借条怎么写还清证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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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欠款 借条 证明
人的借款,现想赎回借条,债权人回复借条遗失找不到(估计是事实)。为避免以后产生新的债务纠纷,债务人如何让债权人(债权人也同意)出具有效证明???
既然债权人声称借条遗失,也不否认所欠款项已经收到并同意出具相关证明,那么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由债权人出具收条,格式如下:
债务人XXX所借债权人XXX款项XXXXX元整,已经自XXXX年至XXXX年六年间分批偿还完毕。由于债权人所持借条遗失,故出具收条作为债权债务终结证明。自本收条出具之日起,双方互不相欠。
债权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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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关注还房贷(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还得让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还是直接到拿上以下手续: ①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手写和盖章部分 ②借据 ③最近一期还款证明 就可以去办理了,如果需要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签字盖章的话,该表在拿领,-金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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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的借条被画叉无法证明是否还款 讨债难获法院支持
&来源:&&作者:
丁芳芳 周国庆
  在借款金额为伍拾万元的借条上,被画上了一个大大的“×”。马某称,借条上的“×”是家里不懂事的孩子在玩耍过程中画的,出现这种情况完全是因为自己保管不慎。借条上出现“×”画痕,因没有证据证明该画痕无意义还是已履行还款义务,马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陈某拒绝出庭应诉,该借条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张被画上“×”的借条,在借贷双方都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债务人是否已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支持谁呢?
  市民马某和陈某是生意伙伴,两人常有资金往来。去年下半年,马某向陈某借出的几笔借款均已到期,陈某却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甚至为了躲避债务玩起了失踪,马某只好向迎江区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还款。为了证明借款属实,马某向法院提交了四张借据和部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其中,三张借据内容清晰明了,且与银行汇款单的金额、时间等信息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然后,最后一张借条却出现了问题。在这张借款金额为伍拾万元的借条上,被画上了一个大大的“×”。马某称,借条上的“×”是家里不懂事的孩子在玩耍过程中画的,出现这种情况完全是因为自己保管不慎。
  此案中,借条存在严重瑕疵,马某虽然对借条被涂改的原因作出解释但该解释并不合理,从日常生活经验来分析,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证明借款事实,借条由出借人保管;若日后借款人还清了借款,则会从出借人处将借条取回或是直接损毁,以证明双方之间款项已结清。本案中所涉的借条上出现“×”画痕,因没有证据证明该画痕无意义还是已履行还款义务,马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陈某拒绝出庭应诉,该借条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1月5日的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相关法律,马某当庭放弃该项诉讼请求。(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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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内国际我打欠条已还清,但对方说欠条丢失,不能抽回,只给出示了个证明条,证明借款已还清,证明条受法律保护吗_百度知道
我打欠条已还清,但对方说欠条丢失,不能抽回,只给出示了个证明条,证明借款已还清,证明条受法律保护吗
提问者采纳
也能查出你还款的证明了,你到公证处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你即使是证明丢了,那最好去做个公证,难办的就是你得长期保存好此条,以后,公证费用由丢欠条的人或单位出,如果你擅长保管,证明人签字按手印或单位盖章。如果你不擅长保管。 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是最强的只要能把事情证明清楚,那到也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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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欠条的去向,是否已还清,但这个证明就得写清楚你是什么时候借的多少钱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证明清楚 之前什么时候 谁给谁签的 多少钱的欠条丢失 然后这个欠条上的账目已经于什么时候还清 最好写的清楚点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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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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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后借条应该如何处理
也许很多人都有借钱的经历。无论款数大小,在借款过程中,大部分借贷双方都会签订一张“借条”已确定借款事实。但是很多人却忽略了还款之后借条该如何处理,因为由此也可能产生纠纷。近日,记者就了解到了一起因借条产生的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 日,原告某地产公司与被告雷某签订了一张借条,内容为:雷某今日借到地产公司6万元,借期为一周,到期准时归还。 此后,地产公司以雷某未清偿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雷某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 雷某答辩称:借款已还清,因此借条原件已撕毁。 【审理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地产公司提供了与雷某签订的借条复印件,这能够证明与雷某签订的借条是成立有效的,但未能证明其已向雷某交付借款6万元,而雷某在答辩中称借款已还清,即间接承认地产公司已交付贷款6万元,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存在的,地产公司的证明责任已履行完毕。而雷某主张已还清借款,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雷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除具有法定无效情形的以外,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本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认定为借贷纠纷。地产公司与雷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雷某提出其已归还借款,是对双方借贷关系的确认,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判决:雷某向地产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 雷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理明辨】 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是雷某所欠款项是否已归还。 因雷某在答辩中声称,地产公司之所以提供不了借条的原件,是因为其已还清借款,借条已撕毁。而地产公司声称借条原件是因公司搬迁而无法找到。地产公司凭借借条复印件并不能证明雷某没有还清借款的事实,而雷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还清借款的事实。审理中,双方都未能举出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这就造成了对本案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那么,查证雷某是否还清借款的事实是否就进入到死胡同了呢?此时,审理该案的法官运用了“高度盖然性”来论证,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关于该案,法官运用“高度盖然性”进行分析:一、债权人身为一个公司,内部必然有相应的公司章程和行为规则,会对公司的资金流动具有高度的重视和严格的管理,因放贷所产生的收据必然会安排相应的人力物力妥善保管;二、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在民间借贷中,当债务人还清借款后,债权人必然会把借条原件交付给债务人,而债务人绝大部分会把借条撕毁,这是为了预防借条被重复利用的风险。综合以上两点,审理此案的法官可以推论出本案中雷某已经还清借款的盖然性更高,因为,高度盖然性并非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是能够证明按照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认知水平即可认为是如此,甚至多数情况下是如此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在该案中,法官对雷某已经还清借款予以确认。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地产公司在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交借条的原件来证明该债务未获清偿,未能完成该债务未获清偿的举证责任,其诉讼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地产公司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朱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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