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遗产需要其他子女签自愿放弃遗产继承公证费用的协议吗

房屋遗产继承协议书,签订一份协议作为所有继承人之间的一
农村房产继承协议书怎么写,家庭为避免纠纷,签订一份协议作为所有继承人之间的一个相互约定,不需要没什么特别的格式。就写清楚某人自愿放弃某处房屋的继承权即可。 你好,&房屋继承的分配协议怎么写?要有具体格式,谢谢,我有很高的,写了协议书,并且我父母,兄弟姐妹都签字并按了指模。这样会有法律效果吗?你嫂嫂非继承人,可以不签字,这里关键就是要你父母对名下财产进行并签&房产继承协议书未公正有效吗?,1、房屋由儿子XXX继承; 2、XX银行存款XX万元及利息由儿子XX继承; 四、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事宜。 五、本遗嘱一式三份,由张甲、&并且是婚后所买,现在丈夫让我签一份房产继承协议书,以后,买房时,房主已死亡,房主妻子和另外两个儿子共同和我签订了买卖协议,并说是经过公证的,。所以就算是合同被撤销了也不是就赔偿违约金那么简单的。&房屋遗产协议的疑问?,他可以做遗嘱公证,房子是你们的共同财产,他只有该房产一半的权利,另一半他房屋是共有财产,且双方的共有形式是共同共有,任意单人是无权对该房屋&有谁会写房产继承协议书,做遗嘱公证比较好 在当地找个代书 我会写,但是你的告诉我相关信息 &房产继承协议书有效吗,现在被政府拆迁,先前签订了还房协议,但是现在政府说我们房子赠与协议没有不能说没有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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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用儿子名字储蓄的存款是否属于遗产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吴浩润
   【案情】
  李某是一名老中医,生有二子一女,老伴已去世十多年。人都说“手心手背都是肉”,可李某却偏爱小儿子。子女尚未成年时,可能相差还不大,当三个子女都成了家,李某的偏爱就更明显了。李某1995年退休,身体还十分硬朗,退休后就开办了诊所,收入颇丰,可大儿子和女儿基本得不到帮助,小儿子是有求必应。好在李某的大儿子和女儿生活都过得还可以,大家相安无事。日,李某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家人在整理李某的遗物时,发现一张以李某小儿子名字存的50万元定期存款单一张。李某的大儿子和女儿义为该笔存款是父亲的遗产,应予分割,李某的小儿子则认为是父亲赠与其个人财产,为此产生纠纷。
  【分歧】
  第一种意见,存单是银行凭以办理储蓄业务的一种信用凭证,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凭证,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约定。根据我国实行存款实名制的规定,存单的户主即是存单的所有人。李某已用小儿子的名字存款,说明李某已有将存款赠与其小儿子的意愿,而赠与合同又系诺成合同,因此,李某小儿子就是权利人。
  第二种意见,李某虽将50万元存款以小儿子的名义存入银行,但未将存单交给小儿子,也未告之其小儿子,存折和密码均由老人自己保管,说明李某即使有赠与的原望,但因尚未对其小儿子作出意思表示,缺少赠与的有效要件,故赠与不能成立。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笔50万元存款不属于赠与物,因李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故应当作为老人的遗产由兄妹三人按法定继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其具体表现为,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依自身意志取得,也可以依法自主地转移和抛弃,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承认民事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并对其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的效果予以承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并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后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后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发表的载体可以分为明示与默示两种形式。其意义在于若非法律特别规定,以民事法律行为处分权力的,须经当事人明示方可成立。意思表示按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向相对当事人作的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如果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有传递的在途时间,则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赠行为等,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给予财产的一方称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称受赠人。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成立。只有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赠与不能成立。本案中,李某虽将50万元存款以小儿子的名义存入银行,但李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未将存单交给小儿子,甚至未告之其小儿子,存折和密码均由老人自己保管,说明李某即使有赠与的原望,但因尚未对其小儿子作出意思表示,缺少赠与的有效要件,故赠与不能成立。是故,第一种观点错误。
  最后,存单是一种提示证券,存单权利人享有存单权利以占有存单为必要,为了证明其占有的事实以行使存单权利,必须提示存单,如存款人向银行请求付款,存款人必须填写取款凭条并同存单一起交给银行业务员。但当然这有例外的情况,这就是存单遗失时,存款人可以根据法律和银行的具体规定进行挂失或者支取存款,以保护存款人利益。但存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在我国理论界存在争议。我国立法对所有权转移根据标的物系动产还是不动产采不同立法例,对动产采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不动产采变更登记时转移所有权。因此,不论存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但显然属于动产。本案中,李某虽以其小儿子的名字存款,可并未将存单交给其小儿子,故存款所有权并未转移,存款所有权仍属于李某,因李某未留下遗嘱,因此这50万元应按法定继承,由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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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遗产继承潜规则:独生子女继承遗产,更难吗?_焦点新闻_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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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潜规则:独生子女继承遗产,更难吗?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遗产?99.99%的人都想不到!”一条噱头十足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里刷屏无数。而在不久前结束的北京两会上,12名政协委员联名,直指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手续繁琐、花费巨大”。呼吁废除要求当事人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的做法,建议在当地房产登记部门、人民银行等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与中华遗嘱库、公证遗嘱信息平台等遗嘱登记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查询并认定这些专业机构所登记的遗嘱,及时作出认定并办理继承手续。
  独生子女一代步入中年,“遗产继承”关系到越来越多的家庭,业内人士的分歧究竟聚焦何处,又有哪些需要我们了解的“门道”?
  热帖勘误
  “银行要公证、公证要存款证明”的死结
  已部分解决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遗产?
  99.99%的人都想不到!》
  “……因继承人要求继承的遗产绝大多数是父母生前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户的存款。父母去世前又没有就财产进行说明的,继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折或者不知道存折、信用卡的密码。而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银行因无法确定继承人是否为唯一权利人而不愿为其办理支取存款及办理挂失支取手续,从而导致继承人无法实现继承权。
  另外,即便有证据可以证明独生子女为唯一合法继承人,银行鉴于自身规章制度的原因,经常存在不积极配合权利人行使继承权的情形。”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遗嘱库管理委员会主任)
  这篇文章取材于2010年的报道,标题被重新包装过。“99.99%的人都没有想到”没错,但并不是说99.99%的独生子女都要碰到问题。当然,问题确实存在,而且即便不是独生子女也有类似的问题。
  文章有一个论点需要更新:父母去世后,独生子女可能找不到父母的存款,遗产信息不明。当事人要去银行查的话,银行会要求先办公证,而公证处说你得先拿出存款证明,才给你办公证,就成了死结。针对这个问题,2013年司法部和银监会出台了新规定,继承人可以先到公证处开一个查询函,就可以找银行去查了。
  所以在2013年3月以后,这个问题部分解决了。但是内外资银行几十家,你不知道存在哪个银行,只能大海捞针。有的人说我天天跟父母住在一起,父母住的周边的银行我都查一遍,这只是普通的情况;如果父母是商人或者是跟子女已经多年分开进行经济活动的呢?
  资料不全难公证,无人可告难诉讼
  陈凯:目前在我国办理遗产继承有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公证,二是诉讼。
  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困难在于,有时候公证处要求出具的某些证明文件,继承人难以提供。举个真实案例,有一家母亲去世了,儿女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去做继承公证。按照公证处的要求,母亲去世后父亲没有再婚要证明,父亲履历里儿女名字有错也要证明,还要爷爷奶奶的去世证明――这个是最“奇葩”的,也是大部分人都能碰到的问题,很多到我们这儿来立遗嘱的老人都七十多岁了,连父母的名字都只能记个大概,你怎么要求他的儿女将来再去找他父母的去世证明呢?老人去世的那个县那个村还存在不存在都不知道,去哪儿找证明呢?
  但找不到证明就不行,因为只要他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死在他的父母之后,这个继承权就不是百分之百――在现行制度下,公证处这点要求是合法的,不能说是公证处刁难,这就是一个现实问题。
  如果这个家庭背景很复杂,公证处是不敢做(公证)的。遇到父母更名、子女更名,房地产地址变化等问题都很难证明。公证处看到自身有风险就会要求继承人去找各种证据。我们国家的档案是断代的,经历了“文革”,缺乏行政配套,婚姻、死亡、房产……都缺少统一的查询途径。公证处不会直接说我不能给你公证,而是会设置很多条件,“软性拒绝”自己没把握的东西,让你难以完成。
  公证这条路走不通,继承人就只能选择诉讼,有些案子就是一家人打“假”官司来解决,但独生子女的问题在于,他找不到其他的继承人来当被告,这就没办法立案,所谓独生子女继承难就难在这儿。
  父母和前配偶的子女、
  婚外私生子女都可能被漏掉
  王士刚(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主任):独生子女继承难这个说法我觉得很费解,因为从公证的角度来说,对独生子女和多人继承都是一样对待的。人们觉得继承难,是对这件事情的复杂程度缺乏认识,继承本来就是一件复杂的事。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的合法继承人。你是独生子女没有问题,但被继承人的父母是不是还活着?配偶是不是还在?这些我们都要核查。不能说你是独生子女,就应该给你,这种想法和法律是相违背的,法律没有规定遗产只由独生子女继承,而且继承人是不是独生子女也需要认定。独生子女只是计生政策中的奖励凭证,不是一个法定的证明,它不完全,比如有的人结过两次婚,先后两个子女都有独生子女证,这种情况是实际存在的。
  而公证员要对遗产标的,谁是合法继承人,他们的权利是什么,他们是否行使这些权利等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核查;比如继承人在填亲属关系的时候,经常都不填父母和前配偶的子女。我们一年里总会发现有二十个左右的继承主张,遗漏了合法继承人。
  所以,公证员必须去核查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即便是这样,也避免不了被继承人在婚外有私生子女,而对非婚生子女的审查非常困难,所以我呼吁建立法定的公证公示制度,由公证处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相应的公告,有人要主张权利,就在期限内到公证处来举证,这才符合法律精神。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被继承人父母能够推算到一百二十岁以上,通常我们就自己认定了,不需要死亡证明;而且也不是非要死亡证明,还可以用墓碑照片、火化证等证据来证明。这种“难”大家觉得受不了,其实是缺乏法制观念。
  如果错了,公证处要赔五十万
  可公证费只有三千元
  王士刚:“软性拒绝”这种情况全国都存在。因为公证出具的结论是认定性的,也就是说依据公证书做出的行政行为,如果错了,由公证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们现在就有一个继承案在上诉,是后妻带着子女继承遗产,把前妻的子女隐瞒了,我们没核实到这个情况;结果两边打起来。这个后妻已经七八十岁了,说房子卖了,钱没了;另一方就要求我们承担责任,主张五十万,房价的四分之一。法院如果判了,我们就要承担这么多赔偿,而公证费只有三千元。所以,公证员肯定不愿意办他认为有风险的公证;相比之下,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只是一种建议性的意见,在非诉案件中没有太大风险。
  英美法系是由律师来做见证,看见什么说什么;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德国法国这些国家都有严的登记制度,每个人的登记事项非常详尽,而且他们有很强的公示制度,各种信息公证员在网络上都可以看到,不像我们各个单位都以自身为本位,信息保存在各自的系统里,没有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系统,你得挨个去查。大家觉得开证明麻烦,是因为很多制度我们前期没有建立。
  有遗嘱,也未必能解决问题
&&&&“留遗嘱,就是想到孩子们会争
&&&&结果到公证处来,大家还是争”
&&&&陈凯(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遗嘱库管理委员会主任):即使当事人立了遗嘱,公证处也需要把其他人叫到场,才能办继承权公证,比如我立遗嘱把财产给大儿子,他拿着遗嘱去办继承权公证,公证处会说你得把兄弟姐妹叫过来,他们都同意我才给你办,他们不同意,你们就上法院。本来遗嘱是为了防范纠纷的,父亲之所以留遗嘱,可能就是想到了孩子们会争,结果到公证处来,大家还是争,有什么意义?遗嘱就变成只解决归属问题,不解决执行问题了。
&&&&这个问题,目前的制度没法解决。我认为只能是房管局对接专业机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遗嘱库。只要遗嘱是合法的,继承人应该拿着遗嘱到房管局直接过户;或者是到公证处,只要查明没有站不住脚的理由,就应该确认。房管局认可后发一个公告或通知,如果其他人有异议,就去法院诉讼,如果没有异议,公告期到了就过户,这样比较合理。
&&&&“很多公证处都在往外推遗嘱业务,风险太大”
&&&&王士刚(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主任):生前立遗嘱原则上说好一点,我们国家规定,口头、录音、代书、自书、公证――五种遗嘱形式都有效,从效力上来说,只有公证遗嘱可以压过前四种,但前四种没有谁可以压过谁。
&&&&遗嘱会出的问题是你拿来一份代书遗嘱也好,律师见证的遗嘱也好,我怎么来确认这份遗嘱是最后一个。所以我们主张大家都办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有统一的公证遗嘱库,现在有一百多万条信息,如果全国的遗嘱在里面,我们办公证的时候就不用考虑这份遗嘱是不是最后一份,如果有更晚的,很快能查到,而其他遗嘱在效力上都不如公证遗嘱。否则,我们就需要做一个遗嘱检认,看哪个遗嘱有效。
&&&&在各种公证里,遗嘱是最容易出问题,因为遗嘱要剥夺他人的继承权,被剥夺者会找公证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问题,哪怕是笔录里错一个字,都要质疑,来推翻这个遗嘱。为什么遗嘱保管的业务现在很火?因为有很多公证处都在往外推遗嘱(业务),风险太大。我们想了很多办法让公证员做遗嘱,比如我们处里如果今年没做遗嘱,就不能评先进个人。
&&&&有些老人自己在家里写的遗嘱,我们都要考虑是不是子女强迫的。有老人到我们这儿把遗嘱立了撤,撤了立,折腾了四五次。其实就是他跟哪个孩子住,就立个遗嘱给谁――老人要通过这种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我认为,建立一个法定的遗嘱登记制度是最好的方法。德国规定所有的遗嘱都要交地区法院保管登记,公证遗嘱和当事人自己写的遗嘱都要交过去,交过去的遗嘱才是有效的。而我们现在没有这个制度,就必须进行遗嘱检认。
&&&&当事人自负其责
&&&&不需要强制公证
&&&&陈凯:我认为房管局应该调整自己的制度,老百姓在遗嘱方面现在90%都是房子的问题,能解决这个问题,就解决了绝大部分问题。现实当中,房管局的顾虑是,我是一个登记部门,不是法律部门,我认定不了遗嘱是否违法,有没有效;所以房管局推给公证处或者法院。公证处也推,你们没有争议我给你盖章,你有争议去法院,都是不愿意担责任。
&&&&所以完全可以让当事人自负其责,比如你要过户房产,只要符合要求,签一个承诺函,我就给你过户;如果你欺诈或者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我可以废除之前的手续或者押着不动,等你们打完官司再按法院判的修改,房管局为什么要把责任都大包大揽到自己身上呢?没有必要,万一以后有问题就作废。
&&&&现在最大的问题,老百姓的切肤之痛,是你凭什么强制我去公证?我不否认公证是一个解决方案,但它不能变成强制的解决方案,而且这里面还有一个难和贵的问题。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接受某种盈利性服务,才能实现自身合法权利的制度,是一种荒谬的制度。我认为,公证应当是自愿的,登记部门可以对接各类专业性主体,法院建立继承权诉讼的特别程序,综合来解决。
&&&&王士刚
&&&&行政机关更“难”
&&&&专业机构更“贵”
&&&&王士刚:“自负其责”的做法我觉得不可行,因为我们国家没有禁反言制度。禁反言制度在西方是很严格的,说了不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你在银行借款,找一个担保人,银行会要求担保人来做公证,要求你有抵押。但我们现在没有这方面的制度保障,当事人自己说了什么话,是没有用的。
&&&&公证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减少社会司法成本的支出,使社会运行得更加安全。如果打碎现有的方式,建立新的“方便”方式,我们就需要考虑建立这种新方式的后果和成本。
&&&&如果遗产继承不需要公证,直接由行政机关来办,能解决“难”的问题吗?我个人认为,会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公证毕竟是要靠业务生活,公证员都希望办得越快越好,尽快解决了你的问题,挣到公证费,这是公证生存的经济基础;而行政机关没有这种压力,他要办成这件事的动力更小,而且同样担心风险,所以这解决不了继承难的问题。
&&&&另外,《物权法》赋予登记机关的是“形式审查权”,而非“实质审查权”,如果想要登记机关来做审查,就得修改《物权法》,获得上位法的支撑;并且不可避免地要增加公务员的名额。这样做只是当事人不花钱了,但利用国家税款来满足一部分人的利益是不是合理呢?遗嘱是有资产的人在处理自己的资产,自己的事情为什么不自己花钱呢?
&&&&至于引入新的专业机构,比如律师,我觉得可以,但他的收费肯定会比公证要贵。陈律师的中华遗嘱库能为当事人节省3500元的律师见证费,这应该就是律师见证遗嘱的收费了,而我们现在做一份遗嘱公证是400元。如果今后律师介入进来,和公证起一样的作用,公证的收费律师肯定不会接受。
&&&&所以,由非行政机关的专业队伍介入进来,同样要解决生存的问题。公证是一个大的行业,不仅有继承公证,还有很多的业务融合在一起来支撑公证机构的生存。拿我们处来说,一年做近六百个遗嘱,继承公证近两千件,而我们一年的办证总量是十九万件,遗产继承这块的业务量是很小一部分,所以新的专业机构仅靠继承业务根本不可能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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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财产,子女私下达成放弃协议有效吗,
提问者采纳
他们的父母(如果还在世的话)共同继承:他们的子女,他们名下的财产即时成为他们的遗产、见证方)都可算有法律效力,属于他们的个人财产。父母的财产,可由他本人到公证机构签署一份放弃继承权文件,他们还健在的情况下,子女之中有谁不想继承遗产,而本应属他的部分由其他的继承人平分,这与子女无关,只要有三方的签名(放弃方,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而父母去世后,也就谈不上什么放弃了,由他们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平分)、未放弃方。如果这个时候。私下达成的放弃协议无效
提问者评价
原来是这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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