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宅基地旁边废弃地上植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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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土地性质,关于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宅基地,废弃地
提问者:| 浏览次数:293次 |问题来自:石家庄
有个朋友在城郊买了三块土地(不是在同一时间买的,买的时候被人忽悠了),第一次是农田,第二次是宅基地,第三次是废弃地。他想在地上建工厂,他不太懂法,不知道哪种土地能建厂,都需要什么手续,流程和大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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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来自:石家庄
虚张声势,其实房价没降,没涨也没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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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国土资源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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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报道 国土部统计表明,截至上半年,全国农村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78%,但仍有7个省发证率不足50%。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表示,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审批暂停,整治项目不予立项。据了解,2010年国务院决定开展农村登记发证工作,此后,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加快推进工作。截至6月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78%,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5%,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0%。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整体上进入冲刺阶段,但仍存在有的地方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组织领导不力,经费不落实;有的有消极畏难情绪,存在等待观望思想;一些省份工作进展迟缓,土地登记率不高等。对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抓紧把工作赶上来。昨天,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条款。同时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现行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宋大涵表示,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第47条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明确提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焦 点补偿原则 住房补偿遵循市场原则《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这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把公平补偿作为的基本原则,虽然表述方式不尽相同,有公平补偿、正当补偿、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等,但总体要求都是按照土地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或者附近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格补偿。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公平补偿原则主要体现在土地补偿标准上,既要考虑被征收土地原用途年产值的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在住房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上,遵循市场原则;在补偿效果上,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些原则是近年来地方实践的总结,很多地方实际中执行的补偿安置标准已经突破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补偿内容 征地新增“社会保障补偿”《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解读】宋大涵:初步考虑在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发给书,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安排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在社会保障方面,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等方面的优惠;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使他们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征地原则补偿金不落实禁批准征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解读】宋大涵:为了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草案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征地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征地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办法授权国务院制定补偿办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解读】宋大涵: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而修正案草案也规定了授权条款,“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修法背景农村征地补偿引发社会问题较多失地农民缺少长远生计保障等,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新京报: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只修改第47条?王利明: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后经过三次修改,但对于集体土地都没有做过多规定。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关系重大,许多问题的解决方案尚不成熟和成型,因此许多问题难以通过立法进行最终的细化规定。例如,集体土地的转让问题、小产权房问题等,法律上一时难以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立法机关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就最为急迫、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先做出相应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农村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引发的社会问题较多,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征地,强占、乱占农民土地时有发生,不到位或标准偏低,失地农民缺少长远生计保障等,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确有必要针对农村土地的补偿安置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公平补偿关键在于细化补偿标准“公平补偿”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概念,关键是如何将其细化新京报:此次修改,由之前的“按照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总和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改为“公平补偿”。这样修改有何必要性?王利明:这一修改使得补偿的标准更具有弹性,因为以前的标准将补偿的最高额限定在“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从当时来看,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发展,这一标准没有考虑到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也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增值情况,事实上,很多地方已经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突破了30倍的限制。改为“公平补偿”之后,就不存在最高限额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对被征地农民最有利的补偿。新京报:“公平补偿”的原则,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怎么从制度上细化,才能被视为“公平”呢?王利明:征地的情形很复杂,法律上不宜对补偿标准做统一规定。由于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无法按照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标准,“公平补偿”原则的确定,符合我国国情,在具体执行时,既要考虑被征收土地原用途年产值的因素,又要考虑被征地的市场价值、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考量。此外,还要考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我建议,在国务院制定条例时,有必要对各种需要考量的因素,进行细化的规定。新京报:在“公平补偿”的原则下,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价格予以评估,目前有哪些困难?王利明:由于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因此无法用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只能采用“公平补偿”办法,以充分保护农民利益。“公平补偿”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概念,关键是如何将其细化。新京报:如何理解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王利明:草案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征地,补偿不到位,以致损害农民利益。这实际上是对《物权法》第42条规定的具体化。也就是说,要符合征收的条件,必须要“公平补偿”,只有在补偿到位后,才能实施征地。社保补偿需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保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将失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围新京报:此次草案提出,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这需要哪些制度建设?王利明:我国《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征收集体土地,不仅要给予足额补偿,而且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所以,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将失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围。增值收益收益农民所占比重有限在整个土地增值收益中所占的比重却十分有限。显然,农民利益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新京报: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很多时候都有很大的增值空间,如土地增值收益该如何分配?王利明:从实践来看,大量有关征收、征用的纠纷并非因是否需要征收而引发,主要是因为补偿不合理、不到位所致。根据有关研究机构的调查,征地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资者获取了其中的大部分收益,政府也获取了可观的收入,村级组织获取一定的利益,但农民获得的补偿款,在整个土地增值收益中所占的比重却十分有限。显然,农民利益未能得到充分地保障。我认为,应当认真执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条例时,有必要将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方式,规定得更加科学合理,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地保障。新京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明确了公众参与的程序。在集体土地(包括地上附着物和住宅的征收决定和补偿)问题上,村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该怎么参与其中,以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王利明:要严格约束政府征地行为,保障政府依法行政,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物权法》第59条,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办法,应当由集体成员共同决定。《物权法》同时规定,对于这些有关费用的分配办法,应当向集体成员公布。《物权法》还规定了承包经营权人也是被征收人,有权依法在征地时获得补偿。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新京报:农村也会涉及“”,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强拆”的程序启动,与国有土地上的“强拆”程序有何异同?王利明:我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强拆”,与国有土地上征收的“强拆”并无本质区别,两者都不应由进行。应当取消行政强制搬迁,而应完全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由具有中立地位的第三者(即司法机关)来决定是否应当强制搬迁,这也有利于保障强制搬迁的有序、公平、公正的进行。采取司法强制搬迁的措施,也是现代社会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修法授权补偿标准应有统一规定为了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确有必要在补偿安置的标准上做一些统一性的规定新京报:之前国务院已原则通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可以不可以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理解是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做准备的?此次修改提出“授权国务院就制定具体办法”,这样的授权是不是类似之前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需获得授权一样?王利明:此次修改明确提出“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与2007年《城市房法》修改具有相似性。此次之所以要增加授权条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与上次修改一样,要符合《物权法》第42条规定的“征收集体的土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则不属于法律的范围。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作出授权,授权国务院对征收补偿安置制定具体的办法,如此,国务院的规定就达到了相应的效力层级。还要看到,关于征用集体土地之后的补偿安置,涉及的问题非常多,而且非常具体,大量的技术性和程序性规定为主,如果将这些琐碎的内容都纳入到法律之中,则显得过于具体,且与其他内容不衔接。而且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还在不断探索中,有一些内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因此,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对这些内容作出规定是较为适宜的做法。新京报:此次修改仍沿用了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补偿标准。这种授权是不是太多了?王利明:应当看到,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以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等,都是被征地农民比较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应当慎重对待。现在确实存在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的现象,有些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完全吻合。为了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确有必要在补偿安置的标准上做一些统一性的规定。尤其应当看到,由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次有限,一旦发生纠纷,到法院之后也难以成为裁判的依据。因此,国务院制定统一的行政法规之后,如果没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来执行安置补偿的标准,则提起诉讼后,法院就可以以行政法规作为依据进行裁判。■ 背景《土地管理法》修订过程1986年6月 结束城乡土地分管局面《土地管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法律,结束了长期以来土地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我国的土地管理实现了由过去建设部门管理城市土地、农业部门管理农村土地的多头分散管理向成立国家土地管理机构,以法律、行政、经济、科技手段对城乡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转变。1988年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修正的核心,是适应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要求,为进入市场扫清法律障碍,成功实现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法律创新。以制度创新为契机,矿业权转让制度,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制度,海域使用权转让制度相继建立。1998年8月 确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以分级限额审批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确立了新型的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制度,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2004年8月 区分“征收”和“征用”主要是将总则第二条第四款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将《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全部修改为“土地征收”。2012年12月 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主要修改第47条,征地补偿拟删除“30倍上限”,明确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同时增加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人走房空 小而分散 土地浪费严重编者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包括土地等各种要素迅速被吸收、积聚、重新组合。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一个具有鲜明阶段性特征的社会经济现象:大量农村土地被抛荒,不少村庄出现空心化,随之成为社会难点、热点和焦 点。透过纷繁复杂的矛盾乃至“乱象”,我们发现,在共和国广袤的农村大地上,新一轮土地变革正在悄然演进,并已成为与我国城市化进程并行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本报自今日起,以土地“权变”:城市化下的农村土地变革为主题,推出四个板块进行探究,敬请读者关注。断壁残垣、荒草丛生、大门紧闭、空无一人……这不是戈壁大漠边缘的废城,而是中国东中部农村里真实的一幕。随着近年来城镇化、工业化持续推进,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及其周边地区,不少远离城市的村庄普遍出现“空心化”现象。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大量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常年无人居住,甚至坍塌损毁,这不仅成为农村环境整治的“顽疾”,也造成宝贵的土地资源浪费严重。村庄房屋居高不下地处胶东半岛的乳山,是山东省30强县市之一,兼有南部沿海和北部内陆山区乡镇。乳山市政府开展的农村住房调查显示,与南部沿海多数村庄大约10%的房屋空置率相比,北部内陆山区经济薄弱村的空置率在26%左右,部分村庄的空置率甚至在40%至50%。《经济参考报》记者在乳山市午极镇樗树崖村看到,村子数百处宅基地上,在村民正常居住的房屋之间,星罗棋布地夹杂着许多空置的宅地和房子,许多房屋已经坍塌损毁,只剩下断壁残垣或者地面上一个地基的框架存在,如同生长在这个美丽村庄上的一道道“疤痕”。在村民文化广场北边大约20米的地方,三处废弃得只剩下地基砖围子的宅基地一字排开,其中一处已经部分开垦为菜地,菜地继续往南又是一处已经坍塌多年无人居住的废宅。废宅的主人是63岁的王洪友,宅子是王洪友的父母留下来的土房子,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王洪友夫妇现在居住在村里另一处条件稍好的宅子里。被部分开垦为菜地的宅基地的主人是80多岁的王树升,老人从午极镇供销社退休后和女儿住在一起,这处宅基地已经荒废多年。樗树崖村支部书记王树礼说,村里约有近600处宅基地,其中常年空置损失的房子和宅地至少有150处,除了正常生育之外,村里的人口几乎只进不出、逐年减少,加上人口自然死亡,空置的宅子越来越多。在位于中部地区的湖北省,类似的空心化情况也大量存在。湖北省阳新县三溪镇姜福村是一个偏僻的山村,辖21个村民小组、818户、3598人,现有耕地3169亩,人均耕地不足1亩。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村民们纷纷到公路边建房,公路修到哪,新房就建到哪,再加上村民长期外出打工、进城以及老人自然死亡等原因,“空心化”越来越严重。村支部书记明道祥说,前些年,村里空置的子越来越多,拆又不能拆,卖又不肯卖,都成了;通村路修好后,村民们又一窝蜂到马路边建新房,既造成了土地的浪费,又给村里留下了安全隐患。最多的时候,全村空置的旧房子有80多户,占10%左右。“在我们这里,耕地就是村民的命根子,但在2008年以前,由于旧房子拆不了,村民又乱占耕地建新房,全村年均减少耕地十几亩。”在村委会,明道祥扳着手指头说,“年,全村减少耕地170多亩,相当于一个村民小组的耕地面积,照这样下去,村民们的饭碗过不了几年就保不住了。”空心村综合整治潜力超亿亩村庄“空心化”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2012年3月底发布的《中国乡村发展研究报告———农村空心化及其整治策略》认为,中国农村空心化现象严重,应积极推进“空心村”综合整治,以破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这份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撰写的报告指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常住人口持续减少,造成了农村“人走房空”的现象,并由人口空心化逐渐转变为涉及人口、土地、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农村地域空心化,产生了大量空心村,已成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面临的难题。课题组对山东、河南等地4 .6万宗宅基地、6500余农户调查发现,废弃闲置量很大,打谷场、村边林、取土坑塘等村庄附属用地粗放、利用效率极低———以山东市村庄为例,空心村整治可净增耕地13%至15%。参与课题调研的中科院地理资源所研究员刘彦随说,农村空心化在国外也具有普遍性,但我国农村空心化要远比其他国家更复杂、更严重。农村空心化直接导致农村“三留”人员增多、主体老弱化和土地空弃化,破坏了乡村人居环境,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宅地废弃、空置与低效利用是空心村问题的核心。据透露,“经综合测算与评估表明,若按照分批推进城镇化情景,通过构建完善的农村人口转移机制、宅基地退出与盘活机制,全国空心村综合整治潜力可达1.14亿亩。”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党国英等专家曾经在河北省馆陶县冀浅村调研,他们统计,冀浅村的土地大约有39%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村里约400幅宅基地,平均一幅宅基地居住1.9人。如果考虑到有的农户房屋利用率低的情形,这个村土地有效利用的程度还要低一些,按一幅宅基地应居住4人计算,这个村可节约宅基地约52%。除冀浅村外,党国英等专家还在湖北、山西、广东、河南、宁夏等地的30多个行政村进行了调查,他们以大范围村庄调查数据为基础进行估算表明,我国村庄空置面积超过1亿亩,相当于全国耕地总量的1/18。空置宅地集约利用难当前,村庄“空心化”带来的土地浪费十分惊人,但受限于当前及法律法规的制约,加上这些空闲宅地单位面积普遍较小且处于分散状态,这些空置宅地集约利用面临三大难题。难题一,一户多宅确权难。乳山市政府农村住房调查数据显示,全市通过继承而来的空置房(宅地)达30704栋,占空置房总数的75%。笼统而言,这些空闲宅地拥有者均属于“一户多宅”,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乳山市建设局副局长刘建华说,仔细分析,这些继承而来的空闲宅地至少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继承人父辈甚至祖辈已经去世的,属于典型的“一户多宅”;第二种是父辈或祖辈依然在世,但长期与继承人生活在一起,属于“准一户多宅”;第三种则是继承人已经成为城镇居民或长期在城镇居住。湖北省黄石市高级工程师赵利和说“一户多宅“宅地超标”的情况在湖北十分普遍,与这些闲置宅基地多为合法宅基地相比,许多继承人都是另占集体建设用地甚至耕地建设住房,这些现实中大量存在却没有合法身份的宅基地下一步该如何确权,是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面临的一大难题。难题二,宅地分散利用难。乳山市大孤山镇镇长刘培根说,从现有政策来看,国家支持空闲宅基地利用的政策主要是增减挂钩,但增减挂钩均要求集中连片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而多数村庄空闲宅地单位面积普遍较小且处于分散状态,不符合增减挂钩的要求,也无法申请土地整理和复垦资金。难题三,缺乏资金回收难。山东省莱西市国土局副局长李凌云说,按照国家规定,“一户多宅”中多余的宅基地应由村集体无偿收回,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这些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属于继承人,收回时应对继承人进行补偿。然而,这些空心化率较高的村庄大多远离城区、经济薄弱,村集体没有能力拿出这笔资金,地方政府因缺乏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也没有动力进行回收。刘建华曾经在乡镇担任镇长五年,从担任镇长时为土地指标奔波到目前分管村镇建设,虽痛感宅基地闲置浪费,却十分叹息地说:“明知道有那么多宅基地空在那里,却动不了,只能‘干着急’。”规划缺失致无章可循“我搞了一辈子土地规划和整理,这些年感到痛心的是,我们的农村规划没有做好,中国最广阔的土地上最缺少规划,许多村庄治理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长期关注村庄治理的湖北省黄石市高级工程师赵利和说。当前,我国绝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农村,实施村庄“空心化”治理和宅基地利用,挖掘既有土地潜力也靠农村。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山东、湖北等地采访发现,由于许多村庄都没有正式的规划,新的居民聚居点及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均“无规可循”,因而成为横亘在空闲宅基地整理利用面前一道难以逾越的难题。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正因为规划法对村庄规划并没有全覆盖的硬性规定,村庄规划也就成了可有可无的事情。从《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山东、湖北10多个县市采访的情况来看,目前乡镇一级规划基本实现全覆盖,村庄规划则主要集中在城市或县城周边地区,其余多数村庄没有正规的规划,村庄改造面临难题。分管村镇建设的山东省乳山市建设局副局长刘建华说,乳山在上世纪80年代曾经做过一批村庄规划,但这些规划早就过时了。最近5年搞新农村建设,其中一个核心的东西就是土地,新农村建设中大量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新建住宅等都需要占地,部分村庄也就此进行了简单的规划,但这些规划大多不是正规有资质单位设计的规划,缺乏法律效力,同时也缺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的衔接,用地规划许可证办不了,实施效果并不好。湖 北 省 利 川 市 国 土 执 法 大 队 大 队 长 胡 明 钊说,利川市绝大多数村庄没有正规的规划,这也是造成部分村庄出现村干部和村民随意划分宅基地、乱搭乱建、加高加盖等违建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城乡规划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过,《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增减挂钩试点门槛高、指标少,加上国家尚未出台村庄“空心化”治理的引导和支持政策,地方政府在提供预算支出编制村庄规划方面明显缺乏动力。不仅如此,越是“空心化”程度较高、宅基地整理利用空间大的村庄,一般情况下也越是经济薄弱的村庄,集体收入大多十分微薄,面对正规设计单位动辄数万甚至数十万元的村庄规划勘测、设计和编制费用,只能“一声叹息”。针对“最广阔的土地上最缺少规划”这一现实状况,赵利和、胡明钊等基层干部建议,国家根据东、中、西等不同区域经济状况,对编制村庄规划进行不同程度的“以奖代补”政策。负责财政预算的地方政府可以采取集中招标的方式,遴选一到两家设计单位集中编制一批经济型村庄规划,以经济型村庄规划来推进村庄“空心化”治理和宅基地集约利用。蓬莱市委书记张代令建议,实施村庄规划应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分批分步实施,切忌“一哄而上”和“一刀切”。实施村庄规划也并非每一个村都要制定规划,对于“空心化”程度较高的村落,可以采取一个中心村带几个“空心化”村庄组建大村或成立联合党支部等多种形式,集中成片进行规划;对于部分百姓无意愿、规划需求弱的村庄,可以暂不进行村庄规划,待条件趋于成熟时再制定。湖北省人大代表、县三溪镇姜福村支部书记明道祥以及三溪镇国土所所长汪祖稳等建议,实施村庄规划一定要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并做好与国土、建设、交通、规划、农业等部门的衔接,统筹利用好各部门的政策与资金支持,从规划环节开始就集中各方力量推进经济薄弱村庄的集约型建设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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