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原有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吗?

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及年限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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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及年限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 09: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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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比例计算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费工资关系到职工个人养老金水平计算,所以企业对缴费工资的核定一定要准确。      2.各类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号)文件规定,企业以当月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可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复员转业军人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医疗期内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的职工、休育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下列人员按上1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1)停薪留职职工;  (2)私营企业主;  (3)建筑、筑路施工企业工程的承包者、商业企业租赁者;  (4)劳务输出人员;  (5)档案挂靠劳动力市场等单位的人员;  (6)经社会保险机构确认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7)个体劳动者;  (8)其他难以准确核定工资收入者。  下列人员以本人特殊期间特殊费用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  (2)退养人员;  (3)由托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  (4)企业内部下岗发生活费的职工。    3.缴费满15年后能否中断缴费?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6条规定,针对有一部分企业和职工认为,只要缴费满15年后,就可以不缴费,等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就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采取了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即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基数。需要强调的是,缴费满15年仅仅是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条件,只要职工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企业和职工就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记录个人账户。职工工资或劳动关系发生变化,要及时变更。不得采取“先记账、后缴费”的做法,企业或参保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欠缴月份不记人个人账户。    4.跨地区、行业集团及股份制企业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跨地区、跨行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在职工劳动关系建立的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按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行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6.军队文职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第5条规定,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聘用单位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岗位上退休后,退休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确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7.军、警、政法机关原经办企业移交地方后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根据中央决定,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原经办的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移交地方后,凡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在职职工可依照《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文件规定,参加并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政法机关原经办的企业按省级统筹的统一费率参加并补办养老保险手续;离退休人员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民安发[1992]23号文件规定的,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尚未参加养老保险但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企业或主管部门应按照离退休人员执行的待遇标准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所需的离退休费用(计算至70周岁)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养老金。    8.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关于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函》(劳社厅函[1998]84号)规定,企业移交后,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和职工都要参加社会保险。撤销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未参加的,按照人均领取10年养老金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所需费用后,其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    9.企业合并、兼并、转租、承包经营的养老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企业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经营的,继续经营和接收者,必须承担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责任,并负责补缴原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利息。    10.兼并、破产等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要求认真处理兼并、破产等企业的欠费问题。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所达成的协议分别补缴。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破产的企业,其欠费按《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人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改造前应对欠费进行清理,整体改造的,应由改造后的企业负责补缴;分立式改造的,应根据企业分离和资产分离的性质划分补缴欠费的责任,分别予以补缴。    11.农民工能否办理退休?待遇如何规定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2.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什么不同?  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长短。连续工龄与缴费情况无关,不能作为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但由于历史原因,有的职工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先后在几个不同工作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分段累加,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能计算缴费年限。    13.各类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缴费年限。职工的缴费年限有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规定,各类企业分别按如下规定计算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职工从日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日前,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视同缴费年限。原劳动合同制工人从招转之日起按照企业和个人共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在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缴费记录确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由所在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定,其中部省属企业和军队企业由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负责审定。  集体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原则上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的实际缴费年限确定,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集体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审定手续和权限,按隶属关系与国有企业相同。  外商、台港澳人员投资企业的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以上人员原属单位职工的,本人在实行个人缴费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审定也按原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总之,原固定工个人缴费制度始于1992年,建立缴费补贴个人正式开始缴费为1993年,也就是说固定工个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最迟不得超过日;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个人缴费从1986年开始;临时工的个人缴费按各省规定执行。以上人员在建立个人缴费制度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费的时间,均不得计算缴费年限。必须按规定进行补缴。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缴费记录确定。    14.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以下情况掌握:  (1)临时工的工龄认定:临时工转招为原固定工后,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一直为临时工的,只能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2)原固定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认定:一是1970年以前因工作需要,单位选送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工资照发,属进修性质,学习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行考入的,学习期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二是1970年至1978年国家正式职工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习期间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三是下乡知青在1970年至1978年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习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在1970年至1978年进人大中专院校学习,其入学前不按国家正式职工对待,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四是1979年以后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国家正式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为连续工龄。但经组织选送或批准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国家正式职工,如原单位工资照发,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3)违法犯罪职工的工龄认定:一是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其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教养前后工龄合并计算;如被开除公职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是因贪污被捕或管制的,刑满后又重新工作的(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三是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如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4)民办教师的工龄认定:一是民办教师招收、录用后在各级各类学校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二是招收、录用前在两个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调动,在本乡、本县范围内变动工作的,这两个单位可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15.军龄是否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后联字第3号,日)第l条规定,退伍军人其服役期间的军龄应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是养老保险制度初期对国有企业老职工在过去的工作年限和养老保障权益的一种确认办法,也是新老制度衔接的客观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军龄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群体的照顾。&海南完善养老保险政策 知青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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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完善养老保险政策 知青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12月3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通知明确,原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上山下乡期间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前,职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从未为其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再参保缴费。
二次招工工龄计算问题
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审批,办理过二次招工手续的从业人员,其第一次招工工作期间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存在二次招工且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其退休时的计发办法,依照前款规定重新为其计算基本养老金,从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已经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已经领取了待遇的人员,须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相关待遇)。
原上山下乡知青工龄认定问题
原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上山下乡期间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原上山下乡知青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其退休时的计发办法,依照本条前款规定重新为其计算基本养老金,从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已经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已经领取了待遇的人员,须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相关待遇)。
外省定额缴费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
外省定额缴费人员将社保关系转入海南省并办理退休手续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提供定额缴费年限对应的缴费基数的,按其提供的定额缴费数据计发养老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提供定额缴费年限对应的缴费基数的,一律按缴费指数1.0计发养老金。已转入本省的外省定额缴费人员如社保关系再次转出本省的,均按其转入海南省时的数据转出。
首次参加工作时间认定问题
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其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对其2005年以来历年的调待重新进行调整,从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
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人员、已领取待遇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问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人员人事档案的审核和管理力度。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人员的人事档案要由其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委或就业局,按相关规定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接收已经拆封的人事档案或由当事人个人携带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审核人事档案后,要在相关档案材料的页面上加盖业务印章,同时,对其人事档案进行留存并妥善保管(机关事业单位和原行业统筹单位暂由原单位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相关社保权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过程中,发现人事档案存在涂改、篡改、伪造、冒用他人档案材料等情况的,相应档案材料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已经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涂改、篡改、伪造、冒用他人档案材料等情况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的损失,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相关规定处理。
公务员身份人员的个人账户处理问题
日前,在海南省以公务员(含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前的机关干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时由财政全额支付退休待遇、或因丧失中国国籍而离境、退休前死亡等原因按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退还。
日前,在海南省以非公务员(含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前的非机关干部)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理退休手续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或符合财政全额支付退休待遇条件的,其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予退还。
本条从日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补缴问题
在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前,职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从未为其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再参保缴费。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职工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记者 吴声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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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图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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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日期: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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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工作,涉及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近来,发现有的地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违规或越权办理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给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工龄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内部业务科(处),要加强业务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政策执行。对时间跨度大、涉及人群多的政策理解和把握不准时,要向发文机关或省厅进行请示,不得擅自或随意解读政策进行违规认定。各地不得以确认初次参加工作时间的方式认定已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工龄,不得随意认定和更改出生年月。&
  二、严格按照工作职能和权限进行认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法依规重新确认和划分内部业务科(处)工龄认定工作职能和权限,对工作职责不清的,要重新明确;对工作职能交叉的,要划分界线。不得擅自扩大工作权限,拓展工作职能。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制刻工作印章用于工龄认定。&
  三、加强工龄认定工作的协调和沟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业务科(处)要加强工作协调和沟通,特别是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和变更、劳动关系认定、补建档案中工作时间认定、基本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待遇计算和变更等工作,要协调一致,要做到政策依据充分、原始资料完备、认定结论准确。同时,要加强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协调,避免认定和计发工作脱节而引发矛盾。下步,省里将统一规范认定工作程序。&
  四、加强工龄认定的依法行政工作。参保人员对本人出生年份、视同缴费年限等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条件有异议的,除要做好政策解释外,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依法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依法解决。&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通知》下发前,各地违规办理工龄认定和变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自行纠正并妥善处理。《通知》下发后仍违规认定和变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省里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件主动公开)&
  &&&&&&&&&&&&&&&&&&&&&&&&&&&&&&&&&&&&&&&&&&&&&&&&&&&&&&&&&&&&&&&
&&&&&&&&&&&&&&&&&&&&&&&&&&&&&&&&&&&&&&&&&&&&&&&&&&&&&&&&2014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
版权所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维护单位: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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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6022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新劳社险字[号
执行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险字[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含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下同)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以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在按下列规定补费后可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对日以前参加工作现为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作的人员,必须从日起,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国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固定职工及复转退伍军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另有规定者,可从其规定,下同);对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从参加工作时按规定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劳动合同制工人已按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作过一次性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过去我厅有关文件与之不一致的地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停止执行。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可比照本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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