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款以人发神经病打人犯法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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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作者:阜阳国土发布时间:日来源:阜阳市国土资源局【&浏览&& <FONT color=#9& 】&&&【&字体:大&&中&&小&】&&&&&&&【关闭】 【复制】 &&&(4.18 MB)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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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访问巴中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来源: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时间:浏览(2056)巴府发〔20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巴中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巴中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巴中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巴中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巴中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执行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严格补偿标准。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执行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场价格,制定具体补偿细则。同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
日&&&&&巴中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备&& 注1大春1300&2小春1200&3其他作物1200&&&&巴中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序 号&补 偿 项 目&补偿标准(元/平方米)&备 注1砖混结构750&2砖木结构600&3土木、木结构520&4简易结构220&&&&&巴中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 备注1围墙乱石、土围墙平方米43&砖、石围墙平方米60&2院坝 (晒坝)三合土平方米60&砖、石、水泥砂浆平方米120&石板坝平方米160&3粪池土粪池立方米80&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120&条石粪池立方米170&4水井土水井口450&条石水井口1500&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1800&机井口1800&5坟墓普通土堆坟座1000&砖、石、水泥修砌座2000&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座3000&6沼气池产气沼池立方米300 未产气沼池立方米250&7鱼池浆砌鱼池平方米250&砖石砌筑鱼池平方米300&土鱼池平方米80&&&巴中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备 注名称生长期说明1 桃子、李子、梨子、橙、橘、柚、苹果、杏子、柿子、枣等水果类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株183&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267&衰果 株97&幼苗定植3年内株17&幼树定植3年内株23&2 荔枝、樱桃、桂圆、枇杷、板栗、核桃、及其他坚果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株167&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333&衰果 株100&定植未挂果定植3年以上株40&定植嫁接幼树定植3年内株27&3葡 萄幼苗&株7&产果期&株120&4桑 树幼苗&株4&产叶桑&株30&5竹 林&25根以上笼183&10-25根笼10010根以下笼63&&巴中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名 称生长期说 明&1 桃子、李子、梨子、橙、橘、柚、苹果、杏子、柿子、枣等水果类产果期初果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13000  对经济林木以外的其他成片林木的补偿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4号规定标准执行。&盛果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17000&衰果成片面积0.5亩以上 亩8000&幼苗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800&幼树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800&2 荔枝、桂圆、枇杷、板栗、核桃、樱桃及其他坚果产果期初果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12000&盛果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21000&衰果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9000&幼苗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800&幼树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800&3葡萄幼苗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800&产果期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10000&4桑树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亩500&产叶桑初产叶亩2000&盛产叶亩3500&5竹 林&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2800&&&&&&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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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答案:共0条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60301715296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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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能源
&市政府办公室
&清府办〔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
补偿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修订版)
为规范、加快我市电力设施建设,保证电网建设和电力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各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用地补偿。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电缆头场地、电力线路、杆塔基础、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及以上电力设施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专用交通设施、环保安全设施。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的电力线路用地是指线路控制的全部用地,包括线路中线两侧按规定控制的用地。又称电力线路走廊用地和线行用地。
第四条&&电力设施使用土地应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相关电力专项规划;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编制时应统筹安排和预留电力建设用地。
第五条&&根据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第9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电力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使用划拨土地建设的电力设施占地可以申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用地,只作备案登记,不发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转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按当地政府的规定补办出让手续。
第六条&&实行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工作责任制,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占)地、拆迁、补偿等事务性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供电部门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合同,按项目相关概算的85%由项目所在地包干完成。补偿款应专款专用,不得调用或借用,并及时按标准足额兑现给被补偿对象。
第七条&&项目所在地政府在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占)地、拆迁、补偿等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征(占)地、拆迁、青苗补偿有争议或个人(单位)提出有争议性要求时,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应依法裁决解决。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属地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在电网项目取得核准文件后即开展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国土部门按电网建设计划提前完成变电站用地性质调整、建设用地的征收、储备工作。
第九条&&相关征地、拆迁、青苗等的补偿规定。
(一)新建变电站的占地面积按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图为准,由该站土地所属的政府办理相关征地的手续,并协助办理国土使用证明。
(二)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占)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参照市政府规定标准,对于电力部门实际用地面积若大于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面积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征地的价格补偿地方政府。
(三)对矿产资源进行无证(非法)开采危及新建或运行中的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限时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十条&&对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架空线路的水泥电杆、铁塔基础占地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铁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则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四)电力设施占用公路路产补偿费用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免收电力设施占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用的复函》(清府办函〔2005〕217号)的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广东电网公司审批初步设计后,由设计单位按照行政地域对沿线杆、塔占用地实际面积登记造册,由供电部门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补偿参照市政府规定标准的精神执行。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供电部门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地网在施工的过程中损坏或损伤地面的青苗,按实际青苗赔偿处理,不影响地面农作物耕作所占地不予补偿)。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供电部门需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的种植物或清拆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市政府规定标准执行。电力设施选址选线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在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对抢种、违法种植的作物和抢建、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不作补偿,并由当地政府限时责令清理。
第十四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低,可能危及人身和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直接影响林业生产活动,需砍伐林木的,供电部门应当依法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依法向林业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及林木采伐手续。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影响正常林业生产活动,不影响正常林业生产活动,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危及人身和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不需砍伐林木的,不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无需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经本市林业部门管辖的国营林场时,由供电部门和国营林场直接签订相关的赔(补)偿协议或合同,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及经济作物、建(构)筑物拆迁等参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19号)的精神执行;
(二)涉及拆迁花盆窑、砖瓦窑、大片的松树、桉树、防火林等参照附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由于我市管辖地域宽广、经济差异较大。因此,在电力工程建设赔(补)偿时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清城区: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参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其余青苗、迁坟、房屋拆迁等参照市政府规定标准(清府办〔2013〕19号)执行;&
(二)清新区: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参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其余青苗、迁坟、房屋拆迁等参照市政府规定标准(清府办〔2013〕19号)执行,其中太和镇、禾云镇、太平镇按该镇制定的拆迁及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三)英德市: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参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其余青苗、迁坟、房屋拆迁等参照《印发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011年修订稿)的通知》(英府〔2011〕111号)执行。
(四)连州市: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参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其余青苗、迁坟、房屋拆迁《关于印发连州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连府〔2013〕13号)执行。
(五)佛冈县: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参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其余青苗、迁坟、房屋拆迁等参照市政府规定标准(清府办〔2013〕19号)的90%执行。
(六)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参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其余青苗、迁坟、房屋拆迁等参照市政府规定标准(清府办〔2013〕19号)的80%执行。
第十七条&&其他未有赔偿标准的,由供电企业与权属者商议,如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等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国家、省有新的或者特别规定,按新的或者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标准补偿标准实施,也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参考标准。
第二十条&&本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树木迁移补偿标准
树木迁移补偿标准
说明:1.&拆迁花盆窑、砖瓦窑补偿按地方建设定额计算;
2.&松树、桉树(丰产林)、防火树等较大面积种植的树木,按亩计算(含树木补偿费、造林成本费、肥料费、人工费等一切费用)。
清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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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挪用公款 还是挪用资金——对村民小组长将征地青苗补偿款挪给他人使用案评析
发布日期:&&&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陆明,男,42岁,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高中文化,捕前系江西省新余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工作人员。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刘光明,系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才华,男,53岁,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小学文化,取保候审前系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丰洲村委店前村小组组长。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取保候审。
&&&&2001年11月份,被告人陆明在渝水区南安乡丰洲村委店前村小组搞葡萄园开发,因缺少资金而急需借钱。当其得知店前村小组帐上有一笔赣粤高速公路的征地青苗补偿款后,便找到时任该村民小组长的刘才华,向村小组借钱搞葡萄园开发,刘才华未答应。几天后,陆明将刘才华约到本市北湖宾馆大厅喝茶,陆明再次提出要刘才华从国家修高速公路拨给村小组的征地青苗补偿款中借点钱给他用于搞葡萄园开发,刘才华担心出事而不同意借款,但在陆明保证不出事,且答应只借几个月就归还的情况下,同意借6万元于陆明。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陆明随刘才华来到新余市建设银行长青分理处,由陆明填写取款凭条后,从店前村民小组存在此分理处的征地青苗补偿款中取出6万元转至陆明个人账户上,该款供陆明个人使用。事后,陆明打了一张借6万元款的借条给刘才华。6万元款项借出后,虽经刘才华多次催促,但陆明迟迟不予归还。日,被告人刘才华主动到渝水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出了全部挪用款于店前村小组。
&&&&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才华利用担任村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将自己保管的村民小组征地青苗补偿款挪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陆明为解决其搞园果开发缺少资金的困难而与刘才华共同策划挪用村民小组征地青苗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之共犯。被告人刘才华案发后,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退出全部挪用款归还了村小组,未给集体造成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二00三年八月六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才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陆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陆明不服,向新余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新余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性恰当,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陆明参与挪用公款,并取得了挪用款项,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共犯,但鉴于陆明挪用公款是为了搞农业开发,且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刘才华的定性量刑,撤销原审法院对陆明的量刑部分,改判陆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该案案情较简单,但围绕二被告人行为如何定性以及适用法律问题却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才华利用其担任村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将自己保管的征地青苗补偿款6万元挪给他人使用,其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构成挪用公款罪,而陆明则不构成挪用公款共犯,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的,使用人应有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或与挪用人共谋而取得挪用款之行为。此案中,被告人陆明只是向原审被告人刘才华借公款,在刘才华答应后,填写取款凭条,借得公款,并没有与原审被告人刘才华共谋,也没有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故此,被告人陆明与被告刘才华只是一种民事借贷关系,不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即陆明之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才华之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为,199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作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之批复,据此,刘才华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犯罪行为应以挪用资金罪处罚,而陆明与刘才华只是一种民事上的借贷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三种意见,对刘才华行为的定性与第二种意见持相同观点,但对上诉人陆明之行为则认为与刘才华构成挪用资金的共犯。理由为,在挪用村民小组征地青苗补偿款的过程中,首先是由陆明提出的犯意,并且有唆使刘才华将村民小组的部分征地青苗补偿款挪给他使用之行为,因此,陆明之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对被告人刘才华、陆明行为的定性和法律适用,笔者同意二审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本质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非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2)犯罪对象和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是公共款项,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侵害的客体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据此,笔者认为,要正确界定被告人刘才华、陆明犯罪之行为,就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被告人刘才华主体身份,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刘才华在履行特定职务时,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被告人刘才华的职务犯罪定性是适用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还是适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3)被告人陆明是否构成共犯?
&&&&一、从被告人刘才华的犯罪主体看,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对村民小组长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还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一定争议,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这说明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派生机构,属于村民委员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村民小组有协助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能,村民小组长应该属于村委会等村级组织人员。据此,笔者认为,被告人刘才华属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活动中,其主体身份应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从被告人刘才华的犯罪客观行为特征看,尽管199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作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之批复,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又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七项公务活动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等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上述两个立法、司法解释,对村民小组长职务犯罪定性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但笔者认为,本案中,刘才华作为村民小组长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青苗补偿费用时,在被告人陆明的唆使下,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拨给村民小组的土地征用青苗补偿费中的6万元挪给被告人陆明用于搞果园开发,长达七个月未予归还,其行为更符合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七项公务活动时的职务犯罪特征和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特征。据此,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刘才华的职务犯罪行为应当适用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以挪用公款定罪处罚。
&&&&三、从被告人刘才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来看,尽管村民小组的财产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但就国家拨给的土地征用青苗补偿费来看,在未发给各村民以前,该款项仍属于国家财产,而刘才华作为村民小组长,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青苗补偿费的过程中,将其中的6万元挪给他人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
&&&&四、从被告人刘才华的犯罪主观意图看,尽管被告人刘才华在被告人陆明提出要求其从自己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中借6万元给他使用的犯意时,因担心出事,而拒绝了陆明,但在陆明保证不出事,且答应只借几个月就归还的情况下,被告人明知土地征用补偿费属于国家财产不能挪作他用,仍违反法律规定,同意借6万元于陆明,致使款项长达七个月未归还,因此,被告人刘才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五、从被告人陆明的犯罪行为看,被告人陆明在其搞葡萄园开发时,因缺少资金,而向时任村民小组长的刘才华直接提出要其从征地青苗补偿费中挪用,当其犯意遭拒绝后,又以&保证不出事,只借几个月就归还&的谎言再次唆使刘才华实施犯罪,从而促使其最终取得挪用款。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陆明具有唆使、策划刘才华将村民小组的部分征地青苗补偿款挪给他使用之言行,并且实际取得了所挪用之款项。因此,陆明之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刘才华、陆明定罪量刑处罚正确。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丽 徐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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