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方爷爷去世孙子禁忌承诺以后房子归孙子所有,再律师那起草了份协议,没有公证处公证,

走近公证_新闻中心_新浪网
.cn 日07:29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记者 刘文韬 通讯员 王焕清 李鑫佳
  你知道什么是公证,什么东西要公证,去哪里公证,公证有什么作用吗?其实,公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旧城改造的继承权要公证,出国留学要办出生、未刑等公证,委托卖房要公证委托书。公证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作为一名公民,对公证的概念模糊不清,该公证的不公证,将会造成工作生活的不便。走近公证,提高公证意识,自觉运用公证
手段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在当今形势下尤其重要。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实施之际,记者专门采访了有关专业人士,以此向读者提供公证知识方面的服务。
  读者点题:以前从未办理过公证,也没有遇到过什么麻烦,公证真的那么重要吗?
   关键词:公证的作用
  [典型案例]
  2001年2月,王某找马某借款用于房屋装修。双方约定:马某借给王某人民币10万元用于王某房屋装修,年利率为20%,3年内还清,王某以房屋作为抵押。王某与马某约定到公证处办理借款公证。听完当事人的叙述后,公证员指出,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用途、期限、抵押物的性质符合法律规定,但关于利率的约定不合法,需要加以修改和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0%,显然超过了该限度。另外,王某用于抵押的房屋属王某与其妻共有,必须提供其妻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马某当即表示,愿意将年利率调整为10%。王某则通知其妻到公证处写了同意抵押意见。在此情况下,公证员代当事人草拟了借款合同,公证处在对借款合同及提供的材料重新全面审查后,依法出具了借款合同公证书。此举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避免了以后双方发生纠纷。
  [权威解题]
  邓耀华(省公证员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行使法律证明职责,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保障交易安全。公证对于依法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我省去年一年共办理各类公证220多万件,从中制止不法经济活动1000余次,涉及金额6亿多元。公证在预防纠纷、维护诚信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
  我国颁布实施《公证法》,是依法发挥公证制度“服务、沟通、公证、监督”职能作用的客观需要,是更好地运用公证手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举例说,甲乙双方拟签订合同,向公证处申办公证。公证处通过依法审查双方签约的主体资格和意思表达,可以避免不合法、不真实的情况;依法为其审查、修改合同,使之符合双方利益,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公证书出具后,使之协议双方的行为处于法律监控之下,双方不得随意变更;违约的,公证书将作为法定证据,供审判机关采用;对双方承诺放弃诉讼并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出具的有关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凭借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前,有些人认为公证可有可无,主要在于公证最大的作用是预防纠纷,生活中有的人虽然办理了公证,但之后却没有遇到什么纠纷,因而便认为公证可有可无,甚至认为是多此一举。实际上,正是因为公证堵塞了有关漏洞,才避免了纠纷的产生,而且,一旦真的发生纠纷,所办理的公证又会起到化解纠纷的作用。
  读者点题:日常生活中,是不是所有事物和行为都要公证?
  关键词:公证的范围
  [典型案例]
  曾有过离婚经历的王女士独自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套房,并付了13万元首付款。此后,王女士与一位陈姓男子相恋并决定登记结婚。但王女士的父母提出了心中的担忧:女儿独自买的房屋会不会成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听了父母的劝告,王女士经过与陈某沟通,决定就这个房产办理公证。公证员了解了双方办证的原因后,核对了双方的身份、房产证等,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他们代书了一份《房产约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房产首付款13万元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银行按揭贷款8万元由男、女双方共同偿还,作为两人婚后共同财产;如果今后两人离婚,男方如要此房产,须按上述房产时价的70%(由评估事务所评估)先支付给女方,剩余30%再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则上述房产归男方所有。拿着这份房产协议公证书,王女士消除了心中的顾虑,与陈某安心地踏上了红地毯。
  [权威解题]
  肖巨(长沙市公证处二级公证员):
  随着社会的进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公证作为一种预防纠纷、解决矛盾的合法方式已越来越为大家所重视。如今,出国留学、房屋买卖、证据保全、婚前财产等,公证业务已经渗透到社会活动的多个方面。但社会上有不少人对公证的理解有偏差,有的认为公证无用,有的则认为什么都可以公证,如有的人到公证处要求做挑战人类极限公证、爱情公证、甚至还有处女公证等等。面对一些五花八门、不合规定的公证需求,当公证员拒绝办理时,当事人又会认为公证起不到作用,从另一方面否认公证的公信力。
  公证的总原则是真实、合法、公正。公证的真实原则,要求公证证明对象是能被人们所认识、并能揭示出本质的事物,这样才能实现真实的要求。如一些需要通过专业技术鉴定、科学探索才能真正认知的事物,在结论产生前,公证机构不宜公证。这是对科学规律的尊重,也是公证自身规律的要求。公证的合法原则,不仅要求公证证明对象是合法的,也要求作为公证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行为和公证程序是合法的。公证主体、公证行为或者公证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公证结论不合法,导致公证不公正。
  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原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前不久,一位妇女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短信息公证,信息内容是一段男女亲昵的话语。据她说,这手机是其丈夫的,发这条信息的人与其丈夫经常保持密切的电话往来,而这条信息便证明了她的怀疑。为保存证据,她申请先为短信进行公证,以便进行离婚诉讼之用。经过认真研究,公证处没有为她办理公证。因为,《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如果公证短信内容则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而且通信秘密权与隐私权密切相关。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也认为,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正是基于“不合法”的原则,公证机构不能为这名妇女办理短信公证。
  读者点题:如果办理了公证,是不是就意味着有了法律保障?
  关键词:公证的效力
  [典型案例]
  2003年,吴某来到某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将自己的6万元财产赠给孙子,房屋2间由老伴(续弦)继承。公证员在核查了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吴某出具了遗嘱公证书。然而,在吴某去世后,他的老伴却没有将6万元交与孙子,孙子为此到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的老伴将6万元财产归还。法庭上,吴某的老伴提交了吴某于2004年1月所立的另外一份遗嘱。在这份遗嘱中,吴某写明将自己的6万元和房屋全部由老伴继承,但此份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法院在对两份遗嘱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和确认后,采纳了公证遗嘱。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立有数份遗嘱的,如有公证遗嘱,则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
  [权威解题]
  翟玉华(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
  公证这个概念进入中国人的生活时间虽然不长,但它引起的人们观念上的变革却不小。“公证”与“公正”两个同音词在法学家眼中可能差之千里,可在普通百姓心中却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公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所起的作用,它让法制与规范更贴近了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
  根据《公证法》的精神,我国的公证一般而言有三个方面的效力,即:证明效力、执行效力、法定公证效力。
  公证最基本的效力是证明效力。《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是因为,公证证明是公证机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已经审查、确认的证明,故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作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可靠的法律凭据。这种效力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公证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效力。一般来说,强制力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其实施有严格的实体与程序要求,最为常见的是通过诉讼获得具体强制执行力的裁判结果,再依法定程序申请法院执行。但是,除了诉讼外,公证、仲裁、调解等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这其中,公证因为拥有高于一般证明的事实依据,因此可以取得类似于裁判结果的强制执行力。《公证法》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定公证效力,即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就是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定形式。除法律规定外,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当事人要使其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也必须办理公证。如韩国的法律中有规定,韩国公民或法人与中国签订的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文件,须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不经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读者点题:如果由于公证员的错误,造成错证,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怎么办?
  关键词: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某公证处公证员在为一对夫妇办理家庭责任《补充协议》公证时,协议中有“女方每年来某地探亲3个月”和对其在某地的经营场所“应与男方经营场所间隔一定距离”等内容,违反了《婚姻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但该公证员明知该协议不合法,却因感情用事,放弃原则,在《补充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公证处公章,损害了公证的严肃性。事后,该公证员被当地公证员惩戒委员会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
  [权威解题]
  付利军(长沙市司法局公律管理处处长):
  一旦公证的质量出现问题,公证就会失去公信力。
  《公证法》出台之前,除了中国公证员协会颁布的《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之外,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对公证工作和公证员进行严格约束。同时,由于此前实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行业有关资格准入、事务范围规定、公证程序、法律后果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致出现了少数公证机构纯粹追求经济效益、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公证机关缺乏对现代社会和科技条件下新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等情况,极大地影响了公证的形象。
  正因为如此,新出台实施的《公证法》一个明显的进步就是,不仅明确了公证业务的范围,还规定了禁止涉足的领域,对公证员的任职资格,则完全采纳了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从制度上将公证事务和从事该项事务者列入了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工作范畴。新法还对公证的程序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公证机关因为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给公证机关和公证行为上了一道“紧箍咒”。
  根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要求复查。如果公证机构经过复查后发现确实有违法行为,或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做出撤销原公证书的规定,而且应当给予公告。如果公证书有其他错误,比如说文字错误,公证机构应该予以更正。如果其他人认为公证出现了错误,和公证申请人产生了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他们的实体争议问题。如果公证书、公证行为确实造成了当事人损失,且是由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过错造成的,公证机构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还要向有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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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办理公证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长沙市司法局公律管理处提供)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证制度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是借鉴前苏联公证制度发展起来的。
  20世纪50年代,除办理的少量涉外公证外,国内公证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文革”期间,公证工作几近取消。
  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
  1993年以后,司法部启动了公证体制改革。
  日,《公证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日,《公证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自日正式实施。
  目前,全国已建立3150家公证处,有近12000名公证员,公证工作人员将近2万人。近年来,我国每年办理公证达1000多万件;其中涉外公证近300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我省现有公证处132家,公证员410人,公证工作人员近200人。2005年,我省共办理各类公证220多万件,其中经济类公证5万件,涉及标的总额10多亿元,民事公证10多万件,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5万多件。(省司法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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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我和老公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公证,现在他反悔了,这份协议还有效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和老公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公证,现在他反悔了,这份协议还有效吗?如果他去法院起诉,我可以把这份协议拿给法官,让法官按协议上的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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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上签订我们共有房产属于他那部分归孩子所有,他现在就是因为这个反悔,不肯去办理离婚
我们夫妻双方离婚是起诉离婚的,在法院判决离婚后,法院没有判房产归谁,然后,我们协议把房产归儿子所有,这份协议是由律师起草的,我们夫妻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还有孩子的爷爷和律师的签字,但是没有按手印,没有去公证,房产证上是我前夫的名字,他现在又再婚再育,我怕他反悔,请问这份协议有效吗?我儿子才四岁,这房子可以过户给我儿子吗?如果不能,我该怎么办?谢谢!
我们在国内结的婚,婚后由一处房产,房产证上只有我的名字。几年前在加拿大感情破裂离婚,是加拿大的离婚证。因为没有回国办理离婚,就私下签订了一个离婚协议,注明房产归我所有,并有见证人的签名。请问,这个协议是否有效,今后如果卖房是不是已经和他无关,无须他的签字或什么手续?
律师您好!!
我老公婚前有一套房产,婚后我们一起居住。婚后发生争执,为了挽回婚姻,我老公答应把这套房子过户给我和女儿,但考虑到我们以后可能需要购买第二套房和房产税政策,如果现在过户给我,那以后我们就不能买大面积的新房了。
请问我们写一份协议说明:1.现在的这套房子归夫妻共同拥有,2.如果离婚这套房子归妻子所有,3.如果不离婚以后购买新房,丈夫自动放弃对新房子的所有权,新房子归妻子和女儿所有。
这份协议去公证的话,法律承认吗?是有效的吗?以后...
我和老公结婚3年了,我是湖南的,他是安徽的。那时是有了孩子再办酒席的,可是结婚证书是生完孩子才办的。当时也没有准生证什么的,户口也没有办。我虽然是嫁出去的,可是户口没有迁到老公那里去。现在感情不合,要离婚了,孩子一直都是我妈在带,所以孩子我要的!请问孩子的户口能上到我家吗?要什么手续?大概多少费用?谢谢了!
你好!我现在怀孕三个月老公提出离婚,协议上写的是孩子若要生男方每月付生活费,不生由女方出钱引产男方在女方住院期间必须照顾出院后又男方家人照顾至出满月,但法律不允许!所以男方提出协议里不写怀孕私下解决,可我怕他离婚后反悔因为没有亲人在住院期间和月子里生活不能自理,男方威胁说要么离了要么不管我,于是失踪打电话也不接!眼看肚子一天天大了引产证明一个人又办不下来,怀孕后不能上班生活是个问题,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可我现在肚子越来越大,有没有生活能力...
在老公家要拆迁前我和老公2人一起领了结婚证,总共分到3套房子,他舅舅家一套,其余2套归他家,在新房分配下来后她妈妈在房产证上都写了她妈妈的名字,请问离婚后我有份吗?
我和我老公结婚四年了他没有给过我一分钱,我现在想离婚呢,我会受到法律责任吗
我和老公在打离婚官司 但是对方极度不配合我去办理房产证
我想现在和他协商一下把房子卖给我 如果他同意的话 还需要去办理房产证吗 因为官司结案时间不多了 官司结束前去办理房产证肯定来不及了 如果他同意给我房子 是否能在结案前 把房子判给我呢
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上,民政局给盖什么形状的章? 章的内容是什么?
我和前夫离婚以后,前夫于去年出意外死亡了,离婚协议的内容还有有效吗? 协议中他需要偿还我5万元,现在还没有3万元没有还,还能执行吗?如果可以执行需要找谁执行?查看: 2372|回复: 2
口头、书面、公证,哪种遗嘱最有效?律师来答疑
问题集中在谁有资格继承、遗嘱怎么立、是否需要公证、房屋产权如何确认等方面。针对这些焦点问题,我们在这里将分别给出法理阐释与案例解答。
浙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杭州市优秀律师,杭州市十佳仲裁员。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青年岗位能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人民政府随行律师、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创业创新法律顾问。
焦点一遗嘱怎么立,五种遗嘱哪种最有效?
沈向明律师:立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但所立的遗嘱要有效,必须注意几个问题。第一、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遗嘱人要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况正常。(如有人认为当事人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对遗嘱效力存有异议,可在法院庭审时举证证明。)
第二、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只要符合相应的规定,这些遗嘱都是有效的。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要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指生命濒危、无法存续,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见证人以法院开庭时当庭的证言为依据。
第三、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的只能是自己的财产(自己的财产想给谁就可以给谁),关于这一点尤其要注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夫或妻一方在立遗嘱的时候,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
第四、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人必须留一份遗产给他。
另外,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十周岁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体有缺陷,比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心理有缺陷的人不算。以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受胁迫或欺骗所立的遗嘱以及伪造的遗嘱无效。
立了遗嘱还需要去公证吗?
前日9:03,钱女士来电:我母亲于今年2月份去世,父亲还健在。父母一共有四个子女,其中一个儿子已经离世,他的媳妇和孙子早已不和我们父母来往。母亲在世时立了遗嘱,房子归在世的三个子女所有。我想问问,有了这份遗嘱,我们还需不需要去公证处公证,到时房子会不会也会有那个儿媳和孙子的一份?
沈向明律师:不需要再去公证。既然你母亲已经立了遗嘱,只要遗嘱合法有效,属于你母亲的那部分房子就按你母亲的遗嘱来继承。所以,到时属于你母亲的那部分房子不会有那位儿媳和孙子的一份。
我们兄弟姐妹共三人爸爸去世后父母共有的房产能留给我一个人吗?
昨日13:21,陈女士来电:我父母共有三个孩子,父母有一套房,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爸爸的名字,但房子是结婚后买的。几年前,我爸爸去世,当时没有留遗嘱。后来,我弟弟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出去,住到妈妈家。这导致我妈妈没地方住,只能搬来跟我住。现在,我妈妈在没有跟大家商量的情况下,立了遗嘱,说把这套房子留给我一个人。但问题是弟弟还住在房子里,我想问问律师,我该怎么办,妈妈去世后房子是不是就属于我了?
周春律师:根据你陈述的事实,这套房产在你爸爸在世时,应当属于你爸妈共同共有。在你爸爸去世后,因为他没有立遗嘱,他所享有的一半房产的份额应按继承法规定分配。你妈妈和你们三个孩子属同一顺序继承人。
你爸妈共有三个孩子,除特殊情况外,爸爸去世后,妈妈享有这套房产八分之五的份额,你们三个孩子各享有八分之一份额。另外,你妈妈的遗嘱只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因此,你妈妈去世后,你享有该房产四分之三的份额,另两个孩子各享有该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
人在上海房子在杭州要到哪里公证?
前天17:05,张女士来电:我有个同事是学校教授,学校分配给他的房子在杭州,他户口也在杭州,爱人已经过世。现在他基本住在上海,偶尔来杭州,几个子女也都在上海。想问一下,遗嘱如果要公证,是不是一定要让遗嘱涉及到的所有人都到杭州来公证,在上海可以吗?另外还想问一下,如果想继承他的工资,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流程是怎么样的?
徐建民律师:如果房子是归教授个人所有,那么由他本人持房子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爱人的死亡证明到房子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就可以了,不需要所有人都去。
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爱人死亡后,教授只能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这部分财产,爱人那份不能立遗嘱处分。职工工资是按月发放的,一旦死亡就停止发放,不能再由继承人领取。(如果是存款的话,持存款单办理公证。)
奶奶生前立的口头遗嘱现在有人不承认了,怎么办?
前日11:34,何女士来电:我想咨询律师团。我奶奶在过世之前口头讲过,等她去世后,她的房子是儿子一份、女儿一份、孙子一份的。当时奶奶宣布这个遗嘱的时候大家都在的,我们觉得说了大家都在的话应该就这么默认了,没把遗嘱内容写下来。现在奶奶去世了,要分房子时女儿却不承认了,说要和儿子一人一半,孙子没份。
当时大家都默认这个口头遗嘱,现在他们不认,这该怎么办?
徐建民律师: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奶奶当时宣布时并非生命垂危、情况危急,现场也没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那么她所说的内容就是无效的。奶奶去世后,她的财产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焦点二法定继承是按照什么顺序来继承的?
徐建民律师:如果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就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周春律师:法定继承还包括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的遗产。
丈夫去世了我和女儿能不能代位继承婆婆的遗产?
前日10:07,孙女士来电:我丈夫去世了,我和女儿应该可以处理我丈夫的遗产,但我婆婆很不配合,不理不睬。事情就这么搁在那里了,我跟他们家人也沟通不好。我婆婆的房子,房产证上也有我老公的名字。我想问下如果婆婆去世了,我和女儿是不是可以代位继承?
周春律师:首先就你丈夫的遗产来说,婆婆和你、你女儿同属同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无法就分配协商一致,你可以向法院就继承起诉。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的遗产。因此如果你婆婆去世且未立遗嘱,你女儿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代你丈夫继承你婆婆的遗产。你不是代位继承人,也就谈不上代位继承婆婆的遗产。
你婆婆的房产证有你丈夫的名字,这就代表这套房子是你丈夫和你婆婆共有,你,你的女儿、婆婆作为你丈夫的继承人,有权继承你丈夫的遗产,这不是代位继承的概念,而是属于法定继承。
母女都自杀身亡 第一任老公有没有权继承?
前天10:01,章女士来电:我家有一个亲戚,她结了两次婚结果都离婚了,与第一任老公生了个女儿,与第二任老公生了儿子。前不久,她和女儿因为种种原因都自杀身亡,但她有一套房子留下来了。她的第一任老公能否继承遗产。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团。
沈向明律师:第一任老公是否有权继承,这要根据你亲戚与她女儿去世的先后时间来定。
如果你亲戚先去世,她女儿就获得了你亲戚财产的继承权。在她女儿也去世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女儿继承的份额就由其父亲(第一任老公)来继承。
如果母女两人同时去世,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推定为母亲先去世。同理,第一任老公也获得了女儿继承部分的继承权。
如果女儿先去世,那么其父亲(第一任老公)就没有权利继承遗产的一部分。
赠与儿子的房子儿媳能不能继承?
昨日8:42,柳大伯来电:1999年我看中了一套房子,想按揭买下来。但是当时我已经五十多了,马上要退休,没法办按揭。最后就以我女儿的名义买了房子,但是房款和按揭款全是我付的,我想问一下,这个房子是属于我的对吧,要让我女儿写个说明,签字盖手印,这个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该怎么去办理?我还有一套房子要赠与儿子,儿媳有没有继承权?
徐建民律师:如果房子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房子属于你女儿所有。除非女儿同意赠送给你,办理赠与公证后才能过户到你名下。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你女儿写个说明、签字盖手印虽然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对抗产权登记的效力。 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所以,你儿媳有继承你儿子遗产的权利。
前夫如果去世他的遗产我女儿能继承吗?
前天12:16,周女士来电:我离婚很多年了,女儿都已经4岁了。前夫是老师,他后来再婚,老婆比他小10多岁,也生了个儿子。我想问一下,前夫如果去世了,他的遗产我女儿还能不能继承?如果她父亲立个遗嘱不让她继承财产,这样可不可以的?周春律师:根据你陈述的事实,首先你与前夫离婚,不影响父女关系的存在。因此,即使前夫再婚,去世后,在没立遗嘱的前提下,你的女儿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父亲的遗产。
但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除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特别保护规定外,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所以说你前夫有权立遗嘱不让你女儿继承他的财产。
有个人自称爷爷的私生子能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前天14:11,邱先生来电:我爷爷去世十多年了,村里有一个人自称是我的叔叔,据村里老人说,这个人确实是我爷爷的私生子,他出生三天就被别人抱走了。我爷爷去世之前,这个人从来没有出现过。最近我爸爸要把我爷爷的房产转到自己名下,这个人就突然冒出来了。他从来没有尽过自己的责任,现在可以来分家产吗?需要走法律途径吗?比例大概是多少?
沈向明律师:首先,这个自称是你叔叔的人身份有待证实,必须有证据证实他确实是你爷爷的孩子,否则,他就没有资格来主张。
其次,即使这个人确定是你爷爷的孩子,他也不能来分家产。因为他从小被人抱养,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他与你爷爷的父子关系已经消除。另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收养人(你叔叔)要分得生父母(你爷爷)的遗产,必须要对生父母(你爷爷)扶养较多,而你叔叔从来没有尽过自己的责任,所以不能来分家产。
三兄弟怎么分房产要不要交遗产税?
前日21:04,张先生来电:我父母已经去世了,在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现在他们留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是我父亲的名字。我想问问,如果把房子卖了,我们三兄弟分钱,要怎么操作。如果由其中一人继承,需不需要交遗产税,要办什么手续?周春律师:根据你陈述的事实,首先你们三兄弟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房子变卖款原则上由你们三兄弟平分。要由其中一人继承的话,只要其他两人书面同意放弃继承即可。
遗产税并未实施,在相关法律或法规正式出台前,不存在交遗产税的问题。
送给别人的女儿能否继承房产?
前天9:42,方女士来电:我婆婆90多岁了,生了五个儿子两个女儿,但是两个女儿很早就送给别人了,这两个女儿能不能继承我婆婆的遗产?
沈向明律师:只要你婆婆写的遗嘱合法有效,房子留给谁就是谁的。送给别人的女儿一般是不可以继承你婆婆的房产的,但如果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你婆婆)扶养较多的,可依继承法的规定分得生父母(你婆婆)的适当遗产;如果你婆婆写了遗嘱,当然就没问题了。
焦点三确认房屋所有权以什么为准?
周春律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几种特殊情形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必须依法登记。房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房产的证明。
我出钱给父母买的房子他们去世后就是我的吧?
前日13:53,赵先生来电:我父母已经去世十多年了,他们的房子当初是我出钱买的,而他们在世的时候,我也和他们住在一起。如今父母不在了,虽然他们没立遗嘱,但房子是我花钱买的,我打算把房产证的名字过户到我名下,但我的兄弟姐妹们却不同意,我想问问律师团,这房子是不是就是我一个人的了?我该如何把房产证的名字过户到我名下。
周春律师:你出钱买房子,并不表示你对该房屋就具有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还是以登记为准。如果这套房屋所有权人当时登记为你父母,那么你对该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你出钱的行为只能表示你与你父母之间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另外,由于你父母去世前未立遗嘱,你兄弟姐妹作为与你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权对该房屋主张继承权。
考虑到毕竟当时这房屋是你出钱买的,并且你一直与你父母在这房屋共同生活居住,因此在分配时,你可以适当多得。
能不能把老伴的房产份额过户到女儿名下?
前日17:06,王阿姨来电:我老伴去世了。以前我们和女儿一起买了一套房,老伴在遗嘱上写明我们两个的份额以后归女儿所有,现在我能不能把老伴的那份先过户到女儿名下?
周春律师:根据你陈述的事实,父母亲和女儿一起买了一套房,那么该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应为父母亲和女儿共有。父亲的遗嘱只能处分他自己的所有财产,既然父亲的遗嘱写明他的份额归女儿所有,现父亲去世,可以先将父亲所持的房产份额过户至女儿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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