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安丰乡乡今年重分土地吗?

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安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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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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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包农村土地70年,发包农民死后或政府重分土地,我的合同还有效吗,我承包的土地会被收去吗
湖南-长沙&05-19 00:23&&悬赏 0&&发布者:拓荒牛仔 & 回答:(0) 剩余时间:
我承包农村土地70年,发包农民死后或政府重分土地,我的合同还有效吗,我承包的土地会被收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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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安丰乡原书记非法变卖集体土地案,市政府何时审办
  尊敬的湖南省委、省纪委:  我们是常德市安乡县安丰乡出口洲居委会一组居民,我们于2013年11月份以来,将《关于常德市安乡县安丰乡原党委书记非法变卖集体土地一案》(相关有系列案件)相继上报所属县政府、县信访办、市政府、市信访办,直到省信访办,于日将此事也反映到了市纪委,一年时间,各级领导没有任何实质性回复,推诿拖延,我们上诉无门,恳请省委、省纪委给我们一个回复,给我们老百姓一个客观公正的说法。  材料附后。  安乡县安丰乡出口洲居委会一组居民  日  关于常德市安乡县安丰乡原党委书记非法变卖集体土地的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  我们是常德市安乡县安丰乡出口洲居委会一组89位居民(原农科一组),我们强烈要求被原乡党委书记杨平非法变卖的土地,归还真正的主人――全体居委会居民(村民)。  一、事情起源  2010年,常德市安乡县安丰乡原党委书记杨平(现任安乡县政府副调研员)将本乡农技站和乡大会堂共4亩多地以69万的低价非法变卖给鲁列,当年69万的资金流向不明,卖此地时,没有知会居委会,更未经我组村民同意。如今,“农技站和大会堂”这块4亩多地又被鲁列以300多万的高价非法卖给某开发商,而对村民没有丝毫补偿,这是对我们村民土地的无耻掠夺和侵占,这是践踏法律的权威,这是官商结合牟取暴利的非法行为!  二、维权路上困难重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我组村民有权收回本属于村民自己的土地!  为了维护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多方奔走,与当事人协商,当事人说找政府;我们找乡政府,无人理睬(乡政府有人说查无买卖证据账目,难道杨平私自卖地,乡政府竟无备案?真相到底是什么?);我们找县农经局、县纪委、县政府,均无结果。我们到县信访办反映此事,县信访办周主任说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解决,打电话给安丰乡姚书记,可是姚书记一直避而不见,最后委托人大主席解释:我们不能去找前界政府领导的麻烦。此事就这样不了了之。  我们又辗转到常德市信访局,常德市信访局介绍到安乡县信访局,安乡县信访局又介绍到乡政府,乡政府说组织人协商,至今也没有给村民一个回复,皮球踢来踢去,问题又回到原点,我们无可奈何,心灰意冷。我们走到哪里都是吃闭门羹,被泼冷水。难道农民就只能眼睁睁地看到自己的权利(权益)被损害而毫无办法?难道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只是一句空话?  三、权力(权利)应回归本位  “历史遗留问题”成为相关部门的托词,按他们说法,既然这是遗留的土地问题,在问题没处理好之前,为什么乡政府私自变卖给鲁列?鲁列又转卖给开发商?这分明是他们不作为的借口,非法获利,欺瞒群众,严重损害村民的合法利益,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  我组原来有大量的优质的水旱无忧的耕地面积,人均在两亩左右,后来各种企业单位如卫生院、粮站、电管站、农机站、血防站、油库、邮政、电信、兽医站、农技站、乡大会堂等陆陆续续不断扩建,都未公示,也未和我组居委会协商,占用我组耕地面积达120余亩。而这些企业单位现在大部分都已倒闭,土地实际的使用权和控制权都落到个人。没有任何监管,谁都不能保证他们是不是下一个“鲁列”,我组村民的利益岌岌可危。  外来人口也不断涌入,从耕地中又分离出大量住宅用地,同时乡政府又以各种名义变卖我组耕地面积达50亩(5――20年不等)建轧花厂、给外来商贩种树苗。我们的土地越来越少,占用的土地也没有任何补偿,村民的日子越来越糟糕,现在人平只有七分地左右,无电排,硬化沟全成摆设,下雨成水灾,久晴成旱灾,我们苦不堪言,难以生存,乡政府也不管不问。  如果鲁列个人可以堂而皇之把乡农技站和乡大会堂的土地卖给开发商,轻松获取暴利,那跟土匪抢劫有何区别?!这样的行径无政府部门过问,其他单位或个人将纷纷效仿,试问村民的利益谁来保障,农民靠什么来生活?  都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关注民生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我们坚信权力(权利)应回归本位,农民利益应该得到保护和保障!  我们将情况上诉到省级领导,希望省级政府能够听到我们全体村民的呼声,请求政府切实帮我们农民群众解决问题!  前期的维权路花费了我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本来贫困的我们现在已经捉襟见肘,此次来长沙,也是村民东拼西凑的路费,盼望政府排民忧,解民难!  四、证明材料(附后)  1 安丰乡出口洲居委会一组村民代表签字  2 安乡县人大退休老干部彭志明同志(原乡党委副书记)关于原安丰乡公社农科站的证明材料  3 嘉丰食品有限公司(鲁列的私人工厂)占地面积属出口洲一组集体所有的旁证材料  4乡政府转让农技站和大会堂给鲁列的旁证  5维权受阻,相关领导无视群众诉求证明  6 乡政府违规处置大会堂和农技站等村民集体土地的证明&&&&&&&&&&&&&  常德市安乡县安丰乡出口居委会全体村民  日
(发帖人:谢谢和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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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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