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行政裁定书》【(2013)行监字第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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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初申诉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泰中行监字第000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卫初。
再审申请人刘卫初因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3)泰靖行诉初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作出(2013)泰中行诉终字第0039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卫初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日,刘卫初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靖城街道靖西村第五组村民刘满初户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建设钢结构房屋的事实依法查处。该院经审查认为刘卫初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遂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刘卫初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二审经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刘卫初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刘满初侵占申请人承包的土地,申请人要求靖江市国土局予以查处,但靖江市国土局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因此,原审对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显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卫初与被诉行政行为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刘卫初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卫初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涛
审 判 员  徐 华
代理审判员  顾连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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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600555:九龙山关于涉及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诉讼进展情况公告_九龙山B(900955)_公告正文
600555:九龙山关于涉及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公告日期: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受理情况
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置业”)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并将公司原董事会董事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j、李梦强、王世渝、郭辉7位董事列为连带被告,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列为第三人。
日,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S31号】,对海航置业起诉公司3股东及7董事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做出一审民事判决(公告编号:临2013-29);之后,公司股东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告编号:临2013-3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S30号】,将本案发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公告编号:临2013-8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重一审民事判决(公告编号:临)。日,公司接到股东海航置业通知,其于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日的《人民法院报》,该报公告送达关于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重审一审判决,送达公告中指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告编号:临)。日,公司接到股东海航置业通知,其于当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Holdings Ltd.关于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三份《民事上诉状》,重二审法院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告编号:临)。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日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通知,其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请求中止审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附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行监字第197号】。《请求中止审理申请书》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个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涉及的基础事实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1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3)高行终字第3号生效。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3)高行终字第3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裁定书(2013)行监字第197号裁定: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本案,请予以准许。”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出现了新的情况,涉及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审理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对公司可能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诉讼进展,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请求中止审理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行监字第197号】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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