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子求职理当然 政治辨析题答题技巧

未履行“父替子赔偿协议”法律后果研究 - 龙子湖区法院网
  当前位置: ->
未履行“父替子赔偿协议”法律后果研究作者:汤军&&发布时间: 08:42:07&&&&【内容提要】成年刑事被告人的亲属自愿替子赔偿与被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约定一定期限给付,其性质是债务承担,是并存的债务转移,协议内容在不具备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下,其亲属应当履行协议,案由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日,被告人赵四(22岁,无业)酒后邀集被告人王五(23岁,无业)等人到某休闲会所寻找赵四前女友。赵四、王五先用砖头将大门玻璃砸破,冲入大厅推到立式冷藏柜,砸毁电视机、电动鱼缸等物件,并殴打店主和服务员。经鉴定毁损物品价值8410元,部分员工被打受伤。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赵四、王五扰乱社会秩序,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提起公诉。事发后,两被告人的父亲赵父、王父与休闲会所业主经协商签订《协议》,约定王父、赵父一次性赔偿休闲会所50000元,先付30000元,事情解决再付20000元。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四、王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遂以寻衅滋事罪分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10个月。由于,赵父、王父不愿再交付余款20000元,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赵父与王父在其子刑事案件发生后,自愿替其子与原告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将赔偿协议提交法院作为对其子从轻处罚的依据。其行为不仅骗取了两原告的谅解,还损害了两原告应获赔偿的权益。故要求赵父、王父按协议共同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但是,被害人无论是到审判刑事案件的法院,还是到赵父和王父住所地法院起诉,都遇到了障碍,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合同纠纷?模棱两可,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均未厘清,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这是必须予以澄清的。&&&&本案案情似乎很简单,但是若要上升到法理的高度,探寻赵父、王父行为的性质及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却颇为艰难。&&&&以下几个问题,是必须要甄别清楚的:&&&&1、赵父、王父自愿替子赔偿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赵父、王父与被害人签订的协议效力如何?赵父、王父未履行协议,应承担什么责任?&&&&3、被害人向谁主张未履行的约定部分款项?&&&&笔者拟从相关法理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深入探讨,以期得出接近“公正”的结论。&&&&一、赵父、王父替子赔偿行为的法律关系及性质&&&&某休闲会所的财产以及人身损失,是被告人赵四、王五犯罪行为所致。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①传统民法认为,债具有相对性。债的相对性告诉人们,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也只能对债权人为履行。某休闲会所请求赵四、王五赔偿,天经地义,且与法有据。只是由于作为成年被告人赵四、王五的亲属介入,使得问题复杂化。&&&&本案中赵父、王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的“协议”,先期给付的款项,也是赵父、王父自己履行的。这就与一般的亲属代签赔偿协议不同。②既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也不能推定为有效代理。对于成年被告人的亲属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这一解释明确表明,第一,被告人同意其亲属代为赔偿,民事赔偿部分诉讼的被告人也只能是刑事被告人,而不能将其亲属作为附带民事被告人;第二,成年被告人的亲属代为承担责任的,必须是被告人亲属“自愿”的意思表示,法院不能强迫或者诱使其代为赔偿;第三,成年被告人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应当准许,笔者认为,一般应当征求刑事被告人意见,如果刑事被告人知道未作出反对表示,视为同意,当然,如果成年被告人拒不同意亲属代为赔偿,则其亲属不宜强行代为赔偿;刑事被告人亲属自愿代为赔偿的财产,可以视为其亲属对被告人的财产赠与。③相关司法解释也认为: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由犯罪分子本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其父母没有赔偿的义务。④本案中的赵父、王父的赔偿义务来自于他的先前行为,即主动替子赔偿的行为。&&&&因此,赵父、王父与会所业主达成的新的“协议”,其“协议”内容所体现的核心是:赵父、王父替子赔偿的行为相对于“赵四、王五”来说,是财产赠与;相对于“会所业主”来说是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指第三人代替原来的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承担一般都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一旦进行了债务承担,就产生了新债务人,新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可以说是债务转移,就是不改变债的内容,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包括免责的债务转移与并存的债务转移两种方式。在免责的债务转移中,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在并存的债务权转移中,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人。基于这样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赵父、王父替子赔偿的行为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会所业主之所以与赵父、王父达成“协议”,就是对赵父、王父债务承担行为的同意,当然也并不免除赵四、王五的责任,因为赵四、王五也对协议的内容予以默认,其未表示反对,应视为同意。&&&&二、赵父、王父与某会所业主签订的“协议”效力评析&&&&赵四、王五对会所业主承担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究其内容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损害赔偿,而且是由于赵四、王五犯罪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应该属于“特定之债”,该债务能否通过另立“协议”的方式转移?关于“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可以归纳成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成年被告人的亲属自愿替子赔偿与被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其理由是:&&&&&第一、这种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因不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具有合同的性质,法无明文规定,即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这就是说只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能类推适用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从以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而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同理,对于赔偿纠纷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当事人也可以反悔而不需要任何理由。&&&&&第二、损害赔偿纠纷应当有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选择权。自力救济是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害或妨害时,以其力量加以自我保护的民事行为。它是民事权利救济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发生损害赔偿争议时,无论以何种方式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在本质上仍属于自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只有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才属于公力救济。当事人在自力救济之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反悔,再赋予当事人一次公力救济的机会,使纠纷解决更加公正、合理、更具权威性。&&&&&第三、损害赔偿协议的形成,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侵权行为引起的基础法律关系和受损害赔偿协议调整的派生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是指那些以其为依赖或基础、或前提而产生派生法律关系的原始法律关系。在一方反悔的情况下,应当借鉴英美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恢复原始法律关系,⑤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从人身、财产损害纠纷的性质来看,是一种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对国家所负的责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它不取决行为人的个人意愿,既然法律已经对赔偿数额作出了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又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依据赔偿义务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给赔偿权利人以充分的补偿,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对于当事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因为在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强制义务,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所以是无效的。在实施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其家人与被害人签订赔偿协议,因该协议产生的债具有人身性质,属于不可转让之债,故本案中的人身赔偿协议应归于无效。&因而赵父、王父与会所业主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无效,不具民事合同性质,双方都可以反悔。&&&&第二种观点认为:成年被告人的亲属自愿替子赔偿与被害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应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双方不得反悔。其理由是:&&&&&第一、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之所以不同于事实行为和非法行为,就是因为法律行为会发生当事人在行为时所意欲追求的后果,而事实行为和非法行为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根据我国民法,⑥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也即行为人行为时的意思能否转化成现实的后果,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公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其后果就是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受损害赔偿协议的约束,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只能根据损害赔偿协议向另一方主张其请求权,双方均不能反悔。&&&&&第二、从诚实信用的角度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是一般民事行为所遵循的帝王条款。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真诚老实,恪守信用,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履行自己的义务。诚实信用是建立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保障,诚实信用已经逐渐成为市场经济良性运转的润滑济和经济发展的催化济。允许双方当事人无条件反悔,亦即承认民事行为能力并无瑕疵的人“出而反尔”,纵容了当事人的投机行为,这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不仅严重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对我国固有的社会风尚、社会道德等提出了严重的挑战,这样做也是对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否定。&&&&&第三、从当事人处分原则看,允许反悔是对其自认的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是,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毫无节制地任意处分,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能自食其言,轻易否定自己的承诺。普通法系中有禁反言的规则,在契约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提出允诺条件,另一方听从而履行后,提出允诺的一方事后不得违反自己的诺言。⑦如法国民法典第1356条规定裁判上的自认非经证明系因事实错误而为之者,不得撤回。⑧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有自认的规定,自认制度的制度基础就是处分原则,正是基于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支配,但当事人必须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允诺),所作的陈述或者所为的行为必须前后一致,没有合理解释,当事人不能推翻自己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对其损害赔偿纠纷的自认及其对损害赔偿金额的自认,也使其对损害赔偿协议不能反悔。&&&&&第四、允许当事人反悔,为恶意当事人拖延诉讼提供了便利,损害了善意协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协议反悔不需要任何理由,部分当事人就借助协商过程,利用协商与请求诉讼的时间差,进行规避法律的活动,达到推迟诉讼、延长诉讼过程,迟延履行义务等目的。而善意当事人参与协商调解,是希望能够妥善解决双方存在的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只是借助协议拖延诉讼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善意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协议得到履行的合理预期就会落空,也就为一些不守诚实信用的当事人开了方便之门,损害了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允许当事人反悔,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受害者的保护。损害赔偿协议达成并履行完毕后,赔偿权利人对损害赔偿协议反悔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如果按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审理,会引起赔偿义务人的诉累,进而社会公众对诚实信用失去信心。长此以往,全社会就会形成信用危机。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赔偿义务人不会与被害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因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也是无效的,在先行赔偿后,还可能形成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主要是赔偿数额还得重新确定。当事人就会形成赔偿数额自己作出的处理决定无效,最终要法院裁决的观念。赔偿义务人就会等法院裁决了再行赔偿,这样不利于被害人得到及时的治疗,也不利于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因而,对于损害赔偿协议,应根据损害赔偿协议本身表现出来的性质,从法理上来认定它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应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限制。该《若干规定》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所明确的性质、处理方式、程序等,并未否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可被认定为民事合同,可按照《合同法》的原则、方法及程序处理。《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列举的合同债权不可转让的情形有三类:1、性质上不可转让的合同债务;2、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的合同债务;3、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合同债务。其中性质上不可转让的合同债务主要是指基于特别信任关系和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债务,而不是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均会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而这种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民事法律关系),能用金钱衡量和评价,具有可处分性。因此,合同之债的转让同样适用于侵权之债。另外,通常来讲,对于合同债务承担中合同债务的可转移性不如合同债权让与中对债权的可让与性要求的那么严格。对于本案而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当事人处分原则,赵父、王父自愿对其子的侵权损害之债承担,是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了处置,且已部分履行,赵父、王父应当履行承诺,给付余款,只有这样才能更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第三种观点认为:成年被告人的亲属自愿替子赔偿与被害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其理由是:&&&&&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在审理中,要针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关键是意思是否表示真实。一般来讲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无效或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从事民事行为,则该种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因重大误解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则是一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然,行为人在行为时之所以有重大误解,也有可能是因为另一方采取欺诈的手段,即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而使其发生重大误解的,此时该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而并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另外就是看损害赔偿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显失公平。如不存在以上情况,损害赔偿协议则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其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契约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合同法予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如存在以上情况,则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人民法院应根据所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审理。&&&&第二、对于当事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一般应认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达成的协议认定为有效。依据《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虽然被害人与赵父、王父签订协议时,被害人以其签协议的行为表示同意,即对赵父、王父债务承担的认可。而且侵权人赵四、王五知道后,未表示反对,应视为同意。因此赵父、王父的债务承担是并存的&&&&第三、当事人之间一揽子地达成一次性损害赔偿协议,没有分项列出各项赔偿金额的。应当认为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置,只要其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权利的滥用,法律应对其行为给予肯定评价。当事人反悔的,不符合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应不予以支持。但当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损害赔偿协议时,应赋予赔偿权利人请求权利的选择权。因损害赔偿是一种相对法律关系。赔偿权利人只能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其权利也只能由赔偿义务人协助才能实现。损害赔偿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是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是一种侵权责任,应当从保护受害者角度出发,赔偿义务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应当付出代价;并且,根据英美合同法理论⑨,损害赔偿协议达成后,赔偿权利人及赔偿义务人均不能反悔,只有当赔偿义务人违反赔偿协议时,赔偿权利人才可以对损害赔偿协议反悔,主张原请求。因此当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应当赋予赔偿权利人以选择权,即赔偿权利人可以追究赔偿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或对损害赔偿协议反悔追究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而,对于损害赔偿协议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但应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本案来说,会所业主在赵父、王父反悔不履行余款的情况下,既可以以原法律关系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赵四、王五赔偿,也可依据“协议”,直接对赵父、王父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将赵四、王五、赵父、王父一并列为被告。&&&&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这三种观点各有其法理依据,如何适用,这存在着其法律价值取向,法律价值取向不同,其观点也不同。&&&&&法律价值是体现在法律中的人的价值需要。法律价值实际上不是法律本身的价值而是通过法律所反映的价值要求,或者说,法律的价值是由人赋予的。法律价值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促使法律符合特定社会的占统治地位和普遍的价值观念。&&&&&损害赔偿协议的法律价值,作为侵权行为法,它的价值取向应向被害人倾斜,更多地是考虑到被害人得到及时、有效和全面的康复问题,怎样对被害人更有利。当遇到法律规定不甚明确或有抵触时,便应从有利于受害方的角度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但是,价值取向还应考虑不应增加加害人的额外负担,以及社会的基本准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维护哪些价值,维护哪些人共同的价值观都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不可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维护是与一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由于社会生产力是能动的、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的价值体系注定会或迟或早地发生变化,不存在永恒不变的价值。&&&&&因而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传统观点,虽然处理有其法理依据,但有机械地适用法律,没有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及没有充分地意识到处分原则的真正价值;第二种观点是一种与时俱进的观点,且实务中有向这种观点靠近的趋势。它是根据时代的变化,对损害赔偿协议从法律的立法精神出发,尊重当事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理,从建立诚信社会出发来适用法律,但第二种观点有以偏概全之嫌,没有考虑中国实际,现实条件下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对法律的理解出现超前的趋向;第三种观点是立足审判实际的观点,对法律适用既有与时俱进的优点,又不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诚实信用是全社会每个人都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从诚实信用与处分原则出发,既考虑了赔偿义务人的权益,又考虑了赔偿权利人的实际,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三、本案当事人诉讼地位梳理&&&&本案是因赵四、王五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程序予以解决,或者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由于被告人的亲属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自愿加入,这种第三人行为介入,引起替代原因,不仅从实体上出现债务承担,而且程序上使得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异变。成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他的亲属自愿代为承担时,是否可以列被告人的亲属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难以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如果附带民事原告与成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属当场履行给付义务的,这种情况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如果碰到如下情形,法官就会感到比较难办:1、附带民事原告与成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亲属表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是当场给付而是约定在一定期间内给付的;2、附带民事原告与成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达成调解协议,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亲属在法庭外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表示自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是否应当列被告的亲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如果列其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不列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88条的规定只限于适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与成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属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的情形,既然纠纷已当场解决了,该规定就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对于最高法院的该项司法解释的理解,法官们感到困惑。&&&&有人认为:成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他的亲属自愿代为承担时,可以列被告人的亲属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做法,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成年被告人的亲属自愿代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适用民法上债务承担的规定,代为赔偿人承诺承担赔偿责任后,被告人实际上已经退出了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代为赔偿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⑩笔者认为,将自愿承担赔偿责任的亲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没有诉讼法上的依据,不利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以及被告人行使抗辩权利,在实践中来看可能会造成代为赔偿的被告人亲属心理上的压力,影响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积极性,不利于案件的处理和被害人权益的实现。因此,应当仍然将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处理;一是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亲属当即履行的,既可以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也可以不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二是约定一定期限的给付,如果亲属出具保证意见,到期未履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按照对待担保人的办法处置其亲属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三是亲属主动自愿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害人达成协议的,可以视为当事人自行和解,法院应当不出具民事调解书,如亲属未履行承诺,应另行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赵父、王父出于对其子的爱护,自愿替子还款,是债务承担,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会所业主作为原告有权选择提起“违约责任”之诉或者“侵权责任”之诉。如果提起“违约责任”之诉,应当以赵父、王父及赵四、王五为被告或者只以赵父、王父为被告,该案的案由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关键是要明确请求权。注释:①张广兴著:《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②江西法院网丰城市人民法院&金&毅《兄弟代签赔偿协议&系表见代理判有效》认为“代签行为”是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当由“本人“承担。③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文件代码:)房保国《论刑事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④见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成年人犯罪造成经济损害其父母有无赔偿义务问题的电话答复》及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⑤参见吕太郎: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8页。⑥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相关规定。⑦见麦克米伦法学精要丛书影印本第四版117-118页⑧参见谢怀:《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研究》,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1辑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⑨见高尔森著《英美合同法纲要》,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3-115页。⑩增城市人民法院网载: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欧阳浩贤文《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1页&&共1页编辑:陶义&&&&&&&新闻热线:021-
替子求职的爱会带来更大的伤害
原标题:替子求职的爱会带来更大的伤害
  “请求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帮忙找份工作”……因小孩性格害羞毕业后迟迟找不到工作,珠海一名父亲为此心急火燎,近日在网上代子发简历,求企业招聘,引发争议。有市民调侃,“找到工作后要不要父亲代儿子上班呢?”(4月24日《南方都市报》)
  中国父母溺爱孩子自古有之,恨不能从摇篮到坟墓都亲力亲为替之包办,像娶妻生子、成家立业的人生大事,为人父母者更是操碎心。“儿子求职,父亲代劳”分明也是赤裸裸地越俎代庖,这和封建时代的包办婚姻没什么区别。
  管太多只会适得其反,过犹不及。父母面面俱到地替子女考虑周全甚至包揽一切,是爱也是碍。因为儿子斜视加近视,怕他上当受骗就帮他找工作,那如果真的找到工作了,这位父亲是不是还得继续担心儿子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在父母眼里,孩子永远都是长不大的,所以总想着要为他们多安排一些,从而减少成长中必须经历的困难和阻力。但是这样过分的保护和精密周全的安排只会让孩子成为被捆绑的风筝,要飞多高飞多远,完全任凭牵绳子的人控制。这样长大的人,还会有个性有思想吗?不过就是父母呕心沥血捏造出来的泥娃娃罢了,这不是爱而是毁灭。过多地干涉和控制孩子的成长,只会让孩子成为一事无成的寄生虫,也许你可以铺排好他们的前半生,可是总有作古的一天,那时候又该谁管身后事呢?
  人生总会有些困苦磨难,但这同时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只有摔的跟头多了,才会知道哪里的路好走。这位父亲怕儿子这不行那不行,凡事都想帮他熨帖得妥妥当当的,那么他只会永远都长不大,在自己的严密保护下,儿子像只只会张嘴唱歌进食的金丝雀一般,未见风浪,未经风波,说怕他上当受骗,可是他连上当受骗的机会都没有,这不是很可怜又可悲的事情吗?
  固然父母的过度保护是错,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必须要拥有独立的精神以及掌握生存的技能,要意识到自己不能原地停留在爹妈说什么就是什么的孩提年纪了,也不应该心安理得地做个庸庸碌碌的“啃老族”。而是要积极地迎接步入社会的生活,克服自身的缺点,在工作中锻炼打磨自己,不断地提升自我能力,这才是青年人应有的风貌。如果还想着碌碌无为,得过且过地依赖父母,那么当这棵顶天立地的大树日渐枯老时,有谁做他们遮风挡雨的避风港?
  合格的父母,不是要给孩子全部,而是能给孩子多少有用的,而这里面也包括放手让孩子自己去拼搏去闯荡,这也是一种伟大的爱。
  文/陈健宁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962007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替子求职的爱会带来更大的伤害
日 01:06 来源:红网
原标题:替子求职的爱会带来更大的伤害
  “请求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帮忙找份工作”……因小孩性格害羞毕业后迟迟找不到工作,珠海一名父亲为此心急火燎,近日在网上代子发简历,求企业招聘,引发争议。有市民调侃,“找到工作后要不要父亲代儿子上班呢?”(4月24日《南方都市报》)
  中国父母溺爱孩子自古有之,恨不能从摇篮到坟墓都亲力亲为替之包办,像娶妻生子、成家立业的人生大事,为人父母者更是操碎心。“儿子求职,父亲代劳”分明也是赤裸裸地越俎代庖,这和封建时代的包办婚姻没什么区别。
  管太多只会适得其反,过犹不及。父母面面俱到地替子女考虑周全甚至包揽一切,是爱也是碍。因为儿子斜视加近视,怕他上当受骗就帮他找工作,那如果真的找到工作了,这位父亲是不是还得继续担心儿子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在父母眼里,孩子永远都是长不大的,所以总想着要为他们多安排一些,从而减少成长中必须经历的困难和阻力。但是这样过分的保护和精密周全的安排只会让孩子成为被捆绑的风筝,要飞多高飞多远,完全任凭牵绳子的人控制。这样长大的人,还会有个性有思想吗?不过就是父母呕心沥血捏造出来的泥娃娃罢了,这不是爱而是毁灭。过多地干涉和控制孩子的成长,只会让孩子成为一事无成的寄生虫,也许你可以铺排好他们的前半生,可是总有作古的一天,那时候又该谁管身后事呢?
  人生总会有些困苦磨难,但这同时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只有摔的跟头多了,才会知道哪里的路好走。这位父亲怕儿子这不行那不行,凡事都想帮他熨帖得妥妥当当的,那么他只会永远都长不大,在自己的严密保护下,儿子像只只会张嘴唱歌进食的金丝雀一般,未见风浪,未经风波,说怕他上当受骗,可是他连上当受骗的机会都没有,这不是很可怜又可悲的事情吗?
  固然父母的过度保护是错,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必须要拥有独立的精神以及掌握生存的技能,要意识到自己不能原地停留在爹妈说什么就是什么的孩提年纪了,也不应该心安理得地做个庸庸碌碌的“啃老族”。而是要积极地迎接步入社会的生活,克服自身的缺点,在工作中锻炼打磨自己,不断地提升自我能力,这才是青年人应有的风貌。如果还想着碌碌无为,得过且过地依赖父母,那么当这棵顶天立地的大树日渐枯老时,有谁做他们遮风挡雨的避风港?
  合格的父母,不是要给孩子全部,而是能给孩子多少有用的,而这里面也包括放手让孩子自己去拼搏去闯荡,这也是一种伟大的爱。
  文/陈健宁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962007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4中考政治辨析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