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在他国和路346号他人领证结婚吗

我的结婚证是在江苏苏州领的,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我还能在别的地方领证吗_百度知道
我的结婚证是在江苏苏州领的,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我还能在别的地方领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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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是需要结婚证的
你想重婚么?得先办离婚
打错,需要离婚证的
嗯,你可以在国内每个身份领一张的
可以,去国外领
你是想二婚的节奏阿
可以,比如你移民去某个非洲岛国。
你可以换火星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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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可以去国外结婚登记吗?
【 】核心内容:男女双方都为中国,可以去国外登记吗?具体需要什么材料?国外登记结婚很方便,不过即使中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回国也得要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的。
  咨询:我和男友都是中国人,但我们想找个国家旅行度蜜月,顺便在当地的教堂结婚,并在当地领取结婚证。请问男女双方都为中国公民,可以去国外结婚登记吗?具体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解答:男女双方都为中国公民,可以去国外结婚登记吗?具体需要什么材料?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登记结婚的几项规定》。按照这个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侨)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当事人须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 ( 未婚、离婚、丧偶;下同) ;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男女双方的照片。
  对上述证件齐全的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中国公民不属该规定中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人员,准予结婚,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相关法律知识:
  涉外婚姻的结婚离婚规定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一、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五)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七)出国人员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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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在中国驻韩国大使馆登记结婚,现在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吗
----------------------------------------问题补充:--------------------------------------------------
我和老公都是中国公民
为去日本和一日本女人登记结婚,但是拒签了。去年登记的。如果她来不了中国的话我想在法院起诉离婚可以
我想问一下
在韩国登记结婚 后来因为种种原因 离家出走 并回国了男方在韩国已经单方面起诉离婚 并且已经成功离婚了
我在中国因为拿不到离婚手续
在中国还是已婚状态
想请教一下 我在中国也能起诉 并且离婚吗?
当初为去日本和一日本女人登记结婚,但是拒签了。现以5年了。如果她来不了中国的话我想在法院起诉离婚可以吗。都需要什么手续和程序
1.在香港登记结婚的可以在中国办离婚的吗?如果可以需要怎么操作?
2.离婚要申请多久才能批?
3.离婚后多久才可以申请复婚?可以在中国办复婚的吗?
1.在香港登记结婚的可以在中国办离婚的吗?如果可以需要怎么操作?
2.离婚要申请多久才能批?
3.离婚后多久才可以申请复婚?可以在中国办复婚的吗?
在补充一点,曾经迫于无奈签过新加坡黄卡,现在我要签过去新加坡很难了,其实我自己能不能够过去无所谓,只是担心我们将来的孩子也不可以过去
你好,想咨询一下。两个人都在伦敦工作,他们结婚时首先在中国大使馆驻伦敦领事处登的记。后来由于一方要办理陪伴签证,按照英国的法律,必须在英国结婚登记,所以他们又在英国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在他们又要离婚,英国大使馆伦敦领事处负责办理结婚、离婚的部门又撤销了,想咨询一下他们现在需要怎么办理?谢谢
女的是国内的~~男的是香港的。 现在男的不见了3年了 女的现在想在国内办离婚要怎么办?
1、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比如,委托国外律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事宜,费用较高,特别是英美、加国律师,按小时按美元收费,仅办理公、认证一项的收费,就可能大大高于国内律师办理此案的费用。办理日本的相关公证、认证手续费用相对较低,大约二万日元的费用。
2、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
因家庭琐事进而和女方家长发生矛盾,我们未登记结婚 可儿子2周半了 离婚的话 男方希望不要孩子怎么可以做到???未达法定婚龄登记结婚 诉讼离婚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雷申宴
   案情
  原告赵某生于日,被告潘某生于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并于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在结婚登记时虚报年龄,民政部门将原告赵某出生日期填写为“日”,核发了结婚证。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女孩。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日,原告赵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潘某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  、
  分歧 
  本案应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未到法定婚龄领取结婚证,其登记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故本案应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虽未达婚龄领取了结婚证,但其提出离婚时,已达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被告的婚姻不属无效婚姻,应按离婚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裁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应按离婚案件处理,理由如下:
   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无效婚姻的判断,应以起诉时的情况为准。以本案为例,原告虽然在结婚登记时未到达法定婚龄,但在起诉时,其已年满二十周岁,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从而使无效婚姻成为有效。
  其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可见,宣告无效婚姻前,应审查该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法定事由之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判断标准应以起诉时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并非该婚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四种无效情形之一就当然无效。且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成事实,该即成“事实”以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如果简单否认这种身份关系,势必对家庭和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进而言之,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宪法权利,登记只是一种公示行为,宜允许婚姻的“无效”有条件地转化为有效,即虽然在结婚登记时存在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不得再宣告婚姻无效,应认定婚姻关系有效。
  (作者单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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