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据的事实,可以向纪检部门举报吗

    天网恢恢,我相信党和人民,我相信国家法律。为此现提出以下请求:  一、请求纪委检察等部门对中共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珙等人迫害举报人的行为依法立案。刘树琪等人明知吴强民没有犯罪,却故意伪造假材料对吴强民采取立案、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非法拘禁等等措施打击迫害举报人,已构成渎职侵权打击迫害举报人等罪。我请求纪委检察等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第381条和《刑法》第397条、第399条、第238条、第245条、第254条、第406条等法律规定对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等人依法立案:  1、刘树琪与本案有直接关联 该案件自99年发生至今,已整整迫害当事人吴强民10年。在这10年里,蓬莱市委市政府及公安局的领导班子更换了多次,只有市委书记刘树琪没有更换。也就是说,其他领导不了解案情的始未,只有刘树琪了解案情的始未,并且刘树琪的妻子和我都在财政局工作,案发前后刘树琪比任何人掌握的情况都详细。我上访举报了8年多共发出5000多封次信件并亲访百次以上,刘树琪更是一清二楚。但在刘树琪掌控蓬莱市委的权力下,蓬莱从来没有给我半个字的回音,反而愈举报迫害的愈残酷。孙维家为了开脱责任,就明确把内情告诉我:“是刘树琪叫公安抓的我(吴强民)”。所以说刘树琪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报复陷害等罪。另外,刘树琪引进的环球木业项目涉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罪应一并立案。  2、公安人员明知吴强民没有犯罪,却伪造假材料上报公安部通缉拘留吴强民,已构成徇私枉法等罪。非法关押和搜查吴强民住宅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搜查罪。,公安局长为了掩盖公安人员徇私枉法罪行,致公安部日督办信不理,9年不给吴强民半个字的回音并处处刁难当事人,导致吴强民10年不能上班不能回家,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2006]10号文件《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规定已构成渎职罪。  二、请求纪委检察部门对举报问题立案并给举报人一个答复意见。我举报财政局长孙维家于98年和99年约将1000多万元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到财政局下属企业京蓬公司和财会之家后,其中约有500多万元被孙维家转作“小钱柜”。主要用于贪污行贿和挥霍等,我所举报的问题有的是我本人经手的,也有的是我亲眼目睹的,中央多次强调署名举报都要给答复,而市委书记刘树琪始终不让对孙维家立案侦查,也不向举报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更不向举报人解答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这是严重违反纪检办案程序规定的。不让对孙维家立案的原因,就是因贪官孙维家有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做保护伞。我请求中央及省领导派人到蓬莱落实我的举报,并请求检察院和纪委对我的举报立案,对我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给我一个书面答复。  三、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
1、我被押在蓬莱市看守所时,共做了两次笔录。第一次是公安局张波拿事先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我看完后,发现让我回答的“是”后面留有空行,我当场就拿笔要把空行划叉割掉,张波不让割,说做笔录都是这个样式,我说财务上做凭证时有空格都割掉,张波说这个与你们财务不一样。无奈我只好在笔录上签了字。第二次是时振宇拿着事先写好的笔录,说你写给有关部门举报孙维家的信,我们准备转给纪委,你签个字吧。我看时振宇第一页笔录上半截全是中央等各部门的名称,下半截全是空的,我就要在第一页上半截问话后面签字,时振宇不让我在那里签字,让我把名签到第二页上,这样第一页下半张全是空的。通过公安局治安科不让我走访并把我拘禁在掺驾疃基地等地方做笔录时,我发现做笔录不是像张波和时振宇那样,可以留有空行。现在回想起来,张波和时振宇这样做有事后填空伪造假供词的嫌疑,其他证据更有造假的嫌疑,我强烈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2、开除党职和工职的证据和材料系伪造,我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  3、上报通缉的证据和材料是假的,我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贪官为了将举报人致于死地,使用各种手段伪造证据和材料上报公安部将我列为A级逃犯。为了掩盖伪造假证据和假材料的犯罪行为,不仅始终不让我质证证据,还向领导汇报假情况。我在这里再再次叫板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和等待回答(已等待多年了)!!  四、请求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本人见面。贪官不仅采取通缉拘留和暗杀的手段迫害举报人,而且还非法免除举报人的职务及拒收举报人的党费和停发举报人的工资,继而又开除举报人的党职和工职。我上访10年要求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本人见面始终不给答复。究竟幕后隐藏何种阴谋?!为何不敢让见面??  根据《党章》第41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事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出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之规定,《国家公各员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之规定;第(三)款公务员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之规定;第(六)款公务员享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之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规定,第二项“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规定等有关法规之规定;我再再次请求组织部门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我本人见面并给一个答复意见。为何不敢让本人见面?  五、请求省公安厅确认公安执法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252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由此可以看出,被通缉的对象前提:一是应当逮捕,二是在逃。也就是说,被通缉的对象本身就是应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即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证据证明有逮捕必要的。而不是还要采取通缉手段去查明该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第60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15条关于逮捕的条件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见,适用逮捕必须要满足三个方面的要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六机关规定》第26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1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通缉令一旦发出,被通缉人的姓名、相貌、特证及职业等详细资料都在司法机关和全国人民的严密监视之中,也就是说被通缉的对象已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还可以使用武器。  本案中,举报信内容是否是捏造虚假事实,公安部门即没有依据也没有相关部门的明确认定结论,更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和构成了必须逮捕的要件。也就是说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吴强民都不具备;吴强民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而蓬莱市的贪官却目无国法,伪造假证据材料对吴强民栽赃为符合逮捕条件。为了洗清冤屈和维护合法权益,吴强民利用国庆假日时间到北京举报和控告孙维家等人的犯罪行为,蓬莱市公安局又将吴强民到北京视为“在逃”,予以网上通缉。为了进一步灭杀吴强民的举报和控告,蓬莱市公安局又进一步伪造假材料,于日报公安部将吴强民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全国网上通缉。由上述法规可以看出,蓬莱市公安局对一个无辜之人发出A级通缉令通缉7年的行为,是严重的滥用职权、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迫害举报人的徇私枉法行为。《公安刑程规定》第171条明确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个别公安人员竟敢肆意枉法,其真正的目的是在帮助贪官孙维家等人打击迫害举报人和控告人。事实告诉人们:网上通缉是在帮助孙维家等人查找吴强民的下落,然后达到灭口毁杀举报的目的;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企图给吴强民按上通缉犯在抓捕时“拒捕”的罪名而当场开枪灭口。侥幸的是吴强民被西安铁警抓获,没有给他们开枪的机会;才得以生存到今天。而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包庇司法队伍中的败类,始终不确认其行为违法并多次胡编造假欺骗当事人。列如当事人要求撤销案件,公安局造假9年谎称:“没有对吴强敏立案(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当专家教授认为公安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司法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蓬莱市公安局一夜间又承认是对吴强敏立案并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理由应写成“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但其为了包庇徇私枉法人员,却写成“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见撤销案件决定书)”。究竟谁在幕后操纵司法反手为云腹手为雨?!党和人民赋予公安的权利就这样被贪官肆意奸淫吗?!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回答!!  该案件不管撤销不撤销,其公安采取搜查、通缉、据留、监视居住、非法拘禁等强制措的每个环节,都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我请求省公安厅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日已将复核申请递交省公安厅至今未给答复,请求吴鹏飞厅长督办),并对徇私枉法的人员依法立案。  六、请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我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要求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起诉状;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一年多始终不立案。《行政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烟台市中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是流氓无赖行为。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就是因有流氓无赖的贪官始终操纵司法。我请领导审查审阅本案,督办烟台市中级法院依法尽快立案;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党中央反复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上访是既耗人力物力财力,又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事情。从心里说,我们一万个不愿意上访。可是,我们不上访谁来给解决问题呢?我们申诉、举报、控告了9年多共发出6000多封次信和本人亲访上百次,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信访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当事人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贪官这是在故意制造不安定因素逼着我们上访,这也是我们无奈的选择。  腐败分子和黑恶势力仍在威胁我,不让我举报、不让我控告,我随时有生命危险;请领导维护正义,严惩腐败、为民审冤。救命!!救命!!  举报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吴强民  申诉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吴强民  控告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吴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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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大爆:遭轮奸幼女 续篇!续篇!  唐慧为什么要过激上访??不过激上访能不能解决问题?见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干部吴强民的上访遭遇和历程:吴强民说我是一个共产党员始终相信法律并坚持走法律途径,可是法律成了贪官的权利工具,应该立案不立案,应该答复不给答复,法律走了十多年还没走上程序。无奈吴强民只好走上访途径,吴强民说我是共产党员始终要坚持依法走访不搞过激行为,可是走访了十多年还没有得到一个信访答复意见。目前吴强民全家十多人到北京中纪委和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举报和走访近千次,信访上万次、论坛发帖爆光贪官点击总数达千万次。能走的途径都走了,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意见。而且近千次的走访仅有十多次登上记,其余都被销了号等于白跑了北京,白废了工夫和路费钱;吴强民在北京火车站和桥下粞身也等于白吃了十多年的苦。而贪官则利用信访途径想方设法来糊弄你、欺骗你、拖挎你;进而使用各种手段激怒你威胁你引诱你做过激行为,然后再严厉惩罚你。要见祥情请搜索“贪官将举报人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和黑社会追杀”或搜索“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 或搜索“ 贪官仍在操纵司法不让“民告官””几个字可见详细情况/bbbttt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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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对势力想办而办不到的事情贪官都给办了,贪官每天都在挖党和国家的根基,贪官是最大的敌对势力,是制造不稳定因素的泉源,维稳重在反腐!反腐!!
  只能说你太天真,他们是一条绳上的蚂蚱,一丘之貉,会替你申冤?笑话  
  一丘之貉,会替你申冤?
  信访“销号”与政府权威的消解   (文/王琳)“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在官场流传甚广的这个段子,大致说明了信访“销号”的产生根源。即一些地方党政官员对“没事”的追求。为了“没事”,所以要“搞定”信访官员,“摆平”上访的访民。“搞定”了,也就“稳定”了——尽管那只是信访登记册上的“账面稳定”。易产生不稳定的信访事件,并不因销号而消失。被“摆平”的访民仍将在表面的“稳定”之下积聚力量,等待着下一次的爆发。  而对于基层官员来说,有在任期间的“账面稳定”就够了。“我走后,哪管洪水滔天。”尤其是对某些地方的主要党政领导而言,所谓“地方”,只不过是其升迁过程中的一个驿站而已。为什么会形成只要“账面稳定”,不要“长治久安”的功利心态?一语以弊之,“流官制”!  “流官制”的核心,是自上而下的官员选任机制。这一官制的表象之一,就是“异地为官”。对中央而言,“流官制”的好处是通过对地方人事权的掌控,可以强化中央权威,保障政令畅通。对地方民众而言,服从异地空降而来的官员,实是服从中央的安排。我们很难想象,许多与本地没有任何交集的官员,居然也能顺利地通过地方人大的选举和任命。本应以当地多数民意为依归的地方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凭什么相信一个对本地尚无认知的“外来和尚”?  法律层面上的“选举”,本是实施“流官制”最大的障碍,但它总很顺畅地通过潜规则而加以实现。按宪法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地方行政首长要由地方人大选举。来自上级的考察与推荐,事实上成为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纽带。在笔者的视野中,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对上级“圈定”的推荐人选的认同,不但有“保持一致”的自觉性,更有对现任官员的失望及对拟任官员的期盼。  但在“流官制”的基本现实之下,对于“外来和尚”,“地方”都在“遥远”之处(所谓“在那遥远的地方”),而无法进驻内心。千百年来,我们是一个安土重乡型社会,讲究的是“叶落归根”。“第二故乡”或“此心安处即吾乡”的说法,或有真诚感慨之意,然而多数恐怕还是心理调适之词。对“地方”没了感情依归,也就没了“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尤其是对一些正当年的地方领导来说,他们对地方的最大需要,就是“没事”,其次才是“政绩”。  “流官制”还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增压机制,省长要求市长实现其辖区内“零上访”,市长则将此压力提升之后,转移到县长。层层增压之后,最终任务落在各部门领导和乡镇领导身上。他们成了“销号”市场最大的买方。  “销号”之所以能成为一宗买卖,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市场,自然是既有需求,也有供给。这和网络删帖市场其实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销号”贿买的是行政公权力,而删帖贿买的通常是社会公权力。能在网上将一宗个案演变成政府公共危机事件的,常常是商业网站而非“官网”。“销号”的潜滋暗长,也在促进访民“信网不信访”。可以预期的是,在不久的将来,“删帖”也会跟随“销号”成为地方党政部门的“重点工作”。  “销号”的危害可能远非侵犯公民信访权这么简单。它的实质是“花钱买稳定”,亦即花费公共财政去贿买某些领导所要的表面稳定。不管目的为何,这种贿赂行为本身,都消解了地方政府权威;国家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被地方政府收买的同时,中央政府权威同样被消解。被从纸面上强行抹去的信访事件,多数并不会自行消失,而仍会绕过重重障碍反馈到中央一级。这种对不稳定事件的暂时压制,最终是要连本带利归还给政府。近年来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等,莫不是在多年的民怨积聚之后,借助于一宗小小的个案而突然集中暴发出来的政府公共危机。  遏制“销号”的解决之道,在司法对策上,无非是实施对买方和卖方的“双打制”。“销号”实是明显的金钱与权力的交换。信访权寻租,受其影响的,是底层民众对各级政府所抱有的最后一丝信心。不说“加大打击力度”,最起码,也不应偏离职能部门反腐败的视野。同理,地方政府为“销号”而行贿,虽扛着“维稳”的大旗,也不影响其犯罪构成。但为何多年以来信访“销号”明滋暗长,甚至公开出现在某些地方大员的工作报告里,我们却未能见到哪怕一起立案调查的例子?  “销号”的体制对策,当在“官制”的回归——当地方人大真正回归为地方的民意机构,回归为地方民众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不管你是流官还是土官,都得对民意负责。那时,也就不会有如此之多的越级上访了。在民选官而不是官选官的时代,“销号”自然也将随之而消失。【本文来自】:求是论坛
  给国家信访局舒晓琴局长的信:请关注网上信访别走偏   尊敬的领导:  你好!自你到任国家信访局以来,坚持把执政为民的理念自觉要求落实在行动上并注重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作为十多年的访民我感觉到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开通了网上信访,既给访民减轻了路费住宿等经济负担,又给访民节省了误工时间,同时还增加了办理程序的透明度,真让我们访民拍手称赞。但高兴之余,我担心网上信访演变成击鼓传花游戏,让访民空欢喜,为今后工作带来更大的隐患。以我网上投诉为例请局长关注:  1、7月28日我网上递交了“请求将拒收党费和停发工资的决定与当事人见面(投诉人:吴强敏180033)”的诉求,至今近两个月了,仍没有给我答复。拒收吴强敏的党费和停发其工资的决定是十多年前就已经作出的决定并且现在继续执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需要再调查和再研究。现在只需从档案袋里拿出来走与吴强敏见面的程序即可,为什么这么简单的事仍要拖延不办?究竟是何目的?何动机?在掩盖什么?我请求舒晓琴局长再给予进一步督办。  2、7月23日我们网上递交了“请求督办市政府给当事人一个复查意见(投诉人:刘秀英 030025)”的诉求,不仅不给我们复查意见,蓬莱市信访局李副局长还随意信口胡说我们的复查申请过期了。我们向其要过期的书面答复或决定,李副局长又说没有书面的是口头决定。这不是在满嘴胡言吗?  3、7月28日我们网上递交了“请求纠正公安厅强行剥夺当事人复核权利的违规行为(投诉人:刘秀英 030025)”的诉求,此诉求从北京逐级转到了县级信访局办理。县级信访局有权纠正省公安厅的违规行为吗?这不是开国际玩笑吗?  4、我们向国家信访局网上递交的五个诉求,网上办理状态和办理情况显示“已转到了蓬莱市信访局办理并出了结果”。我们到市信访局要书面答复结果,李副局长说没有答复结果。从北京到地方转来转去仍然没有任何答复结果,这不是在玩击鼓传花游戏吗?我们再次请求舒晓琴局长督办有关部门给我们一个书面答复结果。  下面是我们到信访局要结果的问答:  吴强敏:李副局长你好!我今天来要网上投诉的书面答复结果。  李副局长:信访局不是责任单位,哪有结果。  吴强敏:国家信访局投诉网上办理状态显示已转到蓬莱市信访局办理并且办理情况显示“出了结果”,所以我们才来要结果。  李副局长:我没看见,信访局也不是责任单位,你去找责任单位要。  吴强敏:那我问你,我对财政局答复意见不服向市政府递交了复查申请,至今8个多月不给复查意见。应该找谁要复查答复结果?责任单位是谁?  李副局长:这个问题已经过期了。  吴强敏:过期的证据在那?是你说过期了还是哪个部门决定过期了?你的给我个书面过期决定。不能凭你嘴一张一闭就过期了。  李副局长:没有书面,领导口头决定。  吴强敏:那个领导?  李副局长:保密。  当事人吴强敏分析:吴强敏到中纪委和国家信访局走访10多年1千多次,举报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等团伙并要求将拒收吴强敏党费和停发其工资的决定和理由与吴强敏见面,始终没有得到任何答复。2012年12月贪官为了掩盖开除举报人党职和公职及打击迫害举报人的罪行,勾结个别信访干部用盖有财政局大印的红头文件构造了虚假事实并告知吴强敏“拒收党费和停发其工资的原因是因吴强敏自动脱党离职(见财政局信访复字01号答复意见书)”。针对用财政局大印构造虚假事实的答复意见书,吴强敏以假当真立即向蓬莱市政府提出了“对财政局答复意见不服请求市政府复查的申请”。由于财政局答复意见书的内容是编造的假话,导致市政府无法给吴强敏复查答复意见,也不敢将拒收党费和停发工资的决定与吴强敏见面,于是就出现了不敢给吴强敏任何书面答复的结果。即“李副局长:没有书面答复结果,领导口头决定”的流氓无赖说法。  综合上述分析,基于不敢将处分决定与吴强敏见面的事实,吴强敏有理由怀疑盖有财政局大印的红头文件构造了虚假事实。如果此虚假事实成立,根据《刑法》第280条和第397条第1款规定,请领导督办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伪造公文罪或滥用职权罪的违法责任。  信访诉求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日  唐慧为什么要过激上访??不过激上访能不能解决问题?见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干部吴强民的上访遭遇和历程:吴强民说我是一个共产党员始终相信法律并坚持走法律途径,可是法律成了贪官的权利工具,应该立案不立案,应该答复不给答复,法律走了十多年还没走上程序。无奈吴强民只好走上访途径,吴强民说我是共产党员始终要坚持依法走访不搞过激行为,可是走访了十多年还没有得到一个信访答复意见。目前吴强民全家十多人到北京中纪委和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举报和走访近千次,信访上万次、论坛发帖爆光贪官点击总数达千万次。能走的途径都走了,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意见。而且近千次的走访仅有十多次登上记,其余都被销了号等于白跑了北京,白废了工夫和路费钱;吴强民在北京火车站和桥下粞身也等于白吃了十多年的苦。而贪官则利用信访途径想方设法来糊弄你、欺骗你、拖挎你;进而使用各种手段激怒你威胁你引诱你做过激行为,然后再严厉惩罚你。要见祥情请搜索“贪官将举报人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和黑社会追杀”或搜索“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 或搜索“ 贪官仍在操纵司法不让“民告官””几个字可见详细http://wqm698568./blog/#m=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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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国家信访局舒晓琴局长的信:请关注网上信访别走偏   尊敬的领导:  你好!自你到任国家信访局以来,坚持把执政为民的理念自觉要求落实在行动上并注重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作为十多年的访民我感觉到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开通了网上信访,既给访民减轻了路费住宿等经济负担,又给访民节省了误工时间,同时还增加了办理程序的透明度,真让我们访民拍手称赞。但高兴之余,我担心网上信访演变成击鼓传花游戏,让访民空欢喜,为今后工作带来更大的隐患。以我网上投诉为例请局长关注:  1、7月28日我网上递交了“请求将拒收党费和停发工资的决定与当事人见面(投诉人:吴强敏180033)”的诉求,至今近两个月了,仍没有给我答复。拒收吴强敏的党费和停发其工资的决定是十多年前就已经作出的决定并且现在继续执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需要再调查和再研究。现在只需从档案袋里拿出来走与吴强敏见面的程序即可,为什么这么简单的事仍要拖延不办?究竟是何目的?何动机?在掩盖什么?我请求舒晓琴局长再给予进一步督办。  2、7月23日我们网上递交了“请求督办市政府给当事人一个复查意见(投诉人:刘秀英 030025)”的诉求,不仅不给我们复查意见,蓬莱市信访局李副局长还随意信口胡说我们的复查申请过期了。我们向其要过期的书面答复或决定,李副局长又说没有书面的是口头决定。这不是在满嘴胡言吗?  3、7月28日我们网上递交了“请求纠正公安厅强行剥夺当事人复核权利的违规行为(投诉人:刘秀英 030025)”的诉求,此诉求从北京逐级转到了县级信访局办理。县级信访局有权纠正省公安厅的违规行为吗?这不是开国际玩笑吗?  4、我们向国家信访局网上递交的五个诉求,网上办理状态和办理情况显示“已转到了蓬莱市信访局办理并出了结果”。我们到市信访局要书面答复结果,李副局长说没有答复结果。从北京到地方转来转去仍然没有任何答复结果,这不是在玩击鼓传花游戏吗?我们再次请求舒晓琴局长督办有关部门给我们一个书面答复结果。  下面是我们到信访局要结果的问答:  吴强敏:李副局长你好!我今天来要网上投诉的书面答复结果。  李副局长:信访局不是责任单位,哪有结果。  吴强敏:国家信访局投诉网上办理状态显示已转到蓬莱市信访局办理并且办理情况显示“出了结果”,所以我们才来要结果。  李副局长:我没看见,信访局也不是责任单位,你去找责任单位要。  吴强敏:那我问你,我对财政局答复意见不服向市政府递交了复查申请,至今8个多月不给复查意见。应该找谁要复查答复结果?责任单位是谁?  李副局长:这个问题已经过期了。  吴强敏:过期的证据在那?是你说过期了还是哪个部门决定过期了?你的给我个书面过期决定。不能凭你嘴一张一闭就过期了。  李副局长:没有书面,领导口头决定。  吴强敏:那个领导?  李副局长:保密。  当事人吴强敏分析:吴强敏到中纪委和国家信访局走访10多年1千多次,举报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等团伙并要求将拒收吴强敏党费和停发其工资的决定和理由与吴强敏见面,始终没有得到任何答复。2012年12月贪官为了掩盖开除举报人党职和公职及打击迫害举报人的罪行,勾结个别信访干部用盖有财政局大印的红头文件构造了虚假事实并告知吴强敏“拒收党费和停发其工资的原因是因吴强敏自动脱党离职(见财政局信访复字01号答复意见书)”。针对用财政局大印构造虚假事实的答复意见书,吴强敏以假当真立即向蓬莱市政府提出了“对财政局答复意见不服请求市政府复查的申请”。由于财政局答复意见书的内容是编造的假话,导致市政府无法给吴强敏复查答复意见,也不敢将拒收党费和停发工资的决定与吴强敏见面,于是就出现了不敢给吴强敏任何书面答复的结果。即“李副局长:没有书面答复结果,领导口头决定”的流氓无赖说法。  综合上述分析,基于不敢将处分决定与吴强敏见面的事实,吴强敏有理由怀疑盖有财政局大印的红头文件构造了虚假事实。如果此虚假事实成立,根据《刑法》第280条和第397条第1款规定,请领导督办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伪造公文罪或滥用职权罪的违法责任。  信访诉求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日  唐慧为什么要过激上访??不过激上访能不能解决问题?见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干部吴强民的上访遭遇和历程:吴强民说我是一个共产党员始终相信法律并坚持走法律途径,可是法律成了贪官的权利工具,应该立案不立案,应该答复不给答复,法律走了十多年还没走上程序。无奈吴强民只好走上访途径,吴强民说我是共产党员始终要坚持依法走访不搞过激行为,可是走访了十多年还没有得到一个信访答复意见。目前吴强民全家十多人到北京中纪委和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举报和走访近千次,信访上万次、论坛发帖爆光贪官点击总数达千万次。能走的途径都走了,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意见。而且近千次的走访仅有十多次登上记,其余都被销了号等于白跑了北京,白废了工夫和路费钱;吴强民在北京火车站和桥下粞身也等于白吃了十多年的苦。而贪官则利用信访途径想方设法来糊弄你、欺骗你、拖挎你;进而使用各种手段激怒你威胁你引诱你做过激行为,然后再严厉惩罚你。要见祥情请搜索“贪官将举报人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和黑社会追杀”或搜索“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 或搜索“ 贪官仍在操纵司法不让“民告官””几个字可见详  /bbbttt666
  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刘树琪依法立案  http://t.cn/8FmJUyo
  sretgSWHGrHtaj
  323678
  反腐就是反裆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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