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例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有哪些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凤翔县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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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上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化解,按照《信访条例》《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县信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的办理和有关程序及相关文书格式通知如下:
一、信访事项受理
1、各镇、各社区、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2、各镇、各社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
3、各镇、各社区、各部门要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逐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有权处理机关对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或信访工作机构及上级行政机关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必须在自收到信访事项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受理的要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附1),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要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附2),并指明受理单位,同时要抄送交办、转送机关。
4、对信访人匿名或姓名、住址、单位不详的,不予告知,但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并将调查结果报交办、转送机关。
5、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载、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6、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7、信访人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
8、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信访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附3)。
二、信访事项调查处理
1、有权处理的各镇、各社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做好《信访事项谈话笔录》(附12),调查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对没有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信访事项,既要充分考虑历史背景,又要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处理意见要及时落实,程序规范,期限明确,做好回访。
2、有权处理机关要在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之日起,60日内办结。确需延期的要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并向信访人书面出具《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单》(附4)。上级机关或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
3、在调查处理后要向信访人书面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附5)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附11)并进行回访,向信访人讲清基本事实、政策依据、处理意见后,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同时,要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要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并在送达时注意收集影像资料。
三、信访事项的复查
1、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2、复查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将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或信访人的申请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复查机关。
3、复查机关自收到规定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受理的要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书》(附6),不予受理的,要出具《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写明不予受理或者不再受理的原因及诉求途径。
4、复查机关复查信访事项,应当安排两名以上告知人员与信访人见面,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5、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提出复查意见,经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审核同意,出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附7)书面答复信访人,并报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要向复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请求。
四、信访事项的复核
1、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2、复核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将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或信访人的申请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复核机关。
3、复核机关自收到规定的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受理的要出具《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附8),不予受理的,要出具《信访事项复核不予受理告知单》,写明不予受理或者不再受理的原因及诉求途径。
4、复核机关复核信访事项,应当安排两名以上告知人员与信访人见面,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或社会参与会商等办法进行复核。
5、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提出复核意见,出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附9)书面答复信访人。
6、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五、信访事项的报告
1、各镇、各社区、各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要形成书面《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附10)报交办、转送机关并抄送县信访局。
2、信访事项调查报告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要做到事实全面完整,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处理意见恰当,落实情况清楚,有关附件材料充足。&&&
3、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机关认真审查报告,凡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意见或退回办理单位重新调查处理。
4、各镇、各社区、各部门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整理规范,及时报县信访局备案。县信访局要及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六、督查督办&&& 1、县政府办、县信联办对负责全县信访事项全程督查督办。对不按要求登记、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我县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2、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按期将书面报告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信访人可以持信访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有关信访事项的受理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信访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接待场所查询其诉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有关行政机关必须提供方便。
附件:1、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2、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    3、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    4、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
&&&   5、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   6、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
&&&   7、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   8、信访事项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
&&    9、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    10、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   11、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   12、信访事项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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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凤翔县信访局&&版权所有 陕ICP备号
单位地址:凤翔县北大街 电话:
&&&&&&&& 技术支持:宝鸡深蓝娇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
&&& 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逐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
&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
&&& 第六条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第七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 第八条 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
&&& 第九条 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
&&& 第十一条 有权处理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如需延期办理,应当出具延期告知书。来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来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逐级走访。
&&&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要依据《信访条例》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 国家信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共17条,自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即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向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强调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视情通报和启动责任追究;明确相关配套要求,包括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制定配套措施、明确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等。
&&& 《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 《办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 不受理越级上访,并非限制公民信访权利
&&& 国家信访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就此表示,出台这个《办法》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 6种情况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
&&& 分级受理来访事项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等,《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 《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信访情况。张恩玺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关行政机关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没人问。我们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去找哪个途径。
&&&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张恩玺说,这并不是说,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以后就不再受理群众的初次来访事项了。比如,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跨行业且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仍要受理。
&&& 受理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将被严格处理
&&& 压实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是《办法》的又一重点内容。《办法》规定,有权处理机关从来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来访群众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签收手续,让来访群众当&监督员&和&裁判员&。同时,来访人还可以按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处理进行满意度评价,对有权处理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 同时,《办法》强调,县级以上相关信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督察督办的责任,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访的,要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 &对于在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中出现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据张恩玺介绍,国家信访局正在制定考核评价省级信访工作的办法,进一步压实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责任。
&&& 实行逐级走访,有助于减少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 &实行逐级上访,而不受理越级上访,旨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这不是限制公民信访权利,而是要更好地实现公民信访权利。&张恩玺表示,《办法》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指明了一条步骤清晰、要求明确的路径,引导群众变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就地反映问题,有助于减少群众的信访成本,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效能,构建规范、有序的信访秩序,为实现公民信访权利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 实行逐级走访,让基层解决本地的信访问题,会不会削弱解决问题的力度?对此,国家信访局表示,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把大量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当地,这充分证明绝大多数信访问题发生在基层,基层有责任、也有能力解决。
&&& &实行逐级走访,并不意味着只让基层解决本地的问题。&张恩玺表示,《信访条例》和《办法》明确规定,来访人既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来访事项,群众在两个行政层级内具有选择权。来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核。如果处理意见确有不当,上级机关也会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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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市信[2014]5号《关于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和系统操作程序的通知》
嘉兴市信访局文件嘉市信[2014]5号关于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和系统操作程序的通知&各县(市、区)信访局,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和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操作程序,统一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标准,实现来信、来访、网上信访事项(含省长信箱,下同)的统一登记(录入)内容、统一分类处理、统一办理程序、统一送达反馈和归档的“四统一”要求,减少信访事项办理差错率,提高信访事项按期处理率和群众满意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和省信访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信访事项系统操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浙信[2014]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及相关文书格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信[201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和系统操作程序通知如下:一、登记(录入)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后3日内登记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系统登记要求规范完整。来信启封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当日收信专用章,印迹要端正、清晰。要准确领会来信的意愿,并及时在系统登录原信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地址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联名名单及人数、发信日期(写信人邮寄日,以邮戳为准)、主要内容等,确保基本情况完整、准确。来访事项接谈时,接待人员应当挂牌,做到热情、文明。对需多个部门和单位联合接谈,或当天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未开通系统的部门(单位),要配备专门的群众信访事项登记本,记录每件群众信访事项。对登记的依法应当由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转送或交办给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系统登录程序:录入信访人姓名后,即可选择“判重”。经“判重”属初次信访的,录入必录内容和其他信息,办理方式属“转送”和“交办”的,选择承办单位后,点击办理并保存;办理方式属“自办”或“存”的,直接予以保存。信访人住址和问题属地不一致的,应加登问题属地。经“判重”属重复信访的,首先要判断属于“相同信访人”还是“相同信访事项”。选择“相同信访人”的,经校核信访人地址后,再录入和选择其他相应栏目内容;选择“相同信访事项”的,经校核必录栏目等信息均一致的,直接选择办理方式和承办单位,点击“办理”并保存;如果选择后主要信息不一致时,则须点击“取消”再按初次信访登录。经“判重”属相关信访事项的,选择“相关信访事项”,再按初次信访登录,选择办理方式和承办单位,点击“办理”并保存。有关要求:来信详细登记页面红色框为必登项目,有联系电话的也须录入,其余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全部、详细录入。来访事项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当录入;群体访(联名信),人数与随访人(5位以上联名人代表)姓名必录。来访人采用身份证登记的,应采用身份证识别仪扫描录入。投诉请求类信访件,概况录入必须包含时间、地点、主要诉求及事件经过等内容。目的分类选择“求决”时,系统办理时限自动设置90天;选择“揭发控告”类时,要求填写被反映人的相关信息,通过放大镜查询时,一般仅限经办人员。信访原件材料扫描录入登记页面的“附件”栏中,“附件”栏变红为扫描成功。来信登记(录入)时有“匿名”标志,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便统计匿名信,来访没有此标志。登记页面“附件”栏扫描录入要求:“附件”可以扫描录入或新建带入5个文件,每个不大于2M,“附件”中主要放置两类材料:一是信访人的诉求材料,二是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材料,主要有领导批示、协调处理意见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附件”录入保存后,“附件”按钮变红色。除来访登记外,来信和网上信访件处理方式中均有“存”的选项。对已规范办结,再次信访无新内容的信访事项,可做“存”处理;对办理不规范或登记判重且有新增内容,但已自办过的信访事项,可通过告知方式在登记页面将新的答复意见录入系统,并告知信访人。二、受理上级机关转送(系统接收位置:待办直转来信件、待办直转来访件、待办直转网上件)、交办(系统接收位置:总收文待办工作)的信访事项和本机关自行收到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以及原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不符合规范性要求或未得到有效执行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给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也无联系电话的除外);信访事项在15日内办结的,可不出具受理告知单。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后,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转送、交办件,应当在3日内将相关材料退回转送、交办机关。系统办理程序:(登记页面)点击“办理方式”→选择“受理告知”方式→点击“办理”→进入拟稿界面→原件扫描录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及其送达回证原件(盖有单位信访专用章)→点击“保存”。有关要求:受理告知书一般由事权单位出具。同一基层单位(含信访部门)对通过信、访、网等不同渠道转送或交办的反映同一问题的信访事项,原则上由首次收到的内设机构完成受理和办理;各渠道按要求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办信、接访、网上信访等可相互适用。三、不予、不再受理不予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给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机构提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反映的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向人大、法院、检察院或者其他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不再受理:对信访人不服复核意见,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自收到答复(含复查)意见书之日起,未在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日前已经办结,按当时政策已处理到位,信访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但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给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并说明不再受理的依据和理由。系统办理程序:不予(再)受理:点击“办理方式”→选择“告知”方式(不予受理告知或不再受理告知)→点击“办理”→进入拟文界面→扫描录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或《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原件及其送达回证原件(盖有单位信访专用章或签名)→点击“保存”。点击“办理方式”→选择“自办”方式→点击“办理”→点击“答复意见书”→扫描录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或《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原件及其送达回证原件(盖有单位信访专用章或签名)→点击“保存退出”→“保存”→“退出”→“保存”(登记页面“办理情况”栏变黑,“信访事项状态”显示为“不予(再)受理”)。有关要求:不予(再)受理的,原则上只告知一次,一般由属地信访部门或事权单位告知;其余来信和网上信访件一般登记存档;来访仅接待登记,不受理(转送、交办)。不予(再)受理,以出具不予(再)受理告单并生成系统文号为准(网上信访除外),此状态的信访件,均不能再次自办。四、办理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或者调查核实,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予以支持、解释和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给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由办理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并负责将处理意见落实到位。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期办理的,应当给信访人出具告知文书,说明延期理由。求决(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应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依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规定,明确告知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渠道,信访人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原件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写明单位名称)复查。同时还必须告知信访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就此事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今后不再受理。意见建议类、揭发控告类、申诉类和其他类信访事项,原则上无需告知信访人进入复查程序,可视情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系统办理程序:延期告知:(登记页面)点击“办理方式”→选择“延期告知”→点击“办理”→进入拟文界面→原件扫描录入《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单》及送达凭证原件→点击“保存”。自办:相关信访文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做出并实际送达后,将信访文书和送达回证在15日内扫描录入相应栏目(自办处理页面);如未能及时送达,可补录到登记页面的“附件”栏。(登记页面)登记→受理→选择“办理方式”→自办→办理→自办处理单→完整填写自办页面→点击“答复意见书”→扫描录入处理(答复)意见书原件和送达回证(凭证)原件→点击“保存退出”→“保存”→“退出”→“保存”(登记页面“办理情况”栏变黑。如为交办件,请在此页面继续流程:点击“汇报”栏→进入“办文流程”(扫描录入必要附件)。转送:直接转送:办理方式→选择“转送”→选择“直接转送”→点击“办理”。发函转送:办理方式→选择“转送方式”→点击“保存”→点击“办理”→选择相应的文书格式→(办文页面)《信访事项转办单(盖章)》,扫描录入“附件”。交办:办理方式→交办→选择“交办方式”→点击“办理”→进入办文流程(拟写正文、扫描录入《信访事项交办函》)→保存。有关要求:选择自办,必须出具实体性处理意见,只能选择1次。如处理(答复)意见书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应出具《延期办理告知单》,并将原件和送达凭证扫描录入系统。处理(答复)意见书送达并在系统中扫描录入、填写“送达时间”,保存后完成自办,此时登记页面的“办理情况”由灰色变黑。重复信访件原则上在首次登录的信访件内作自办。转送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件,须按要求录入转送告知单、纪检监察机关接收凭证。五、送达与反馈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网络送达等。送达内容:告知文件(含受理告知单、不予和不再受理告知单、补充的答复意见书)、答复(处理)意见书、查询码告知单(详见《满意度评价》)、延期办理告知单等。有关要求:答复(含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原则上要求直接送达信访人,并由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信访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网上信访事项直接通过网络送达。信访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凭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书面答复意见留在信访人的住所。住所不清的,可以留置在当地基层组织或单位。如信访人不在辖区范围内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通过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并内附送达回证,请信访人填好后寄回。如信访人没有回寄的,办理单位应扫描录入挂号信凭证原件(加盖单位信访专用章)。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应当在书面答复意见送达信访人后,及时将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连同有关材料报交办机关。信访事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交办机关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查重报或补查补报。反馈内容:处理单位对同级或上级单位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反馈同级或上级单位。转送的信访事项作自办反馈,交办的信访事项作交办反馈。系统操作程序:自办反馈:“自办处理”页面→点击“汇报”栏→扫描录入后点击“保存”。统一录入的内容:信访事项答复(含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或信访人签字的承诺息访协议、送达回证。交办反馈:系统主页“工作台”→点击“汇报审核管理”→新建“汇报审核登记”页面→手动关联纸质公文→点击“保存”→完整录入“汇报审核单”→点击“办文”→进入办文流程→点击“保存”。统一录入的内容:上(本)级《信访事项交办函》,所有自办录入内容,信访事项处理(办结)情况报告,重要信访事项审结单,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审核报告,约谈记录及其他凭证。相关要求:交办件(要信)反馈须关联上级交办函,信访件原件材料在登记主页面“附件”扫描录入。所有自办与交办件,均须将“自办处理单”页面填完整(办理意见、处理意见、信访人意见三个栏目粗体,以及答复意见书送达时间),调查核实情况录入办理意见一栏;信访人满意度按送达回证上的情况如实填写,送达以实际送达日期为准。发函交办信访件,如已自办过、无法再自办的,通过“审核汇报”或拟稿夹关联该信访件相关公文进行后汇报。发函交办信访件要求反馈录入的均为原件,即盖有单位公章(单位信访事项专用章)的信访事项答复(含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有经办人签字的约谈记录,有信访人签字的送达回证等。网民留言的答复(含处理)意见书在自办处理页面扫描录入文书的同时,须在登记页面将电子版放入“附件”栏。未开通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机关,凡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必须将信访事项受理或不予(再)受理告知单、延期办理告知单、处理(答复)意见书、送达回证或挂号信回执、办结报告等各个环节的文书材料报送交办单位,由交办单位代为扫描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六、满意度评价日,国家信访局下发了《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信发[2013]7号文件,自日起,凡国家信访局初次登记受理的非涉密署名求决类来信、来访和网上投诉事项,依托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行群众满意度评价。国家信访局通过12303短信平台向纳入评价范围且提供手机号码的信访人自动发送查询码;对纳入评价范围而信访人未留手机号码的来信、来访事项,在信息系统登记办理后生成《查询码告知单》随信访事项逐级转交下级信访部门,如系统提示“需要打印查询码给信访人”(系统《满意度评价情况(1)》栏显示为黑色)的,由信访部门或承办单位按规定打印查询码给信访人。查询码只能打印一次,一次打印两份(信访人一份、承办单位一份)。向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提交投诉事项符合评价范围的信访人,凭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直接在外网网站“网上投诉”窗口查询投诉事项办理流程、处理结果并直接作出满意度评价。在外网网站公开显示信访事项办理流程:信访事项登记日期、信访部门分级转交日期(县级信访部门4日内完成向责任单位的转交工作),责任单位出具的受理告知单及日期、不予(再)受理告知单及日期、延长办理期限告知单及日期,办理结果(责任单位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及日期等),让信访人查询,并让信访人作出满意度评价。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认真落实满意度评价工作各项要求,严格按程序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切实提高一次性办结率、化解率,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让群众满意。七、网上信访办理1、“国家投诉办网上信访”投诉件办理。国家投诉办交办、转送发函的投诉件由市信访局督查处按督查件要求发函交办。国家投诉办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直接转送至我市的网上信访件,由市信访局网上信访办公室直接转送至相关责任地区(部门、单位),承办单位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在系统内出具受理告知单,并以“自办”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和“答复意见书”录入系统中。未开通系统的部门(单位),由网上信访办公室纸质转送发函办理,承办单位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包括受理告知单和答复意见书)反馈网上信访办公室(含电子稿),由网上信访办公室扫描录入系统。国家信访局信息中心自动将“答复意见书”在互联网上反馈给投诉人。2、“省重要网站网民留言”办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交办给我市的《网民留言回复办理交办单》,经市有关领导批示后,由网上信访办公室转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对网民留言所涉及的具体事项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置。回复办理情况及回复意见(网民留言答复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信访局,经市有关领导审核并签发后报省,同时由网上信访办公室在系统内汇报,并将电子版放入“附件”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回复办理情况及回复意见,市级部门(单位)由办公室主任审核,主要领导签发;县(市、区)由“两办”主任审核,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3、“省长信箱”投诉件办理。由网上信访办公室将省政府办公厅通过《浙江省政府统一互动平台》转送至省信访局再转市政府的“省长信箱”投诉件下载,以《省长信箱电子邮件交办单》的形式,转送至相关部门(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办结后,代拟“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书”电子稿通过《中国嘉兴网民留言》QQ群(群号)反馈网上信访办公室,由网上信访办公室在《浙江省政府统一互动平台》答复投诉人。一般事项应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进行办理。已开通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单位须通过“自办”的方式,将“答复意见书”扫描录入信访信息系统。4、“市重要网站网民留言”办理。由网上信访办公室对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通过《中国嘉兴网民留言操作系统》转送至市信访局的网民留言进行分类,提出办理意见后,转送至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对网民留言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置。按照《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要网站网民留言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委办传[2011]87号)要求,办理好的留言回复必须由县(市、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录入系统,再市信访局初审后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级部门(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工作。同一留言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协办单位在系统内接收并按规定办理后,及时将办理意见在系统上反馈,由主办单位综合后回复。5、“嘉兴市网上信访”投诉件办理。由网上信访办公室通过《嘉兴市网上信访受理中心》操作系统,直接交办至相关地区(部门、单位),承办单位在系统内接收、办理,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回复投诉人(系统自动生成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样式,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同一信访事项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协办单位在系统内接收并按规定办理后,及时将办理意见在系统上反馈,由主办单位综合后回复投诉人。6、“市信访局实名邮箱”投诉件办理。由网上信访办公室以《市信访局〈实名邮箱〉邮件交办单》的形式,转送至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办结后,代拟“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书”电子稿通过《中国嘉兴网民留言》QQ群反馈网上信访办公室,由网上信访办公室答复投诉人。一般事项应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进行办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信访局浙信[2013]7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及相关文书格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嘉市信[2013]15号文件转发市级机关部门、单位)、浙信[2014]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信访事项系统操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嘉市信[2014]2号文件转发市级机关部门、单位)执行。附:常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格式文书参考文本&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日&
嘉兴市信访局办公室
&附件1:嘉兴市X&X&X(单位)&*信(访)告〔201*〕*号(告知单文号)&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信访人名称):你(们)于****年*月*日来信(来访)反映的***的信访事项,本单位已经登记,并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交办(转送)至***(单位名称),请直接与其联系。***(单位)将在收到该信访件之日起15日内告知你(们)是否受理;若受理,将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延长30日),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请你(们)不要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信访;若在此期间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将不予受理。特此告知。&(盖单位信访专用章)20XX年X月X日&&&(本告知单一式二份,本单位留存一份,信访人一份) 附件2:嘉兴市X&X&X(单位)&*信(访)告〔201*〕*号(告知单文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人名称):你(们)于****年*月*日,向***信访反映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单位予以受理,即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的延长30日)本单位会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办理期限内,请您(们)不要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信访;若在此期间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将不予受理。特此告知。经办人:&&&&&&&&联系电话:&(盖单位信访专用章)20XX年X月X日&&抄送:***(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单位、同级信访工作机构)&附件3:嘉兴市X&X&X(单位)&*信(访)告字〔201*&〕*号(告知单文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信访人名称):你(们)于****年*月*日,向****(单位或人员名称)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下列第(&&&)情形,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1、属依法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2、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3、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请依法通过***向***(机关或单位名称,注明联系电话或具体地址)提出,本单位不予受理。特此告知。(盖单位信访专用章)20XX年X月X日&抄送:***(需告知机关或单位、同级信访工作机构)&附件4:嘉兴市X&X&X(单位)*信(访)告〔201*〕*号(告知单文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信访人名称):你(们)于****年*月*日,向***(单位或人员名称)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下列第(&&&)种情形,本单位不再受理。1、已经***(处理机关名称)处理并出具处理(复查)意见书。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如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信访复查(复核)申请。2、***(机关或单位名称)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单位不再受理。3、已经***(复核机关名称)复核,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属依法终结信访事项,且未就该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特此告知。&(盖单位信访专用章)20XX年X月X日抄送:***(交办机关或单位、需告知机关或单位、同级信访工作机构)附件5:嘉兴市X&X&X(单位)*信(访)转办〔201*〕&&&号(转办函文号)&关于转办***信访事项的函***(主送机关或单位名称):&&现将***(地方或单位名称)***(信访人名称)来信(来访)反映的***信访事项转送给你们,请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按下列要求办理:1、请自收到该信访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2、若受理,请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信访人;若不受理,必须依法详尽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向信访人书面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告知救济渠道。3、请将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单、处理(答复)意见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信访人,并填写信访事项处理反馈单,按规定将上述文书材料(以自办形式)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4、如属于复查复核范围的,请引导信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5、请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附:《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宜进入复查复核程序的八种情形经办人:***处(科)***;联系电话:&(盖***单位公章)20XX年X月X日&抄送:***(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单位)附件6:嘉兴市X&X&X(单位)*信要〔201*&〕*号(交办函文号)&关于交办***信访事项的函&***(主送机关或单位名称):(接国家信访局信(访)浙字[****]*号函),你县(市、区)***(等*人联名)致信***,反映***,来函要求调查处理。为此,***于*月*日批示:“***。”现将来函和***批示件及有关材料(扫描件)转去,请调查处理,处理结果60天内答复信访人并函告我局,以便反馈和上报。经办人:&***处(科)***;联系电话:附:《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宜进入复查复核程序的八种情形&(盖单位公章)20XX年X月X日&&抄送:***(上一级主管单位、被交办单位的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不宜进入复查复核程序的八种情形&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八种情形不宜进入复查复核渠道:1、不符合《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条规定的;2、属于依法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的;3、属于依法应当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的;4、属于对依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的鉴定、认定、检测、检验、检疫等结论的投诉请求的;5、要求审查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6、信访事项正在处理或者已经终结的;7、申请的内容超过原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的请求范围的;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注:此页印在前一页的背面)附件7:嘉兴市X&X&X(单位)&*信督[201*]&*号(文号)&信访事项督办函&***(承办单位名称):我局于***交办你单位办理的关于***的信访事项(交办或转送文号),你单位已于****年*月*日进行了反馈,我局审核后认为该信访事项尚未办结,需续报(重报或补报)后续办理情况,请每月将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上报我局,直至办结。经办人:&&&&&&&&&联系电话:&(盖单位公章)20XX年X月X日&&&&抄送:***(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单位、同级信访工作机构)附件8:嘉兴市X&X&X(单位)&*信督[201*]*号(文号)&信访事项督办函&***(承办单位名称):我局于****年*月*日交办你单位办理的关于***的信访事项(交办或转送文号),截止****年*月*日已超出办结期限,请尽快调查处理,并将办结报告、信访人处理(答复)意见书等材料在****年*月*日前书面(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或提供电子稿)报送我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盖单位公章)20XX年X月X日&&抄送:***(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单位、同级信访工作机构)附件9:嘉兴市X&X&X(单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复字[201*&]*号(文号)***(信访人名称):你(们)于****年*月*日,向***(单位名称)反映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主要诉求(注明初信或初访时间)(略)二、调查核实情况。三、处理依据及其他有关规定。四、处理意见。如对本机关(或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处理意见书原件向***或***(可以申请复查的单位名称)申请复查。逾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不再受理。附:信访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或具体地址、及身份证号等内容)经办人:&&&&&&&&联系电话:(盖单位公章)20XX年X月X日&抄送:***(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单位、交办机关或单位、同级信访工作机构)&附件10:嘉兴市X&X&X(单位)&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答字&[201*]*号(文号)***(信访人名称):你(们)于****年*月*日向***(单位名称)反映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一、主要诉求(注明初信或初访时间)(略)二、调查核实情况。(略)三、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略)附:信访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或具体地址、及身份证号等内容)&经办人:&&&&&&&&&&&&联系电话:&&(盖单位公章)20XX年X月X日&抄送:***(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单位、交办机关或单位、同级信访工作机构)附件11: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送达回证***(信访人名称):你于****年*月*日,向***提出的信访事项已办结。请你收阅后填写好签收单,并反馈意见。谢谢你的合作。
送达文书名称
姓名:&&&&&&地址:&&&&&&身份证号:
1、直接送达(&&)&&&&&&&&2、邮寄(&&)
3、公&&&&告(&&)&&&&&&&&4、留置(&&)
1、满&&意(&)&&&&&2、基本满意(&)
3、不满意(&)&&&&&4、表示理解(&)
1、满&&意(&)&&&&&2、基本满意(&)
3、不满意(&)&&&&&4、表示理解(&)
签收人签名
1、本人(&&&)
2、家属(&&&)
3、其他(&&&)
基层组织或
单位代表签名
信访人意见
(盖单位公章)注:1、送达人至少2名以上;2、请信访人填写好送达回证,若信访人不愿或不会填写,须由工作人员签字,并在备注栏作情况说明。3、邮寄送达的,附挂号信寄达凭证;4、送达回证或挂号信寄达凭证要求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存档备查。附件12:嘉兴市X&X&X(单位)*信报〔201*〕*号(承办单位办结报告文号)&关于***信访事项办理(结)情况的报告&***(交办单位名称):贵单位于****年*月*日交办的***(信访人名称)关于***的信访件(交办文号)已收悉。(有领导批示的可插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二、调查及处理情况(1、事实认定情况;2、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及依据;3、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4、送达前的信访人意见。)附件:1、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凭证2、约谈记录&3、重要信访事项审结单等&&&&&&&&&&&&&&&&&&&&&&&&&&调查人员签名:******(盖单位公章)20XX年X月X日&&抄送:***(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单位、同级信访工作机构)经办人:&&&&&&&联系电话:&&&&&&&&&&&&&签发:附件13:省重要网站网民留言“办结报告”及“答复意见书”(格式)(×××单位)
&关于报送“×××”重要网站网民留言办理情况的函&市信访局:×月×日,省委办网[20××]×号《关于交办“×××”重要网站网民留言的函》收悉,该网民主要反映×××问题。接函后,我(单位)立即对网民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和答复意见书上报(函告)你局。一、调查情况二、处理意见&附:关于“×××”网民留言答复意见书&(盖单位公章)20XX年X月X日
&(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市级部门(单位)由办公室主任审核,主要领导签发;县级由“两办”主任审核,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经办人(电话):&&&&&&&&&&&&审核人:&&&&&&签发人:(×××单位)
&关于“×××”网民留言答复意见书&×××(或“尊敬的网友”):你好!你在互联网上给省委书记留言,反映的×××问题收悉,经×××单位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一、调查情况二、处理意见&(盖单位公章)20XX年X月X日&&&&&&&&&&&&(×××单位)
&关于报送“×××”重要网站网民留言办理情况的函&市信访局:×月×日,省府办网[20××]×号《关于交办“×××”重要网站网民留言的函》收悉,该网民主要反映×××问题。接函后,我(单位)立即对网民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地调查、研究。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和答复意见书上报(函告)你局。一、调查情况二、处理意见附:关于“×××”网民留言答复意见书(代拟稿)&(盖单位公章)20XX年X月X日&&&(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市级部门(单位)由办公室主任审核,主要领导签发;县级由“两办”主任审核,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经办人(电话):
&&&&&&&&&&&&审核人:&&&&&&签发人:(×××单位)
&关于“×××”网民留言答复意见书(代拟稿)&×××(或“尊敬的网友”):你好!你在互联网上给省长留言,反映的×××问题收悉,根据省长要求经转×××单位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一、调查情况二、处理意见&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一处20XX年X月X日&&&&&&&&&&&附件14:省长信箱“答复意见书”(格式)&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XXX(或“尊敬的网友”):你好!你在X月X日向省长信箱投诉(或反映)的XX问题收悉,经XXX单位调查,现答复如下:一、调查情况二、处理意见&(单位)20XX年X月X日&&&&&&&&&&&&附件15:市重要网站网民留言回复格式&嘉兴市网民留言办理回复一般格式&尊敬的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经xx县(市、区)xx部门(单位)或嘉兴市xx部门(单位)调查了解(研究),现答复如下: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回复内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综合一处20XX年X月X日&注:给市委书记的留言回复落款为“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综合一处”,给市长的留言回复落款为“嘉兴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给县(市、区)的留言回复落款为其下属的某个部门(单位)、乡镇,给市级机关部门(单位)的留言回复落款为该部门(单位)。&&&&&&附件16:市信访局实名邮箱“答复意见书”(格式)&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XXX(或“尊敬的网友”):你好!你在X月X日向市信访局邮箱投诉(或反映)的XX问题收悉,经XXX单位调查,现答复如下:一、调查情况二、处理意见&(单位)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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