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财险护法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要求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的一些问题_百度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的一些问题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无行为能力是什么概念,15岁正常的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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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十周岁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动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一些根据其年龄、智力事实上可以理解的行为或不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比如购买一块橡皮,接收奖励、赠与等等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1、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
2、其他行为均无效;
3、如果定理合同,合同本身不能成立。
关于无行为能力人继承问题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日)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必须注意的是,民法通则(日)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所立的遗嘱应为有效。盲、聋、哑属于生理疾病,并不代表其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他们所立遗嘱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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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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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答案已成功提交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究竟应该是未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犯罪?  ---------三谈校园暴力  (一)  近日来,恶性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校园暴力又一次挑动社会敏感神经,有关校园欺凌这个话题又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引发公众对校园暴力这个沉重话题的热议。据媒体报道,5月8日,14岁的一名汕尾女生被女同学带人殴打,并受到脱衣、脸上写不雅文字等虐待,还拍了视频发到网上传播;6月4号,南京浦口一名初一男生被该校初三年级的男生堵住索要钱物,该生拒绝后遭到殴打,后被强迫带到厕所侮辱。6月21日,有网友爆料浙江庆元几名学生将一名小学一年级学生关在黑屋子里暴力殴打,并用香烟头烫伤小孩,视频经曝光后引发关注。庆元县公安局随即介入调查。目前,受害人小学生已经找到,殴打小学生时在场的四人也已经到案,均为未成年人。6月22日晚,有网友发帖称,四川资阳乐至3名未成年少女对一女孩施暴,图片显示,一赤裸上身少女被另外三名少女包围,有两女孩还对镜头摆剪刀手。有网友认出,两个女孩系乐至某中学初中生,另两人已辍学;受害者为在校学生。也是6月22日晚,一个“江西永新县女初中生打架”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至少5名初中生模样的女孩对着另1名下跪女孩连扇耳光,不时用脚踹其身体各个部位,殴打时间长达5分余钟。期间,还多次出现羞辱性行为。  不止于此,6月10日下午放学后,宝安区松岗街道东升实验学校12岁学生小韩与同学小邓被一名15岁左右的男孩拦住去路索要保护费,小韩不从,男孩便开始对小韩拳打脚踢,一边打还一边说不给钱就打死你。在一番拳打脚踢后,小韩被两名同学小邓和小徐送回了家。事后小韩突然觉得肚子一阵绞痛,被送到松岗人民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并出血。医院向学生家属送达了病危通知单,经过两次手术,目前小韩已脱离生命危险。  据媒体统计,校园暴力欺凌目前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年媒体曝光的校园暴力欺凌事件,共43起。其中,仅2014年12月就有4起,2015年3月以来有26起。发生地包括北京、上海、辽宁、山东、山西、陕西、河北、安徽、湖南、江苏、浙江、福建、四川、重庆、广东、广西、云南、海南。在频繁度和普遍性上,已经达到十分严重的地步。并且大多数事件中施暴者采用的侮辱、伤害手段极其残忍。  (二)  越来越多的校园暴力让人搞不明白,孩子变成恶魔问题究竟出在哪里?降低刑事犯罪年龄能治“校园恶魔”吗?  由于现有法律对惩治校园暴力有心无力,大多数校园欺凌事件并不能构成刑法中限定的罪责,更多精神上的伤害无法定罪,当事态严重时施害者才会被处以寻衅滋事罪。2014年4月,发生在福建泉州的欺凌事件中,一位穿着校服的男生被堵在疑似厕所的屋内,先后遭多位同样穿校服的男生殴打。过程中,轮番上阵的多位男生拳打脚踢,泼可乐,拿吃过的方便面碗和水桶盖头,致对方惨叫哭泣仍不罢手。对于如此令人触目惊心的野蛮暴行,当地警方称参与打人的学生并没有下狠手,主要想羞辱他。被打者没有构成轻微伤,后果不严重。在6月22日江西永新县的校园暴力视频中,多名女中学生连番对一下跪初中女孩扇耳光,用矿泉水瓶和拖鞋砸其脑袋,打人过程中一边嬉笑一边骂脏话,被打女孩一语不发,上身挺直,双手护着不断被打的脸。后来,打累了的几名女孩还要求下跪女孩自行扇耳光。如此令人扼腕发指的恶劣行径,当地教育部门回应称,将对涉事女生加强教育,严肃处理;及时安抚被打女生,做好心理辅导工作;加强学生品德教育,杜绝此类事情发生。就在几天前,浙江庆元几名初中生暴打一小学生,用脚踩拿烟头烫。当地已促成打人者及其监护人向被打者及亲属道歉,但因打人学生未满14周岁,不用负刑事责任。其父是蹬人力车的老实人,无权无势也不愿追究此事。  更有甚者,日一名13岁的男孩强奸了同村14岁的女孩。女孩家人报了案,当天下午,公安人员在后山将正在放牛的赵力宝抓获。赵力宝供认了自己强奸明芳的事实。赵力宝被派出所带走的第二天,赵力宝的父亲便托人到明芳家想“私了”,遭到拒绝。然而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赵力宝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其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其强奸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21元,男孩很快被放了出来。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这名未满14岁、身高1.7米、体重百来斤的男孩竟夜闯女孩家,将女孩的母亲活活捅死。案发第三天,警方将躲在一家旅馆里的赵力宝抓获。赵力宝对自己夜闯明芳家,杀死宋惠丽的事实供认不讳。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力宝被处劳动管教1年零6个月。而实施强奸的赵力宝很快就被警方放了出来。  每次这类暴力事件发生都是“加强教育”!难怪有网友开玩笑称,趁未成年不用负法律责任,赶紧把想干的坏事都干了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保护不了被打学生不受欺负,反而成了施暴者的保护伞、挡箭牌,反倒保护了打人学生不受法律的制裁。不少人质疑,这个未成年人保护法,究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还是保护未成年罪犯的?  (三)  总体来看,近年来发生的校园暴力欺凌事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统计表明女生更爱对同学施暴  如一名受害人被三名女生殴打侮辱,跪在地上自扇耳光长达一小时;一名初中女生被一名年龄相仿的女孩扯掉衣服后,遭到毒打;初中女生嘴里咬着黄瓜,脸上被写上名字,遭人扇耳光;一女生放学后在一小巷内被殴打、辱骂,还被逼迫下跪且脱掉上衣……在统计的43起事件中,有32起的主要施暴者为女生。  2.通过传视频、照片来炫耀施暴行为  智能手机和互联网的普及方便了人们进行信息传播,施暴者将施暴画面拍摄下来上传到网上,试图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伤害。毕竟相对于拳打脚踢,引来众人围观会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精神压力。而这样做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示范效应。据报道,山东兰陵县的中学女生,看到网络上的欺凌视频后,模仿其中的手段对受害人实施。而在这背后,也凸显出青少年对法律认识的不足,没有意识到传播这些信息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2014年2月媒体报道了福建一男子为获好友点赞,在空间里发虚假裸照,还造谣说,“裸照女主角”是平和广兆中学一女生,因得罪当地“大姐头”,被四男强奸,并被威胁不能报警。被行政拘留后,男子称,这样做的动机就是为了让很多人关注他的空间,并点赞。至于会造成什么后果,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他基本不懂。  3.中国现状:多通过教育机构解决  中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综观43起事件可以发现,施害者多为初中生,年龄集中在13-16岁,最小的只有12岁。当地教育部门或执法机关常以涉事者“是未成年人”、“不影响未来发展”为处理原则,以教育代替了惩罚,最终双方私下达成和解。而且在一些时候,校方、导师、教师、学务体系等处理者,出于对学校或自身利益的考量,可能大事化小。施害者没有受到相应的处分,极易进行报复,最终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  (四)  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具有同样规定的国家还有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13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12周岁,墨西哥为9周岁。  在美国,如果犯下极其重大的死罪(capital offenses),少年犯将被视作成人,移送普通刑事法庭按照成人审判。尤其是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少年暴力犯罪日趋严重,部分州规定,在谋杀、强奸、抢劫等严重案件中,须由少年法庭首先评估该少年是否“成熟老练”(mature and sophisticated),然后决定是否要移送普通刑事法庭与成人一样面临更严厉的审判。此外,在美国的28个州还有所谓“青少年法庭除外罪行”(statutory exclusions),即在这28个州中,如果犯下所列举的罪行,即便身为少年,也要移送普通法庭审判。各州所列罪行略有差异,如新墨西哥州规定15岁以上少年犯一级谋杀方为除外罪行;密西西比州则规定,所有年满17岁少年所犯重罪均为除外罪行。  美国设立专门法庭,轻罪靠机构感化,重罪移送普通法庭,美国针对低龄犯罪应对手段全面。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起源于儿童收容与庇护机构。1852年,纽约建立了纽约庇护所(New York House of Refuge),收容在街头流浪、偷窃的儿童,提供食宿,供其上学并要求其工作,避免他们被捕后关入成人监狱而学得更坏,最后走向不归路。庇护所以及后来的感化院在意识到家庭对于这些孩子的重要作用以后,一是转变严格管理方式,经营者扮演父母角色提供家庭温暖;二是设法寻觅愿意收养这些儿童的家庭。这样重视家庭价值的处理方式,逐渐成为处理少年犯的重要方式。
伊利诺伊州在1899年修订通过了《少年法庭法》,设立少年法庭,采用非正式简单程序,且法官享有较大尺度自由裁量权,斟酌儿童利益与个案具体情况做最佳处理。符合年龄的犯轻罪者(misdemeanants)与犯重罪者(felons)交由少年法庭处理。经过少年法庭特别审理的少年犯,一般会安置于各种感化与收容机构。以加州为例,1941年加州少年矫治局(California Youth Authority,现更名为California Division of Juvenile Justice)设立,该机构由法官、律师、心理学家等所组成的三人委员会监督管理,针对21岁以下已定罪青少年犯,聘请专家对其进行个人评估,进而制定妥善的矫治策略。这样完备的司法体系使得美国青少年犯罪率逐步下降。据美国司法部统计,与上世纪80年代相比,2012年美国青少年犯罪率降低了38%。  在英国,刑事责任年龄要低于中国:苏格兰地区为12岁,其他地区为10岁。这一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尽可能地确保了法律对于低龄犯罪的惩处与警示作用。  以1993年利物浦的巴尔杰案为例,两名十岁的小孩,罗伯特和乔恩,将不满三岁的詹姆?巴尔杰诱骗到铁路旁虐待致死。事后,两恶童还将詹姆的尸体放在铁轨上,用碎石盖住他的头,希望火车碾过,以此制造事故的假象。该案件在英国引起轩然大波,出于保护未成年人考虑,在审判前两儿童的姓名被隐去,警方只称其为“男孩A”与“男孩B”,但迫于公众压力,主审法官随后同意将二人姓名公布。法官宣布两人谋杀罪名成立。最初他们被判处8年监禁,随后增至10年,但这仍然不足以平息大众的怒火,后来两人的刑期通过英国内政大臣的干预被增加至15年。  考虑到按照年龄处理易流于僵化,英美法系国家往往还会采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即: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少年,如果有证据表明他们的危害行为是出于恶意,就可将其看作年龄达标,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恶意”指对危害行为具有辨别能力,意味着了解某行为在法律上是错误的,或者即使不了解这一点,也了解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当一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并能够对是否实施某种性质的行为进行选择时,他们要对自己的行为所负的道德上或法律上的责任就产生了。如英国巴尔杰案,两恶童虐待詹姆致死,且意图制造事故假象,说明两人是明知杀人为邪恶而为之,故判处两童重刑。  在受英国影响极深的香港,也有类似的规定。香港《2003年少年犯(修改)条例》规定10岁至14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负不完全的刑事责任。只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如谋杀等负刑事责任,而对一般的刑事犯罪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如果控方能够证实儿童系恶意选择实施被禁止的行为,即明知其行为是非常错误仍然去实施,那么就推翻这种推定,确认其有刑事责任能力。这样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做法无疑是更科学的,在一定条件下使刑事责任年龄有了弹性,能更有效地打击危害社会的行为。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此14周岁是中国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满14周岁,则应当免于刑事处罚。如浙江庆元县“初中生暴打小学生”事件,教育部门当前重要的工作举措之一就是“协调三名初中生的家属及时赔礼道歉”并“要求其加强对子女的监护”。近年来类似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且结果总是大同小异。以黑龙江赵力宝案为例:2004年7月,时年13岁的赵力宝强奸同村14岁女孩,因为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法院仅仅判处赵监护人赔偿9021元,将赵无罪释放。赵力宝于次日将女孩的妈妈捅死,法院也只作出劳教一年半的判决。而在2013年,重庆女童摔婴一案,因为女童只有10岁,虽然案件性质恶劣,但是也只能“让家长领回家”。  规定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标准,其初衷是对青少年的保护。考虑到孩子心智尚未成熟,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后果,故此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本着“少捕慎诉”原则,以教育感化为主,这本无可非议。但只规定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而缺乏专门针对低龄犯罪的司法制度,加之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考虑不足,导致教育感化变成了一句空话。面对这样的犯罪,法院能做的往往只是“让爸妈带回去好好教育教育”。至于我们耳熟能详的“少管所”,所针对的也只是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少年,所以对于低龄犯罪,只能干瞪眼。  对照发生在今年3月底的中国留学生施虐案,两名中国女留学生遭到多名同学拳打脚踢、扒光衣服拍照、用烟头烫伤乳头等施虐行为。根据美国加州刑法,几名被告有可能面临终身监禁。发生在美国的这起施虐案中,总共牵涉12名犯罪嫌疑人,其中6人已经被捕,其余仍在追捕中。法院18日公布的起诉书内容显示,上述3名被告行为严重触犯美国刑法,共受到6项绑架指控、2项折磨虐待指控和4项人身侵害指控,累计12项罪名。经常受理华人刑事案件的美国联邦法院出庭律师邓洪当天作为张鑫磊的代理律师出庭。他在庭审后向媒体表示,此案是他从业18年来见过“最恶性”的暴力案件。如果案件进入陪审团审理阶段,被告仅因“折磨”一项罪名就可能面临终身监禁。邓洪说,被告不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还因为难以完成学业,面临留学生签证被取消、在美国服刑后即遭遣返的结果。  无论措辞怎样委婉,校园暴力侵凌都是一个沉重而又让人痛心的话题。仅近段时间以来,见诸报端的发生在孩子身上的暴力事件,就扎堆频密出现。其中有此起彼伏,似乎无休止的暴力羞辱,也有临时起意的恶意攻击致死,这些不再是偶发现象,而是必须纳入法律视野认真考量的问题。未成年人间的暴力问题和法律责任界定与追究,是今天不得不面对的尴尬。化解这种尴尬,迫在眉睫;呼吁严刑峻法,罪罚适当,借鉴“恶意补足年龄”等更科学追责量刑方法,直面并着力尽快解决校园暴力侵凌事件它,势在必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应该是未成年人,而不是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应该是未成年人不受暴力欺凌,而不是实施暴力欺凌的未成年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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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请问一下,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家长应该注意些什么?_百度知道
请问一下,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家长应该注意些什么?
关于大人是否应该用变相体罚的方式,如:打屁股来教育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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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包含了家庭保护法.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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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别总设法体罚他们啊.
孩子是你的孩子又不是你的你对孩子的义务很多你对孩子的权力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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