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土地承包合同并仿造他人签名和手印台请问属于什么罪

问题编号:4305524
土地承包合同只有当事双方签字画押,无村里公章有效吗
十年前,姓朴的本村农民在韩国打工,委托他哥哥将土地出租给我家二十年,当时是他哥哥与我家签订的租赁合同,没有村里盖章,几年前他哥哥死了,他从韩国回来的时候我们找到他,他在合同上补充签字并按手印。今年他来我家要把土地要回,请问这合理吗?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提问者:百度知道海南-东方市拆迁安置浏览200次 14: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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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吉林-白城)帮助网友:398称赞:0合同有效 14:43:59追问 02:07:00去乡里咨询,乡里说没有村里公章的问题,我们要是用司法途径解决,说没有公章法院不受理,是吗?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海南-海口市)帮助网友:13723称赞:10土地不能买卖,最好委托律师处理。 17: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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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一张真伪存疑的30万元借条引发诉讼
原告:签名手印都有 还钱被告:内容是后添的 伪造
法院:借条属直接证据,一审判被告还钱
  文图据网友
&&首席记者万恒&&&&为了一张真伪存在争议的借条,市民王强、张红两人可能要和李梅一起付出“偿还30万元”的代价。&&&&一张借条引发诉讼&&王强昨日告诉记者,去年11月份,自己和朋友张红突然接到西岗法院的传票,说他俩欠黄先生30万元到期不还,黄先生把他俩起诉到法院了。两人到法院领取传票时,发现黄先生提交法院的借条复印件上面写着:借款合同,王强、王伟和张红于日向黄先生借款30万元,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的四倍,借款期限一个月,如果过期不还,还承担千分之八的违约金。借条上面还有三人的签名和手印。由于王伟去年10月份意外死亡,黄先生要求二人及王伟的妻子李梅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对于借条上的签名和手印,王强和张红承认确实是他们亲手签的、按的,但对于借款一事,两人均矢口否认,“根本没借过这30万,当时因为另一笔借款,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名并按了手印,这张纸之后被伪造成了借款合同。”&&张红介绍,她和王伟是朋友。去年4月份,王伟要借22万元,需要两个保证人,于是找她帮忙。张红说,当时她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并按了手印。后来对方要求另外出一份保证书,出于对王伟的信任,王强和她就在一张白纸上签了字,同时也按了手印,“除了签名和手印,借条上其他内容都是后添加的。”&&&&双方激辩借条真伪&&法院开庭时,黄先生称,当时自己好心好意借给三人钱,王伟意外死亡,王强、张红和王伟的妻子李梅就应当偿还这笔借款。黄先生称,去年4月6日,王强、王伟和张红来到他位于人民路附近的写字间签订的这笔3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便将30万元交付给三人。当时自己钱不够,还跟一个朋友借了22万元,这个朋友是当天下午从开发区银行柜台取款后开车送到大连的,自己的这个朋友可以出庭作证。&&面对黄先生的陈述,王强和张红称从未到过黄先生单位。张红向法庭出示单位为她开的证明,证明去年4月6日下午自己在单位上班,根本没来过大连;王强也向法庭出具证明,证明自己在去年4月6日下午在旅顺某公司进货,根本没有来过大连,并有该公司的出货单据作为证据,因为该单据上标有出货时间。&&&主审法官见这事确实有些蹊跷,便与律师一起到黄先生单位进行走访调查。该写字间有多部电梯,均有监控设施,但物业负责人称,今年二月份,监控设施改造,更换了电脑主机,去年4月份的资料丢失,无法确认王强和张红说的是真还是假。&&王强又向法院申请对借条进行司法鉴定,请求鉴定黄先生持有的借条,签订、按手印在先,打印借条主文部分在后。法院委托沈阳一家司法鉴定所对借条进行鉴定,但该鉴定所在今年3月作出退卷函,理由为:因该案申请的关于文字形成时间的鉴定项目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鉴定。&&法院认定借条有效&&法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除非有确凿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内容,应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关于王强、张红共同提出的借款合同系借款人先签名后打印内容,故借款事实不存在,以及日借款人不在场的辩解,经过司法鉴定及法庭调取证据,均不能证明其辩解成立。&&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伟的爱人李梅、王强和张红共同偿还黄先生借款3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目前,三人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王强和张红代理律师王金海表示,借条在法律上属于直接证据,王强和张红称自己借款时不在现场,即使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也属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规则,间接证据无法对抗直接证据。只要借条上签字是真实的,法院一般会判决借款一方败诉。&&&&(线索费:王先生50元+50元礼品)&&▲相关链接&&身份证的正确使用方法&&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在空白纸上签字的后果。业内人士警示,不要出于所谓的朋友义气盲目担保,给自己、给家庭带来麻烦。&&同时,购车、买保险、申请手机号等,身份证复印件难免要交予他人,如何使用身份证复印件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盗用,正确签注写法如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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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德福与被上诉人李贵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德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树民,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贵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保国,肇州县肇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姜德福因与被上诉人李贵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日,原告通过原肇州镇五一新村书记李忠山及现任书记李建国与被告及其他5户村民协商,将被告部分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原告,在五一新村签订了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地块坐落在西环西路西南屯后面积为755平方米;转让期限自日至再分土地日止;转让费用包括转让金45853元及青苗补偿24147元合计7万元等条款。转让合同上面有被告本人签字按印,肇州镇五一新村加盖了公章。同年6月14日,原告通过五一新村向被告支付了转让费用共计8万元。6月15日,肇州镇五一新村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该村村民姜秋菊、姜德财、姜德福、姜海生、姜德奎(妻子王洪芹)、董爱国六家农用地共计7.19亩,经村委会同意,李贵生与六户村民自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领取土地转让费用后,未向原告交付转让的耕地,继续耕种至今。在此期间,自2011年秋天开始,原告多次通过村委会要求被告交付转让的耕地,被告匀以未转让土地,收取的钱是遮光费为由,拒绝交付转让的土地。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肇州镇五一新村与被告协商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自愿签订了转让合同,且转让合同经过发包方五一新村的同意,所以该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了土地转让费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转让的土地交付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土地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将转让的土地交付原告,继续自己耕种,这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为2011年至2014年的土地转让价格即10788元(45853元÷17年×4年),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转让合同中上面被告的签名系其本人亲自书写且按手印,下面的内容不清楚,因为被告不识字,他们也没有念内容,当时村上让签字领取的是遮光费,但是当庭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同时,五一新村原书记李忠山及现任书记李建国均出庭证实,被告等六户村民与原告签订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村民收取的钱也不是开发商给的遮光费;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姜德福将已经转让的土地755平方米(坐落在西环西路西南屯后)交付给原告李贵生。二、被告姜德福赔偿原告李贵生经济损失10788元。案件受理费128元,由被告负担。上诉人姜德福上诉称,一、一审程序违法,一审过程中,原告李贵生未出庭,其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人资格,其出庭代理行为应认定无效,一审法院未严格审查原告代理人资格。一审原告不是合同相对人,其起诉行为无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2011年我在经营家庭承包田期间因耕地朝阳侧有开发商建楼,对我家的耕地遮光,我阻止施工,开发商通过五一新村委员会调解后对被遮光的六户村民进行遮光费赔偿,在我去村委会领取遮光费时,实际领取的遮光费数额低于收据数额。我没与李贵生签订任何合同,李贵生不是开发商,遮光费不是李贵生所出,他无权起诉我。本案的真实情况是开发商与李贵生和五一新村委会串通一气,坑害我,我领取遮光费时,没有与任何人签订合同,而是按照村委会的要求在空白纸上签名才能领钱,所以本案的原告主体应当是开发商而不是李贵生。一审时被上诉人伪造证据,一审法院对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是错误的。一审中,被上诉人李贵生向法庭出示没有冠名的合同书,而且合同书上方签名是我签字时纸张是空白的,是我为了领取遮光费而签名,被上诉人制作虚假合同,欺骗我。假设合同是真实的,那么按照签订合同的常识性要求,应当在合同尾部签名,才视为对合同整个内容进行确认,否则合同应视为无效。但合同尾部并没有我的签名,合同尾部的签名是李贵生单方伪造的,因此合同不真实,是无效合同。我曾上访至肇州县信访办,得到的合同复印件并没有合同乙方签名,也没有具体面积,而在诉讼时,合同乙方就有了李贵生的签名,也有了具体面积。一审时证人李忠山出庭作证时说合同是我方(六户被告)先签的,第二天李贵生签的字,这与事实严重不符,证人在作假证,与我在信访办取得的合同不一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21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一审法院采信收据是错误的,该收据是他人伪造我的签名,收据上的签名不是我所签。我领取遮光费只在合同上端签名,没有在收据上签名,也从未见到过该收据。证据虚假,是李贵生及开发商和村委会干部恶意串通的产物。一审法院对证人李建国的证言采信错误,李建国系李贵生的侄子,与其有利害关系。我自2011年领取遮光费之后,一直耕种该地,李贵生并未要求我交地。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表示,他根本不是该耕地的受让者,哪有受让者受让土地后不经营管理,任由他人耕种3年之久,这不符合交易习惯,违反基本逻辑思维。因此,被上诉人李贵生并不是受让人,该地我也没有转让给任何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贵生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李贵生答辩称,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合法,一审中我的代理人提供了肇州县肇州镇法律服务所的相关手续,并经一审法院严格审查后进行代理,在本案开庭审理时,我方也当庭提交了社区出具的推荐信,一审法院程序合法。我们双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后,我履行了合同约定,正赶上开发商在附近建楼,所以本案的土地转包合同与开发商建楼无关,我给付上诉人的相关费用就是土地承包款和青苗补助金,根本不是遮光费,更不是与村委会及开发商串通的行为,在签订合同时是我委托五一新村委员会,与各上诉人协商最终达成的合意,在签订协议时并不存在在空白纸上签名领钱的事实。一审我方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证据的问题。至于上诉人是否到信访办上访及在上访中得到的手续,与本案无关。一审时双方签订合同时,当时支部书记李忠山及现任支部书记李建国均出庭作证,证实了合同的形成过程,是双方自愿签字;证实我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遮光费无关;同时证实合同签订后我多次找到村委会,要求上诉人立即将合同上的土地交付给我搞生态园建设,在上诉人拒不交付土地的情况下,我才提起诉讼。土地流转价格高,合同已履行了4年之久,上诉人一方未提起合同无效,所以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仍然有效。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流转合同收款收据及两位村支书的当庭作证,依法认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姜德福向本院提交照片9张,欲证实涉案土地现状。被上诉人李贵生质证称,楼是谁的、在哪建的、何时建的都无法证实,建楼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贵生对照片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上诉人姜德福所提交的照片真实的反映了涉案争议土地的现状,本院对照片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照片与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及效力无实质上的关联性,仅凭该照片不能证实上诉人的诉讼主张,故本院对该9张照片的证明内容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李贵生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姜德福虽主张其并未与被上诉人李贵生签订有关土地流转的协议书,且其所收款项并非被上诉人李贵生所给付的土地转让金,而系收取开发商的遮光费,但上诉人对其陈述的相关内容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李贵生一审时委托出庭代理人不具备代理人资格的请求,经查阅一审案卷,一审法院于日第一次开庭时,已核实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及代理权限,上诉人姜德福当庭并未对被上诉人李贵生所委托出庭人员身份提出异议,且被上诉人李贵生出示了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故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并不存在程序违法之情形,本院对上诉人姜德福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姜德福主张被上诉人李贵生一审时出具的双方签字的协议书系无效合同的请求,因其未能出示充分证据对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否定,仅凭该协议书形式上的瑕疵无法否定其有效性,故本院对上诉人姜德福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姜德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文斌代理审判员  齐少游代理审判员  赵丹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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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鉴别或防止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 ,承包方单方面撕毁 并且召集黑社会分子对我方进行恐吓 威胁 如果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该对其做一个什么样的判罚?
我的父亲和大伯(爸爸的亲哥哥)共同承包了一片占地约2亩的土地,合约为15年,今年是第11年,但是政府有意收购这片土地,乡政府也多次来劝,要求出示合同说明。问题就在这里,当初我大伯是村长,他说合同由他包办,我的父亲多次询问要求他出示合同,他都说已经办好了,但并未把合同给我家,也没有让我父亲签过字什么的。而且合同上的承包人是我父亲,共同承包人那一项我大伯并没有填,合同乡政府已经盖过章了,但是公证人没有签名,也没有盖章,另我爷爷和奶奶又在原来的土地的基础...
两年前, 我公公承包了一块地。 我们全家付出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种植了果园(投资大概有80万左右), 现在有一无赖人家想要霸占我们家的果园, 还叫人一起砸了果园的围墙打伤了我丈夫(眼眶骨折伤势鉴定轻伤)。民警说:“ 轻伤可以调解解决 真的打官司大家都比较麻烦." 出事后他们消停了一段时间 可当我们提出要医药费时, 他们到村长家大吵大闹, 然后再派出所的强硬态度下才付了25000元(这只是部分医药费 其他的还没算)。这下他们没有吸取教训而是认为钱已经赔了,再要钱是不会给...
李四承包了村小组的土地,承包期内李四死亡,请问其子可以继承承包吗
承包合同10月到期,但是钱缴纳到明年1月份,村长在没有问我家是否要续合同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给其兄长以及同村村民胡某,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我家现在的小麦种子已经买了,耽误了秋种损失谁来负责?我家一直承包这个土地,之前的合同已经交了将近10年,这次新签的合同签到今年10月份,但是费用缴纳到明年1月,在上个礼拜六秋种时,他哥哥以及胡某不让我家播种,我想问问,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现在没有报警,没有起诉,想再网上咨询下
土地承包合同xx村xxx
向 xx 村xxx
承包土地。位于
块,面积大约为
,用于种植花木。租期为
止 。租金为每年
元,当场一次性已付清,共计
元。该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
本着甲乙双方自愿原则,甲方把为于海青乡的耕地60垧包给乙方一乙方承包期限10年,从年,从2010看的10月15日至2013年的10月15日,承包费4000元,从日后随行就市二在承包期的前三年,甲乙双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甲方如有因自己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赔偿乙方双倍地租。
我是甲方,我想收回土地,包租地方10万块钱,包地方不同意,我还有什么办法吗?
2010年2月,我(外村人)和一个村书记签订该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有村书记的签字、手印和村公章,以及5名村民代表签字。1、事后我发现村民代表签字可能是书记一人伪造的,书记本人签字、手印、公章都是真的,我想知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2、如果不具备法律效力,我是否可以告他诈骗?3、土地我一直没有耕种,但听村民反映,书记把相同地块也承包给其他人,我该如何公证或登记,维护我的权利?
我和两个弟弟在外在务工,家中有200亩地,为老父亲和两个弟弟共有,因为无人料理家里的田地,2008年老父亲将200亩地承包与他人种植五年,每年每亩承包费100元,每年承包费2万元,合同约定对方一次付清五年的承包费10万元,现在已经过去三年,但本地承包价已经涨了三倍,为每年每亩承包费300元了。觉得吃亏很大,想让对方涨点承包费,可是对方不同意,不知道能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增加承包收入的目的?
我知道这件事比较有难度,可是还是不甘心,因为价格相差太多了,同村人...
承包A山至B山段山林合约书
为发动所以力量争取恢复龙村原有的A山至B山段的山林权和土地使用权,特定如下合约:
1,现经甲方(龙村)村委研究决定,并经全体村民一致通过全权委托乙方(小何)通过一切有效合法方法争取归还龙村原有的A山至B山段山林和土地使用权,恢复原山界。
2,乙方在定约时交押金一万元,并交砍伐山上原有的松林款五万元,共六万元人民币给甲方。一万元押金在恢复原山界时退回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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