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乐从镇政府府决定不满怎么上访

问题编号:4703194
在组里买的宅基地被镇政府霸占了,上访材料怎么写
在组里买的宅基地被镇政府霸占了,上访材料怎么写
提问者:百度知道江西-南昌土地纠纷浏览57次 21: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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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镇政府部门把我未盖好的房子扒了,我想上访到总理办公室,该怎么做。
提问者:| 浏览次数:211次 |问题来自: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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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来自:东莞
跑到市政府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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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举报电话:010- 举报邮箱:去县政府上访后镇政府还是没能力解决纠纷的怎么办?_百度知道
去县政府上访后镇政府还是没能力解决纠纷的怎么办?
急啊,镇政府的人也告诉我们家之前有协议我们家可以建房!。我该怎么办在农村。去年我家提交了建房审批,镇政府的人也不到现场解决甚至报警了镇上的老民警来了也不会让对方停止侵权!谢谢。后来我家去县政府上访了县里会让镇政府的人来解决,但是对方有个村长的亲戚跟镇里负责审批的办事员关系好导致审批材料一直没有提交到县里至今已经快一年了!这样的就派出所就没有权利强行阻止对方侵权吗。今年我家拆了原来的2层楼建新房。但是对方每次就是站在地基上也没法施工,对方多次站在我家地基上不让挖掘机挖基坑!!,去年邻居建房我们双方签了双方协议建房互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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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法院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您好,这样的是算民事诉讼吗?需要聘请律师的吗?法院受理的时间会不会很长。
那就向法院起诉解决吧
就算法院起诉成功有用吗,法院也不能派人到现在看着不让对方站在我家地基上啊。而且起诉时间也会拖得很长吧。本人在外地 家里只有年迈的父母,也不懂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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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干部的困惑:偏执上访让人头疼!
簋 发表于 &11:24:39
『标签:&->&』
  南县青树嘴镇卫拥村有这样一列邻里纠纷。&&& &&& 去年上半年该村一位卜姓女村民 家里丢失一只鸡,当时怀疑邻居谢家偷吃了。于是卜某在路上询问谢家孩子(5岁),问他家吃鸡没有,小孩说吃了,于是卜某认定谢家吃的鸡是她家的。然后,开始骂吵谢家,骂到一定程度,卜某又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及时出了警。经调查,谢家是吃了鸡,当时他家里来了客。但是是购买的两只鸡,卖主提供了证明 。派出所为了邻里之间和睦,拿了五十元给卜某,然而卜某总不相信,认定谢家偷了她家的鸡,她们邻居间的争吵持续升级,发展到肢体冲突。卜某又报案说谢家打了她,经调解要卜某做一个法医鉴定,然而卜某在鉴定过程中法医没有按她的要求写,于是她放弃鉴定,(其实当时已经鉴定她是皮肤轻外伤,大概医疗费是六百元左右) 卜某开始到派出所纠缠上访,总是认为谢某打了她一个耳光倒至她骨质增生,腰间盘突出以及脑动脉硬化。&&& 这其中由镇政府村委派出所司法所做了许多次解释和调解,包括她的亲人都做了工作。但是卜某不依不饶,不罢休,要求谢家赔偿诊好这些病的医疗费二十万元。由于这些病经省湘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与谢某的耳光无任何关系,况且谢某认为并没偷她家的鸡而卜某多次到他家去闹,且破坏他家的东西,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打了她一个耳光,所以谢某拒赔 预计所需的医疗费。今年来卜某不仅到省市县上访,而且连续两次去北京上访,现在人还在北京,现在她任何人的话都听不进去。就是要求政府处理谢某,赔偿治好她所有病的费用,达到她的无理要求。&&& 近一年多来,政府为她接访已花费了一万多元,但是实在不知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她每次到北京上级就要求派专人接回来,而卜某一到北京就提出要求给她所有的费用,否则就不回。现在的乡镇真的困难,对这样的问题使该村的老百姓和知情人都困惑不已。这种困惑有没有解决的办法。也向社会讨教有没有人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化解此矛盾 。一定感谢!
: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维护我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信访秩序,依法打击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和《湖南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就我省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下列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采取以下处置和处理措施   (一)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   1、以静坐或采取其他方法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北京重点地区和省市县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非法聚集的行为:   在北京重点地区和省、市、县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非法聚集或采用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三)聚众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影剧院、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1、聚众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影剧院、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聚众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影剧院、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聚众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影剧院、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涉访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在涉访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可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和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在涉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解救被侵害人,并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对在涉访过程中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威胁、侮辱、诽谤、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4、在涉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5、在涉访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行为:   1、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聚众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聚众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教学或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   以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方法扰乱信访秩序或社会秩序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七)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1、以静坐或采取其他方法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聚众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拦截车辆或强行登车的行为:   以递交上访材料为名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劝阻,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九)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   1、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4、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5、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6、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1、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处罚。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在涉访过程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1、故意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对其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侵犯财产权利行为,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对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等秩序,并以纠缠、辱骂或者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强制带离现场。不听制止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4、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处罚。   (十四)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   1、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企图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或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被及时发现的,公安机关应收缴其携带的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对已经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行为人送医院救治,收缴其自伤、自残、自杀的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对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在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采取爆炸、纵火或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或自杀,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多人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多人到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扰乱国家机关 正常工作秩序,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对幕后指使、操纵指挥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十六)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的行为: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十七)通过信访接待受理或告知完毕后仍在非信访接待时间滞留信访接待场所,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通过信访接待受理或告知完毕后仍在非信访接待时间滞留信访接待场所,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对被遗弃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配合相关部门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十八)信访事项经三级办理已经结案,有明确答复仍缠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经信访处理或申诉复查已有明确结论,仍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缠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二、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北京重点地区主要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国家领导人住地、中南海、天安门、外国使领馆及国际组织驻地等地。   (二)公安机关在处置涉访违法犯罪行为时,要依法使用警力、强制措施和武器警械;要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认定违法犯罪事实和性质;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正确采取强制措施。   (三)关于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管辖问题。   1、在本省范围内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由省公安厅或市州公安局指定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2、本省人员在北京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包括构成犯罪的),依法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也可由信访事项涉及地公安机关管辖或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廖&&&&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行政维权,较大、疑难民事纠纷维权,接受各类实名投诉举报(书面材料请发电子邮箱)。 办公地址:长沙市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26层 邮&&&&编:410001&&,&&E-mail: 联系电话:5,&&QQ群:
网友50:困惑
本案还是益阳市督办的信访案,督查是对的,但基层想尽了许多办法,就是不能解决她的诉求,事实上无法满足说服她。如今的司法机关不知怎么的?对这些事情就像避瘟疫一样生怕沾上。你说乡镇怎么办?是谁的错?体制?人?乡镇?难道不是我们政府,社会,个人一个沉重的思考?&&&&&&&&乡镇公务员
网友10:帮你一下
这个问题,倒是真的应该去做一个精神病鉴定。最好是建议其家人申请鉴定。如果家人不同意,所有受到骚扰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可以要求法院下“禁止靠近命令”,即禁止该人不得靠近相关团体和个人(家庭)若干米远的距离以免骚扰。如果该员去北京上访,那是她个人的权力,相关部门不必草木皆兵,不理睬就是。如果一定要去接,可以要其家人陪同,所有费用由其家人支付。韩国民众不听劝告到外国旅游结果遭到绑架,国家出面营救后,这些不听话的旅游者是向国家赔偿了费用的。就是要增加她的违法成本!
网友23:别烦
兄弟,才用了一万多就烦了、、其他乡镇可是每年二十多万的接访费用哦
说到了乡镇干部的心里:说得很对
现在很多无聊的上访,上级政府只是要求不能出现上访的.但上访的人有很多是无理的,甚至是可笑的理由.对这样的人司法机关不能有效的打击,大家都是推脱,最后都是基层政府的责任.乡镇是一个无限责任公司,什么都是你的错.现在的基层干部真的不是人当的.
网友51:上级部门应该引起重视
还是信访机制的问题
13456:无奈
乡干部真难
理评:无理取闹
事实真如文中所述,不要理睬她,由她去吧,躲避是最好的办法,但不要伤害她。
网友14:搬迁
把两家人分开住喽!分得她找都找不到?
网友25:以毒攻毒,以暴制暴
惩治宜章黑官场,迫切需要这种以暴制暴坚持不懈的精神!!!!
鬼才信:50元?
“派出所为了邻里之间和睦,拿了五十元给卜某,” 不偷?那50元是?真好笑!!
网友29:窝囊
她人现在北京,上级强烈要求把她接回来,但我们真的害怕她,首先她那神经质的语言没有人受得了。其次必须答复她的赔付和上访费用!这个社会不知咋地?没有法制和正义!
网友00:评价
我们的政府到了连这样的问题都处理不了了,且莫说政府腐败,但绝对是无能之极了!我曾是十多年的乡镇干部,深知乡镇政府和乡镇干部的此类苦楚。照理,任何一级政府都是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既然是管理,就绝不等同于纯粹的服务,而要在某些公共禁止行为面前必须坚决行使带有公共约束的行政强制权!国家的管理原本就是一种极其复杂综合管理,必须运用多种管理方法或手段。而我国近几十年来只一味强调“法治”,而偏偏我国公民普遍的法制观念十分淡薄,执法队伍又普遍存在玩法赚钱的恶劣行为,所以原本十分简单的小矛盾不能及时处理,对横缠蛮纠又不敢断然制止,以致于社会矛盾越来越多,社会治安越来越不稳定。实际上,这些都是对社会管理的无知。我们的各级政府都该好好学学“国家管理”这一概念了!
独一哈乐:真的?假的?
实在难以让人相信,我怀疑是帖主塑造的一个事实,或夸大其词。
靠茅山战神:制定相关法规处制无理起闹的刁民制定相关法规
我也在乡镇和政府机关工作过,有的刁民无理起闹,为了自己的利益,脸面不要,致使各级党政机关无法开展工作,应当制定相关法规,处制无理起闹的刁民.
网友46:用流氓的思维处理上访当然让人头疼
乡镇官僚正在与流氓合二为一,用流氓的思维处理上访当然让人头疼。
阳光法律:法律问题法律解决
上访确实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一个怪异现象,我想还是&因为没有依法治理的症结所在,躲避逃避放任都不是解决办法,只有利用法律解决才是正道,对那些上访者的上访之事,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进行法律审结。如果在法律审结后还要执意上访,就应该是其违反了其相关的法律,当然要是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指定,进行处罚。我想法律问题只有通过法律解决,才是正道。
风铃滴滴:乡镇干部的困惑:偏执上访让人头疼!
我看不起零陵区水口山镇的政府干部,他们缺德专欺负百姓!看到你写的这事我心表同情,但是否属实就很难说,你没歪曲事实吗?明显做法没哪个公安干警会拿50块钱给卜某,既然打伤人就该处理处罚可是执法人员视而不见,政府为她接访已花费了一万多元,但是实在不知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她每次到北京上级就要求派专人接回来,而卜某一到北京就提出要求给她所有的费用,否则就不回。这是你政府干部不负责任的表现,群众要的是公平正义,事实、是你们当地处理的部门不负责留下的祸根。做为公务人员就要从小事抓起做到服务于人民。当时如果不是偷鸡那为啥要给钱,鸡鸡哪去了派出所有义务调查结案,卜某被打伤公安机关就事实该处理对方予以治安拘留并赔偿医药费误工交通费,赔礼道歉,促使两家的误会化解和好就不会激发矛盾了。明显是你们的错带有偏见性处理问题。由于上访人员精神压力大是否会导致精神病的问题,建议家属去长沙做个精神病鉴定,如果鉴定结论得出精神病可以要求相关部门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乡镇政府机构是否软禁控制你上访所实施的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但愿你所反映的问题得到法律的支持!对了当事人总是认为谢某打了她一个耳光倒至她骨质增生,腰间盘突出以及脑动脉硬化。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求的
网友30:是当前体制下乡镇的普遍现象?
&&&&本人在乡镇一直从事综治信访工作,同样的困惑同样的感受已是x次了,说实在的,在乡镇这么多年,最大的感受是农村经济在增长,人文环境在倒退。为利益至上,是少数人的做人宗旨。究其原由,还是社会制度让他们有了“无理取闹”的空间,他们拿住单位领导怕上访的软肋,施展他们的赖账本领,更何况现在提倡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对这类人群乡镇根本无招可使。长此下去,恐怕整个社会环境都要改变了。
网友07:对这种人要依法打击
不信司法,信上访。这个问题值得全社会思考………… 这就本案而言,应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严惩,让那些貌似在信访中得到甜头的人得到警示。
钟岚:信访体制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我是一名搞了6年之久信访办主任的乡镇干部,对近几年来一些无理的、缠访闹访的信访案例见怪不怪了,何止是楼主这一情况啊,这种趋势呈上升蔓延,巳严重威胁的到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行。造成这个局面,我认为不是基层政的不作为,应该从体制方面去检讨: 1,信访条例大方向是正确的,但对那些无理取闹的行为没有约束,使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人认为有机可乘; 2,执政党几十年来积累了许多社会问题,随着信访条例的出台,呈井喷之势,而这些问题基层政权是无力解决的; 3,维稳追责只对向基层政权是不公平的!迫使基层政权对一些无理取闹的上访人做无原则的让步。 一些历史问题,确定需要解决,但不是乡镇一级能够解决的,不解决,你要上访人不上访是不现实的,作为上访人的户籍地,是难以稳住上访人的,而一旦上访人出现越级上访就要追究户籍地乡镇领导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另外,一些需要省、地、县三级或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大多避而远之,利用职权把责任强加到乡镇,这些上访人出现反复上访的频率最高;对一些无理取闹需要依法追究责任的上访人,乡镇要求上一级政府部门审批有关手续时,都避而不答,不愿担负责任,而乡镇又无权处理,助长了那些无理取闹的上访人的气焰。 限于篇幅,不一一表叙。总之,我认为信访体制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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