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单位职工非因公死亡待遇被杀身亡,单位给死亡金吗?

甘肃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工伤死亡,企业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工作了18年_百度知道
甘肃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工伤死亡,企业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工作了18年
跌倒在家里,经过医院救治无效最终死亡,坚持工作到下班,回家后第二天突发疾病职工上班期间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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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九龙坡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支付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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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支付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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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在九龙坡区,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包括单位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2.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未领取养老待遇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
&& 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情况申报表》两份。(注:申报表应双面打印;表中内容填写准确、字迹清楚;须由领款人本人签署委托意见并签字;须由参保人最后参保单位经办人本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领款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关系证明须贴在指定位置。)
&& 2. 加盖鲜章的参保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一份。
&& 3. 领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4. 领款人与参保人员之间关系证明。(注: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原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户籍所在地街镇级及以上部门证明原件。只要能证实关系,上述证明具备一种即可)
&& 5.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法院宣告死亡等,提供证明须能证实死亡原因。)
&& 6.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提供其本人的《职工档案》。(注:若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5年,则不需提供《职工档案》。)
&7.<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7" Year="年7月1日至<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9" Month="5" Year="年5月29日前未领取养老金即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已经按渝府发〔2008〕97号文支付的,参保单位还应报送其按照渝府发〔2008〕97号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的原始财务凭据和领款人签领资料原件。
& &&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情况申报表》两份。(注:申报表应双面打印;表中内容填写准确、字迹清楚;参保职工须由参保人最后参保单位经办人本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领款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关系证明须贴在指定位置。)
&& &2. 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领款人及被委任人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征原件及复印件。
& &&3. 领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4. 领款人与参保人员之间关系证明。(注: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原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户籍所在地街镇级及以上部门证明原件。只要能证实关系,上述证明具备一种即可)
&& &5.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法院宣告死亡等。死亡人员为参保职工的,提供证明须能证实死亡原因。)
& &&6.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提供应提供其本人的《职工档案》。(注:若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5年,则不需提供《职工档案》。)
7. 领款人银行卡复印件。(注:职工及个人参保人员领款人需提供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银行、交通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卡;农转非参保人员领款人需提供邮政银行卡或农业银行卡。)
8. 领款人需填写《九龙坡区社保局参保人员一次性待遇领取表》两份。
1.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情况申报表》中“参工时间”栏须由社保局初审人员填写。
2.本须知中所指“领款人”为参保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本须知中要求的复印件只提供一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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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政策解读/全社会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政策解读
财政、社会保险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政策解读
  按: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为了使广大参保群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覆盖人群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及被征地农转非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前死亡的。
  三、领取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抚恤金:
  1、企业在职职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同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1)没有接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050&人员,一次性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接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除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接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3)接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4050&人员,按企业在职职工的标准支付抚恤金。
  四、资金渠道
  按本规定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家有统一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咨询服务
  参保群众如果需要具体了解该项政策,可通过拨打以下电话具体咨询:市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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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2版:晚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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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上调
  本报讯&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对企业职工死亡救济金标准和发放单位作出详细规定。  市政府今年9月下发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上调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企业在职和退休职工非因工死亡,将发放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若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一次性救济金金额从7个月工资(养老金)增至15个月,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养老金)。  市劳动保障局称,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按死者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若死者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则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当月的工资和养老金仍可领取,次月起停止发放。若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未及时提供死亡证明,导致职工死亡后超期领取工资或养老金,多领取的金额将从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中扣除。  工伤退休职工及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将不领取丧葬费,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救济金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养老金或伤残津贴的15倍。记者&王中亮陕西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获一次性抚恤金 - 新闻频道 - 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陕西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获一次性抚恤金
时间: 11: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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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讯(记者 鄢山宇) 记者今天(10月31日)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陕西省将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该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养老金
10月1日起,陕西省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将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例如,张某的月基本养老金为2500元,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将一次性获得00元抚恤金。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按比例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1—4级伤残职工月津贴增至1866元
此次除了出台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政策外,从日起,陕西省对在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
据了解,在日前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此次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级340元,2级326元,3级311元,4级29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866元的,增加到1866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81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492元的,增加到1492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44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20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9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2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补助
从日起,我省对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国家每人每月55元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补助,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增加的5元补助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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