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级市有哪些的工程公司搬迁到省会城市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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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一流省会城市
太原市人大十六次会议又有新举措
创造宜人的空间,延续城市文脉,为了建设一流省会城市,在全省城市发展中起到引领作用,如今的太原又在进行一场巨大的变化。整个城市正成为一个大工地,到处可见挖掘机的"长臂"腾挪,拆旧建新,呈现出大片大片火热的情景。太原市市长耿彦波说:"实现太原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和谐发展,要寓审美于其中"。
本期关注:“为建一流省会城市 太原市人大十六次会议又有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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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月23日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
10月2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共37人出席会议,符合法定人数。市政府、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当日上午,在预备会议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郭振中主持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在刚作的关于我市城市交通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关于《太原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听取关于我市城中村改造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太原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冯少勇作的关于人事任免事项的提请报告;听取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作的关于人事任免事项的提请报告;听取关于人事任免事项提请报告的审议报告。
二、怀揣"同城梦" 太榆同城化还需加速度
从2002年太原榆次同城化建设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以来,十多年过去了,太原晋中同城化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中,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就。然而同城化毕竟是两个城市之间的协同,特别是受制于体制机制、地方利益的制约,不可避免会遇到许多矛盾、困难和挑战。用市政协常委刘锦春的话来说,"太原晋中同城化已渐入'深水区'"。那么,如何提速太原晋中同城化、实现1+1>2的效应,就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
10月22日,由太原、晋中两市政协联合举办的太原晋中同城化联合议政会上,各位专家、学者及两市领导纷纷发言,就"加速"推动太原晋中同城化发展、切实造福两地百姓献策。省政协党组副书记、省政协副主席李雁红出席,耿彦波、张贵元等市领导参加会议。...
怀揣"同城梦"
太原、晋中,两个城市,毗邻而居,恍如同城。
"从我市学府街到晋中市城区安宁大街才18公里,相当于从太原胜利街到晋阳街的距离。"有与会者表示,虽然名义上是两座城市,但开车在两城之间走一圈就会发现,也就半个小时的距离。"太原、晋中山水相连,唇齿相依,有130公里的边界线,晋中的寿阳、榆次、开发区、太谷、祁县分别与太原市阳曲、小店、清徐接壤。"晋中市交通局长苏耀中介绍。再加上两市各大汽车营销商、维修商、配件营销网点早已连成一线,教育园区也看不出明显的分界线;两城的工业园区,太原的向南圈地,晋中的向北设立,已成毗邻相接、互通往来的局面。
晋中是太原的"后花园",太原是晋中的"会客厅"。的确,晋中的榆次守着太原的南大门,素有"省城门户"之称;发源于昔阳县的潇河,途经榆次后又进入太原的小店和清徐,正可谓一衣带水。"太原是晋中的'风向标'、'导航仪'。"晋中市市委书记张璞表示,除了地域上的紧密相连,数千年的文化传承,也让两地相濡以沫,民风民俗十分相似。...
太原晋中同城化渐入"深水区"
尽管太原晋中同城化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与广东广佛、新疆乌昌、陕西西咸等同城化发展相比,无论在范围还是深度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距。太原晋中同城化渐入"深水区"之后,城市之间的竞争、体制机制的制约,成为阻碍同城化的主因。
"从观念的层面讲,城市竞争的传统理念制约着太原晋中同城化发展。"刘锦春认为,与鼓励城市竞争相匹配的城市发展考评体系和干部考核体系不改变,太原与晋中间的竞争就不会消失。...
政协提建议:太原与晋中应超越两个城市之间不同行政管理体制  
面对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太原晋中同城化如何才能涉过"深水区",实现更大的发展呢?
"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太原晋中同城化应选择‘行政一体化'的路径。"刘锦春认为,太原晋中同城化对两个城市而言都是重要的发展机遇,最大的困难就是要超越两个城市之间不同行政管理体制的约束。
太原、晋中两市政协在认真调研、学习考察的基础上,也提出联合建议。"应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同城化发展运作模式,建立两市高层对话机制,将太原晋中同城化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共同对两市同城化工作提出总体部署,对同城化重点事项进行对接沟通。"两市政协认为,鉴于太原晋中同城化涉及领域广泛、利益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太原与晋中两市党委政府,应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设立同城化工作办公室。...
早日实现太榆同城化 城市建设还需"加速度" 
对于两市政协的建议,两市领导表示将认真研究、加以实施。
晋中市市委书记张璞表示:"太原、晋中文化同脉、地缘相近。太原作为'老大哥',太原的经济发展、太原市民的生活方式,对于晋中有很大影响。两市的同城化对于晋中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发展契机。经过十多年坎坎坷坷、曲曲折折,两市的同城化需要'加速度',相信通过共同努力,两市同城化必将迎来更加光明的前途,为两市人民造福。"
"太原、晋中同城化是我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推进全省城镇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市委副书记、市长耿彦波表示,太原晋中同城化,首先应做到规划同城,合理布局城市功能,这样才能促进同城化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是产业同城,以山西科技创新城的建设布局为抓手,实质性推动太原晋中同城化;再次是建设同城,重点抓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道路、供水、供热方面的建设。近期,将主要实施太行路南延(与晋中大学城贯通)、建设路改造(连接建设路、太榆路,打造太原到晋中的快速通道)、龙城大街东延(与晋中东外环相接)等道路改建工程。
"太原晋中同城化关系两市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信太原晋中通过优势叠加、能源互补,通过沟通协调,一定能实现共同发展、互相促进,使太原、晋中同城化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耿彦波说。...
耿彦波指出太原将对建设路实施快速化改造
交通运输无缝对接、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燃气同城供应指日可待……10月22日,太原市政协、晋中市政协联合召开加快综改试验区建设推进太原晋中同城化联合议政会。太原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耿彦波表示,明年将对省城建设路进行无障碍快速化改造。
为加快推进太晋同城化,太原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耿彦波表示,同城化应做到规划同城、产业同城、建设同城。首先,城市应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这能为同城化创造可持续、可增长的条件。同时,山西科技创新城为推进同城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遇。围绕科技创新城,合理布局太原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榆次工业园的产业布局。此外,道路、供热、供水的同城化建设也十分重要。建设太行路南延、龙城大街东延、太原-太谷公路等是同城化交通建设的重点。
耿彦波特别强调,建设路与太榆路是太原和晋中之间的快速化通道。因此,建设路必须改造成为快速路标准,即无障碍、无红绿灯。"太原市明年将对建设路实施快速化改造"。...
三、太原14年将加大城市路网建设工程的实施
太原将用2—3年时间全面梳理和改造城市路网
迎泽大街、南中环街、龙城大街、新晋祠路、滨河东西路……未来两年,这些道路路网都将得到改造完善。24日召开的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太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在刚做"城市交通工作情况"报告时透露,太原市计划用2—3年时间,全面梳理和改造城市路网,健全支路网体系,完善慢行系统、静态交通体系。
今年,太原市开工建设的交通节点和路网工程共121.16公里,计划年底完工。目前,府东府西街改造、府东街东延、长风东街东延、阳兴大道、千峰北路北段打通、许坦西街、并州路改造等7项工程主线已建成通车,正在进行微循环改造和便道铺装、配套绿化等收边收口建设,其他20项工程计划10月底主线完工,年底前全部交付使用。
2014年至2015年,太原市计划实施迎泽大街、南中环街、龙城大街东延,新晋祠路、滨河东西路南延等路网建设,以及滨河东西路快速化改造、迎泽东西大街微循环改造等工程。目前,相关部门已组织开展规划设计和征地拆迁摸底等前期工作,计划明年2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工作,分批次开工建设。
在公共交通体系建设方面,今年,太原市在新改造的府东府西街、并州路、坞城路等主要街道公交站点,初步完成了智能公交系统,可以为群众乘坐公交车提供导乘服务。此外,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到2018年,太原市将建成轨道交通1、2号线一期工程,长约49.2公里,形成"力"字形轨道交通基本骨架。年底前计划先开工建设2号线一期工程。...
省城太原多条东西主干道:2014年要东延
10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城市交通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明年太原市将继续进行道路改造工作。
年,计划实施迎泽大街、南中环街、龙城大街东延,新晋祠路、滨河东西路南延等路网建设和滨河东西路快速化改造,迎泽东、西大街微循环改造等工程。目前,已经组织开展规划设计和征地拆迁摸排等前期工作,计划明年2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工作,分批次开工建设。
在公共交通建设方面,公共自行车系统已基本覆盖主城区,共建成服务点1073个,投入自行车2.74万辆。到2018年,太原将建设1、2号地铁线一期工程,长约49.2公里,形成"力"字型轨道交通基本骨架。今年年底前计划先行开工建设2号线一期工程。
此外,在当日人大代表对太原市交通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的专题询问中,太原市住建委透露,明年省城路网建设还包括:阳兴大道全线建设工程,大东门街、南内环街东延,建设路、南沙河、北沙河快速化改造,千峰南路、双塔南路改造,长治路、太行路南延,晋阳湖环湖北路、蒙山大街、通达街、通达桥、化章街、化章桥、古城大街改造,解决柴村桥互通、蒙山大街互通、迎宾路互通、西环高速互通、柴村桥互通、森林公园节点互通、双塔西街互通、亲贤街互通。
四、加快安置房建设 城中村改造手续将同步办理
围绕"城中村改造"这个主题,23日,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及太原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分别做了视察报告和情况汇报。报告中提出,为确保村民按时回迁,太原市将实行扁平化作业,并联办理城中村改造手续,加快安置房建设。
今年是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启动以来整村拆除力度最大、进度最快、效果最明显的一年。截至目前,共有50个城中村正在拆迁(改造计划46个村以内的40个,46个以外的10个)。小店区新庄,杏花岭区享堂,尖草坪区光社,万柏林区沙沟、前北屯,晋源区义井等6个村已基本完成整村拆除。
但是,安置房建设缓慢成为城中村改造进展中的一大问题。目前,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房开工24633套、256.5万平方米,开工率为74.5%。据了解,手续办理慢是安置房开工建设慢的主要原因。为加快安置房建设,太原市将实行扁平化作业,按照新的办事流程和时限,并联办理城中村改造手续。在包村跟踪服务的基础上,扩大服务范围,对列入今年整村拆迁计划的村子,主动上门服务,加快办理村民安置房的各项手续,总平面和建筑单体方案批准后,即可开工建设村民安置房,手续同步办理。同时,将加快改造村周围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村民按时回迁。
另外,太原市还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以联动执法、多措并举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等行为,停止"小产权房"的建设和销售,以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维护村民合法利益。对未纳入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政府部门将加强规划和管理,为下一步城中村改造奠定良好基础。...
太原城中村改造无一手续齐全
据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针对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情况,举行专题询问。太原市发改委、住建委、城管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委员们提出的关于城中村整体情况、手续办理、回迁安置等问题作出解答。
今年拆除21个城中村
问:太原市今年城中村改造的目标是什么?目前的进展如何?能否完成?
答:今年年初,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计划对21个城中村完成整村拆除。随后,太原市开始对27条道桥进行改造,又涉及到中环路改造周边的城中村,共25个,面积约为260万平方米。因此,最后的目标为:46个城中村必须有21个拆除完毕。
截至目前,小店区新庄、杏花岭区享堂、尖草坪区光社、万柏林区沙沟、前北屯、晋源区义井等6个村已基本完成整村拆除。另外,14个村在年内可以完成拆除。经过努力,21个村拆除的目标大致可以完成。...
改造面临三大难题
问:导致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缓慢困难和问题有很多,主要难点有哪些?
答:主要有3大难点。首先,拆迁难度大,城中村村民担心拆迁使自身的利益受损,对拆迁补偿的要求不一致,就高不就低。区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拆迁中遇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影响改造进度。
其次,改造资金短缺。尽管市委、市政府组织了城中村改造项目洽谈会,但仍有不少项目已被违法建设占用。不少村干部主导招商洽谈,将项目分割给多个小的开发商,以获得更多的利益。但这些小开发企业没有优势,且不少由于资金严重不足,不能履行对村民的承诺,出现了不稳定因素。
最后,手续办理慢,因此安置房建设缓慢。虽然市政府出台了优化城中村改造审批流程的通知,但是改造村委托编制的总平面和建筑单体方案因突破规划要求,难以通过审查,有的是受规划条件制约,不能达到平衡,有的是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
问:今年城中村改造在招商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
答:7月9日,太原市委、市政府举办了太原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洽谈会。参加洽谈会的企业达46家。25家企业与各区政府就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了洽谈,其中8家企业签订了合作意向协议,如恒大地产同小店区新庄、万柏林区东社基本达成了协议。
问:影响城中村改造进程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手续办理慢。那么,到底慢在哪个环节?目前有几个城中村办了手续?
答:到目前为止,城中村改造中没有一个村把手续办下来。城中村改造各种手续都齐全,需要一年半以上的时间。针对手续办理慢,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出台优化审批流程的政策,并在每个区选了一个村,关注手续办理的情况。但是,基层工作不到位,村里的基础资料不清楚,专业材料迟迟不能交回。下一步,将对村里的负责人进行培训,提高能力,争取早日办理手续。...
政府保证如期回迁
问:太原市城中村改造中,回迁周期是多长时间?如果不能如期交房,有无保障?
答:多层住房的周期为2年,高层住房的周期为3年。保障措施有:村民安置房不开工,对外的经济发展房就不得开工。加快手续办理,如9月份出台了《关于优化城中村改造审批流程的通知》,采取扁平化作业。在建安置房的总平面的建设单体经市政府批准后,即可边办手续边施工,基础配套设施优先供给。
近几年来,一些开发商的投机钻营造成资金链断裂,造成不能到期回迁。随后,市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在城中村改造中禁止小开发商参与。目前的城市开发改造全部由市政府在做,能够让老百姓如期住进回迁房。...
太原2013年最新最全城中村改造名单出炉
近日,记者从山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官方网站获悉,2013年至2014年太原市最新最全城中村改造名单,将拆除共40个城中村,其中2013年太原城中村将拆除21个,2014年太原城中村将拆除19个。根据太原市政府发布的公告,"十二五"期间将启动108个城中村的改造,实施60个城中村的整村拆除。
按照太原每年每个城区上报5个太原城中村改造项目,太原共有六个主城区,那么太原每年一共将会有30个城中村进入改造名单之列。差不多4年时间,太原城中村将完成改造。下面,记者将为您带来2013年最新最全太原城中村改造名单,关注年太原城中村改造整村拆除计划表。
(备注:划下划线的为确认会准确拆除的城中村。*号标记的为2月14日上报的2013会拆除的村庄)
2013年要整村拆除完毕的城中村:
小店区:徐东*,新庄*,亲贤*,杨家堡
迎泽区:郝庄*,双塔
杏花岭区:道场沟,享堂,敦化坊
尖草坪区:光社*,大东流,新村
万柏林区:南社*,沙沟*,前北屯
晋源区:吴家堡*,棘针*,南阜*,城北*,义井*
经济开发区:城西*
(备注:划下划线的为确认会准确拆除的城中村。*号标记的为2月14日上报的2013会拆除的村庄)
2014年要整村拆除完毕的城中村
小店区:北营,龙堡,许西
迎泽区:王家峰,郝家沟,赵北峰
杏花岭区:小枣沟,伞儿树
尖草坪区:西流,小东流
万柏林区:小王,新庄,东社,大井峪
晋源区:武家庄,南堰,北堰,董茹,贾家庄
经济开发区:无
(备注:划下划线的为确认会准确拆除的城中村。*号标记的为2月14日上报的2013会拆除的村庄) ...
五、太原小产权房数量大 拆不拆"还在探索"
"小产权房不能买,风险太大,将来拆迁可能拿不到补偿……"类似这样的话,我们像《大话西游》里的唐僧一样喋喋不休地念了好多年,结果呢?
小产权房一般是指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上盖的商品房,不具有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小产权房从"萌芽"至今的10余年时间里,历来都被视为楼市的非主流成员,媒体也一直都苦口婆心地告诫购房者:小产权房不能买,风险太大。
然而,随着房地产的发展,房价的飞涨,即使没有产权,却仍有很多购房者对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趋之若鹜。尤其是2011年新"国八条"后,小产权房再次意外走俏,不但不愁卖,价格也一涨再涨,原本购房的无奈之举,竟然变成了"无心插柳柳成荫"的惊喜,甚至成为不少投资客的冒险乐园。...
小产权房不可能全拆 
问:小产权房到底会不会拆除?
答:目前,小产权房在政策层面上还是空白,没有明确说法小产权房的核心问题就是土地没有合法化。太原市小产权房的数量比较大,如果因为不合法全部拆除,也是不可能的。我们目前还在积极探索。
问:太原市的城中村改造是否存在规划不科学、布局不合理、设计不规范的问题?如果存在,今后将采取什么措施?
答:太原市的城中村改造确实存在以上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由太原市城乡规划局牵头,编制的针对城中村的专项规划,起到了积极、宏观的作用。过去的城中村是按照村进行规划,这样就会在村与村之间、村与国有土地之间、地界和道路之间存在死角。现在,我们采取以道路为界进行规划,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还设定了一些硬性需求。每个村必须有小学和幼儿园的配套设施。引入邻里中心,配有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
六、将太原建成省会一流城市 政府决心已定
8月6日,太原市召开领导干部大会,总结上半年工作,安排部署下半年任务,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川平在讲话中鼓励大家:"上半年我们的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主要经济指标好于全国全省水平。太原山好、水好、干部群众好,我们一定要坚定建成一流省会城市的信心和决心,一流省会城市正在向我们走来。"
在谈到上半年我市取得的成绩时,陈川平说:"我们向一流省会城市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这是四大班子团结带领全市干部群众克服了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在主动转型中奋力拼搏的结果,来之不易,要倍加珍惜。"他鼓励全市干部群众:要坚定建设一流省会城市的决心!为此,他如数家珍地谈起了太原这些年的巨大变化:
——空气在变。上半年太原在全国74个城市中的空气质量排位又有提升,我们要通过几年的努力使太原的空气质量达到全国一流。
——水也在变。这些年我们的水污染治理有成效,晋阳湖、汾河没有发生蓝藻现象,水质在变好,我们要加大水污染的治理力度,通过三年至五年的努力,使我们的水质达到全国一流。我们还要建设汾河景区南延的三期工程,让我们的汾河成为市区30多公里长、几百米宽的绿肺。
——绿化太原成效大。我们的东山、西山经过绿化已经大变样,我们要再干三年五年,让这些树再长十年,再现一个美丽的山城太原。
——城乡清洁工程要坚持下去,坚持达全国一流的目标不动摇。
——道路交通建设正热火朝天。交通引领城市的发展,我们要积极争取省里的支持,将滨河东西路南延至清徐,还要将快速路延伸至阳曲,建设阳光大道,打开城市发展的通道,加快地铁建设,扩大公共自行车的布点范围。
——我们还在建设唐风晋韵的太原和锦绣龙城、清凉太原,不仅太原人民的自豪感在增强,太原的美誉度也在为这座城市增添吸引力。
——我们有着优秀的干部队伍和很好的人民群众。我们的作风建设和效能政府建设取得了成效,实践证明,我们的干部队伍是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队伍,政府建设正在向一流迈进。还有,这半年的拆迁量达700多万平方米,得到了群众很大的理解和支持,如果没有好的干群关系这是做不到的。.....【】
七、龙城大产权楼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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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域:小店区  装修状况:毛坯  电话:400-9
项目地址:太原市小店昌盛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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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域:小店区  装修状况:毛坯  电话:400-9
项目地址:太原市小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大学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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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域:杏花岭区  装修状况:一期毛坯,三期精装  电话: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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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域:杏花岭区  装修状况:精装修  电话:400-7
项目地址:杏花岭旱西门街与新建路交汇口(龙潭公园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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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6〕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及《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五日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及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目录》”),制定《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南京目录》”),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家目录》及《江苏目录》中规定的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改委;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按以下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二)依法应当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三)依法应当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还应当增加有关招投标内容。第七条国家发改委发布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或者规定格式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示范文本或者规定格式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各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根据需要,项目核准机关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以便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审查。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以及拟投资建设项目的类别,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企业投资建设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首先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附上意见后转报至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附上意见后转报至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三)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四)企业投资建设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五)企业投资建设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管企业直接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区(县)管企业应向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六)企业投资建设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各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申报项目的指导,并做好向具有初审权、核准权的机关转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工作。第十一条企业投资建设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需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或者需要经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的,基本建设类项目初审意见或者转报文件由市发改委出具,技术改造类项目初审意见或者转报文件由市经委出具。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形式审查:(一)是否属于本核准机关核准的范围;(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四)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五)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六)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第十三条经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一)申请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二)申报材料不齐全;(三)申请报告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格式;(四)申请报告编制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五)依法应当告知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和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需要评估的,应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七条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者提出初审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九条对经审查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经审查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地区布局合理;(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并且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决定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第二十四条已经准予核准的项目,需对总投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等《项目核准决定书》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10%及以下的,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审查后报具有核准权的核准机关核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发生变化或者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二十五条应当报核准机关核准但未申报的项目,或者已经申报但未取得《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项目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撤销的除外。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应依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撤销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通知》,相应撤销或者收回已签发的相关法规性文件或决定。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决定书》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与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企业投资《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市发改委与市经委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市管企业、区管企业、跨区(县)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委备案。县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备案,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三)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区管项目需附上项目所在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或按有关规定办理网络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章备案程序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作出,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备案条件及效力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二)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土地、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第十八条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九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或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二)未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三)应当备案但未申报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四)已经申报备案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五)相关手续不完善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第二十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分析,于每季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项目备案申请表的相关内容。第六章变更及其备案第二十一条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第二十二条经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于下列变化或者调整发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的;(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期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3、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三)本目录中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与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与市经委,市发改委负责核准基本建设类项目,市经委负责核准技术改造类项目。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浦口、六合区和溧水、高淳县发展改革局。(四)本目录为南京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及《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2004年本)》,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库:跨省(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管河流和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管河流和跨区(县)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各市政府协调的市管河流、涉及跨区(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能源(一)电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省管河流及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煤炭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煤炭开发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石油、天然气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液化石油气接受、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受、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交通运输(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省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二)公路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高速公路网、国道及省道网公路、区域干线公路、跨市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地方公路、跨区(县)的地方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仍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水运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00吨级以上(含1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民航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隶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隶属省的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四、信息产业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受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五、原材料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20万吨及以上钾、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七、轻工烟草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九、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或日调水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政基础设施:单片开发面积在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污水处理: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日填埋500吨及以上垃圾卫生填埋场、医疗及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房地产:单片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分别在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隶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隶属省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在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一、金融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办法在《江苏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明确。以上外商投资的增资项目的限额划分以新增投资额为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省区域内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的限额标准核准。十三、境外投资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在《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明确。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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