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大学排名2015有多少家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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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输入的检索词:,共查到1121篇相关网页,本页显示第61至75篇&&&&&&&&&&&&&61.贸仲委成功举办第十二届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辩论赛 &&& 第十二届“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辩论赛于-21日在京举办。本届辩论赛共有来自国内33所著名高等院校法学院(系)代表队的200余名选手参加比赛。为此,作为主办方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特别邀请了包括多名外籍律师和仲裁员在内的知名律师、仲裁员50余人担任模拟仲裁庭的评委。赛后,贸仲委举办了盛大的颁奖仪式,为获得最佳辩手奖和团体贡献奖的同学,以及前八强的参赛队和冠亚军队颁发了奖状及奖杯。
&&& 辩论赛历时四天,累计73 场比赛。参赛队员在比赛中展示了良好的英语能力、专业水平以及团队合作的精神。经过激烈的角逐,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代表队获得冠军,汕头大学代表队获得亚军。贸仲委将继续赞助冠亚军队参加维也纳和香港的Willem C. Vis Moot比赛。该项赛事是一项在国际商事仲裁界和法律教育界具有广泛影响的赛事,贸仲委是中国国内最早引入、组织并持续赞助代表队参与比赛的机构。自2000年第一届比赛至今,加上本次赛事的统计,在贸仲委举办的“贸仲杯”国际商事辩论赛及其资助参赛队参加国际赛事的活动中,累计已有80多所中国知名高校法学院系,1400余名选手参与了比赛,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成为众多高校法学院系每年固定组织学生准备的重要赛事活动之一,对于促进培养既了解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又能够参与国际商事纠纷的高级法律人才有着重要的意义。
&&& 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可能和物质基础,也为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如果说,Willem C. Vis Moot是全世界仲裁人所辛勤培育的花朵,经过20多年的累积,逐渐成长的一座美丽花园,那么“贸仲杯”就是贸仲委以及支持此项赛事的法律界朋友所共同搭建的一个平台,籍此增强中国法学院校师生对仲裁制度的认知和了解;同时直接也是一座连接国内外仲裁,促进中国法律人才通往国际商事仲裁的桥梁。
&&& 8:00:0062.贸仲委在华东地区举办新《仲裁规则》宣讲研讨会 &&& 日-22日,贸仲委分别在南京、杭州、上海三地举办贸仲委新《仲裁规则》宣讲研讨会。贸仲委副秘书长李虎、贸仲委副处长曲竹君在研讨会上分别介绍了贸仲委新规则修订的背景情况及修订内容。来自江苏、浙江和上海等地的仲裁员、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等近300人参加了上述活动。贸仲委江苏办事处、浙江办事处和贸仲委秘书局上海办公室分别组织了上述会议。
&&& 此次贸仲委修订的新规则增加了“多份合同的仲裁”、“追加当事人”、“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以及“紧急仲裁员程序”等新内容,进一步完善了程序设计,提升了贸仲委仲裁规则的竞争力。与会人员就多份合同合并立案、无涉外因素案件在香港仲裁、临时救济及临时措施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 此次系列活动是贸仲委集中在11月份开展的“仲裁宣传月”活动的第一轮。贸仲委还将陆续在北京、广州、深圳、天津、重庆和香港等地举办新规则研讨会,以贸仲委新规则实施为契机,以宣传推广新仲裁规则为抓手,进一步扩大贸仲委在业内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 8:00:0063.贸仲委代表团举行西班牙和葡萄牙仲裁员座谈会
&&& 日,贸仲委冷海东副秘书长率代表团在马德里举办了仲裁员座谈会,贸仲委在西班牙的全部六名仲裁员及专程赶来的一名葡萄牙仲裁员参加了会谈。
&&& 座谈中,贸仲委代表团向仲裁员介绍了贸仲委近年的发展情况以及对规则的修改要点,并就中国经济发展趋势、中国企业在国外仲裁情况、贸仲委分会的发展及在国外的宣传拓展等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
&&& 此次座谈加强了贸仲委和西班牙、葡萄牙仲裁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并增进了仲裁员对贸仲委仲裁业务的了解。
&&& 8:00:0064.贸仲委代表团访问意大利仲裁协会
&&& 日,贸仲委副秘书长冷海东率代表团拜访了位于意大利罗马的意大利仲裁协会。该协会秘书长玛利亚德里教授接待了代表团。
&&& 意大利仲裁协会成立于1958年,由意大利外交部和仲裁界的知名专家发起设立,与国际商会意大利国家委员会合署办公。
&&& 在会谈中,德里教授介绍了意大利仲裁协会的历史,发展以及推广仲裁所作出的努力。冷海东副秘书长也介绍了贸仲委的历史、中国仲裁和贸仲仲裁的发展状况,以及贸仲委即将实施的新的仲裁规则。
&&& 双方还表达了今后加强联系、分享信息以及合作推广国际仲裁的共同愿望。
&&& 8:00:0065.卢鹏起副会长与袁国强司长进行工作会谈
&&& 日,卢鹏起副会长与香港律政司袁国强司长进行工作会谈。海仲委于健龙副主任、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卢云华副组长、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王彦君副庭长、国务院港澳办法律司奚俊坚副司长、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张夏令副部长、贸促会驻香港代表处首席代表刘风华、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王文英秘书长参加了会谈。
&&& 卢鹏起副会长与袁国强司长分别回顾了内地与香港仲裁发展的历史,介绍了两地仲裁的发展现状,总结了贸促会与律政司在法律仲裁方面的合作成果,肯定了双方在共同推广内地与香港仲裁服务方面的成绩,并对未来的合作方向和模式达成了一致意见。
&&& 双方认为,应该继续支持和鼓励贸仲委和海仲委以及香港的仲裁机构参与国际仲裁法律会议和国际仲裁组织的活动,增强两地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应该在汲取国际仲裁做法的同时保持和发展中国仲裁的特点;贸促会和律政司应该鼓励两地企业运用仲裁解决商事纠纷,共同举办活动,通过商协会组织宣传仲裁服务。
&&& 卢鹏起会长感谢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和袁国强司长长期以来对贸仲委和海仲委的支持,并同时要求贸仲委、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积极参与香港的仲裁活动,配合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的仲裁宣传推广工作。
& &&& 8:00:0066.海仲代表团参加亚洲物流及航运会议 &&& 日,海仲委于健龙副主任率海仲委代表团参加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贸易发展局共同举办的亚洲物流及航运会议。来自航运物流企业、律师事务所、大专院校近300多位嘉宾参加了会议。
&&& 作为大会分论坛,国际海事仲裁研讨会以专题发言和座谈讨论的方式进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在致辞中表示,香港是国际海事仲裁的理想之地,有完善的仲裁法律制度,专业的海事仲裁员和律师队伍,背靠祖国大陆等优势。香港船东协会总经理Arthur Bowring、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郑若骅女士、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资深仲裁员宋迪煌律师和香港大学Anselmo Reyes教授分别从仲裁用户的角度分享了用仲裁的方式解决海事争议的成功经验,香港和中国内地的海事仲裁中的保全和临时措施以及海事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资深海事仲裁专家杨良宜先生主持了座谈讨论环节,海仲委仲裁院陈波副院长介绍了在中国内地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的问题。英国Messrs Holman Fanwick Willan律师事务所合伙人Henry Dunlop和香港大学Anselmo Reyes教授分别介绍了香港和英国仲裁裁决执行以及破产等问题。发言嘉宾回答了与会者的提问。
& &&& 8:00:0067.海仲委香港仲裁员研讨会成功举办
&&& 日下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员研讨会在香港成功举办。中国贸促会卢鹏起副会长出席研讨会并致辞。卢副会长向与会者介绍了海仲委最新发展及机构改革情况,并对仲裁员对海仲委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王彦君副庭长就中国法院对涉外海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和支持发表了专题演讲;海仲委仲裁院副院长陈波介绍了海仲委将于日实施的新仲裁规则的修改背景和主要修改条款。海事仲裁专家、海仲委仲裁员杨良宜先生、李连君律师、宋迪煌律师和李海律师与数十位来自香港、内地和其他国家的海仲委仲裁员分别就海仲委新仲裁规则、无涉外因素争议案件能否在境外仲裁、财产保全及仲裁庭实施临时措施、紧急仲裁员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 海仲委于健龙副主任为研讨会做了总结发言。他表示,海仲委改革措施、新仲裁规则的制定及海仲委落地香港将为海仲委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希望仲裁员继续关心和支持海仲委的工作,为海仲委的发展献计献策。
&&& 研讨会由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秘书长王文英主持。
& &&& 8:00:0068.“金融仲裁案件的保全与执行论坛”在青岛成功举办 &&& 日下午,“金融仲裁案件的保全与执行论坛”暨贸仲委山东仲裁员沙龙在青岛成功举办。
&&& 论坛由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主办,由贸仲委山东办事处和青岛市银行业协会作为支持单位。贸仲委山东区域的仲裁员、青岛市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的法务负责人以及山东地区的律师等60余人参加了论坛。
&&&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旭修律师主持了论坛。会议邀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林虹庭长、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肖彬副庭长和贸仲委立案咨询处杨帆作为嘉宾分别作了专题讲座。林虹庭长主要谈了金融仲裁案件的保全与司法协助问题;肖彬副庭长介绍了法院对金融仲裁案件的调研统计情况及金融争议的新特点;贸仲委杨帆向与会者介绍了贸仲委的金融争议仲裁和贸仲委的2015版新规则。
&&& 论坛会场气氛活跃,与会者普遍认为论坛主题很有针对性和实务指导意义,参会收获颇丰。
&&& 8:00:0069.海仲委代表团拜会中联办 &&& 日,卢鹏起副会长率海仲委代表团一行拜会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仇鸿副主任。
&&& 卢鹏起副会长首先介绍了此次访问香港的主要目的是出席11月19日由中国贸促会、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和海仲委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办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揭牌仪式。他还同时介绍了贸促会的业务情况及贸促会在港机构,并对中联办一直以来对贸促会在港机构给予的指导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 仇鸿副主任介绍了香港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并欢迎海仲委在香港设立仲裁中心,希望海仲委以此为平台,不断推动内地和香港海事仲裁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 &&& 8:00:0070.海仲委代表团拜访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 日,海仲委于健龙副主任率海仲委代表团拜访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与杜春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会谈。
&&& 于健龙副主任介绍了海仲委近年来的发展、机构改革情况,以及贸仲委、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设立及工作情况,并表示希望双方加强合作,共同宣传仲裁在解决商事、海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 杜春总经理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在港从事航运和贸易的中资企业越来越多,对解决经贸、海事争议的需求不断增长。他表示,愿意积极向会员企业宣传贸仲委、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他认为,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设立是扩大海仲委国际影响力的最佳平台,相信双方的务实合作,一定能取得共赢的结果。
& &&& 8:00:0071.贸仲委在马德里召开贸仲仲裁专题研讨会 &&& 日晚,贸仲委冷海东副秘书长率代表团在西班牙马德里出席了贸仲仲裁专题研讨会。此次研讨会在西班牙的国际仲裁调解中心(CIAMEN)举办。
&&& 研讨会由贸仲委的西班牙籍仲裁员de Luis先生和Prol先生共同主持并致欢迎词。贸仲委副秘书长冷海东先生向与会代表作了“中国仲裁与贸仲仲裁”的专题演讲,贸仲委监督协调处的处长姚俊逸则介绍了贸仲的仲裁规则及其修订。
&&& 该研讨会吸引了二十多名西班牙仲裁员和律师到场,另有多名葡萄牙仲裁界人士专程到马德里与会。
&&& 与会人士对贸仲的有关情况非常感兴趣,针对贸仲委的仲裁实践和仲裁规则提出了很多的具体问题,并与代表团成员积极互动讨论,气氛十分热烈。来自葡萄牙的仲裁界人士还表现出参与贸仲仲裁的强烈兴趣,并希望贸仲能加强和葡语国家仲裁界的交流。
&&& 8:00:0072.更具优势和更加国际化的贸仲委新仲裁规则 &&&&&&&&&&&&&&&&&&&&&&&&&&&&&&&&&&&&&&&&&&& 刘凯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修改后的新仲裁规则将于日起施行。新规则在较多方面吸收了贸仲委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更有利于商事纠纷案件的高效和公正处理,其中有三项制度尤为突出:
&&& 其一,规定了紧急仲裁员程序。根据新规则第23条规定,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据贸仲委《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紧急仲裁员程序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中出现的新制度,它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更为周全和妥帖的保障。如果案件当事人担心时间紧迫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者担心将来难以有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有其他需要紧急性临时救济,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所适用的法律向贸仲委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提交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书,写明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的理由和救济措施,并提供相关证据,贸仲委会在收到申请和预付的费用后1日内即指定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会在接受指定后2日内制定出程序事项安排,并在15日内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必要的紧急性临时救济的决定。此等决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依据执行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紧急仲裁员程序对于固定证据、防止当事人隐匿或转移财产、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推进、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等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同时,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并不影响当事人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利。为防止当事人不适当地使用紧急仲裁员程序,紧急仲裁员可以要求申请紧急救济的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作为实施紧急救济的前提条件。待仲裁庭组成后,紧急仲裁员程序终止,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目前,紧急仲裁员程序主要适用于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但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贸仲委受理的其他案件。根据香港仲裁条例,仲裁机构作出的紧急措施决定具有与法院命令相同的法律效力。
&&& 其二,确立了追加当事人的规则。依据新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依据表面上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的案涉仲裁协议可以向贸仲委申请追加当事人。当然,当事人需要在提交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书中写明追加的理由和仲裁请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申请追加当事人。仲裁庭组庭前或组庭后均可提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是否追加,由贸仲委作出决定。如果是仲裁庭组庭后追加当事人的,则仲裁庭应就已经进行的所有仲裁程序征求被追加当事人的意见,被追加当事人要求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双方当事人应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按照新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 其三,完善了合并仲裁的制度。如果数个仲裁案件系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的,或者数个案件的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而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当事人相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也相同,或者涉及的多份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则在上述任一情形下,根据新规则,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在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及案件关联性情况下可以决定将正在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更为方便的是,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同意将数个案件合并审理,则仲裁委就可以将数个案件予以合并审理,而并不需要数个案件具有关联性。当然,实践中真正合并仲裁的案件通常都会是有关联性的,例如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具有主从合同关系、系列争议等。合并仲裁不仅方便当事人仲裁,提高仲裁效率,还可以防止仲裁庭就多份协议或主从合同作出不同的裁决。
&&& 上述新规则的实施更好地体现了商事仲裁的当事人自治理念,不仅体现了贸仲委的规则创新意识,也将更有利于贸仲委的国际化发展。
&&&&&&&&&&&&&&&&&&&&&&&&&&&&&&&&&&&&&&&&&&&&&&&&&&&&&&&&&&&&&&&&&&&&&&&&&&&&&&&&&&&&&&(摘自日《人民法院报》) &&& 8:00:0073.贸仲委新仲裁规则完善诸多内容彰显国际水平 &&&&&&&&&&&&&&&&&&&&&&&&&&&&&&&&&&&&&&&& IBM(中国)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唐功远
  正当举国各界热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涉外法律工作之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简称“贸仲委”)新仲裁规则发布。贸仲委新规则中完善了追加当事人、多方多合同当事人仲裁、紧急仲裁员程序等内容,并增加了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程序的规定,其修订和新增加的条款达20条之多,充分体现了世界领先性和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满足了国际、国内当事人及国际仲裁实践的需要。现仅就贸仲委新规则中紧急仲裁员程序一项进行初步讨论。
&&& 设立紧急仲裁员程序是国际仲裁机构新趋势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的新变化,在商业领域,新的商业模式和新的交易方式不断涌现,商业纠纷也呈现国际化和多样化趋势,客观上要求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创新应与经济形态的发展相适应。而仲裁规则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设立特别程序框架,增强效率功能,满足当事人的紧急性临时救济需求。因此,紧急仲裁员程序就应运而生。   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紧急”特征体现在时间要求上:首先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的时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澳大利亚国际仲裁中心紧急仲裁员程序规定的时间为1个工作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紧急仲裁员程序规定的时间为2天。其次,对作出决定的时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紧急仲裁员程序规定,紧急仲裁员应尽可能在接受指定后2个工作日内,制定1份紧急仲裁员程序事项安排。澳大利亚国际仲裁中心紧急仲裁员程序规定紧急仲裁员作出决定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紧急仲裁员程序规定紧急仲裁员作出决定的时间为15日。   紧急仲裁员依据紧急仲裁员规则作出的紧急性临时救济的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依据仲裁地或执行地的法律也可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满足了当事人面临紧急情况寻求紧急性临时救济的需要。紧急仲裁员程序在国际商业仲裁实践中发挥了良好作用,当事人依据紧急仲裁员程序提起的紧急性临时救济请求逐年增加。
&&& 贸仲委新规则规定的紧急仲裁员程序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紧急仲裁员程序使当事人在需要紧急性临时救济而不能等待仲裁庭组成的情况下能够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由仲裁机构指定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对当事人紧急情况作出紧急性临时救济的决定。紧急性临时救济的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仲裁地或执行地法律赋予紧急仲裁员决定以强制法律执行效力,那么其即具有法律效力。紧急仲裁员的管辖权和作出的决定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有效。仲裁庭组成之后,紧急仲裁员不再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仲裁庭有权修改、终止紧急仲裁员作出的决定。   贸仲委新规则中规定的紧急仲裁员程序采纳了国际仲裁机构的通行做法。新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采取必要或适当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贸仲委新规则附件三《紧急仲裁员程序》对紧急仲裁员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关于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申请,程序规定,当事人需要紧急性临时救济的,可以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当事人应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向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提交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书。对于申请书的内容,程序规定,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1、所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及基本信息;2、引发申请的基础争议及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的理由;3、申请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及有权获得紧急救济的理由;4、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所需要的其他必要的信息;5、对紧急仲裁员程序的适用法律和语言的意见。规则还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时应附具申请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协议和引发基础争议的有关协议。   关于申请的受理及紧急仲裁员的指定,贸仲委新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仲裁协议及相关证据,经初步审查决定是否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如果决定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应在收到申请书及申请人预付的紧急仲裁员程序费用后1日内指定紧急仲裁员。在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指定紧急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立即将受理通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移交给指定的紧急仲裁员及被申请采取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的当事人,并同时将受理通知抄送给其他各方当事人及仲裁委员会主任。   关于紧急仲裁员程序,贸仲委新规则规定:1、紧急仲裁员应尽可能在接受指定后2日内,制定一份紧急仲裁员程序事项安排。紧急仲裁员应结合紧急救济的类型及紧迫性,采用其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有关程序,并确保给予有关当事人合理的陈述机会;2、紧急仲裁员可以要求申请紧急救济的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作为实施救济的前提条件;3、紧急仲裁员的权力以及紧急仲裁员程序至仲裁庭组庭之日终止;4、紧急仲裁员程序不影响当事人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利。   关于紧急仲裁员的决定,贸仲委新规则规定:1、紧急仲裁员有权作出必要的紧急性临时救济的决定,并应尽合理努力确保做出的决定合法有效;2、紧急仲裁员决定应在紧急仲裁员接受指定后15日内作出。如果紧急仲裁员提出延长作出决定期限请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仅在其认为合理的情况下予以批准;3、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应写明采取紧急救济措施的理由,并由紧急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印章;4、紧急仲裁员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依据执行地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如果紧急仲裁员认为存在不必采取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或因各种原因无法采取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等情形,可以决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终止紧急仲裁员程序。规则还规定,仲裁庭有权终止紧急仲裁员的决定。
&&& 贸仲委新规则紧急仲裁员程序的适用   贸仲委新规则紧急仲裁员程序第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紧急性临时救济的,可以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贸仲新规则要求申请人在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书中应写明包括引发申请的基础争议及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的理由和申请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及有权获得紧急救济的理由。上述规则内容与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的规定基本一致。   由此可见,贸仲委新规则对紧急仲裁员程序适用的规定鲜明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紧急仲裁员程序应当会得到更为广泛的适用。根据贸仲委现行2012年仲裁规则第二十一条保全及临时措施,当事人仅能通过仲裁委秘书局将保全申请转交当事人指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贸仲委新规则,紧急仲裁员有权作出必要的紧急性临时救济的决定。   传统的保全及临时措施的适用常常局限于防止出现一方当事人毁灭证据、转移资产等情形,贸仲委新规则紧急仲裁员程序的适用,除了提高仲裁效率,满足当事人的紧急性临时救济的需求外,当事人请求紧急性临时救济的范围也会扩大。例如:在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案件中,申请人要求采取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阻止另一方当事人违约透露、继续透露其保密信息;在数据中心灾备服务违约案件中,申请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产生严重后果等。   贸仲委新规则的通过是对当事人需求和国际仲裁实践发展作出的及时回应,体现了贸仲委和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在国际层面上的协调和同步发展。随着日贸仲委新规则的施行,其国际领先性将逐步展现,定能更好地服务国内外仲裁当事人,满足当事人在新国际经济形势下的需求,进一步提升贸仲委仲裁院的国际化水平。
&&&&&&&&&&&&&&&&&&&&&&&&&&&&&&&&&&&&&&&&&&&&&&&&&&&&&&&&&&&&&&&&&&&&&&&&&&&&&&&&& (摘自日《法制日报》) &&& 8:00:0074.贸仲委“2015仲裁规则”更趋国际化 &&&&&&&&&&&&&&&&&&&&&&&&&&&&&&&&&&&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曹丽军
  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通过了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修订。修订后的仲裁规则将于日起正式实施(下简称“2015仲裁规则”)。   随着经贸、投资及金融等领域交易方式的变化,国际仲裁理论与实践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如多方多合同当事人仲裁、紧急仲裁员程序等内容在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中得到了广泛采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简称“贸仲委”)2015仲裁规则紧跟国际仲裁的发展,新增或修订了相关内容,使其较此前实施的仲裁规则更趋国际化。
&&& 贸仲委内设机构改革   日,贸仲委设立了仲裁院。2015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二)款(即“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明确贸仲委秘书局在原仲裁规则下的案件管理职能由仲裁院接替。与此相应,各分会/中心秘书处的案件管理职能由各分会仲裁院接替。仲裁院的设立及其职能与秘书局职能的区分,使贸仲委内部职能划分更细致,仲裁业务更加专业化。此举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国际仲裁机构的做法一致。
&&& 多方多份合同仲裁   众所周知,仲裁无第三人制度。但是,由于现在商事交易趋于复杂,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和多份合同,如提起多个仲裁程序,常会出现为解决纠纷而不得不提起多次仲裁的局面,不仅增加时间和费用成本,而且不同的仲裁庭裁决结果可能不一致,难以有效解决纠纷。为适应交易的复杂化,快速解决当事人因连环交易、多方交易、项目系列交易等多方多份合同发生的争议,2015仲裁规则进一步修改了“合并仲裁”(第十九条)的规定,并新增了“多份合同的仲裁”(第十四条)和“追加当事人”(第十八条)的规定。   2015仲裁规则第十九条修订了“合并仲裁”条款。根据2012仲裁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贸仲委可以决定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案件合并审理;根据2015仲裁规则第十九条的新规定,贸仲委除在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这一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合并审理外,还可以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下决定进行合并审理:(1)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2)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该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各案当事人相同、各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3)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该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涉及的多份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   2015仲裁规则在第十四条新增加了“多份合同的仲裁”的规定。根据该条,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若同时符合如下条件,仲裁申请人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1)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2)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3)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实际上,贸仲委以往仲裁实践中已经如此操作,此条新规定系对实践做法提供了规则层面的明确依据。与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相比,2015仲裁规则第十四条允许在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主从合同的当事人可能不完全相同)时通过提起一个仲裁案件解决纠纷是一项创新性规定;这一机制可以视为在立案阶段即将基于主从合同产生的争议合并仲裁。   2015仲裁规则在第十八条新增加了“追加当事人”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依据表面上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的涉案仲裁协议可以向贸仲委申请追加当事人。此外还进一步规定了贸仲委决定追加当事人情形下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提出管辖权异议及程序进行等。
&&& 紧急仲裁员制度   紧急仲裁员制度是近些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制度,在香港、新加坡、美国和瑞典等国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中均有相关规定。紧急仲裁员制度旨在使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之初获得紧急救济,从而解决了当事人难以及时从不熟悉情况的法院申请紧急救济的问题。   2015仲裁规则新增了紧急仲裁员程序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附件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根据规定,“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向贸仲委仲裁院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采取必要或适当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且其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015仲裁规则此项新增内容,主要是考虑贸仲委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而香港法律规定了紧急仲裁员制度。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紧急救济的决定具有相同于法院命令的同等效力,且在香港之外(包括中国大陆及其他法域)作出的紧急救济决定也可以在香港得到强制执行。虽然中国大陆法律尚未规定紧急仲裁员制度,但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启动紧急仲裁员机制。
&&&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2012仲裁规则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案件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下。考虑到贸仲委在近些年受理的案件标的额逐步上扬的趋势,为提高办案效率,2015仲裁规则将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提高到了500万元人民币。
&&& 香港仲裁特别规定   贸仲委于2012年9月在香港设立了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该中心成为第一家在中国大陆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国大陆仲裁机构。考虑到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所处法域的特殊性,2015仲裁规则增设第六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门就贸仲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管辖权、仲裁地、程序适用法、裁决国籍、仲裁庭的组成、临时措施和紧急救济、仲裁收费等作出了特殊规定。此类规定将提升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在香港仲裁中的竞争力。   除上述几项修订外,贸仲委在2015仲裁规则中还对其他程序环节有诸多完善,比如:在视为送达的具体方式中引入公证送达(第八条);增加在审理方式中首席仲裁员经其他仲裁员授权可以单独决定程序安排的权力(第三十五条);增加当事人可以申请速录庭审笔录的规定(第四十条)等。这些规定均体现了贸仲委在程序体制上适应国际商事仲裁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以及对公平、效率等仲裁程序内在价值的追求。
&&&&&&&&&&&&&&&&&&&&&&&&&&&&&&&&&&&&&&&&&&&&&&&&&&&&&&&&&&&&&&&&&&&&&&&&&&&&&&&&&&&&& (摘自日《法制日报》) &&& 8:00:0075.贸仲委代表团拜会西班牙多家仲裁机构 &&& 日,应西班牙仲裁机构的邀请,贸仲委冷海东副秘书长率代表团拜会了西班牙商会仲裁院、马德里商会仲裁院以及民商事仲裁院。
&&& 西班牙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81年,是西班牙成立最早的仲裁机构。仲裁院秘书长帕博劳先生及商会国际部负责人接待了贸仲委代表团。在会见中,帕博劳先生介绍了该机构的历史、发展情况以及和中国的联系。冷海东副秘书长介绍了贸仲委的历史发展和受案情况,贸仲委在香港设立仲裁中心情况,并简要介绍了近期进行的仲裁规则修改。双方还就各自机构管理模式和仲裁实践进行了交流。
&&& 马德里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89年,目前是西班牙最活跃的仲裁机构之一,受理案件的数量在西班牙仲裁机构中名列前茅。仲裁院主席安东尼先生等人接待了贸仲委代表团。会见中,安东尼主席和冷海东副秘书长互相介绍了各自机构的发展和受案情况,针对仲裁实践进行了交流,并就双方进一步加深合作进行了探讨。
&&& 西班牙的民商事仲裁院于1982年由律师发起成立,是西班牙著名的私立仲裁机构。该仲裁院的主席希罗先生及机构其他领导成员接待了贸仲委代表团。希罗先生介绍了民商事仲裁院的历史和发展,并着重介绍了其即将于日实施的新仲裁规则。冷海东副秘书长向对方介绍了贸仲委的历史发展和受案情况,贸仲委在香港设立仲裁中心情况,以及贸仲委亦将于日实施新仲裁规则的消息。双方代表就各自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实践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 此次贸仲委代表团拜会的三家西班牙仲裁机构均表现出对中国仲裁和贸仲仲裁的兴趣,并表达了与贸仲委继续进行深入合作交流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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