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生活补助与补贴的区别是对没有收入的死者配偶的生活补贴,是固定生活收入.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_中共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_甘肃老干部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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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各地、州、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处(局),各地、州、市财政处(局)、民政处(局),省直各部门: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曾作过一些规定,我省也研究制定了一些具体贯彻意见和办法。但由于这方面政策规定比较多,执行中有些混乱。为此,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丧事费。老干部逝世后,由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费五百元。主要用于遗体处理、死者服装、骨灰盒、照像、追悼会堂租金、招待费用等。节余的由遗属领取,超支自付。经组织同意前来参加丧事的外地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报销其往返路费和住宿费(直系亲属在外省的按所在省的规定办理);没有固定收入的,可由死者单位酌情补助伙食费和路费。非直系亲属或生前友好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二、抚恤费。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的老干部逝世后,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1986)优),由遗属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事业单位的老干部逝世后,按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86]财文字第276号),由遗属在死者单位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国营企业的老干部逝世后,一次抚恤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1985]247号)规定执行。国家派往集体企业单位的老干部遗属的抚恤费也按此规定办理。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老干部逝世后,按下列标准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一次发给死者生前三个月的工资额作为临时性的遗属生活补助。
(二)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逝世后,对其生前供养的无固定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满十八岁的子女、弟妹,或者满十八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弟妹,由死者生前单位每月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
配偶和父母。居住生活在十一类及其以下工资区的,生活补助标准是:(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配偶和父母,在城镇居住和生活,是城市户口的,每月补助五十五元。在农村居住和生活的,每月补助五十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配偶和父母,在城镇居住和生活,是城市户口的,每月补助四十八元;在农村居住和生活的,每月补助四十三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配偶和父母,在城镇居住和生活,是城市户口的,每月补助四十元;在农村居住和生活的,每月补助三十五元。
、子女和弟妹。居住生活在十一类及其以下工资区城镇,是城市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三十元;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补助三十五元。居住生活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
符合上述、两项补助条件的老干部遗属,居住生活在十一类另加生活费补贴工资区的,可在上述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另加当地地区生活费补贴
对于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由死者生前供给单位或现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部门从本文执行时间起按上述标准执行。逝世老干部的配偶和父母去世后,从下月份起停发其定期生活补助费;其子女和弟妹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四、临时困难补助费。有固定收入的老干部遗属,有特殊困难时,由其供给单位给予补助。符合离休条件的无固定收入的干部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可酌情给予临时困难补助。补助经费是:
(一)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的遗属,可按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1979)23号)规定,使用老红军、老干部的困难补助费
(二)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遗属,由省、地、县财政部门根据老干部部门每年统计的无固定收入的老干部遗属的实有人数,每年按每人二十元拨给专款,由同级老干部部门统一掌握使用。遗属临时困难补助费,由老干部遗属申请,填写《老干部遗属临时困难补助审批表》,由逝世老干部供给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分别报省、地、县委老干部工作局(处、科)审批。各级老干部部门对此项经费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使有限的困难补助费真正用于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遗属。临时困难补助费当年用不完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五、逝世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和父母逝世后的安葬补助费。逝世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和父母病故后,应由其子女负责安葬。如有困难,可由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单位补助安葬费二百元。其费用分别从行政和事业经费中支付。
本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不实行劳保条例的事业单位。对于实行劳保条例的企业单位中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遗属(含国家派往集体企业单位的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遗属),除抚恤费一项必须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85)247号文件办理以外,其它各项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中关于离休老干部逝世善后费用及遗属待遇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省委老干部工作局负责解释。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中共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 肃 省 民 政 厅在职职工死亡配偶生活补贴应该在哪里领取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爸在职期间去世,原单位现在已改制,我妈农村无业,请问我妈的生活补贴应在哪里领取?社保?当地民政?
我是江西赣州的,父亲02年去世,母亲在父亲单位领取生活补贴,单位05破产后,一次性补贴了1500元,我妈妈已67岁,能否领到生活补贴?若可以,去哪里领?谢谢您的帮助。
我是河南郑州的,我父亲原单位破产后,关系被转到郑州市职介中心,去年去世,未到退休年龄,59岁,我妈妈当时已60岁,能否领到生活补贴?若可以,去哪里领?谢谢您的帮助。
我爸原单位已经不存在,我爸去世,我妈农村无业,请问我妈的生活补贴应在哪里领取?社保?当地民政?
劳务输出职工,因自身身体原因,病亡,可以领取丧葬费吗?应该是现用工单位发放呢还是原单位发放。
我爸原单位已不存在,今年去世,我妈农村无业,请问我妈的生活补贴应在哪领取,社保还是民政
我目前在企业退休了,2012年3月因病死亡,应该发多少个月工资?
我原来在一家国企工作27年,企业改制后继续在民企工作了十年,2011年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社保所办理了因病提前退休,可是在领取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3000元时,原国企单位和后来的民企单位均以我已经和企业脱离关系为由不予办理,请教专家,像我这种情况的人员退休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应该向谁申请
我爸爸日因病死亡,他是待岗职工,还有3年就退休了,我妈妈没有劳动能力,今年48,每月有生活补助吗? 有人说亲属没人每月有300多生活补贴?
日,同事跟死者换班了,当天休息时间,去吃早餐晕倒在餐馆,经抢救无效而至死亡(腹主动脉瘤破裂).他是在职医院员工,56岁,还没退休,请问属于工伤吗?还想咨询下,死者是有三十年的工龄的老职工,也是党员,也是残废军人.死亡后有没有工龄补贴拿的?如果有是在所在医院单位拿补贴还是别的单位?死亡补贴有哪些啊?
万分感谢您了!谢谢!
我是河北唐山的,我爸原单位已经不存在,我爸去世,我妈农村无业,请问我妈的生活补贴应在哪里领取?社保?当地民政?职工去世后遗属生活费补助怎样写
职工去世后遗属生活费补助怎样写
09-09-23 &匿名提问 发布
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五、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六、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 七、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 八、本通知从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一九八O年二月三日 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之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 六、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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