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规定出租车起步价公安机关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做出了许多有关危险物品的规定,写一篇

盗窃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五)修改}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基于对以上法律法规的研究,为应付常见盗窃案件我们公安机关需要认识清楚一下问题:  1,盗窃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由最高法院授权各高级法院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制定。以广东省茂名地区为例,广东省将全省分为三类地区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标准,根据本文列出的3号司法解释,茂名地区属于二类地区,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500元。铁路运输过程中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较大起点,全国统一为1000元。  2,盗窃财物的价值计算方法,按照本文列出的1号司法解释计算。  3,盗窃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参见本文列出的1号司法解释。  4,本文列出的1号司法解释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6,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起点的,构成盗窃罪。  7,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刑法》另外设定罪名,不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一般盗窃罪处理。  8,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在受害人明知的情况下。行为人向受害人提供虚假信息使得受害人实施了某些行为,因而行为人取得了盗窃的便利条件,从而实施盗窃的,属于盗窃行为。  举例说明  行为人采取诈骗的手段使得受害人将钱包交给行为人检查,行为人在检查时将受害人的存折调换,然后将受害人的存款取走。这种行为因为行为人拿走受害人财物的行为是在受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故而构成盗窃行为。  9,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从银行将受害人存款取走,构成信用卡诈骗行为。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0,盗窃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多次盗窃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予以劳动教养。  11,盗窃的治安管理处罚,分为一般盗窃和妨害公共安全的特殊类盗窃,分别使用不同的法条。  12,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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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务侵占与盗窃的相同点:都是秘密取得他人(包括其它组织)的财物;    二,区别:    1, 盗窃行为的手段有可能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职务侵占的手段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 盗窃是秘密取得非自己所有的财物,而职务侵占必须是取得自己所任职单位的财物。    3, 职务侵占所取得的财物必须是自己依职权保管或者支配的,盗窃的对象则必须不是自己依职权保管或支配的。    4,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最构成的起点不同,盗窃为价值1500元以上的财物,而职务侵占则是5000元以上的财物。    5, 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职务侵占行为则不可以。    三,监守自盗问题。    一名仓库看守人员将仓库货物趁夜搬走,然后伪造被盗现场。这种行为属于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历来有争议,有些地方是按照盗窃判的,有些地方是按照职务侵占判的。对于这种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属于盗窃,因为看守人员看守货物还不能成为保管,存放货物的场地、库房都是由单位提供的,看守人也没有支配货物的权利。    一名商场的存放顾客包裹的保管员将顾客包裹中的贵重物品偷走。以这件事为例,该保管员对于该财物并不属于非法侵占中的代为保管,也不属于职务侵占中的依职权保管或者支配,仅仅是履行看守的职责,所以应当构成盗窃罪。
  强奸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涉及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有:  1,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3,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4,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5,196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  6,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随着时代的发展,强奸犯罪的形式也逐渐多样化,结合对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认识,现将强奸罪的几个特殊问题作出法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1,男性不可以被强奸,因为刑法规定的是“强奸妇女的”判处什么什么刑罚。那么强奸男性构成何种犯罪呢?可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猥亵。如果强奸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男性儿童的,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  女性强奸男性的按上一款处理。  2,女性可以构成强奸罪,甚至可以构成主犯,但不能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女性在强奸犯罪中起发起、策划作用的,构成强奸罪,并且是主犯。女性在强奸行为中起协助作用的,构成强奸罪,是从犯。  3,女性亲自强奸女性的可以构成强制威胁、侮辱妇女罪。  4,被强奸人是男性变为女性的情况。由于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是否从法理上承认其改变以后的性别。我们只能自己作出分析判断,我个人认为,法律上尚不能承认其改变以后的性别。因为男性与女性的区别在于生殖系统,男变女之后,外生殖器或许改变,但内生殖系统往往无法改变,变性人往往需要依靠注射雌性激素来维持其女性外在形象特征,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女性。性别问题是否需要由法医进行鉴定是法医专业才能回答的问题(没办法,这年头怪事多)。行为人如果如果不明知其是男性变来的女性而实施强奸的,按强奸罪处理(犯罪对象不存在的未遂)。如果是明知的,按照本文第一条处理。  5,被强奸人是女性变为男性的。我个人认为,如果实施强奸的行为人是明知其为变来的性别的,按照强奸罪处理,如果不明知的按照本文第一条处理。  6,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其是否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都构成强奸罪。是否明知的判断不依赖行为人的供述,结合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熟识程度,以及受害人的外观形象,受害人有无告诉等事实来认定。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受害人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即可认为是明知。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人,明知是对方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在幼女自愿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7,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发生性关系的原因是嫖娼的,按照嫖宿幼女罪处理。是否明知的判断参照上一条。  8,强奸自己妻子的,我国目前司法界不认为构成强奸罪。如果多次强奸自己妻子,妻子身心受到伤害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可以按照虐待家庭成员予以治安处罚。如果妻子要求按犯罪处理的可以告知其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9,和精神病人(包括痴呆)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使用暴力都构成强奸罪。  10,以醉酒、迷药等麻醉方法先使妇女神志不清然后趁机奸淫的构成强奸罪。  11,趁妇女重病、重伤等无法反抗的情况实施奸淫的构成强奸罪。  12,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按照是否插入阴道来区分。  13,公安、检查机关办理强奸案不得检查处女膜。因为处女膜未破也不能说明没有插入,破了也不能证明是强奸行为人插破的。  14,现行刑法是1997年开始施行的,但是以前有关强奸罪的司法解释不与现行刑法冲突的部分依然有效。  
  增加一条:利用看病、迷信、邪教等欺骗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另类。
  支持,关注。@米谷粒
  强奸篇第十一行改为:2,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忘了给网友交待一件事。阅读本文先明白一下问题:  1,本文是写给公安人员看的,所以具体什么程度判什么刑笔者不做过多论述。  2,阅读本文的必须是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人,否则你只能看个一知半解,甚至是根本不明白。比方说什么是司法解释,效力如何;什么是故意、什么是过失、什么是意外事件,什么是追诉时效;什么是性质责任年龄;犯罪构成理论等等。如果这些问题你搞不明白的话就不要看本文了。先去读一些泛泛的讲基本理论的书。  3,本文不对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作好与不好的评论,因为本文是写给公安人员看的在实际执法中,公安人员是不需要对法律好与不好作出评判的,只需要严格执法。  4,对一些属于法学基础知识的,本文不提及,否则篇幅会过长、罗嗦,也会导致有一定法学基础的人没有耐心看。比如说,抢劫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盗窃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这一点笔者在文章中不提及,因为有点法学基础的人都知道。也不做学理上的探究(什么价值判断呀,什么法律前沿问题呀,国外的做法呀,历史沿革呀)。这种书建议读者朋友最好不要看,看了比不看的危害还要大。  5,本文所述的观点,每一件都能找到具体的法条支持,务求千真万确,绝不屈从于大众价值观、媒体炒作、领导讲话、红头文件等等。因为公安人员办案不能发生错误,错了是要负责任的。  6,对于一些省司法机关的文件本文只讲述广东省的,因为全国32个省,要是全都讲那广抢劫罪就得写一本厚书。如果是非广东省的网友,你可以略去广东省的司法文件不看。  
  抢劫篇  《刑法》关于抢劫罪的条款: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  涉及抢劫罪的主要司法解释:  1,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5,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200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7,200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为了应付常见抢劫案件,结合对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研究,笔者认为需要了解和掌握一下内容:  1,所谓抢劫是指,采取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当场取得受害人财物的行为。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别本文将另外论述。  2,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3,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  4,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以及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由于刑法另外设定罪名,不以《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论处。  5,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这一条内容学理上叫做“转化的抢劫”,关于转化的抢劫本文将另外详细论述。  6,未成年人实施抢劫行为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不以抢劫罪处理:  (1),抢劫所得财物价值数额不大。关于这个数额不大目前没有任何标准规定,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当地经济水平来把握。  (2),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  (3),未造成受害人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  若未成年人多次实施前一款所述的行为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论处。  7,使用醉酒、迷药等手段先排除受害人反抗或者防范能力,然后拿走财物的行为属于抢劫。  8,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刑法》另外作了规定,不以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一般抢劫罪论处。  9,暴力讨债(包括非法债务),不以抢劫罪论处。抢劫自己输掉的赌资或者所赢的赌债的,不以抢劫罪论处,但是超出自己输掉的或者赢得赌债的部分以抢劫罪论处。  10,在交易中强迫他人交出合理价钱或者稍高一点的价钱的,属于强迫交易行为,但是明显超出合理价钱的以抢劫罪论处。  抢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辨析:  很多书中关于这个辨析写的很长,这样反而不好理解和记忆。笔者以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关键看两个“当场”。一是当场适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二是当场取得受害人的财物。符合这两个当场的构成抢劫罪,不符合的视具体情况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举例说明:  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要求受害人在以后的某日将多少金钱或者某财物交给自己。这种情况由于符合一个“当场”,故而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相威胁要求受害人交出金钱,但是受害人没有随身携带现金。于是行为人要求受害人写一张欠条给自己约定以后的某个时间还钱。这种行为由于行为人开始采取暴力手段相威胁要求受害人当场交出钱财,因为受害人没有随身携带钱财,这才转变做法,因而这种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行为与抢夺行为辨析:  这二者的区别关键在行为人有没有采取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这是区分抢劫与抢夺的一般原则。驾驶机动车抢夺符合一定条件的构成抢劫罪。具体参见2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如果是广东省的案件,根据本文5号、6号两个广东省司法部门的指导意见,驾驶机动车辆抢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夺取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财物并放任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5,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强行抢夺他人财物,足以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辨析:  3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三项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转化的抢劫:  《刑法》规定的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以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转化抢劫行为中,行为人的先前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是构成犯罪的,而盗窃、诈骗、抢夺罪是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才能构成犯罪的。这一点尤其要注意。同时3号司法解释第五条做了例外规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我们再来看看7号广东省司法机关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项:(三)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论其行为既遂未遂、所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这一条与国家司法解释相冲突,笔者认为不宜执行。  根据本文列出的2号司法解释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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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给的网友的话:  为了适应更多的网友阅读。我将抢夺罪的一些常识讲一下。  抢夺罪的构成是需要数额标准的,数额达不到标准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盗窃罪也同样。这一点是区别于抢劫罪、强奸罪的。什么是抢夺行为呢?所谓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快速夺取他人财物,然后立即逃跑的行为。  构成抢夺罪主体的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而抢劫罪、强奸罪则是年满十四周岁人就可以了。  媒体上经常说打击“两抢”违法犯罪活动什么什么的,所谓“两抢”就是抢劫和抢夺。抢劫罪是哥哥抢夺罪是弟弟,这哥俩往往是在一起的。把哥哥理解好了,另外加上一小点内容,自然就把弟弟理解好了。  诚挚的希望广大网友能给我提出意见,找出文中的错误和疏漏。如果看了还有不明白的,热烈欢迎提问。笔者将竭尽所能为您解答。
  《刑法》中有关抢夺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抢夺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抢夺罪的司法解释:  1,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4,200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综合对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研究,我们得出以下认识:  1,抢夺罪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由最高法院指示各省高级法院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做出具体规定。广东省统一规定为500元。  2,2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这里的“依法应当追诉的”这个概念牵扯两个追诉时效,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仅适用于抢夺数额不能达到500元的)为6个月;二是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这个比较复杂。要根据某次抢夺行为构成犯罪轻重的程度结合《刑法》第八十七条来确定是否在追诉时效之内,从而确定是否需要累计。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如果某次行为已经在追诉时效之内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无论经过多久一律予以累计。这是追诉时效这个概念本身的含义。  这个问题和盗窃罪的规定不同,可以对比理解一下。  3,抢夺行为很容易转化为抢劫,具体参见本书关于抢劫罪的论述。  4,抢夺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国家所有的档案、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刑法》另外设定罪名,不以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抢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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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有什么用呀,兄弟,关键是提意见,尽量从里面找错,找错、找错、找错。。。。。。。。。
  诈骗篇  本文所要论述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学理上称为一般诈骗罪),不包括《刑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关于金融诈骗罪笔者将另外撰文论述。  《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诈骗行为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诈骗罪的主要司法解释有:  1,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000年《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  3,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4,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基于上法律法规的研究,结合司法实践,我们总结出认识诈骗罪一般必须掌握以下问题:  1,本文第三号司法解释是最全面最重要的司法解释。但是这里面有个问题,就是现行《刑法》是在1997年对1979年《刑法》大规模修订之后重新颁布的,就是我们所称的97年《刑法》。而这个司法解释是1996年出台的,是对当时旧刑法的解释,所以里面讲“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如何如何,即便如此这个司法解释没有废止,仍然有效。里面讲的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我们应该理解为现行《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这是一个法理学上的法律指引问题。  2,所谓诈骗是指行为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受害人财物的行为。诈骗与盗窃的区别参见本帖关于盗窃罪的论述。  3,构成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两千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省高级法院在两千元到四千元之间制定在本辖区内实施的标准。广东省高级法院没有制定自己的标准。所以广东省内的按照最高法院指定的标准——两千元来执行。  4,实施《刑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行为,不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达到一般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按照一般诈骗罪处理。  5,诈骗情节轻微的、数额不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以后有空了慢慢看
  作者:@烈酒冷茶 回复日期: 23: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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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烈酒冷茶
之前怪我只知道关注没提意见,这里就诈骗罪补充一点相关规定吧(呵呵,开个玩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节
诈骗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好帖呀!有时间在仔细阅读!
  最近好忙,过几天再写,闲了,谈一点学法律的经验吧。我们一般都知道读一些法理学方面的书。学刑法的话再读一些解释刑法的书。但是我们往往忽略了一点就是熟读法条,真正要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是离不开熟读法条的,具体操作方法就是,没事的时候朗读法条,包括司法解释,一遍又一遍、一遍又一遍,书读百遍,其意自现呐。  要学一些实用的法律知识的话,就不要去研究那些抽象的理论,什么法律前沿啦,历史沿革啦、罗马法啦、价值啦等等,就针对法条进行字斟句酌,务求精准理解,前后辩证思考、读这部法时拓展到其它法联系比较的理解。到了一定程度什么抽象的理论不用学自然就理解了。
  废旧金属收购篇:  这个问题很蹊跷,适用法律上面的认识也比较复杂,一些讲《刑法》的书讲不清楚这个问题,讲《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书也将不清楚这个问题,笔者经过反复的思考,就这个问题作为一篇文章来才可以讲清楚。  相关法条摘录: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目录第111项:  111 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目录第42项:  42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2006年《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对以上法律法规的研究,我们得出以下认识:    1,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颁布以前,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属于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批准。  2,在国务院两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之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以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的特种行业。  3,在国务院取消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限制经营以后,公安部颁发《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对此类收购行业管理。内容为:收购企业、工商户需要向当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4,《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并未废止,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部分仍然有效。  5,收购企业或工商户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收购企业或工商户收购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相关情况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因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已经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经营的行业所以,不经国家批准的,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的对收购人员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处理。由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但是没有向商务部门或公安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收购此类物品的,不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处理。因为此类行为违反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不属于国家规定。  9,非废旧的“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不允许收购。收购单位或个人若收购此类物品往往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或者收购赃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调查清楚才能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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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运输汽油柴油案:  法条摘录《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  {原条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汽油和柴油均被列入2005年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属于危险物品。但运输该类物品尚不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运输危险物质罪。因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危险物质不包括易燃性,虽然运输的汽油罐若是燃烧起来有爆炸的可能性,但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将汽油、柴油列入易燃物品行列,因而非法运输汽油、柴油的行为不能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危险物质中也没有明确说明包括易燃物,所以一般认为此类行为也不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2,若是非法运输汽油、柴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处理。因为危险物品肇事罪中的物品是包括易燃物品的。  3,若是发现其运输的目的是非法贩卖的,经营数额较大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以立非法经营案处理。  4,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此条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5,非法运输汽油柴油但不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移送交通管理部门处理。/auction/item_detail.htm?item_num_id=  
  赌博篇  相关法条摘录: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赌博的法律法规有:  1,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2005年《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4,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赌博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5,1996年《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6,200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  7,1997年《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  8,2007年《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9,1992年《文化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的通知》  10,1989年《公安部关于为赌博提供的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没收的批复》  11,2006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有的朋友看了这些就说了,一个赌博就关联出这么多法律呀。我告诉你,这还没有完,一些“通知”之类的文件对于认识赌博行为和对赌博行为的定性和处罚没有实质性规定的笔者没有列举出来。另外非公安部的其他部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笔者没有列举,因为和公安机关无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笔者也只列举广东省的。在以后可能还要有规范性文件颁布,笔者列举出来的法律法规以后也有可能废止,这些需要公安人员在工作实践中留意。  有的朋友说了,目前就如此之多了,以后还有可能增加,我们执法工作中怎么搞的清楚。唉!这也没办法,执法难呐!警察执法那更是难上加难。而其中一难就是找法难,其次是识法难。令人不忿的是,这种难都是人为造成的。是自己给自己添乱,是上级给下级添乱。找法难的问题我以赌博案为例来谈一下,就是处理赌博案需要的法律究竟有几部,我相信,能把以上十一项法律背的出来的人基本就没有,或者说根本没有。即便是我们在办案时去找,只怕也未必能找的齐。识法难的其中一个原因是法律的效力难以认定,比如说省高级法院、省高级检察院的规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还有一个原因是冲突多,实践工作中是需要效率的不可能就一个问题长时间的去研究,如果适用了一个层级比较低的法规,公安人员往往无法把握这条法规有没有和上位法相冲突;适用层级较高的法律时,也没有自信把握其他法规有没有补充的规定,因为法律实在是太多了。我国法制目前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老改,尤其是法规、省级司法部门文件等。法制的一个原则就是不到万不得已不要修改法律,也不要出新的规定,否则执法人员和公民都会无所适从。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机构总是有事没事修改法律玩。这样做尤其是苦了最基层的执法人员。唉,牢骚发完了,我们进入正题吧。  /auction/item_detail.htm?item_num_id=  
  充分研究、辩证以上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工作实践,为应付日常执法工作需要,我们应当清楚知道一下几点:  1,本文列出的1号司法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本文列出的6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对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应依法从严惩处。对接受3人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303条之规定,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接受投注的人数少,投注金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据《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这一款中“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这个内容和本文第一条的内容有冲突,笔者认为不宜执行,应当按照本文第一条的内容执行。  3,对赌博行为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时,要注意应当是赌资较大的情况下。至于什么是赌资较大,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那么公安机关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来具体把握。一块两块的麻将总不能认为是赌资较大吧。再一个,不可以处以六、七、八、九日的行政拘留。  4,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娱乐场所设置赌博机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6,娱乐场所设置赌博机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与玩家赌博的,对其营业单位可以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处理,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办理赌博案件时,往往接警后立即出警。要注意的是接警后在没有进行初步调查的情况下不要受理为刑事案件。如果受理为刑事案件,经现场查处,传唤涉赌人员回来进行讯问之后,立案条件不充足的就很难处理;刑事案件传唤问话时间比较短,只有12个小时,办案时间也不够充足。正确的做法是,一般先作为治安案件受理,需要检查现场的,携带治安案件检查证检查。传唤涉赌人员回来问话的时间也比较长可以达到24小时。在24小时内确定是否构成刑事案件,构成的,立刑事案件处理。  8,对于六合彩赌博案,本文列出的6号文件是这样规定的“对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应依法从严惩处。对接受3人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303条之规定,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再看看本文列出的第一个要点,这样是不是有冲突呀?对于这个冲突,笔者认为,广东省的司法文件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冲突,不应当使用。也就是说,办理六合彩赌博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还是要执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就是本文列出的1号司法解释。  9,1997年《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第六条 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我们看为赌博放贷,是可以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处理的,按照上一款所述处理也可以。  10,1997年《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第八条 明知用于赌博而介绍他人借贷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这种情况也可以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处理的,按照上一款所述处理也可以。  11,关于贩卖六合彩码报行为,2001年出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对非法印制、销售&六合彩&赌博&小报&、&图书&等赌博宣传资料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其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界限,应依照该解释第12条、13条、14条、17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这里笔者补充一点,六合彩码报往往上面印有淫秽图片,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按照贩卖淫秽物品来处理。  12,根据1989年《公安部关于为赌博提供的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没收的批复》“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如小汽车)以及场所(如房屋)等条件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行为人应给予治安处罚。但交通工具、场所不是赌具,不应没收。”  1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部分内容: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注阅读本文是快速学习法律的投机取巧的办法,要想真正明白,非得仔细研读本文列出的司法解释不可。  
  敲诈勒索篇:    《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敲诈勒索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敲诈勒索的司法解释有:  1,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200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关于敲诈勒索的司法解释比较少,认定也不复杂。经对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研究结合实践笔者归纳出以下需要认识的几条内容:  1,所谓敲诈勒索行为是指,以取得他人财物为目的,对他人采取威胁、要挟手段的行为。  2,行为人赖以威胁、要挟的手段必须是非法手段。否则不能构成敲诈勒索。  举例说明:  某人购买了一包透明塑料袋的食品,发现这塑料袋里面有一只死虫子。于是该人向食品生产厂家提出要求厂家给自己10万元,否则,自己将向食品卫生机关投诉,并且就这袋食品向媒体报料,要求媒体曝光。对于这种行为,由于公民有权投诉商品生产厂家的违法行为,也有权向媒体报料寻找媒体曝光,故而这种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这一点,很多的教科书、法律解释的书籍都没有论述。希望大家注意。  3,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讨要非法债务(比如说高利贷、赌债等)的不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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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诈骗案适用法律法规大全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七:  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16、关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行为人实施上述几类诈骗行为,数额在1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17、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行为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需要注意到问题:  1,恶意透支的达到一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所谓一万元是指超过信用卡规定限额的部分。  2,拾得他人信用卡并提款的,按照信用卡诈骗处理。  3,信用卡诈骗数额上不能达到追诉标准的,一般认为不能以诈骗罪处理。  
  诈骗罪高院又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了: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个解释诈骗罪的门槛由原来的两千元提高到了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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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有:  1,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3,2004年《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4,1992年《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知识要点归纳:  1,1号司法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这是交通肇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是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最重要的法条。其中“(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这句话中的“三十万”是参考标准。最高法院授权各地方高级法院制定各地方在“十万元至六十万元”之间确定各地方的标准。目前广东省高级法院尚无制定具体标准,所以实践中执行的是最高法院的标准。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追逐竟驶的构成犯罪,罪名是危险驾驶罪。醉酒的标准根据3号规章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3,交通肇事中的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认定。  4,在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参见5号司法解释。  
  你这个事情,刑事方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处理,如果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要求立案。  民事方面不知道你当时有没有提起诉讼,现在可能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了。
  非法拘禁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因为有关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比较少所以笔者直接摘录出来):  一、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其中一句: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1992年《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三项: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勒索罪定罪,并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问题归纳:  1,司法机关人员行使职权采取拘留、或者其他羁押行为时,因为工作失误或者客观原因造成被羁押人被超期羁押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由机关内部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渎职犯罪处理。  2,本文列出的司法解释的第一项的规定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但是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一般主体构成非法拘禁罪构成的条件作出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一般主体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也参照此条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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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六十多天不立案不处理,兴化是法外之地吗?中国法律在这里还有没有用?_泰州都市论坛_西祠胡同  http://www.xici.net/d.htm  恳请法律专家看看我的帖子,我的网名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保证所述全是事实,请专家指点:1、本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所犯何罪?2、认定其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法律具体依据。3、如果构成犯罪,而现在公安机关拒不立案,我该如何维权?谢谢!
  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司法解释有:  1、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综合以上法条及司法解释,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偷盗妇女儿童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3、根据本文列出的1号司法解释,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4、本文列出的2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3想规定了抢劫与绑架的区别,笔者在抢劫篇里有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上一则是绑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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