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索要贴瓷砖工钱怎么算未果而造成纠纷引起对方轻伤回造成怎样的后果

男子网上雇凶杀亲爹 因索要20万元做生意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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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上雇凶杀亲爹 因索要20万元做生意未果
有木有点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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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老于今年50多岁,在当地经营一家二手缝纫机厂,这是一家作坊式的工厂最里面的是车间和仓库紧挨大门的两间屋子,其中一间作为办公和会客用,另一间居住当天傍晚案发时厂子已经下班老于是独自待在办公室里的。
后来据受害人老于描述当时他正坐在电脑前背对着门口玩斗地主游戏,这时进来一个年轻人问他是不是于老板,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那人又询问缝纫机的价格,老于光顾着玩游戏还没来得及转身看到对方的脸就突然感到背部一阵剧痛,那个陌生的年轻人已经拿刀不断地刺向了他,老于大声呼救凶手很快逃离。
由于是轻伤老于不久就痊愈出院了,他不愿意面对镜头讲述那天遭遇的细节,他的妻子也很不情愿地接受采访,他妻子说这个案子被侦破以后他们一家人就再也不愿意提起有关这个案件的任何事情了,他们甚至非常害怕邻居们一句不经意的询问甚至一个探寻的眼神,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家人有了这种不愿意回首,甚至难以启齿的苦衷呢?
当天案发后赶来的**对现场进行了仔细地勘查。现场没有线索破案就只好借助对周边的走访,有村民反映说之前的一段时间附近曾经出现过有外地口音的人向他们打听老于家的情况,问过老于家情况的人不止一个。研究案情警方在案件中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受害人与凶手并不相识,至于凶手为什么要加害老于,按照常理分析指使者很可能是出于某种生意上或者生活上的纠纷,跟老于有不可调和的矛盾的人,而老于跟妻子思前想后觉得自己平时与人为善不可能得罪下什么人结下这样的深仇大恨。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很明显这个凶手就是冲着老于去的,他为什么要对老于下手呢?就在办案人员没有找到更新的线索一筹莫展的时候老于家又出事了。
警方全力追捕
犯罪嫌疑人陆续落网
“狼”说他从网上找到的下家网名是“止水”,他答应“止水”事儿办成了给15万,而“止水”就是前面被抓获的那个宋阳伟。 “狼”李东宇的供述与“止水”宋阳伟的口供十分吻合,但“止水”宋阳伟并不是凶手行凶者 “狼”说他也不知道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在审讯的同时警方详细调取了“狼”在半年之内留下的所有网络痕迹,警方发现在这段时间里为了稳妥地挣到中介费“狼”所联系的下家除了“止水”宋阳伟还有一个网名叫做“ON-MAY”的人,审讯在持续但是“狼”一口咬定他只跟宋阳伟联系过还没动手而老于是被谁所伤他一概不知。
警方的这招敲山震虎起了作用“狼”的嘴终于被撬开了,原来“狼”在网上发帖子招募杀手后有好几个网友感兴趣,但是“狼”的首选就是“ON-MAY”,因为“ON-MAY”自述身体强壮成功率高,“狼”当时跟“ON-MAY”许诺说干成之后的报酬是15万元,没多久“ON-MAY”就回话说已经动手了,但他只动了一个人,而且也没有把人杀死“狼”说要这样钱就不能给。在这种情况下“狼”又找到了“止水”,又订了协议让他去对老于两口子第二次行凶。
警方侦查到了“ON-MAY”的踪迹,今年2月23日“ON-MAY”在的一家宾馆内被警方抓获,“ON-MAY”真名林键骏人,但是“ON-MAY”居然说他也不是对老于动手的人,他从“狼”那里接到“活”后又找到了网友叫“孤魂”的,出10万让“孤魂”去干这件事情,那么作案的真凶是不是就可以认定就是这个“孤魂”了呢?警方后来的侦查证实了这一点为了那10万块钱“孤魂”真是煞费苦心,他怕留下线索坐火车到了后硬是从走了30公里走到了青县泗窝头村老于家,行凶之后居然又走回了火车站,必须要抓获“孤魂”,但是“孤魂”现在他“飘”在哪儿呢?
但作案之后“狼”没给“ON-MAY”钱,“ON-MAY”自然也就给不了“孤魂”钱,虽然钱没拿到手但是谨慎的“孤魂”也立刻藏起了自己的行踪,从前的QQ号码和手机号码都停用了,但是他并没有能逃脱追捕。一个月后 2011年的4月17日“孤魂”在网上“复活”的那一天他被青县警方从西安的网吧里擒获了。
孤魂自己认为他做得天衣无缝我们把他带到车上之后当时他态度非常强硬,侦查员说我们是河北警方的到西安来抓你 ,你自己心里要清楚,当时说到这儿的时候钱某就说“行,你别说了,既然你们大老远的能找到我说明你们已经掌握了我”。
“孤魂”落网由“狼”中介雇佣下家,下家再雇佣下家的行凶线索总算是清楚了,现在只有最后的一个问题了“狼”只是中介他是从一个网名叫“单一”的上家手里接的“活”那么这个最上家“单一”是谁?他跟老于夫妇有什么样的深仇大恨要花30万元买他们的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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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揭真相大白 雇凶者竟是亲生儿子
老于今年51岁一辈子生活在青县的泗窝头村,他几乎不上网他们家倒是有电脑但是那个电脑是用来打游戏的,老于无法想象一群网络上的乌合之众以一种他根本不可能猜到的方式组合起来要把他置于死地,现在警方通过网络上的蛛丝马迹把一个一个的下家都找到了那么找到最终“发包”的那个上家,也只是个时间问题但当真相大白的时候是所有人大感意外的时候,那个最终的上家是谁呢?
警方找来找去找了半年真正想要老于命的居然是他的亲生儿子,原来老于跟他的前妻有个儿子叫于增辉,于增辉承认他就是在网络上雇凶杀人的最上线“单一”。
为什么于增辉会对生身父亲做出这样的事情来呢?是不是做父亲的以前有什么事让儿子觉得特别无法容忍呢?据了解在于增辉14岁的时候老于跟妻子离婚,那个时候儿子的成长刚刚进入了青春期,离婚本身对孩子是一种伤害而且在离婚后父亲对于增辉的关心就更谈不上了。现在老于说起以前不在儿子身边的那些年对孩子的冷落言语之间是有悔过之意的,但是儿子对父亲再不满最终怎么就变成了不共戴天的仇恨了呢?
于增辉的继母说这是由20万元引起的,在生母病死之后于增辉回到了父亲的身边,他从父亲那里要了20万元来开了个网吧。由于疏于管理于增辉的网吧没多久就倒闭了,老于认为是儿子根本无心经营才导致了网吧赔本,后来于增辉又一次向父亲要20万元去做生意老于就没有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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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因索要修理费未果 拜泉私营业主持刀砍人获刑
日 13:49:22
 平安龙江网
  平安龙江网讯 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对故意伤人者安某作出刑事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8000元。
  经查,被告人安某于日17时许,因索要修理费与被害人果某产生矛盾,遂纠集仨哥们(均另案处理)驾车到拜泉县东门外&小翠花&饭店门口,持刀追砍从饭店出来的果某,将其后背、手部砍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果某所受损伤为轻伤。犯罪嫌疑人安某于同年7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拜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因索要修理费未果,便产生怨恨,纠集同伙故意损害客户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安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且应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可以想见,这样的修理部谁还敢去呀,车没修怎么样,反倒把客户先给&修理&了。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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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籍男子索要工钱遭拒非法拘禁拖欠工程款的工头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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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务工人员王某因索要工钱多次遭拒,老板出主意,让其协助拘禁拖欠工程款的工头,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后竟在期间失踪逃匿。日前,被告人王某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公诉至北京顺义区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男,44岁,河南邓州人)是一名外籍来京务工人员,来京后一直在老板孔某处工作,后因工头赵某拖欠孔某工程款,导致王某多次索要工钱未果。于是,老板孔某就出主意,让其与工友常某等人和其一起把赵某关起来,吓吓他,或许能要到钱。日11时许,他和老板孔某、工友常某(均已判刑)等人找赵某再次索要赊欠的工程款。常某将赵某约出,后孔某将其拉到顺义区河南村的某树林里。期间赵某说没钱给,孔某便打骂并用绳子捆绑赵某,被告人王某等人则负责看管赵某。后王某等几人拿走赵某随身携带的900元并用赵某银行卡取走人民币2300元,并逼迫赵某让家人送钱,期间赵某欲逃走但被王某等人追回。当日18时许赵某家人报警,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失踪逃匿。经法医鉴定,赵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已构成,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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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福新诉张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哈垦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魏福新。
被告张超。
原告魏福新与被告张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圣佳进行独任审理。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福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魏福新诉称,日,原告前往哈密久盛矿业公司索要运费时与被告张超发生争执,遭到被告殴打。当日原告即被送往哈密地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的伤势构成轻微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608.3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超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日13时许,原告魏福新在哈密久盛矿业公司因索要运费,与该公司经理即被告张超发生了纠纷,后原告持火钳殴打被告,被告用砖头将原告头部砸伤。原告遂即被送往哈密地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11天,支出医疗费4993.36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陪护。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300元。经第十三师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微伤。日,哈密垦区公安局分别作出哈垦公(治)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张超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处罚,给予原告魏福新罚款二百元处罚。现原告为索要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将被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称因其没有交通费票据,故放弃对交通费的赔偿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医疗费49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元(11天&25元/天)、误工费1860元(15天&124元/天)、护理费1155元(11天&105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合计9283元,减去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300元,共计主张5983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统一结算票据、门诊结算票据、诊断证明、出院证、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调取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原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原告索要运费,原被告双方发生了纠纷,双方本应控制情绪解决问题,但双方均未能采取冷静协商的方式处理问题,而是为此进行争吵、谩骂,继而发展为原告持火钳殴打被告,被告手持砖头攻击原告头部,并最终造成原告受伤的结果。被告应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原告在事件的引发上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993元,因该费用有原告提供的住院费用统一结算票据、门诊统一结算票据予以证实,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75元,因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860元,原告住院11天,医嘱建议全休3天,原告长期居住在哈密市区,原告要求其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应为1689.24元(44043元/365天(14天)。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155元,因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护理,其主张的护理费1155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故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因被告未对原告造成严重后果,且原告在本案中亦有过错,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魏福新支出的医疗费49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元、护理费1155元、误工费1689.24元,合计8112.24元,被告张超承担70%,即5678.57元,扣除被告张超已支付的3300元,被告张超向原告魏福新赔偿2378.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魏福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王圣佳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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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索要工资 实施伤害行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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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新闻网讯 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劳动工资产生争议,实施伤害行为,致使自己获刑案件。
  日晚,被告人仁某某在本市周谷堆附近一土菜馆门前与被害人高某某因工资问题发生争执,随后,仁某某拿啤酒瓶砸击高某某头部,又用已破碎的酒瓶捅其胸部及背部,致其受伤,后逃离。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逃离一年多后被抓获。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仁某某因工资问题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冲突,并将其致伤,被害人高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仁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获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可对其适用缓刑。(汤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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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方勇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日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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