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闽西民告官网站胜诉

“民告官”胜诉率:在差异中寻找改革进路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财新网报道,12月9日,山西省高院发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山西省行政诉讼一审案共1369件,审结1296件,行政机关败诉率“高达”21.84%,数据大大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媒体借此梳理各省份数据发现,去年全国行政诉讼胜诉率平均不到10%,但河南、安徽、山东等地却已达三四成,“呈现出了明显的地域差异”。
  这是一组颇耐人寻味的数据,公众似乎已经习惯了用“高达”这样的夸张表述放在一些事实上并不算高的百分比之前。此前,甚至有“民告官案件胜诉超一成”这样的新闻标题出现过。“民告官”是社会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通俗称呼,在一种诉讼形态的称呼上如此突出诉讼主体的社会身份―民与官,已经很能说明中国行政诉讼的当下状况。值得注意的是,相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而言,似乎也只有行政诉讼的一方胜诉率被如此密集地关注和反复统计,“民告官”胜诉率甚至成为一项衡量司法运行状况的关键指标。
  据公开的数据显示,去年以来,多省份行政诉讼案件均大量增加,其中北京法院2013年受理的各类行政案件首次“破万”,2014年截至6月份受案量已达11741件,同比上升了157.9%。各地不同程度的收案数量增长,或可视为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与此同时,“民告官”的胜诉率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地域差异,河南41.27%、安徽30.48%、山东29.9%、加上此次披露的山西21.84%,四地“民告官”胜诉率远远超出全国平均水平。此外,北京、广东2013年数据分别为12.1%、12.8%,而上海2014年1月到8月的数据则只有5.32%。
  零星收集、梳理的各类相关数据,其详细程度并不高,可能无法据此得出最终结论。但“民告官”数据的这一地域差异现象,依然值得更深入的调研、数据汇总、分析与研讨。更全面、权威、详尽的数据汇总与分析,也会有助于行政诉讼的良性运转。
  而单薄的数据之下,则存在更多数据生成的可能性。此前曾有媒体披露,某县法院创设所谓“5%审判原则”,即对那些只占全部行政诉讼案件5%的、以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一律判县政府胜诉,以此换取县政府不干预其他乡镇级95%的行政案件的依法审判。从中一方面可见司法排除干扰、独立审判的艰难,另一方面也让人对“民告官”胜诉率的统计与求得过程,抱有更多忧虑― 突然升高的“民告官”胜诉率,是否也存在类似的不得已妥协原则?更何况,到底还有多少该走诉讼程序的官民纠纷被挡在法院大门外,新刑诉法施行后会否出现“民告官”案件的爆棚,颇值得进一步观察。
  统一的司法制度之下,“民告官”胜诉率为什么会有差异如此大的数据?本应正常的思考路径或许是,政府败诉率高,则当地依法行政的程度不够,有待改进;反之则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较强,政府依法办事从而获得司法认可。但事实上却是很难用这种相对更正常的思路去看待当下的数据,“民告官”胜诉率高低,反倒被视为司法机关排除干扰能力强弱的关键指标。导致上述“更正常的思路”无法奏效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能力、程度与可能性不足。行政诉讼政府胜诉高,可能原因多样,甚至或许也有一些原告理据不足、参与诉讼能力差的原因,但法院判政府败诉的底气不足却一定是最主要的原因所在。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行政诉讼法》修改被寄予了更多期待,借由法律修改从而推动行政诉讼“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的多重困境,事实上同时也是政府推动依法行政所必须直面的考验。让“民告官”数据回归数据本来面目,更全面、更详尽地反映它本该反映出的问题、现象,成为衡量政府依法施政的科学指标,乃至让各地司法机关在“民告官”胜诉率上有法律范畴下的某种竞争,最终都有赖司法从制度层面真正排除干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及党政权力的被羁束、被驯服。一个纯粹数据问题的求解与复原,牵出的可能是整个司法体制变革的宏大命题。
(责任编辑:UN661)
原标题:“民告官”胜诉率:在差异中寻找改革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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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十大典型行政案件新闻通报会,会上对济南中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发布济南市十大典型行政诉讼案件。
济南中院十大典型行政案件新闻通报会现场 记者 马俊骥 摄  大众网济南4月1日讯(记者 马俊骥)今天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十大典型行政案件新闻通报会,会上对济南中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发布济南市十大典型行政诉讼案件。  所谓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俗称“民告官”。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孙中华介绍说,2012年以来,济南市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672件,审结1664件,一审案件数量年平均增长率17%。2013年,新收一审行政案件905件,同比增长17.99%,审结899件,同比增长11.75%,均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12年以来,共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26件,占一审结案数的7.54%,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孙中华说。  济南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土地资源、房屋登记、拆迁、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传统行政争议,一直占一审行政案件的65%左右,医药卫生、环保、城管执法、交通管理等案件也保持了一定的数量。近期一些如消防备案结果通知案、套取医保基金稽核意见案、药品集中采购案、地名核准案等新类型案件也不断出现。济南市法院做到及早受理,加快审理,依法裁判,尽快执行,妥善化解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行政争议,维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重视和认同,大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等7类案件,向行政机关发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建议函”,提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机关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会上,济南中院发布了济南市十大典型行政诉讼案件,其中有五件案件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在这五件案件中,有四件是撤销原审裁定或判决后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定或判决。另有一件被撤销“驳回原告起诉”的原审裁定,指定法院继续审理。  孙中华介绍说,在十大典型行政案件中,有五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明确和理顺了相关法律关系,有的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审判案例》收录。“比如戴某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验收案,这种消防备案的案子以前全国法院是不受理的,认为消防备案属于一种‘结果性的记录’,不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经过我们的审理,我们认为消防备案的行为即来源于行政法规的授权,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同时对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影响,如果这个备案通不过,建筑单位就不能建设,所以我们认为,这种案件是可诉的,最后获得了2013年度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孙中华说。  孙中华介绍说,行政案件俗称为“民告官”的案件,本次通报的十大典型行政案例大多在运用法律精神和原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推动行政机关注重行政程序的合法合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水平,“希望通过这些研究性的案例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也为老百姓打‘行政官司’提供一种范本。”孙中华说。  附:十大典型行政案件  一、杨某诉济南大学不履行授予学士学位法定职责案  案情简介  杨某系济南大学2006级本科生,2007年因打架受到留校察看处分,2008年留校察看处分被撤销,2010年,济南大学向杨某颁发毕业证,但以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为由,拒绝向杨某颁发学士学位。杨某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济南大学履行向其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2010年10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市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2年11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济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责令济南大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履行向杨某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杨某所受处分系因参与打架,属于因学术水平问题及相关思想品德之外的其他不当行为而受到的处分,与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无关。济南大学不加甄别地以杨某曾受到学校行政纪律处分为由,认定其相关品德教育方面的课程成绩不够优良,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意义点评  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明确了学位管理和学籍管理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不能笼统地将开除学籍的条件等同于不授予学位的条件。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八卷收录。  二、齐某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齐某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邮寄申请,认为某客车侵占其运营路线,要求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营运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至齐某提起诉讼之日,该局一直未作出答复。齐某起诉称,“谁许可谁监督”是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依法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答辩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山东省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线路行驶行为的执法权,属于省内各级交通稽查机构,该局不予答复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2013年3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市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3年9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责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自接到本判决之日起60日内对齐某的申请作出处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行政许可法是一般法,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职责问题上,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在一般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局收到申请后未作出任何说明与指导,确有不当。  意义点评  本案强调了行政机关的释明义务,明确了在申请人依一般法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行政机关不能因特别法有不同规定而置之不理,应该给予必要的说明和指导。  三、姜某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律师姜某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其代理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2012年6月,该局答复称,因姜某未明确房屋坐落及权属证书编号,不符合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的查询条件,决定不予公开。  姜某起诉称,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置查询限制,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查证权利。  裁判结果  2012年9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市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3年9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济行终字第182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律师申请查询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房产信息,应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房屋坐落及权属证书编号,在其未能明确的情况下,房屋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并未侵害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  意义点评  本案属于新型案例,在信息公开的大背景下,界定了律师查证权的边界,理清了《信息公开条例》与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四、鲁信面粉有限公司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山东聊城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南厂居民委员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聊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完善征地手续并将该宗土地出让给鲁信公司的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鲁信面粉厂参加复议未果后,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该批复。  裁判结果  2010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济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复议决定。2011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行终字第40号行政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和上诉。  裁判理由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复议机关有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之义务,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鲁信面粉厂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而非迳行作出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复议决定。  意义点评  本案在《行政复议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立足程序正义原则,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保护了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正当权益。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四卷收录。  五、山东唐码齐鲁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山东唐码齐鲁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济南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该公司取得绕城高速东线八处广告阵地八年的使用权,同时约定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应按规划对该路段广告位进行严格控制。  2012年10月,山东唐码齐鲁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称,相关路段广告位未按约定得到严格控制,导致媒体市场价格处于无序竞争状态,要求判决自日后,解除与济南市城市管理局签订的《济南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裁判结果  2013年3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市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判决济南市城市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解除合同的行政职责,并对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予以处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行政合同具有契约性,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目的无法实现时,应予解除。就本案行政合同而言,行政机关的目的是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对人的目的是合法参与市场经营,但由于涉案路段户外广告位严重超出规划数量,相对方的经营权益已无法得到合同保障,行政机关管理目的也无法实现,依法应予解除。但行政诉讼以监督或督促行政机关作为及不作为为主要任务,不宜以判决方式直接调整原、被告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通过督促被告履行职责来解决相关争议。  意义点评  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明确了行政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顺了行政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为行政合同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思路和方法。  六、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一辆大型客车,在青银高速银川方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4人死亡、44人受伤。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驾驶员聘用制度不落实;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培训学习没有资料,也无人授课,从未对客车驾驶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员对车辆出入库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让车主和驾驶员自查,不进行情况核实;对事故车辆GPS动态监管措施不落实,事故客车GPS信号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在未整改的情况下,仍允许其上路运行;驾乘人员发车前、行驶中未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责任,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  裁判结果  2013年8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历行初字第187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12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行终字第210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事故原因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事故当事人实施的,直接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由于相关单位未全面履行职责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怠于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也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意义点评  本案在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明确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义务,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七、许某诉济南市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许某在济南市经五路金德利快餐店吃早餐时,将私家车东西向停放在快餐店门前的人行通道上,被济南市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罚款一百元。  裁判结果  2010年7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市行初字第48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0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济行终字第271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变更“给予许某罚款一百元的处罚”为“给予许某警告的处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许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给予100元罚款也未超出法定幅度范围。但处罚应当考虑违法的基本事实、社会影响,并符合公正合理及行为与处罚相当原则。本案中,许某停车目的是不影响车辆和人员的通行,主观上并没有违反交通管理的故意,客观上也符合人们的通常认知,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给予警告足以达到有序管理和制止违法的目的。  意义点评  本案通过司法变更权的行使,明确交通管理处罚应当考虑违法的基本事实、社会影响,符合公正合理及行为与处罚相当原则,处罚幅度应以有序管理和制止违法为必要。  八、戴某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验收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认定馆驿街以南棚户区改造工程1-8号楼及地下车库的消防设施抽查合格。戴某对该通知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2012年10月,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高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认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技术性验收通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013年1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济行终字第223号行政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是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监督管理的最后环节,备案结果中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消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意义点评  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例,明确了消防备案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七卷收录,并获2013年度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  九、郑某诉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淄博交通协管员拍摄了郑某违章停车的照片,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市中区交警大队依据上述照片作出了处罚。郑某起诉称,对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是交通行政部门行政职权,交通行政部门让渡给交通协管员行使,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2013年8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市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3年12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行终字第243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交通协管员拍摄违法停车照片,并将照片提供给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属于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情况的行为,相应照片经交警部门审核后,才能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协管员并未行使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  意义点评  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回应了交通协管员收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问题,明确了这些信息在执法过程中的效力与适用规则。  十、章丘锦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诉章丘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答复案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章丘锦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机动车尾气检测项目审批,章丘市环境保护局答复称,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正在立法,在上级答复之前暂缓审批此类项目。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了《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月,该公司再次提出相同的申请。2010年12月,章丘市环境保护局答复称:“章丘市只能建设1家机动车尾气检测项目,该局已于2009年10月审批了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项目,因此对你单位拟建设的机动车环保性能尾气检测项目不再审批。”  裁判结果  2011年8月,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章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撤销章丘市环境保护局的环保行政答复。2011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济行终字第162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3月作出答复,内容为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立法,在上级答复之前暂缓审批此类项目。在对该公司建设项目“暂缓审批”程序未进行处理的前提下,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以“日审批了章丘市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项目”为由,作出“对你单位拟建设的机动车环保性能尾气检测项目不再审批”的“批复”,属于程序违法。  意义点评  本案在环保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推定适用了“申请在先原则”,指出环保行政许可机关对在先的申请未经处理的情况下,不应对后续的申请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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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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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民告官”胜诉率两成多 行政机关败在哪里?
年部分行政管理领域一审案件数量分布图(单位:件)
年部分行政管理领域实体判决败诉率情况图(单位:%)
水母网3月28日讯(YMG记者 李珑通讯员 旷宇 摄影报道) 26日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加松代表中院发布了2014年度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去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303件,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拆迁为收案数量最多的前三个行政管理领域,行政不作为败诉率超两成。
去年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1303起,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意识弱
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303件,较上年的1814件减少511件,同比下降28.16%。
从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分类来看,收案数量占比居前列的依次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要求履行义务、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决、信息公开、行政许可、强制措施、行政补偿。
从行政管理领域来看,收案数量占比居前十位的依次是:公安占18.11%、劳动和社会保障占14.12%、拆迁占8.14%、土地占6.52%、房屋登记占6.06%、计划生育占5.68%、规划建设占3.76%、乡政府占2.69%、工商占1.23%、信息电讯占1.07%。以上十类案件合计878件,占收案总数的67.38%,均为事关行政相对人日常生产生活等基本权益的案件。
上述领域中,2014年度同比增幅较大的是拆迁、乡政府、规划、房屋登记、公安、信息电讯等案件,反映了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民间个体权益变动加速及社会管理措施不断创新的趋势。
一审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为44.55%,被告行政机关主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1件,占撤诉总数的0.18%。总体来看,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较高,反映了全市法院比较重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但从被告行政机关主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案件数看,被告行政机关的主动纠错意识不强。
行政机关实体判决败诉案件数为45件,败诉率为23.32%
记者了解到,实体判决率是一审行政案件实体判决数与一审行政案件结案数之比,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具有考量意义。凡是作出实体判决的案件全部经过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一般情况下,实体判决率越高,表明行政审判的司法监督职能作用发挥得越充分。
2014年,全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经过开庭审理以实体判决方式结案193件,实体判决率为15.35%,较上年上升7.76个百分点。一般情况下,实体判决率越高,表明行政审判的司法监督职能作用发挥得越充分。
行政机关实体判决败诉案件数为45件,败诉率为23.32%,较上年40.29%下降16.97个百分点。行政机关实体败诉率下降与2014年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总数下降有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有所提高。
实体判决败诉率较高的案件按照行政领域区分,从高到低分别为计划生育(55.55%)、工商(33.33%)、房屋登记(23.53%)、拆迁(19.05%)、劳动和社会保障(11.86%)、土地(12%)和公安(10.71%)等领域,反映出这些领域的问题比较突出。
2014年,实体判决败诉率同比呈上升趋势的分别是计划生育、工商、房屋登记、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公安等领域。而呈下降趋势的是土地类案件。反映出不同行政管理领域执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而从行政行为类型看,实体判决败诉率较高的则是: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包括履行法定职责和要求履行义务)、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强制措施。其中行政处罚及不作为案件的行政机关实体判决败诉率均占到五分之一以上,反映出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及行政不作为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
回顾往年,行政案件经实体审查后,最终判决行政机关实体败诉的比率总体上呈下降趋势,2014年为14.19%,同比下降9.17个百分点,反映出全市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呈逐步提高趋势。另外,全市不同行政区域,行政机关实体败诉率有较大差别,反映出全市的依法行政水平存在不平衡。
行政机关败诉,败在哪里?》》
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显失公正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显失公正主要集中于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行政登记等性质案件。一是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充分。主要表现为有的被诉行政行为证据链不完整;所作行政行为基于的前提事实认定不清;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固定保存证据等。二是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为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经失效;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全面;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不当;适用了与上位法相冲突的部门规章或“会议纪要”等。三是个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现象,多表现为无权或超越职权作出行政处罚等。四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表现为个别行政行为的作出没有完整履行法定的必要程序;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程序环节缺失;行政文书制作程序及送达不规范等。五是个别被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相关案例
孙某某起诉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该市公安局在孙某某违法事实上认定不清,孙某某被加重处罚,但处罚决定中没有认定应当适用加重处罚的情节的违法事实,且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适用的法律条文却是扰乱单位工作秩序,处罚决定作出后亦没有依法告知孙某某应享有的权利,最终该市公安局对孙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
违反职责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义务
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案件共199件,结案189件。其中,经实体审查以判决方式结案49件,败诉10件,实体败诉率20.41%,与上年21.36%基本持平,是近年来实体败诉率较高的行政行为类型。
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司法统计中分为履行法定职责和要求履行义务两类,几乎涉及全部行政管理领域,集中体现在拒绝或拖延颁发证照、拒绝或拖延履行给付义务、拒绝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拒绝履行政府允诺以及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等。行政不作为案件,特别是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申请后行政机关不依法回应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应当引起行政机关高度重视。
王某起诉某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索要工伤保险待遇一案,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在工伤职工王某提起申请要求支付其因工伤而所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时,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最终导致败诉。
征收程序不规范或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不动产征收补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征收程序不规范或补偿标准不合理两个方面。如有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征收决定和评估报告公告程序缺失或评估程序不合法;有的补偿安置方案仅限定货币或房屋,没有依法同时提供两种选择,剥夺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选择权;有的补偿标准明显过低或补偿范围不合理。相关案例
某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评估报告确定了被征收人房屋及院子的面积,但评估结果缺失院子的补偿评估,最终被判决重新作出。
有的地方政府回避矛盾,以村委会的名义开展“旧村改造”和农用地征收,实施变相拆迁,如某市政府组织的征收某村集体土地时假借村委会的名义实施,因补偿不到位,导致被诉并败诉;有的突击拆除房屋或违法强拆;有的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理不规范。
对诉讼程序和法律标准理解有偏差
个别行政机关败诉案例反映出部分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诉讼程序和法律标准理解有偏差,导致执法能力和应诉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一是应诉准备不充分,如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法律依据;缺乏证据保全意识,不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被起诉后才仓促取证等。二是对行政诉讼认识不到位,做被告感觉“不舒服”,出庭应诉不积极。如拒绝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法律依据和证据;行政机关负责人很少出庭应诉,对执法情况及诉讼过程不了解。三是消极应付行政诉讼,如个别行政机关庭审程序中随意更换出庭应诉人员,所更换人员不了解诉讼情况而被动应付;个别错误明显的行政行为经过复议程序但没有得以纠正而进入诉讼程序;消极对待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相关案例
李某某诉某市住建局房屋登记一案中,某市住建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时应当在十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房屋登记的全部法律依据和证据,但该住建局无正当理由直到庭审期间才提交,因而败诉。
刘某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行政确认,被告违反法律规定,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一致的行政行为,导致败诉。
责任编辑:安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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