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前乡级政府是否有权办理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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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宁德市城乡规划局蕉城分局、蕉城区住建局、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蕉城分局关于《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外蕉城区城镇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和《规划区外蕉城区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宁区政办〔号
[中国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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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都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宁德市城乡规划局蕉城分局、蕉城区住建局、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蕉城分局制订的《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外蕉城区城镇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和《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外蕉城区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外蕉城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实施方案(试行)&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外蕉城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宁德市城乡规划局蕉城分局 蕉城区住建局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蕉城分局   为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解决当前农村村民建房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堵疏结合的农村村民建房机制,满足村民合法合理的建房需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蕉城农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号)  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村[2011]11号)  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 号)  二、适用范围  蕉城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和自然村(不含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和乡镇镇域规划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审批流程  1、根据《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对接的函》(宁规函〔号),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和建设项目开工前验线(含±0.00验线)。其他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送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批。  2、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不涉及农转用用地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基本审批流程为:  个人申请→村委受理→乡镇审批→规划分局备案  3、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在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建筑的修缮应事先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各级职责  (一)个人申请  农村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居民,填写《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根据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每个月依法召开一次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材料和农村住宅建设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应当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和拟批准宅基地情况,并负责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职责  1、乡镇各部门联合审核  在乡镇设立农村建房办理窗口,统一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减轻农民负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村建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到实地踏勘,对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符合房屋建设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村建规划、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2、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1)利用原宅基地翻建的,且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规定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由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签署审批意见。  (2)属新建或扩建不涉及农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涉及办理农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报批,规划部门依据需审批的村庄规划提出规划意见,供国土部门办理农转用手续待农转用手续审批后,按规定办理。  (4)申报材料: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①《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②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③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④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⑤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⑥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3、放样验收  农村住宅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村建规划、国土部门一起到实地放样定界,划定四至范围,即可开工建设。住宅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建规划、国土等部门一起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界址点和其他规划条件要求使用土地和建设,验收合格证明作为下一步登记的要件之一。  (四)蕉城规划分局职责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件领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的受理情况,指定人员到蕉城规划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用。  2、审批档案管理:有关乡镇应建立审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制度,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装订并按时归档。  3、批后管理:负责对各乡镇农村个人建房《乡村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汇总。  4、对各乡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将发现督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抄报区纪检委和市规划局。  五、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应按照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明确乡镇、村、包片工作队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整合国土、村建等力量,建立联合巡查或交叉轮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面积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撤销有关证件。  2、考核惩戒  对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未能履行农村建房管理职责,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审批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对松懈渎职、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现象,由效能机关予以效能问责。  六、其他事项  (一)严格按规划指导村民建房  1、进一步完善村镇规划。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要求,抓紧对编制时间较长、内容明显滞后、不符合村情民意的村庄规划进行修编,并做好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村镇规划修编时应进一步划定农村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建房;限建区内属于危房的,允许利用原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改建或新建;适建区内村民可改建或扩建、新建住宅。  2、自然村村民建房规划引导。对无法编制村庄规划的自然村,乡镇政府要根据村民建房需求,依照村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自然村村民建房规划设计方案,划定村民建房点,报规划分局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要结合“三旧改造”和“两违”综合治理,推动村庄整治,引导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城镇、中心村集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引导村民科学使用建设用地  村民建房要坚持“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合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1、优先使用旧宅基地建房。在保障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的基础上,乡镇政府应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对于因灾后重建等原因得到妥善安置的村民,其原有旧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  2、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 号)精神,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安排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由各乡镇政府按照各村庄宅基地需求统筹安排,集中规划建设新村。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标准  1、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村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1)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2)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3)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4)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3、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18周岁的;  (4)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七、本实施方案试行一年,一年后结合实际操作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外蕉城区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宁德市城乡规划局蕉城分局 蕉城区住建局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蕉城分局(2014年12月)  为解决当前城镇个人建房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堵疏结合的城镇个人建房机制,提高城镇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满足城镇个人合法合理的建房需求,改善乡镇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蕉城各乡镇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号);  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村〔2011〕11号);  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 号)。  二、适用范围  蕉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各乡、镇规划区(不含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居民、村民个人新建、扩建、改建住宅(以下统称城镇个人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实施方案。  乡镇新建住宅小区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小区;乡镇规划新建区域内原则上不再审批零星个人住房。  各乡镇应严格按照乡镇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按程序合理确定划定规划区内乡镇个人建房的适建区、控制区和限制区,报区政府审定,报规划分局和国土分局备案。  国有土地上应严格按照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要求进行开发建设;集体土地结合乡镇实际原则上按照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进行开发建设;属历史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属省、市级试点小城镇已确定的重要节点、启动区及主要街道的严格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主要街道综合整治审批的方案执行。  三、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个人建房  (一)国有土地上新建个人住宅  1、新住宅小区开发  (1)审批流程:乡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开发出让申请―规划、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区规委会审定―土地收储规划意见(编制地块控规报批)―农转用报批―规划设计条件―土地招拍挂(土地出让)―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总平面及建筑单体方案技术审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跟踪管理―竣工规划设计条件核实。  (2)相关的申报材料按照审批服务中心的办事流程执行。  2、城镇个人建房持原有国有土地申请建设(含扩建、改建住宅)  (1)审批流程:个人申请―乡镇提出初审意见―规划分局登记―实地踏勘―受理(或不受理)―建筑总平面及建筑单体方案技术审查(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抄送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批后跟踪管理―竣工规划设计条件核实。  (2)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  ①个人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证明书(包括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④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须持原件核对)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处于成片开发区边界用地还应提供与地产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  ⑤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设计图(需第三方建筑面积核算、在重点区域应进行日照分析);  ⑥标明项目位置的1:500地形图、红线图,并提供电子文档;  ⑦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牵连,应当提交四邻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居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⑧公示意见;(有申请听证,按听证的有关规定受理)  ⑨乡镇的审核意见(就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提出书面确认意见);  ⑩其它相关材料(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的征收证明)。  四、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个人建房  (一)新住宅小区开发  1、审批流程:乡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开发出让申请―规划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区规委会审定―农转用报批(编制地块控规报批)―建筑总平面及建筑单体方案技术审查―村集体确定建房人名单―镇政府受理转报―规划分局审核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批后跟踪管理―竣工规划设计条件核实。  2、个人申请条件、村委会审查和乡镇的职能参照《蕉城区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实施方案》执行。  (二)城镇个人建房在集体土地上申请建设(含扩建、改建住宅)  (1)审批流程:个人申请―村集体初审―乡镇提出审查意见―规划分局登记―实地踏勘―受理(或不受理)―建筑总平面及建筑单体方案技术审查(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抄送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批后跟踪管理―竣工规划设计条件核实。  (2)申报材料: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①《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②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③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利用原住宅的除外);  ④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⑤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⑥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⑦村集体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纪要,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及反馈材料;  ⑧乡镇政府意见;  ⑨地块农转用批复意见(或国土部门意见);  ⑩其它相关材料(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的征收证明)。  五、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审批补办工程规划许可  1、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审批补办是指原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已动工建设,已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要求更换为工程规划许可证。  (1)审批流程:个人申请―乡镇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土部门)―规划分局登记―实地踏勘―受理(提出规划意见或不受理),―国土部门办理土地证―属违建的乡镇依法进行处罚―建筑总平面及建筑单体方案技术审查(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抄送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批后跟踪管理―竣工规划设计条件核实。  (2)申报材料  1、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①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建设年份证明;  ②土地来源属拆迁安置、造福工程、新村建设、政府出让的业主,应提交相应协议文件;  ③原房产证 (复印件)、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属乡镇已办理乡村建设许可证的(应提交原乡村建设许可证原件);  ④乡镇关于申请换证的初步审查意见。  2、受理后补充材料。除了按照城镇个人建房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国有土地证的,应由国土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证);  ②已建的提供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  ③处罚意见(处罚决定或区政府、乡镇的处罚意见);  ④相关费用交纳票据复印件(包括处罚票据、配套费票据、土地出让金&或增容费&补交票据等)。  六、属历史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  (1)在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建筑的修缮应事先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2)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保护规划执行。  七、属省、市级试点小城镇已确定的重要节点、启动区及主要街道的严格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主要街道综合整治审批的方案执行。  八、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应按照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镇个人建房管理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明确乡镇、村、包片工作队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整合国土、村建等力量,建立联合巡查或交叉轮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面积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撤销相关证件。  2、考核惩戒  对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未能履行城镇个人建房管理职责,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审批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对松懈渎职、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现象,由效能机关予以效能问责。  蕉城规划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城镇个人建房审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发现督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抄报区纪检委和相关主管部门。  九、其他事项  1、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指导城镇个人建房。乡镇政府要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城镇个人建房。乡镇规划修编时应进一步划定城镇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城镇个人建房;限建区内属于危房的,允许利用原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改建或新建;适建区内可改建或扩建、新建住宅。  2、强化控规编制和实施。尽快全面推进单元控规编制,在完善地块控规编制的同时,建立动态维护机制,将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的规划成果纳入控规统一管理。认真履行控规报批、备案程序,确保规划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依法依规。加强规划编制和项目技术审查的专家领衔指导的原则,提高规划实施和管理水平。  3、抓好城镇“三边三节点”规划改造。推动小城镇规划实施,提升小城镇品位,凸显个性和地域特色;推进示范区建设,提升功能,打造精品,体现连片效应;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动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升供排水、人行道、电力、通信等配套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公园、街头绿地和庭院绿化,积极开展慢行系统(绿道)建设;加快改造提升旧镇区,继续推进街道景观整治,打造宜居宜业环境。  4、加强规划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加强规划管理力量,创造条件引进规划相关人才。组织学习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规编制导则、城市设计导则等技术标准规范文件和各项管理规定的培训,各地积极参与省、市、区培组织的训和学习,增强规划专业水平。  十、本实施方案试行一年,一年后结合实际操作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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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是否可以在农村乡镇建商品房
城镇居民是否可以在农村乡镇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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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是农村户口,不能购买。您好,拆迁补偿都是个案,具体数额是多少由政府拆迁部门规定的。根据居住地,工作地等因素确定不能,但可以交纳农村养老。
&n...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许多城镇居民不满城市环境的喧嚣与噪杂,萌生了到农村购买房屋的念头,以享受和体验农村生活的恬静与悠闲,但由此也引发了城镇居民 如何认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历来是司法界和社会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日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笔者近来办理了两起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两起案件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被害人均为外地农村户籍;来上海均已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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