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捕后多久审判?如果无罪色放迅雷下载要多久放人?

无罪判决做出20个月后才放人 回应称系维稳需要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刘万永
原标题 [“走”了20个月的无罪判决书]
第1页:邻居小孩被杀
第2页:终审判决书为何“迟到”20个月
赵艳锦和丈夫在家中翻看判决书。本报记者刘万永摄
    核心提示
  为什么无罪判决作出20个月后才放人?
  这是留在当事人及其家属心中的问号,也是中国青年报记者几天来想尽力调查清楚的问题。
  有关司法部门解释,这是维稳的需要。但仅此就能置法律于不顾,置公民的人身自由于不顾?
  因为不知道妻子已被判决无罪,丈夫还在继续上访,因此被劳教,失去人身自由近300天。
  遭此劫难的丈夫说,我们还相信法律。法治中国尤其需要对法律的敬畏,司法部门和官员更应该有这种敬畏。
  10时,赵艳锦走进保定市看守所提审室的时候,姚志强等人已在此等候了。
  姚志强是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法官。日,姚等人组成的合议庭,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
  “判决书不用念了,你也知道是无罪。”法官说,“出去好好过日子。”
  赵艳锦说,整个过程不到5分钟,没人宣布开庭。
  这一天是日,农历2012年腊月二十六,还有3天就是蛇年春节。此前,赵艳锦共计在看守所中过了10个春节。
  赵艳锦说,此前两个月,保定中院的法官多次和她谈话,还让她写了一份材料,主要内容是“出去后要低调”。
  丈夫李建军已经在看守所外等候。翻看判决书时,他突然注意到,妻子的无罪判决竟然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在日作出的。
  此前,曾有多人对他表示赵艳锦的案子“会有好消息”,但他不知道是无罪释放,更不知道这个好消息迟来了20个月。
  “为什么无罪判决作出之后20个月才放人?”李建军大声问身旁的法官,“他没理我,走到旁边去了。”
  邻居小孩被杀
  赵艳锦是河北省安新县端村镇大河南村人。
  日19时左右,大河南村6岁的赵紫旭失踪。家人寻找一夜未果。第二天一早,赵紫旭的母亲李桂兰向安新县公安局报案。
  据警方调查,赵紫旭失踪前,在端村镇码头与同村人郭万祥两岁的儿子玩耍,郭万祥的母亲在一旁看护。19时许,郭万祥将其子抱走,母亲也随之回家,此后赵紫旭去向不明。
  警方首先将侦查视线放在与李桂兰家有矛盾、可能杀害或拐卖赵紫旭的本地人员中。
  对门邻居赵艳锦成为调查对象。因为此前一年,李桂兰因琐事与赵艳锦家发生冲突,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李桂兰后被判刑,但与赵家和解,监外执行。不过调查显示,赵艳锦没有作案时间。
  案发十几天后,10月8日9时许,赵紫旭父亲家座机接到邻居李艳青的来电,李艳青称自己受赵艳锦雇佣,一个人杀死了赵紫旭。
  公安机关寻找李艳青,却发现他失踪了。据调查,有人见到李艳青和郭万祥曾一同前往北京。
  经安新县公安局讯问,郭万祥现场指认,日晚,安新县公安局刑警找到了赵紫旭的尸体。
  10月15日,根据郭万祥的指认,安新警方在北京提取了一盒磁带,磁带中一名自称李艳青的人称,赵艳锦雇自己杀人。
  此前,死者家属称收到一张字条,字条称“对门儿抱走了赵紫旭”。经鉴定,该字条为郭万祥所写。
  郭万祥供述称,事发前,李艳青找到他说,赵艳锦因与李桂兰家有矛盾,雇自己杀死李的儿子。9月24日19时左右,李艳青将正在玩耍的赵紫旭抱走,郭万祥在一旁放风,李艳青将赵紫旭溺死并沉尸河中。
  郭万祥称,事发后,他害怕暴露,以找工作为名将李艳青骗到北京,称工作已找好,但老板要测试胆量,先让李艳青给死者家里打电话承认受雇杀人,又给其录音,后将其杀死。
  根据郭万祥的供述,安新县公安局控制了赵艳锦。
  日,赵艳锦在安新县公安局供述称,因与李桂兰家有矛盾,雇凶杀害李桂兰的儿子赵紫旭。第二天,赵艳锦被刑拘,同一天再次作出有罪供述。
  3天后,赵艳锦由安新县看守所转到高阳县看守所。判决书记载,从10月18日起,赵艳锦开始翻供,不承认杀人。赵艳锦称,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
  “无罪”改“无期”
  赵艳锦案的司法程序可谓漫长:保定中院一审判其无罪,检方抗诉,河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在主要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保定中院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赵上诉,河北省高院又裁定发回重审;保定中院第二次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赵再次上诉,最终河北省高院判其无罪。
  三轮审判程序走下来,赵艳锦累计在看守所度过了10年。在她看来,如果多一些严肃执法的人,她就不会陷入这个冤案了。
  公安机关查明,赵紫旭死后不久,日,郭万祥在北京将李艳青杀死。日,30多岁的郭万祥在安新县看守所“因故”死亡。
  对于郭万祥之死,法医鉴定结论为,郭生前患有出血性间质性肺炎,严重冠心病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庭审中,赵艳锦的辩护律师对这一结论提出质疑,如果郭死于疾病,为何没有在看守所的发病史和治疗疾病等相关证据作证?
  根据法医鉴定书记载,3月7日21时许,郭因未按看守所规定休息并影响到同监室人员,值班民警让监督员将其铐上手铐。第二天发现郭趴在床上死亡。
  律师认为,郭万祥戴着手铐直至死亡应当另有原因。
  郭万祥死前两天,日,《保定晚报》第3版发表整版报道:《873天的较量安新县公安局侦破雇凶杀害幼童案纪实》。
  报道称,日23时11分,安新县公安局副局长李全跃、刑警大队长王顺青等讯问了郭万祥。此时,该案侦查阶段早已结束早在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已将此案报送审查起诉。
  日,保定中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赵案。
  公诉机关指控,赵艳锦与对门邻居李桂兰家有矛盾,遂雇佣李艳青杀害李桂兰之子赵紫旭。由郭万祥放风,李艳青将赵紫旭溺死后沉尸河中。
  庭审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宣东提出,赵艳锦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认定赵艳锦雇凶杀人的间接证据即郭万祥的口供存在重大矛盾(郭曾交代是自己一人杀人)。
  赵艳锦辩称,与李桂兰家有矛盾是事实,但问题早已解决,自己并未雇凶杀人。
  日,保定中院一审认定:
  “第一,赵艳锦曾供认与李艳青共谋弄死赵紫旭,并当下给付2000元,后又翻供,而李艳青已经死亡,无法印证赵艳锦口供的真实性;
  第二,邸乐等三人还款时间的证言,与赵艳锦所述还款时间不一致。
  第三,郭万祥的多次供述,前后矛盾,疑点诸多,李艳青已经死亡,亦无法质证其口供的真实性。
  第四,赵红章、李爱辉(赵紫旭亲属)证言证实日接到李艳青电话,称紫旭的事是艳让其干的。无通话记录印证,且李艳青已经死亡,死无对证。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赵艳锦雇凶杀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赵艳锦无罪,不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4天后,12月27日,赵艳锦被释放。
  检索关于赵案的报道,多到此为止。但随着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开始了更为漫长曲折的审理。
  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附带民事原告上诉。
  关于抗诉的原因,日,保定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姚志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案发后,死者家属情绪激烈,强烈要求重判严惩赵艳锦。第一次判决赵艳锦无罪时,死者家属情绪失控,大闹法庭,当天围堵中院大门,谩骂法官,要求检察机关抗诉。在检察机关未明确表态抗诉前,死者赵紫旭的姥爷李老国撞碎市检察院玻璃门,欲割腕自杀,最后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属四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案件,最长应在两个半月内审结。
  但是,直到保定中院宣判赵案半年后,日,河北省高院才开庭审理,判决更是在日才作出:河北省高院以“事实尚不清楚”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责任编辑:王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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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审要是判无罪是马上放人吗
刑事要是一审判无罪,是马上放人吗?还是等二审结果出来之后再放人呢?谢谢
那如果是检察院提起抗诉之后,怎么办?在二审期间嫌疑人还要再关押起来呢?还是说可以在家里等审判结果谢谢
提问者采纳
检察院必须对无罪当事人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进行赔偿一审无罪,当事人实际上就又成为犯罪嫌疑人了,立即放人,才会有二审。针对补充提问,只有检察院对判决结果提起抗诉,应当被押。不过如果终审判为无罪。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提起抗诉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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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作者 盐场学徒日本留学生在美国侵入私人领地被打死案.............&&&&&&&&& 一个日本留学生几年前在美国被开枪打死的事件。那是一个夜晚,一个日本留学生和一个美国朋友一起去参加一个晚会。他们走错了,找不到地方。就进入一个私人住宅问路。新闻报导中没有非常细节的描写,我也不清楚触发这一切的最根本原因是什么。不知是什么因素使作为主人的这一对夫妇感到如此紧张。是黑夜,是他们有过遭遇危险的经历,是这两个人本身精神控制能力差,还是什么其它因素?总之,不应该发生的事情确实发生了。由于我不清楚的原因,使女主人认为,外面在黑夜中进入他们土地范围的汽车有可能是一种危险。她叫出门查看的丈夫带上枪。也许,这样的提醒也使他的丈夫变得更紧张。他出门就对着从黑暗中走过来的人举枪大叫:不许动!这是一句标准的警告语,你可以在任何一个与警察有关的电影电视剧中听到。任何一个美国人都不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移动。因为美国人遇到这种事,既使他没有看清那人手里的枪,听到这样的警告语,也都知道对方手里有枪,而且知道在事先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夜里闯入私人领地,有可能发生误会。法律保障人们用枪保卫自己土地的权力,但是为了避免误会,规定开枪以前必须发出警告,如果你听到警告还继续向前走,对方有权开枪。也许,这也是那个留学生的美国朋友没有发生意外的原因。谁也没有料到,这里有一个刚从日本来美不久的留学生。他不仅听不懂英语警告,而且来自一个文化背景完全不同的禁枪国家,他没有一点美国人都会有的正常反应。他继续朝持枪的主人走去。我想,那主人也一定做梦都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他发出了警告,但是黑暗中的人却仍然向他逼近。他就这样开枪了,而且打死了对方。....................&& 上封信我提到过有关一个日本留学生在夜间进入一个私人领地,发生误会被打死的事情,但是有关这个案子审判的情况我没有写下去,你来信表示关心,想知道后面的审判情况,我就先把它写下去。事情的发生本来是一个不幸,进一步的处理更凸现了日,美两国巨大的文化差异。&&&& 应该说,这两个国家都是私有制国家,但是,从这一事件两国的不同反应来看,他们的文化和对于"私人住所不受侵犯"的理解,距离是很大的。当这件事情发生之后,所有的美国人都感到非常遗憾,但是如果你问一下他们,你估计这个案子会判出什么样的结果,大概所有的人都会说,被告估计会判无罪。这种估计,并不是因为他们觉得死者是个外国人,陪审团会倾向于美国人的被告,而是所有的这些美国人,根据他们在这块土地上的生活经验,根据他们知道的曾经发生过的类似案件,他们很容易作出这样的估计。&&&& 美国是一个非常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私人财产和私人领地的国家。权利法案的第三条,即宪法第三修正案规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压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这两条,都是和上述的个人权利有关的。&&&& 问题是,美国人对于这样的宪法条文的执行,是着着实实"令行禁止"的,他们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绝对的。也许在同是私有制的日本,私有领地受到侵犯,你是可以去法院告的,但是在美国,私人领地受到侵犯,你是有权开枪的。&&&& 我们的朋友塞林娜,她听到中国"文化革命"有抄家的,她几乎不相信谁会有这么大的胆子。我们那时到美国时间还不长,我好奇地问她,你要是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她毫不犹豫地回答:"我开枪打死他们"。我们早已知道,私人财产不受侵犯,这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但是,当时听了塞琳娜的回答,我还是以为,这只是她一句夸张了的情绪化戏言。时间长了,我们才知道,在这里,短短的几条宪法修正案绝非一纸空文,它是由整个司法在保障,有无数判例在支撑的。简单地说,凡是发生这样的情况,法律根据宪法是支持开枪的一方的,但是为了避免误伤,必须事前发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后继续侵犯,主人有权开枪,事后也不必承担后果。所以,美国很少有什么强闯强占的案件。这种权利所形成的概念已经成为美国人认为不言而喻的起码常识。
&&&& 在我们居住的地方,只要离开市中心,就有大片大片私人拥有的土地,从几英亩到几千英亩的都有。你千万不要套用中国地主富农的概念,美国私人拥有房地产的已超过百分之六十,而且,不仅房子是私有的,土地也是绝对私有的。这种私有的概念也同样适用于房产和土地的出租,一旦签下租约,付了租金,在租约的有效期内,这块地方也就是承租者的私人领地了。房东如果事先没有通知,不得到承租者的许可,也是不许进入的。&&&& 美国的土地拥有者只是普通的平民。美国人一般没有造围墙的习惯,我们初来时一直纳闷,这么大的地,怎么看住,怎么保障安全呢?后来发现,有些森林隔一段距离,树上就有一张小纸片,写着:警告,这是私人财产,不要进入。大多数土地连这张小纸片都没有。美国人人都知道,除了公园,这里都是私人土地。除了故意的犯罪,谁也不会进去。罪犯要进去的话,他也必须顾忌说话算数的法律和土地主人手里的枪。&&&& 塞琳娜生日那天,我们就又长一见识。那天我们去参加生日晚会,她告诉我们,今天有两个行迹可疑的年轻人,在他们对面的一幢家里没人的房子周围转了好几圈,她丈夫打电话给警察,那两个人马上被逮捕了。我们奇怪地问:他们又没有破门而入,转两圈算什么,警察凭哪条抓人呢?她简单地回答:越界。因为尽管他们没有进入房子,但是他们已经进入了房子周围的私人土地,也就是说,已经侵犯了私人财产,犯法了。美国有大量的美丽风景都是属于私人的,我们刚来的时候,在一个幽静的地方发现一个很漂亮的小湖。我情不自禁地就想走近去,被同行的朋友一把拉住,他笑着说,你还没走到湖边,警车可能已经接到报警电话赶来了。&&&& 在美国历史上,不断发生有人未经许可闯入他人领地而被击毙的案件,现在此类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橇窃之类的犯罪者,开枪者都是依法而无罪开释的。我们来这里之后,在我们居住的城市,就发生过一个老太太在自己家里开枪打死一个匿入她家中的年轻人而被宣告无罪的。所以,我们也是渐渐才体会到,塞琳娜的话绝非一句玩笑。在美国,如果有中国"文革"期间发生过的那种"抄家"即未经许可进入私人领地侵犯私人财产,不要说动手抄家,刚进去就绝对会遇到枪的反抗。在这里,这早已是天经地义的基本法律常识。因此,你想想看,在美国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一起误伤事件,怎么可能判得让一个东方人感到满意呢?地方法院判下来,果然不出所有的美国人的预料,无罪开释。这尽管是美国人的意料之中,可是却是大大地出乎所有日本人的意料之外。结果在全日本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抗议签名运动,险些就引起两国的外交纠纷。克林顿接见了死去的日本留学生的父母,再三向他们表示他对这一事件道义上的遗憾。但是,总统是无法出于外交上的考虑干预司法的,退一步说,即使克林顿有能力干预,他也不会这样做,因为美国总统最顾忌的总是国内的原则和逻辑,国际影响相对来说是次一步的。&&&& 此案又经过漫长的上诉,上诉法院最后确认被告的罪名是"使用枪枝不当",这是一个很轻的罪。但是这确实是大家都认为公正的判决。即使这件事情发生在美国人身上,结果也只能如此了。[ 本帖最后由 F22 于
11:15 编辑 ]来源
没见老郭射杀拆他家花园的城管啊,至少应该骂两句吧
3楼的,别混淆是非,案例里的人出示证件,城管去拆也要先出示证件和行政批示文件,这是两个概念。再说,老郭的花园不是城管拆的,是老郭接到城管的限拆令后,安排人自己拆的。真不知道假若是城管去拆的话,会是怎么有技巧的对他家邻居们的花园视而不见
孔庆东说在美国对私闯民宅者可以开枪我是看到有些人因为这话骂孔老师“无知”“胡说八道”找了个案例,来给那些被水军忽悠的网友看看到底是谁无知
不是要套在李鹤彪身上用外国法律只是让还不了解情况的网友看看实例,这个案子当年在新闻联播里追踪热报了好几次虽然是不同的国家,有些基本的问题还是有些共通的人民有没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私有住宅不被骚扰?香港的狗仔队在公共场合会围堵追踪明星,但决不会去敲明星家的门,更不会因为人家的大门没有锁就推门进去拍摄,他们最多只能门外的公共地带架设相机等着,并且也会服从警察和社区保安的指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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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大狙,直接黄金爆头~
这个难道没有人知道嘛,悲剧呀! 在美国,如果在未经主人许可,私闯住宅的,主人是有权力将其射杀的。这是无罪的。 但一但出了这个主人的领地,比如说一个贼,进屋偷东西,这时候主人在屋里把这个贼给撕了,都是没事的,但这个贼一但跑出去他的领地,主人追出去将其射杀的话,问题就大了。就属于故意 杀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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