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商场摔伤怎么消肿要怎么取证

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超市摔伤儿童案评析
下载积分:600
内容提示:超市摔伤儿童案评析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0|
上传日期: 13:55:54|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超市摔伤儿童案评析.DOC
官方公共微信重庆一小孩摔伤致残商场拒赔 法院查封收银台_新浪重庆_新浪网
昨日,江北法院工作人员从商场营业额中取出赔偿款。
  3年前,5岁的鹏鹏在观音桥娃娃国商场的蹦床玩耍时左腿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去年底,法院二审判决商场赔付伤者5万余元。不过,直到昨日下午,江北法院执行法官与商场方交涉半小时后,商场仍拒绝赔付。最终,法院当场依法查封了商场收银台的5万余元现金。
  娃娃玩蹦床却致10级伤残
  昨日下午3点,江北法院执行局的2名执行法官以及10多名法警赶到了娃娃国商场。位于商场东南角、数十平米的儿童游乐场里有几个孩子在玩耍,让鹏鹏受伤的充气蹦床也在里面。
  日下午,鹏鹏在妈妈的陪同下,来到娃娃国商场这家名叫“奇乐儿”的游乐场玩耍。可就在下午5点左右,鹏鹏在蹦床上正常玩耍时却让左腿受了伤。经鉴定,鹏鹏为十级伤残。2012年9月,由于未与商场方协商好赔偿事宜,鹏鹏家长将商场诉至江北法院。
02-27 08:48|分享
02-27 08:33|分享
02-27 08:30|分享
02-27 07:55|分享
02-27 07:49|分享
02-27 07:43|分享
02-27 07:38|分享
02-27 07:24|分享
02-26 21:07|分享
02-26 21:02|分享
新浪地方站您好,分享的企鹅
广州幼儿坐购物车摔伤 家长怪商场没劝阻
林亦旻
[摘要]律师表示商场虽有提示但未进行劝阻,仍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记者在商场看到,仍有家长将小朋友放在手推车上。手推车上的提示很明显。本报讯 (记者林亦旻 通讯员田乃伟摄影报道)母亲带着女儿在大型的家私购物商场购物,女儿“偷懒”坐在购物车上。女儿突然站起来,母亲恰好推车前行,造成女儿从购物车后仰落地,造成中度颅脑损伤,目前尚未度过观察期。家长:女儿掉出推车头部受伤“小孩子好动很正常,我也没法估计她什么时候起身坐下,意外就这样发生了。”在武警医院的病床前,母亲李女士紧紧地抱着3岁大的女儿雯雯,女儿左手尚在打点滴,侧着身紧紧依偎在母亲身旁。说起前天下午发生的事情,李女士就十分内疚。前日下午下班后,李女士带着女儿来到位于林和西路的一家大型家具购物广场。按照平时的习惯,女儿坐在手推车里,让母亲推着走。“我有看到上面写着请勿将儿童置于手推车上的字样,但是商场员工见到也没人制止我。”李女士回忆说,当时她推着女儿来到收款处,“我刚好发力向前推,女儿恰好在这个时候站了起来,作用力之下她整个人向后翻出了手推车,‘哐’的一声掉在地面。”李女士说,当时她整个人吓傻了,女儿也没有哭泣和流血,只说是头痛,“我镇定后连忙打车将她送到医院。”据主治医生姚雪峰介绍,雯雯送来的时候一直说头痛。CT显示其头部左侧枕骨骨折且颅内有少许积气,属于中度颅脑损伤。“目前还需要经过48小时的观察期,如果到时没有出现血肿就不用做开颅手术。”姚医生说。李女士认为,女儿雯雯身高0.98米,直接从手推车上掉下来,她认为手推车设计有缺陷。“但我也承认自己有疏忽过错,因为车上标着不让小孩子坐。”现场:推车上提示字样很明显随后记者来到该家具广场,看到手推车扶手上注明“勿将儿童置于手推车上”的字样,左侧有一张配图,禁止让小孩在手推车内。但现场可以看到很多家长将小孩子放在手推车上,而商场工作人员经过时,并没有进行制止或提醒。“有看到有提醒,但自己注意点就没问题了吧,小孩就是喜欢坐在里面。”推着2岁大小孩的陈女士说。记者就小孩能否坐在手推车上咨询该商场员工,其表示按规定是不能坐的,因为手推车的围栏比较低,小孩子如果在上面动来动去,会很容易掉下来。记者问看到时会不会制止,该员工说,“平时有安保,他们看到会去制止,我们管不了那么多。”记者就该事件采访了该家具广场负责人姜先生。他表示,商场当天并没有听说有小孩摔伤,如果有这样的事件,商场会负一定的责任。另一位工作人员也表示,他们看到带孩子的家长也会提醒他们注意照看孩子。同时,广播中也不停提示家长照看好孩子。律师:商场与顾客均有责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瀚表示,对此次事故商场和李女士均有责任。对商场来说,《消法》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次事件中,商场仅在购物车内注明“勿将儿童置于手推车上”,而未实际派员监督,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消费者而言,明明看到手推车的警示,仍将儿童置于手推车上以致事故发生,作为监护人也应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广州日报)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相关搜索:
不服来辩,女司机开车被黑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Copyright & 1998 - 2014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浮动广告商场摔伤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64岁老人从电梯摔下来,造成胸椎十二椎压缩性骨折,请闾律师商场负不负责任?负多大责任?赔俏多少?谢谢律师
因商场设施问题导致摔掉2颗牙齿,胳膊及腿均有轻伤!到现在不周了商场人员无人问津,我该找哪个部门说理?商场楼层经理说上报也没动静!
一顾客在商场滑倒(地下有污渍),导致腿韧带断了,商场已承担住院期间医疗、护工、食饭费用,现顾客要求出院,要求商场赔偿误工费、精神费、营养费、后期护理费等数万元,是否合理?
从商场厕所出来,在电梯口摔伤,应该怎么维权?如果要起诉,要准备什么材料?没有留下证据的情况下,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少?
老年人在商场摔伤,商场该负怎样的责任?
你好!本人在东莞某商场购物,商场推出一个促销活动(购物满68元赠送游乐园门票一张。注:游乐园归商场所有)。结果我小孩不小心在游乐园里摔伤额头,缝了6针 ,请问商场有责任吗
甲去商场买东西,在和商场谈价时(或刚走进商场时),东西还没买成,结果滑倒摔伤.
侵权?缔约过失?还是侵权和缔约过失竞合?
甲去商场买东西,在买好东西后,准备离开,结果滑倒摔伤
请问是违约责任?缔约过失?侵权责任?还是?
两位顾客在一超市开业时,奔跑进去抢购,一男一女顾客在跑至拐角处时,转弯时碰到内侧的男顾客摔倒,造成手腕骨折,现已把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3岁小孩在商场游乐场玩耍,至摔伤骨折,请问商场有没有责任。
律师您好:一顾客前一日购物安全离开商场后,在商场外部摔伤,第二日其家属找到商场称当时摔倒后是由商场两员工扶至商场内休息几分钟后离开,要求商场赔偿。经商场询问商场员工及调取监控视频无顾客所陈述内容,同时从外部视频中也未看到顾客摔伤的显示,之后顾客投诉至12315,又称当时是外面路过的一个路人看到后扶着离开的,并未进入商场,几日后才提供了帮扶路人的联系方式。请问像这种情况情况,商场是否有责任?海口晚报数字报·海口网
06版:都市新闻
9岁孩童商场游乐园摔骨折
法院判游乐园业主与经营者赔4万元
  一些游乐园保护设施不完善。本报记者 谈星余 摄
  原本开开心心在商场内儿童乐园玩耍的张芊芊,突然不慎摔倒致骨折,其随同的父亲认为,女儿受伤是游乐场地保护设施不完善所致,于是一纸诉状,将游乐场地的经营者、产权人、出租人等一并告上法院。  □本报记者&谈星余&实习生苏畅&特约记者钟文渊&通讯员符晓玮  A  女童游乐园玩耍摔骨折  日,9岁的张芊芊在父亲张子昊带领下,来到位于南亚广场二楼大西洋淘气城内玩耍。因是儿童游乐场,张子昊未能陪同女儿进入乐园。然而,张芊芊在玩耍过程不慎摔伤至骨折。随后,张芊芊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最后医院确诊其右肱骨髁上骨折及尺骨鹰嘴骨骺分离。因受伤,张芊芊请假在家休息了一周,没去上学。  据了解,南亚广场二楼SA205号的海口美兰大西洋淘气城,是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转租给陈浪经营的,而合同到期后,家乐福公司又于日与刘营山签订合同,将二楼SA205号的房屋转租给刘营山,刘营山将其更名为“海口美兰奇奇淘气堡玩具店”后继续经营。而海南南亚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是受海南宝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公司)的委托,对南亚广场的负一楼、一楼、四楼进行经营管理,二楼、三楼是宝胜公司整体出租给家乐福公司经营。  B  家属称游乐园管理不当  张芊芊的家属认为,孩子受伤是因玩具城的管理不当导致的,协商赔偿无果,于是一纸诉状将刘营山、陈浪、南亚公司、家乐福公司以及宝胜公司告上了法庭。  张子昊认为,因为刘营山不能证明在受让陈浪的店时,与陈浪达成对原先经营的债务双方该如何承担协议的依据,同时宝胜公司、家乐福作为该淘气城经营场地产权人、出租人,其对实际经营者刘营山在不具行业经营许可及安全经营条件的非法经营行为均未予监督、制止。所以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南亚公司认为二楼、三楼是宝胜公司整体出租给家乐福经营,不属于他们公司的经营管理范围。对此,宝胜公司称,他们只是南亚广场房产的所有权人,不参与管理,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家乐福公司表示,他们在本案中只是房东身份,张芊芊到陈浪的大西洋淘气城玩而发生的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应当由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来承担责任,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经营者的房东应当承担责任。  C  业主和经营者共同担责  美兰区法院一审认定,刘营山虽然之后承租该场所开设“海口美兰奇奇淘气堡玩具店”,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承接了海口美兰大西洋淘气城的债务,刘营山作为雇员且不是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原商户的赔偿责任。而宝胜公司只是“海口美兰大西洋淘气城”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家乐福公司是该房屋的转租人,南亚公司系事发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对实际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负有监督和审查责任。  而陈浪作为经营者,对于玩耍的人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在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的情况下,经营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由陈浪支付张芊芊医疗费等合计45179元。  张芊芊及家属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6月9日,市中院最终认定,因本案发生与卫生、消防许可没有关系,因此“出租人”宝胜公司、“转租人”家乐福公司以及作为“管理人”的南亚公司对实际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负有监督和审查责任。而经审理,刘营山应是该儿童游乐场的实际经营者,根据“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定刘营山与陈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45179元。(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两者为共同诉讼人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本案中刘营山可能是借用陈浪的名义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也就是说实际经营者可能是刘营山,而不是陈浪。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关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应与陈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此判决陈浪与刘营山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CopyRight www.hkwb.net
AllRights Reserved
海口晚报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或转载
document.write('');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摔伤后怎么处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