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户贷款因为被火烧,可否向当地政府申请赔偿

农村养老问题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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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农村养老问题法律研究
【英文标题】 Legal Research on the Rural Supporting Problem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 rural;rural supporting;legal【文章编码】 (88―06
【文献标识码】 A【期刊年份】
【期号】 4【页码】 188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且农村的老年人要远多于城市.相对于城市老年人来说,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更值得关注。因此,在对农村老年人养老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如何才能从法律制度的完善及相关的社会养老体系的建立方面使农村老人老有所养。
【英文摘要】
Our country has entered the aging society.also the old people in rural is far more than those in the city.Be contrasted to the olds in cities,the rural supporting problem worths paying more attention to.Therefore,on the basis of the investigation,the author proposes how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s and the related social supporting system to solve this problem.
【全文】【】 &&&&
  日,71岁的流浪汉李召坤因故意纵火向广东省中山市当地警方自首,他向警方交代自己犯罪的动机是为了坐牢能有个地方养老,而他在当月刚刚结束了5年的牢狱生活,上次的犯罪情节、犯罪原因与这一次完全相同,即放火烧大片山林后向警方自首,目的是为了入狱有个养老的地方,不用再流浪。李召坤老人的遭遇只是一个极端的个例,但是,放在大的社会背景来观察,这无疑是给中国的农村养老难题敲了一响警钟。
  按照联合国颁布的标准:凡是60岁以上人口超过10%或65岁以上人口超过7%,即为老龄化国家。1997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10.2%,已步入老龄化国家行列。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报道到2005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1.44亿,占全球老年人口的五分之一;我国老龄化发展速度非常快,人口年龄结构从成年型转为老年型仅用了18年时间,而发达国家则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完成。随着老龄化的迅速发展,养老问题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城镇老年人大部分有退休金、养老保险金作保障,但是我国老年人口的60%以上在农村,农村中的老年人没有养老金,他们的养老问题更加值得社会的关注。鉴于此,针对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现状,分析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对如何从法律制度的完善及相关的社会养老体系的建立方面能做到使农村老人老有所养尤显重要。
  一、农村老年人的养老现状
  在目前经济形态下,我国农村除了少数发达地区之外,绝大部分地区的老年人主要靠两种方法养老:一是有子女的实行传统的家庭养老,二是对已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病残老人通过实行社会救济性质的“五保”政策(即保吃、穿、住、医、葬)进行集体供养。
  (一)家庭养老
  1.家庭养老是当前农村主要的养老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即“养儿防老”,其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由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养老内容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其养老功能具有明显的家族性和排他性,家庭成员的赡养虽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主要靠道德的约束,靠家庭成员的自觉性,因此就出现了有的人能得到较好的照顾,安度晚年,有的则受到虐待和遗弃,更多的人仅能维持生计。
  在现有经济水平及传统文化模式下,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的主流养老方式。笔者对河北省11个地市的368名老人作的调查显示:在老年人口的全部经济来源构成中,有45%的老人经济来源主要来自子女,有28%的老人经济来源来自于子女和自己,这说明子女供养在农村中占有重要地位。
  2.家庭养老的现状
  从农村老年人的居住情况看,有一部分与成年子女分户居住,由子女提供老人的生活料理;有一部分与子女共同居住。与子女分户居住的有两种情况:一类是老人有劳动能力,靠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子女帮助耕种;另一类是老人把责任田交给子女耕种,子女用口粮和现金供养父母。较常见的是当老俩口都健在时,老俩口与子女分开独自生活,一旦丧偶或生活不能自理时,就会和子女合居一起,或在子女家轮流居住。对于那些有儿有女的老年人来说,晚年生活是否幸福取决于儿女是否孝顺,农村中多子女却生活凄凉的情形经常可以看到。而那些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的生活状况更令人担忧,如河北省定兴县一失明寡居的74岁老人晚间失火丧命,该老人由于双目失明,又没有儿女,生活起居一直由小叔子一家照顾,日晚老人用木柴烧火炕取暖时引发火灾导致身亡。这一事件在当地影响很大,人们在惋惜之余,对于孤寡老人的生活起居也表示了极大的担忧{1}。
  黑龙江省人大代表翟玉和自费10万元完成了一项对中国农村养老现状的调研。调研涉及全国31个省份10401位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他们当中45.3%独居,其中5%一日三餐难保,69%无替换衣服,8%的老人有一台老旧电视机,小病吃不起药的占67%,大病住不起医院的高达86%,人均年收入(含粮、菜)650元,种养业农活85%自己干,家务活97%自己做。对父母如同对儿女的视为孝,占18%,对父母视同路人不管不问的为不孝,占30%;精神状态好的老人占8%,22%的老人以看电视或聊天为唯一的精神文化生活{2}。
  笔者通过对河北省11个地区的368名老人的调查发现,有19%的老人独自居住,有27%的老人与配偶同住.在子女家轮流居住的占14%,与子女同住的占23%,与配偶、子女同住的占13%;65%的老人要承担家务劳动,而他们当中多数都有三、四个甚至更多的子女,其中三个子女以下的占23%,三个子女以上的占74%,无子女的占2%,由自己负担医药费的占30%,由自己和子女承担医药费的占5%,住房较旧及一般的占73%,没有电视的占19%,有黑白电视的占28%,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占49%,收入主要来自于子女的占45%,主要依靠自己的占27%,二者都有的占28%。也就是说,有一部分与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并不是由子女供养的。
  目前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基本上还是由家庭来养老,供养渠道单一,除了经济供养薄弱外,社会、心理、娱乐方面供养更为薄弱。
  (二)集体养老
  集体养老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照顾和帮助的制度,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是五保制度。
  1.五保供养制度
  五保供养制度是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帮助。农村五保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56年6月,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给予保吃、保穿、保烧,给予年幼的保教和年老的死后保葬五个方面的保障,简称五保。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为保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2005年,国务院修改了《》,明确今后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核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
  五保供养又有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分散供养是指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老人自行居家养老的方式,这部分老人数量较多,以山西省为例,2003年5月止分散供养27373人,占五保总数的51.6%{3};养老标准较低,以四川省经济较为发达的绵阳市为例,散居五保老人的供给标准为900元/年/人,集中供养的标准则为1200元/年/人,而且供养标准从2001年开始下降,到2002年呈陡降态_{4};据调查,2005年,湖南省湘潭县给分散养老的标准只有480元/年/人,株州县则还不到400元/年/人。这样的标准远不够老人们的基本需求{5}。
  集中供养即养老院制度,是指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老人在敬老院等集中场地养老,这部分老人是目前五保老人中生活质量最高的群体,但是数量少,如民政信息网所公布的2006年第4季度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人数为5069人,其中老年人为2996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为2533人,占五保总人数的49%。而青海省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仅占五保总人数的5%,全国的集中供养的水平则为15.6%{6}。在供养标准上,集中供养的老人供养标准一般比较高,安徽省在税费改革前集中供养标准为1489元/人/年,同期分散养老标准为1080元/年/人,税改后,标准分别降为1404元/年/人和833.6元/人/年{7}。
  五保供养对象在农村老人群体当中属特困人员,从全国农村老人人口总数来看,受益人员极少,供养五保户的款物,过去主要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要靠一定的地方和集体经济来支撑,在部分农村贫困地区这一经费难以保证。
  2.五保老人的生活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的农村五保救济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但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五保供养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据统计,到2006年底,全国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对象为484..5万人,比2005年增加156.5万人{8}。
  农村中的五保老人普遍存在孤、老、病、贫、弱的特点。一课题组对湖南省农村五保养老问题作了调查,在调查的281位五保老人中集中供养的有116位,分散供养的有165位,从患病(常见病)比例来看,集中养老的五保人口带病比例为97.41%,分散养老的五保老人带病比例为76.97%,93.59%的五保老人选择“小病忍,大病拖”这个选项。自己承担医疗费用的占到了大部分,其中分散养老的五保老人(完全或者大部分承担的)占有86.67%,集中供养完全由自己承担医疗费用的占65.52%。农村五保老人物质供应不足,虽然基本上能够保证有衣服穿,但是,一年内买过衣服的只有27.4%,超过46.98%的“五保”老人5年以上没有买过新衣服。表示不能保障过冬御寒衣服的占到了23.13%。调查的分散养老的五保老人中,反映基本不能保证粮食供应的达到12位,占到了7.27%,虽然比例较小,但是绝对数量难以估量。自湖南省2005年完全取消农业税后,敬老院的粮食来源也不同程度受到威胁。分散养老的五保老人住房情况比较集中养老的而言,情况要差。有12.73%的分散老人没有住房或者流浪或者寄居弃房,在拥有住房的144个老人当中,反映房子漏雨、透风等危房现象的占到78.47%,危房户和无房户共占81.21%{9}。
  五保老人的生活安全及状况确实令人担忧。如日《燕赵都市报》第五版报道1月12日青县光荣院发生火灾,两名八旬老人不幸遇难,火灾是由一位老人使用电热毯引起的[1]。
  (三)优抚对象中部分老人的优待抚恤
  优抚保障是国家对革命事业或国家安全作出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属的特殊社会保障。保障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和农民群众统筹负担。2006年国家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469,4万人,在这些优抚对象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农村老年人,他们不同程度地享受了国家的补助和优待。
  (四)退休养老
  一些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或村,从集体积累中列支养老基金,对已进入老年的农民按月支付一定的养老金,建立了范围较窄、标准较低、较不规范的农民退休养老制度。沿海靠近大中城市的郊区或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凡是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农民都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定期或不定期地从乡村经济组织中领取相应的养老退休金。
  (五)养老保险
  1.商业养老保险
  伴随农村部分居民生活日渐富裕和保险业的发展,一些农民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有养老储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等,保险公司在投保者年老时按不同交费标准支付不同标准的养老金。商业人寿保险在解决一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富裕起来的农民养老问题上或许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对于人均收入仅2000元/年的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来说,商业保险也缺乏普遍意义。
  2.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三方出资方式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国家民政部门从1992年开始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主要做法是,根据农民自愿,保险资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确定养老金的领取标准。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规范,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截至2005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44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4万人,全年共有30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比上年增加97万人。全年共支付养老金21亿元。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10亿元{10}。应该说,农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并初具规模,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仍比较落后,且地区间极不平衡,差异较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与现实情况相脱离。
  由于农村养老制度缺失,农村60岁及以上老人,目前享受退休金与保险救济的仅7.4%{11}。
  (六)储蓄养老
  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但是,低利率、高膨胀、天文数字的医疗费以及农民收入的降低,使得储蓄养老已失去太大价值。
  二、农村养老现状的原因
  农村老人依靠儿女养老和土地养老保障的功能越来越弱。随着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人均占有的耕地越来越少;再加上人口流动增强和价值观念的改变,年轻人在外独立生活和不愿承担养老责任的比以前增多。造成农村养老现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计划生育推行二十多年后,家庭结构形成了四、二、一(或者四、二、二)模式,即一对夫妻要赡养4个老人,抚养1个或2个小孩。子女多意味着老年人有较多的支持来源,独生子女现象的出现使得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在土地养老功能严重衰退下,农民对土地作为养老的预期已经发生变化,他们更看重和寄希望于下一代使自己老有所依。一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这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很显然,在这样的家庭结构条件下,老年人的养老通过家庭成员间的互助加以解决存在许多困难。
  同时,农村家庭人口结构也将出现以下变动趋势:1.已婚子女与老年人分居的现象逐渐增多。2.特殊老年群体大量出现。主要是三类:一是丧偶老人群体。二是独生子女父母家庭。一对独生子女夫妇若与其中一方的父母住在一起,另一方的父母只能单独居住。三是两代老人家庭。即许多低龄老人要赡养已进入高龄的父母,组成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两代老人共居的家庭。以上这些纯老户与特殊老人群体,在居家养老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困难,需要社会予以关怀。
  (二)劳动力转移,人口流动加快。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地区转移成为趋势。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更,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促使了社会养老方式的产生;另一方面,家庭赡养和生活照料功能受到削弱,农村劳动力转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村家庭的养老功能。大量农村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与父母生活上的空间分离势必影响对老人的供养,由此带来子女孝道的下降[2]。
  (三)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2005年我国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突破1个亿,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指出我国农村老龄化程度要比城镇高出1.24个百分点。世界的老人中国最多,中国的老人农村最多。此外,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寿命也在不断延长。而另一方面,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口健康状况有所恶化,患病率、伤残率会上升,自理能力下降,将更多地需要日常护理、生活照料和社会服务,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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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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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吴江百万条鲈鱼苗“污染死”养殖户未获赔偿
08:10:00  中国水产养殖网  出处:现代快报&&&&&&&&浏览量: 2728 次
  近日,家住江苏吴江的徐先生打来求助电话,称去年年初吴江一家化工厂排放污水,造成岳父陈桂林和其他3家养殖户的百万条鲈鱼苗死亡,损失惨重。可是事情都过去一年多了,他们还是没拿到一分钱赔偿款。  养鱼户:鲈鱼苗死亡,至今没拿到赔偿  去年1月份,徐先生的岳父陈桂林和另外3人在吴江松陵镇横扇陆家荡水域一起承包了104亩水面养殖鲈鱼。但没过多久,鲈鱼苗就开始出现死亡的情况,等到去年3月份,4户人家的上百万尾鲈鱼苗已经死得差不多了。加上饲料、承包等费用,损失超过100万元。经过查找,他们发现在陆家荡上游,有一家颜料厂的工厂在偷排污水。  徐先生告诉记者,经过当地政府的协商,工厂负责人曾答应先赔偿给这4户养鱼户20万元。但徐先生告诉记者,那家工厂去年就关闭了,现在他们根本找不到负责人。他们也曾多次找到当地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工厂方面还没有把钱汇过来,一拿到钱就会立马给他们。  横扇办事处:要找到工厂负责人才能赔  吴江松陵镇横扇办事处一名钱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多个部门的调查,死鱼确实与颜料厂排污有关,涉事颜料厂也因为环保评估不合格,已经在去年被关停。事情发生后,他们和当地渔政部门一起,多次组织陈桂林一方和颜料厂负责人进行协商,双方初步达成了赔偿意向,由工厂负责人向四户养鱼户共计赔偿20万元。  该工作人员表示,赔偿款迟迟没有到位,不是因为“没钱”,而是他们现在也找不到工厂负责人了。他告诉记者,虽然这家工厂现在关停了,但是它还有几十万元的政府改造补贴款在镇政府,只要找到了工厂负责人,那20万的赔偿就能立刻给到受损的养殖户手里。为什么不能直接把20万直接赔给养殖户呢?该负责人解释,这笔钱的所有人还是化工厂负责人,他们也只能负责保管。他表示,镇政府会尽快找到化工厂负责人,早日把赔偿款发给陈桂林他们。  律师:要想拿到钱,只有通过诉讼  昨天,记者就该问题咨询了一名律师,该律师表示,虽然这笔赔偿款在政府手里,但它们还是归工厂负责人所有,政府并没有随意处置的权力。只有在工厂负责人点头同意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将其作为赔偿款发放给受损的养殖户,所以现在镇政府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该律师也表示,如果一直找不到工厂负责人,养殖户想拿到钱也有一个办法,那就是走法律程序,通过法院起诉来确定赔偿金额。如果法院认定责任在工厂一方,并且对方没有别的资产可以用于赔偿,养殖户就可以申请要求将这笔钱作为赔偿款来执行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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