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应该怎样对待学生报复学生应该受到什么法律处理

老师打了学生,学生报复。。。_百度知道
老师打了学生,学生报复。。。
要是老师打骂学生。学生要是事后在校外打了他。会怎样,有什么后果呢
提问者采纳
个结果。、可以向学校反映如果没有用。要是学校参与
是被退学要是警方参与
可能就严重了如果老师打骂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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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你。否则你就可以去吃几天的国家饭啦?满了劝你别打你满16了吗,没事。他骂你,你可以告他的
建议找另一种发泄方法、、比如拿一张废纸,拿一只笔、、在上面先写上仇人或者别的、、然后...就、。乱涂...可以再找别的方法、、望采纳
你别自己打。叫别人,或者,别让他认出你是谁,就没事
应该是一个严重处分吧
毕业后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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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长铺三小教师报复学生家长,学生元宵节跪在校门口求原谅(图)
高山流水OKK 发表于 &00:24:26
『标签:&->&』
&&& 游老师!你怎么有这么大的权力?游老师!你为什么这么心狠?天上月圆,人间月半;元宵佳节,万家团圆。我亲爱的听众朋友们!今天是我一生所经历最难受,最愤怒的一天!也是我40多年人生所度过最悲愤的一个元宵节。看看跪在雨水里绝望的孩子吧!天下父母们的心情会有不伤心落泪的吗?他犯了什么滔天大罪吗?元宵佳节,开学报名第一天要冒雨跪在自己学校操坪的水地里?原因只有一个:游老师剥夺了他上学的权力!无助!绝望!悲伤!孩子啊!你小小年纪做错了什么?孩子啊!你绝望饱含泪水的眼睛想告诉世人什么啊!&&& 事情的原委:孩子是湖南省绥宁县长铺乡李家团村十二组村民,8岁,就读于绥宁县长铺三小2年级5班。由于父母长年在外打工,每逢学校放月假,班主任游老师都会打电话到父母打工的工厂催家长按时来接孩子,不能迟到耽误她回家时间,而且态度恶劣,身为工厂主管的我接她电话多次挨训,我将此事反映给了三小学校校长,游教师因此受到批评而怀恨并扬言报复。此后孩子家长多次收到游教师发来的短信息,要求孩子转学,不会再收孩子上学。我们一直不以为然,以为老师不会这样。可今天家长带孩子报名,不料想游老师真的说到做到,不肯再给孩子上学机会,家长百帮哀求也无济于事。&&& 闻此荒唐怪事,我真不敢相信,我从城步赶到绥宁县城三小学校,无助的家长带着孩子在学校大门前哭泣。当时我气愤啊!就带着孩子找到游老师论理,可她坐在那里当什么事也没发生,扬言:你不服尽管去告我!最好告到纪委去!我当时也不明白,为什么要我告到纪委去?这事应该教育局管啊!无助的家长绝望之余带着孩子跪在了学校操场的雨水中……时间一秒秒过去,孩子的裤子让地上的积水浸湿,眼泪一滴滴往下掉……大半个小时过去了,游老师坐在教室盖着小被子就着烤火箱若无其事……在大家的劝说下,我们帮着拉起了孩子,劝让他们回家吧……别冻坏了孩子……这么无视道德,无视法纪的老师我们一定要帮你弄个说法……游老师:原来她的老公是绥宁县纪委的一个姓陶的领导。县官不如现管!法大不如人家老公官大啊!&&& 绥宁,神奇的绿洲!难道所有的部门都斗不过一个县纪委领导及夫人?这个元宵节是寒冷的,绵绵细雨,寒潮袭人孩子!我们无官位,无地位,我们斗不过游老师,斗不过纪委领导,可我们有还有权力陪着你流泪,陪着你伤心,十亿国民定会给你讨得一个说法!朋友们!帮帮无助的孩子!祝大家元宵节快乐!合家幸福。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
2月9日,绥宁县长铺镇第三小学回复如下: 关于长铺三小游老师报复学生家长一事事情原委说明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首先非常感谢大家对长铺三小一直以来的大力支持和密切关注,我校作为一所素质教育示范学校,不论对老师还是学生,都注重教书育人,以德为先。而且一直推崇“以德育人,以情感人”的育人理念。努力将学校打造成书香校园,和谐校园,绿色校园,平安校园。近年来,我校在上级领导的亲切关心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学校分别获得了“湖南省四星级红领巾示范学校”“湖南省文明卫生先进单位”“邵阳市示范性家长学校”“邵阳市校园文化建设先进单位”“邵阳市警民共建文明单位”“绥宁县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绥宁县教育教学质量检测质量优秀单位”等二十几项荣誉称号,组织学生参加县、市科技比赛,写字比赛,英语朗诵大赛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在2011年年终综合考评中排名全县第一。  在如此和谐上进的校园里,网上报道出现老师报复学生家长让学生元宵节跪在校门求学的事情,的确让人不可思议。闻听此事,我校行政人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对此事进行了详细调查,并要游老师写了情况说明。原来这是一起老师和家长沟通上产生的误会。照片上的学生的确是我校二年级五班的一名寄宿生。我校为了学生上下学的安全,要求班主任每次放月假前提前通知家长来校接孩子回家。特别是一二年级的学生,老师不放心让孩子独自乘车回去。就这一点,游老师是严格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只是每次打电话时,这位学生家长的电话较难接通,有时通了也无人接听,有时接通了电话,因家长工作忙也不能按时来校接孩子,使得游老师多次从上午放假时间11点45分等到下午三四点钟,老师便在电话里埋怨家长不按时接孩子,于是双方在电话里发生了意见分歧,导致双方关系僵化。家长将此事告知了校长,校长高度重视,游老师因此受到了批评。因为我校一直以来都重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重视老师与家长的关系建立,重视家长的意见反馈。本期开学时家长带了5个亲朋好友陪同孩子来校报名,并再次和游老师发生争执,双方都在气头上,说话语气都欠妥,但游老师绝对没有说让家长告到纪委去的话,其老公与这件事更没半点关系。可家长不由老师解释,就自行给孩子拍了张雨中跪地求学的照片,然后离开了学校。这样的事情如果当事人找到学校行政,问题必定会得到和谐解决。但遗憾的是,他们谁都没有向学校反映当天的情况。照片上的孩子跪在雨中求学达半个小时,不符事实。据调查了解,学校老师和学生没有谁目睹到这一幕。&&   游老师,是学校一位工作认真,关爱学生的年轻女教师,她平时一向视学生如孩子,尤其对寄宿生关爱有加。教学工作兢兢业业,一丝不苟,所教科目一直成绩优异。可以说,该老师的责任心和对孩子的关爱是令人钦佩的。但是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方法欠妥,说话语气不当,影响了自己与家长的沟通。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通过这件事,游老师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并反省了自己的不足。我们希望她能扬长避短,不断完善自我。也会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老师的思想素质。并非常欢迎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对学校进行监督,我们会在大家的关注和监督下把工作做得更好,更令家长满意,领导省心,社会放心。
  如果帖子中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应该有教育部门介入调查;如果帖子中反映的不属实,那么也更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介入,还学校和老师公正。  每一方都自说自话,每一方都无法证明自己是真实的,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和合法,于是每一方都得不到大家的信任。  涉及公众事件,第三方及时介入调查应该是一种机制。 张树森: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1205室 电话:;6(办)&&& QQ:&&&E-mail:
关爱教育:这个元宵节有点冷~~
我顶一个! 义务教育,学校及老师无权拒绝学生入学! 游老师,求求您好事做到底!这样的班主任确实缺乏爱心啊,不管您有多少难处、受了多少委屈~~
网友08:做人要讲良心,做老师要有师德
有辱老师的称号。
简直是教师队伍的垃圾
:三小的老师丢了绥宁的脸
以前在三小读书的时候就那么势利眼,枉为人师,这样的老师不弄掉,义务教育就是一纸空言
tyz:教师乎?人乎?禽兽乎?
人民教师?人民币教师!!!!!!!
评评:宣战绥宁教育
这样素质是教尿,最毒女众人,何况又是攀上当官的女人,更毒。绥宁教师队伍进城的都是关系,并且都是妇女,造成男女教师比严重失调,男学生阴阳怪气比比皆是。游性家伙敢向法律挑战,必须将其赶学校,将其后台陶混蛋下课。以免使更多的孩子受害啊。绥宁的教育完全败在官员的手中,我们呼吁向绥宁教育宣战。
网友42:不配做老师
游老师的所作所为证明:你不配做老师!作为老师应有起码的师德,应有一颗善良的心,应爱你的每一个学生。 &&&&此事难道绥宁县县委县政府也不管?那就上告到向更上一级。
长铺妹子:这样的老师不开,开谁?
看到这小孩的遭遇让我想到三十年前,我是出生在绥宁长铺镇,上的是当时的长铺镇完小,在上一年级的时候,学校有位女老师的儿子老是欺侮我,理由是我在搞卫生的时候折断了他的一根芦苇杆,见我一次打一次,当时年幼的我还不到六岁,胆小无助只好将此事告知父亲,父亲带我到学校找到那名女老师,那女老师态度恶劣,不但护短,还扬言不想读就换学校,我父亲气不过跟她吵起来,结果第二天,我和我姐(也在这所学校读二年级)同时被学校开除.父亲不想误我们学业只好调动工作,背井离乡去了外地.想不到三十年过去了,这样的事情还在上演!!绥宁,那片生我的土地,到什么时候想你的时候不再是屈辱和愤怒!
5:老师没良心
这样的人不配做老师了。。
网友56:冷静
&每逢学校放月假,班主任游老师都会打电话到父母打工的工厂催家长按时来接孩子&凭这一点,有老师应该还是负责的,家长处理问题及老师沟通可能有问题!
tcq:没师德
网友23:气愤
不能为师表,就滚出校门。你自己就没有孩子吗?这样子你会遭报应的。到时别连累了自己孩子。
网友09:这样的老师应该严惩
样素质是教尿,最毒女众人,何况又是攀上当官的女人,更毒。绥宁教师队伍进城的都是关系,并且都是妇女,造成男女教师比严重失调,男学生阴阳怪气比比皆是。游性家伙敢向法律挑战,必须将其赶学校,将其后台陶混蛋下课。以免使更多的孩子受害啊。绥宁的教育完全败在官员的手中,我们呼吁向绥宁教育宣战。
网友53:不配
这样的老师不配人们教师,不误了学生啊,心太毒了。
网友40:如此卑痞!
看看如此卑痞!唉/PeopleShow.asp?ID=1058628
天堂的眼泪:脑残
这种人配当老师?????我很忐忑啊,。。。。。这种脑残人必需要从教师队伍中清除掉。还有顺便查查她家的那个陶混蛋,一定有问题的。
网友07:无耻
评评:教尿
滚到乡下去,这种没素质,倚人势的家伙能在三小混;其凭什么本领混到三小的,肉体、美色。还是充当某县领导的情妇啊?要不,哪里如此混帐。事给做绝了,游老尿断子绝孙。
愤怒男孩:学校无权拒绝义务教育期间的学生
县教育局要管一管教师队伍中这样的XX,要他向这位家长公开赔礼道歉,要不然我们要联名去三小声讨。
网友01:诬告
家长是怎么当的,别人又不止教你一个人的仔。这样的照片我随手可以拍一大叠。
这是第1 - 20条评论,共有312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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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为贫困学生向社会求助却遭学生报复
来源:人民网  更新时间: 14:22:54
  现年18岁的任某,因对其班主任董某怀恨在心,用刀将董某年仅4岁的孩子刺成重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班主任董某为了想帮助家庭贫困的高二学生任某,就将其家庭贫困的情况告知有关老师和学生,并公布到网上,请求社会救助。但却被任某误以为自己被同学看不起,便对董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日,被告人任某来到办主任董某的宿舍,趁董某外出打水之际,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董某年仅4岁的孩子李某的头部、右胸部、左前臂部、舌尖部刺伤。
  经审查,周至县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员发现任某患精神疾病的可能性极大,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做司法精神病鉴定,后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认为任某人格有一定缺陷,有一定程度的忧郁心境,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据刑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至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在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且其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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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长在注重孩子素质教育的同时也应关注孩子的思想动态,不但要给孩子健康的体魄,更要锻炼他们适应未来社会的能力,培养他们学会学习、学会与人合作的能力,成为真诚善良、人格健全的新生一代。但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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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将召开之时,洛阳市实验中学的两位中青年教师方春明和李卫锋,无奈地写出了“国家学生教育惩戒法”法案。
  教师越来越难当,学生越来越难管,正成为当前中小学教师的普遍感慨。课堂上,教师认真授课,学生中说话的有之,塞耳机听音乐的有之,更有甚者,吃东西,进进出出,旁若无人。课堂外,给老师取外号,见了老师躲避或装着没看见。顶撞教师,故意搅乱课堂。极个别学生的报复管得严的老师,打老师甚至杀老师。
  爱学生,就要为学生的终生发展负责。对于有碍学生健康人格形成的不良习惯、错误言行、甚或有悖于社会公德乃至触及刑律的恶劣行为,学校和教师有义务更有责任对其进行适当的批评和惩戒。
  老师们为什么还不敢对“问题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呢,为什么还会感到十分为难呢?其原因并不复杂。在笔者看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教育惩戒在我国缺乏合法性。一方面导致老师无法把握标准,另一方面造成惩戒与体罚界限不清。久而久之,就形成了目前“宁放纵不惩戒”的不正常现象。
  近年来也有许多基层教育工作者、教育专家学者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开呼吁尊重老师的适度惩戒权,甚至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正常的教育,我国的教育惩戒权不能长期争论不休,也不能仅限于口头上的许可,很有必要将其法制化。只有通过立法将其合法化和规范化,才能保证其恰当适用,消除学校和教师的畏惧心理,使全社会树立对教育惩戒的正确认识,既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学生人格的健全。
  如果以国家法律和学校为主体进行了清晰界定,学生及其家长就会事先明白违反规定将受到什么样的惩戒,从而尽量避免违规违纪,教师也就可以依照规定来实施惩戒。
  远离了惩戒的教育,只能令老师仰天无奈,低头叹息了。缺失了惩戒的教育还算一个合格的教育么?当前,把惩戒纳入学校规范,甚至上升到立法层面,使惩戒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成为学校和教师的普遍呼声。
  方春明和李卫锋两位老师,结合自身班主任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对教育法规理论的深入研究,对“国家学生教育惩戒法”这个问题进行了多方位的、比较系统的研究,历经五年准备写成了“国家学生教育惩戒法”法案。从法律角度明确授予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力,如何使用惩戒、惩戒的场合、惩戒的时机,都应用法律条文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完善了学生的申诉制度,如果学生觉得教师的惩戒不当,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申诉。
  惩戒教育首先只能作为一种备用手段,在运用其他教育方式方法暂时未见效果的情况下,在某种特定场合和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不妨将惩戒拿出来偶尔一用。
  当然,这些只是方春明和李卫锋两位老师的个人研究,肯定还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之所以提出来,其目的,就是想听到大家的意见和指导,从而,促进我国的学生惩戒法立法工作的开展,沿着更为正确的路线前行。(作者:李 金)
  附:“国家学生教育惩戒法”法案(摘要)。
  “国家学生教育惩戒法”法案(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工作的公正和效率,促进学校学生教育及惩戒工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本法的惩戒一般指教育惩戒,下同。
  第二条 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一种虚假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惩戒教育是处于学校和司法之间的中间地带,当正规教育无能,法律又不好介入时,惩戒教育就要发挥作用。惩戒教育要从小抓起,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惩戒。本法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和基础教育阶段的高中。
  第三条 在学校教育中一方面对学生遵规守纪的行为予以表扬,促进良好行为发生、保持与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对学生违反规章的行为予以惩戒,杜绝不良行为产生、繁衍与恶化。二者不可偏废。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惩戒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惩戒与尊重相结合,实施惩戒还应分时间、分地点,注意场合与火候,必须避免有损学生的自尊,使之精神或身体遭受伤害。
  惩戒时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针对不同学生的性格与心理,施以不同的惩戒方式;对学生的身心既不会造成伤害,又能达到惩戒的目的。
  (三)教育性、合法性原则;
  惩戒的目的是先教育而后才是惩戒;惩戒应当符合教育学原理,坚持合法的原则,不能为惩戒而惩戒。处理学生的错误行为,惩戒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校纪和班规的制定也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不得与法律相违背。
  (四)公平性原则
  惩戒应当合情、合理、公平、准确,要避免那种主观、武断和随意实施惩戒的做法。
  (五)民主性原则
  惩戒应民主,能够公开的惩戒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力求征得广大学生的认同,获得学生群体的道德支持,这样也可以扩大惩戒的教育效果。
  学校学生惩戒管理条例,交由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使学校教育惩戒行为有法可依。制度制定过程的民主性,保障了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
  (六)灵活性原则
  惩戒是一门艺术,“惩必有法”,但“惩无定法”,要因人因事而宜,要根据对象的不同而实施不同的惩戒方式,“因性施罚”。
  第五条 惩戒的可接受性。只有当学生心悦诚服地接受惩戒,才有可能在动机层面上改正错误行为。一定的惩戒是否具有可接受性,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和现实社会角色。
  第六条 对学生进行惩戒是国家司法机关、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共同责任。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学生的惩戒工作。
  第七条 惩戒要寓戒于爱。惩戒必须传递着爱的鞭挞、爱的激励、爱的期盼。传递着爱的惩戒,也必然是温柔的惩戒,善意的惩戒,用心良苦的惩戒,学生也必然是甘认受罚,罚而后作。
  第八条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学校教育肯定必须是以赏识为主,以惩戒为辅,两者的核心及出发点都是对学生的爱护。
  第九条 讲究惩戒的艺术。惩罚应精心设计,杜绝随意性。 对待犯错误的学生,应“三思而后罚”,惩戒应该是温和的关爱、巧妙的引导。
  第十条 教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并以身作则。教师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师德,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借口惩戒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十一条 家校结合。用学校使用的惩戒理念和做法,教育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既不溺爱孩子,又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孩子。
  家长要主动配合学校做学生的教育工作,努力贯彻学校的教学与教育意图;教师则应当虚心接受家长的建议,双方共同探讨,共同努力,实现对孩子的教育。
  对个体实行惩戒,最好能事先告之家长,事中要有家长反馈,事后要有交代与总结。
  第十二条 惩戒时给学生以选择权。选择时还可以把学生的爱好加进去,甚至可以让学生自己提出惩戒方案,具体内容不再只有一条,照顾不同性格的学生,让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再被动地接受惩戒。
  第十三条 契约观引入惩戒。如果规则是学生自己或者是学生用协商或民主的方式共同制定的,并不代表教师或家长的强权,学生才能更好地去执行。
  第十四条 惩戒是教师的职责,放任学生意味着教师的失职。凡是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戒,在必须惩戒的情况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
  第十五条 教育改革的配合。‘问题学生’还在‘问题教育’上。老师教育方法不当和不多,没有对学生因材施教和实行引导,用粗暴简单的惩戒方法让学生走向对抗和自暴自弃,这些都是需要改革的地方。
  第十六条 谨慎使用惩戒。在实施惩戒教育中,我们要谨慎并恰当运用这一方法,惩戒要适时、适度和得法。惩戒还是越少越好,可不惩戒时绝不惩戒。能宽容就宽容,能轻罚就轻罚,不能滥用惩戒手段。
  第十七条 惩戒的正当程序。通过惩戒的正当程序,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权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避免惩戒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惩戒的合法性。
  第十八条 惩戒要防患于未然。惩戒是矫正错误的教育,如果在此之前,学生对事物有明确的判断,犯错的几率就会小很多,惩戒教育最有效的办法是防患于未然。
  惩戒前,应当加强对学生遵纪守法的教育,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力求避免采取惩戒教育。
  第十九条 惩戒与说服教育结合。惩戒前要进行说理,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分析错误的原因,并辅之以行为指导;惩戒后要关注学生思想的变化,了解学生的反应,有没有引起误会等。“谈心+惩戒”的方式效果最好。
  第二章 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
  第二十条 惩戒是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惩戒按错误大小可分个体性和集体性惩戒方式。个体性惩戒包括教师惩戒和家长或监护人惩戒,集体性惩戒包括班级惩戒、学校惩戒和国家惩戒。主要形式是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
  第二十一条 惩戒的对象主要适用于严重违纪、侵犯他人权利等情形上,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对于遵规守纪,但由于基础差、天赋弱等原因而造成学习成绩差,落后的学困生,不能使用惩戒方法。
  第二十二条 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对自己的过失有足够的认识,并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从而达到教育目的。教师需要让学生明白错在哪里,这样做有什么后果,以后应该怎样去避免。
  第二十三条 惩戒地点的选择。对学生施行惩戒教育时,最好不要在大庭广众之下,应放在无旁人的办公室或其它空间进行,惩戒的环境要庄严、大小要适宜、无不必要的杂音。
  第二十四条 过错行为是实施惩戒的第一证据。要区分故意过错行为和非故意过错行为。
  学生的违规行为可分为故意违规和无意违规两种。教师在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时,必须考虑其是有意还是无意。如果学生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就要施以比无意违规更为严厉的惩戒。
  第二十五条 惩戒的细则:
  (一)学年开始时,家长和学校签订一份声明,表明是否同意对学生实施惩戒;
  (二)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惩戒,实施惩戒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听取意见和答辩。
  (三)不许当着其他学生的面惩戒某个学生;
  (四)惩戒时必须有证人在场,以确保惩戒依法进行;
  (五)刚刚与受惩戒的学生发生过冲突的教师不宜实施惩戒;
  (六)惩戒必须考虑学生的性别、年纪以及身体状况;
  (七)惩戒必须在其他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八)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惩戒。
  (九)必须备有惩戒记录簿,列明惩戒的原因及处理过程,并接受监督。
  (十)不得任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惩戒持续的时间不能过长。
  不是说学生只要一犯错误,就一定要对学生实施惩戒。对不同的情况,要区别对待。要分析学生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造成的影响及其程度,再决定惩戒的方式和程度。
  第二十六条 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惩戒,是指教育机构、教师依法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它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以不再出现要戒的行为为结果;体罚是指对学生直接施以肉体痛苦,或者是用言词伤害学生自尊、侮辱学生人格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
  第二十七条 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变相体罚分为两类,即任务性和侮辱性的变相体罚。
  体罚和变相体罚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体罚是显性的,变相体罚则是隐性的;二者实施后的危害不同。体罚一般是短暂性的伤害,变相体罚造成的伤害往往是持续性、潜伏性的。
  第二十八条 衡量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是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是否确实造成了伤害,损害了学生的正当权益;二是是否确实违背了教育性的原则,实施的惩戒是否是为了有效地教育学生;三是是否缺乏合理的惩戒依据,导致惩戒有失公允。
  第二十九条 教师常用错误体罚和变相体罚方式列举:
  (一)长时间的罚站、罚跑、罚跪、面壁、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写;
  (二)直接的肉体攻击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器具抽打;
  (三)心理攻击则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
  (四)其它方式。
  第三章 惩戒权主体的界定
  第三十条 国家惩戒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学生违反现行法律,而采取的惩戒措施的总称。
  学生在社会上作为公民倘若违反现行法律了,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会运用法律这个准绳,依法严惩,并且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惩戒权是指学校为了教育或管理上的目的,对于在校学生的行为制定若干规范和准则,并对违反规范或不能达到要求的学生单方施以惩戒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
  第三十三条 教师惩戒有大惩戒与小惩戒之分。需用法规来规范的属于大惩戒,用道德来评判的是小惩戒。小惩戒的尺度不妨让学生参与制定。先有善意的约定,后有违约的惩戒。
  第三十四条 教师的惩戒权需受以下限制:
  1、 惩戒学生应具有教育性。
  2、 尊重学生人格。
  3、 惩戒合理并公正。
  4、 惩戒要符合相关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校惩戒与教师惩戒的区别。学校惩戒是指校长或教师集体行使的如记过、警告等处分,或经主管行政机关授权的停学、退学等能带来一定法律效果的惩戒;教师则是学校惩戒的一名具体执行者,教师惩戒是教师个人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惩戒,如训诫、斥责等。
  学校惩戒与教师惩戒两者惩戒的对象是统一的,即学生的违规行为,但是两者权力的主体有别,前者的权力主体是教师个人,后者的权力主体则是教师群体。教师惩戒权是教育惩戒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第三十六条 班级惩戒权是以班级制定的标准为依据,班集体可以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实施一定范围和程度的惩戒的权力;实施者全是学生,主要由班主任监督,其他教师协助班主任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家长或监护人惩戒权是家长或监护人依法享有对被监护人实施惩戒的权力。
  第四章 建立学生违规惩戒制度
  第一节 学校惩戒制度的建立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制定惩戒条例,对教师惩戒学生的内容、方式做出具体规定,惩戒条例的制定必须通过学生的参与,体现学生的意志,以此保证校规的民主性、科学性以及学生的可接受性,避免学生以惩戒过于严苛、不合理而与学校对簿公堂。校长每年至少1次提醒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注意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校规校纪,涉及学生在校生活的方方面面,应该人手一册,如有触犯,教师、学校根据自己的权限进行处理,有章可循,易于操作。如果学生违纪违规,那么学校就有权对他进行处理,而这个权力一般由直接管理学生的班主任和教师行使。以班主任为主,教师为辅。
  第四十条 设学校纪律委员会。由家长委员会、教代会、学生会共同选举代表产生。对于重大违纪,攻击性强的中学生可交由学校纪律委员会审理。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家长参加,进行矫正。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与家长签订惩戒协议,主要是考虑到家长若对哪项教育方式有异议,认为不适合自己的孩子,可以在协议上写出来,那么该教育方式便不在其孩子身上试行。对于家长同意惩戒的学生,如果其扰乱秩序,教师可进行适当惩戒,对于家长不同意惩戒的学生就不要惩戒。
  第四十二条 惩戒制度的构建采取四步走的方式:
  讨论、学习—全员参与、制定制度—家长参与、群策群力—制度张贴,公开透明。让全体教师、学生、家长参与制度的制定,民主和谐,公开透明。
  第二节 班级惩戒制度的建立
  第四十三条 班规的制定。《班规》就是师生共同制订、共同奠定,用以规范、约束和引导每一位班级成员的班级习惯、规则。《班规》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可以对学生实施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奖励与惩戒。
  第四十四条 班规的执行。班级作为学校的基层单位,是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的主阵地。由选出的班干部负责纠章以及监督学生按照班规的条款进行惩戒。
  第四十五条 班规的主要特点:
  (一)《班规》的制定程序必须合法,从起草到最后通过,要体现学生的意愿,而教师只是引导者、指导者,不能包办代替。惩戒措施的制定应该以学生为主体,老师、家长可以参与、指导。
  (二)《班规》主要靠学生自己来实施。如果有学生违反《班规》,对《班规》认可的一定范围内的惩戒,应该由学生推选出的班干部来操作执行,由老师予以适当的监督。
  (三)《班规》首先要体现人性化,其次要科学要具有可操作性,让学生感到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最后要多一点激励机制,让他有上进的目标。
  (四)《班规》的具体内容每学期都要根据班级的实际和学校的要求,及时地作出适当的调整,使《班规》跟上学生、班级的变化和学校的中心工作。
  (五)《班规》还应该同时约束教师。应体现出师生之间的互相制约,制定对教师进行监督的条例。对教师违规的惩戒,由班长执行,全班同学监督,这样可以避免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发生。
  (六)依据学生违规的轻重和自身特点,让学生选择惩戒方式,惩戒条目不再只有生硬的一条,而是有相对并列的若干条构成,尊重学生的个性选择和人格尊严。
  第三节 家庭惩戒制度的建立
  第四十六条 家规的制定。参考学校和班级惩戒学生的规定,结合家庭和孩子的特点,与孩子民主协商,制定出易于操作的家规三五条,在家庭里张贴起来。
  第四十七条 家规的执行。
  (一)家庭对孩子世界观的形成和发展至关重要。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作为家长,理应成为孩子遵纪守法的榜样。
  (二)父母面对孩子的过错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既要有爱心,又要有耐心,尊重孩子,理解孩子,充分赢得孩子的信任,与孩子之间形成良好的朋友关系。
  (三)要让孩子认识到所犯错误的危害和原因,给孩子申辩和阐明自己观念的机会。孩子一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便会顺从和接受父母的批评和帮助,也能体会到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
  批评和惩戒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不能作为家庭教育方法的“家常便饭”,家长要切记它有很多副作用,要与表扬和奖励手段结合使用。
  (四)学校、教师的教育惩戒办法对家长教育孩子有巨大的借鉴作用。将教育惩戒理论和做法给家长灌输,教育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既不能过度溺爱孩子,更不能粗暴地体罚变相体罚孩子,对孩子的错误进行适当的家庭惩戒。
  第四十八条 家庭惩戒的程序:惩戒之前,讲清理由和道理;惩罚之中,掌握尺度;惩戒之后,对孩子进行相应心理安抚,让学生对惩戒心服口服。
  第四十九条 家庭惩戒的要点:惩戒孩子的前提是肯定孩子;犯错后立即惩戒;平日要把您对孩子的要求讲清楚;惩戒之前可以先对孩子进行警告;要向孩子说明惩戒的原因;惩戒前后要一致,要说到做到;惩戒不要“翻旧账”;惩戒要对事不对人;惩戒时要尊重孩子的权利;让孩子自己找出犯错误的原因;让孩子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五章 惩戒的种类和适用(略)
  第六章 惩戒的正当程序
  第六十五条 正当程序有程序的与实质的两个方面。程序性正当程序主要包括送达书面通知,说明提出的具体指控,及时送达通知并给予足够的时间以准备辩护,举行公正的听证等。实质性正当程序主要包括,适用的规则不得不当的模糊,不得依据非书面的规则进行惩戒,决定应有由实质性论据得出的结论予以支持等。
  第六十六条 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合理程序:
  学生犯规——教师与学生单独沟通——教师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认错——教师与家长及时进行联系——教师进行更为深度的惩戒——心理疏导——后续观察。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时的程序:
  1、 学生管理部门对违纪事实、情节、证据的调查认定程序,
  2、 专门委员会的听证并作出处分建议的程序,
  3、 学生辩解和申诉的程序,
  4、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作出决定的程序,
  5、 处分决定送达和执行的程序。
  第六十八条 惩戒的正当程序有一个由基层到中层再到高层的顺序:班主任是犯错学生的第一教育人,也是最关键的一人,凡是通过班主任工作能够解决的,基本上就到此为止了。如果还不行,就需要借助外力:家长。仍然不行,就到年级组,政教处,直至处分。
  第七章 学校和教师惩戒权的监督
  第一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九条 学生如在学校犯了错误需要处分,首先要以学生和家长都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然后要给学生和家长申辩的机会。根据具体情况,如犯的错误不涉及学生隐私,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需要被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听证会由学生、教师、家长、同学参加,一起来决定处分。
  第七十条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陈述本人事件的情况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尊重听证主持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七十一条 行政诉讼程序就是在学校、教师惩戒学生的过程中,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是司法途径解决学生惩戒争议的法律程序。
  第七十二条 当惩戒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以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基本权利为准。一般而言,开除、退学、毕业证之颁发,明显涉及学生受教育权,应纳入受案范围;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惩戒,并未侵犯学生基本权利,应当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第三节 不服惩戒的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学校或者上级主管行政机关必须进行复议。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章 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七十四条 撤销处分程序:自己写申请——班主任和班干部写意见——年级组长意见——教导处备案——学校纪律委员会讨论通过——公示——从档案中撤销。
  第七十五条 违纪学生自受到惩戒之日起,六个月后学生本人可向班主任提出撤销惩戒书面申请。班主任征求班科任教师、学生意见后,认为可以撤消处分的,经班主任、全体任科老师和班委会成员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纪律委员会审核同意,撤消惩戒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生受处分一般时限为六个月至一年,期满若仍无进步表现,可延至毕业前夕,若还无悔改之意,则处分不予解除。学生在毕业时仍未能撤销处分的,违纪处分决定和相关违纪材料一并汇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为不合格,不予毕业。
  第九章 法律责任(略)
  第十章 附则
  本法从公布之日半年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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