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决三年后,当事人再申请撤销,法院能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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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撤销终局裁决案件能否享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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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后仲裁裁决即失去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当事人对撤销终局裁决案件能否享有上诉权?下面由华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当事人对撒销终局裁决案件的上诉权问题,感谢您的关注!
一、申请撤销终局仲裁裁决的条件:1.必须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法定应予撤销情形之一:(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2.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3.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1.撤销仲裁裁决:撤销后仲裁裁决即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撤裁申请。三、《》对中级法院处理用人单位申请撤裁的审理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应当按照《》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法院应当在受理撤裁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驳回申请的裁定。【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上诉权】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备注:“用人单位”应当包括用工单位、出资人、开办单位、主管部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桂高法〔号请示及日补充意见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5)豫法执请字第1号《关于郑劳仲复裁字(1991)第1号复议仲裁决定书能否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仲裁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提请再次裁决的权利,但这并不排除原仲裁机构发现自己作出的裁决有错误进行重新裁决的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自己作出的仲裁决定书有错误而进行重新仲裁,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违背一裁终局制度,不应视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对李双凤申请执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郑劳仲复裁字(1991)第1号复议仲裁决定书一案,应予立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提出申辩称该复议仲裁决定书有其他应不予执行的情形,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审查,慎重处理。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1998〕78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桂高法〔号请示及日补充意见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号《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确有错误,检察机关抗诉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日(2003)黑立民他字第1号《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黑龙江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九利建筑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院长发现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已经再审的,你院应当通知该院予以纠正。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附: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与答复一、基本案情日,黑龙江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祥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其与黑龙江省九利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九利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撤销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02)哈仲裁字第174号仲裁裁决书。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哈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九利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于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该类型案件申请再审,法院不应受理的精神,以(2002)哈民监字第676号驳回九利公司的再审申请。后九利公司多次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按院长监督程序以(2003)哈民一监字第248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于日以(2003)哈民一再字第69号民事裁定撤销(2002)哈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国祥公司不服,继续提出申诉。二、请示的问题和分歧意见对于本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形成了以下两种意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的批复》、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等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无上诉权和申诉权,检察机关亦不得抗诉。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已明确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救济程序规定。且仲裁法是特别法,应优于民事诉讼法。故本院院长对此类生效裁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撤销仲裁裁定有误,当事人亦应通过仲裁法规定的解决纷争的程序规定,实现其权利。故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依法应予纠正。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以院长监督程序经院审委会决定再审的。本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监督权。《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都是指当事人申诉的情形,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把院长对此类案件的监督权排除掉。本院院长自己发现本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诉,也应监督,且本案新闻媒体已经作了监督,故本院院长决定再审,依法有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上述两种意见,哪种符合立法精神,下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应如何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及评析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本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院长发现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已经再审的,应当予以纠正。上述意见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从《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而言,不应允许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即恢复到尚未解决的状态,当事人既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享有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权利。允许法院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进行再审,实质上是否定纠纷已恢复到未解决的状态,试图回复原有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与《仲裁法》上述规定直接冲突,剥夺了当事人依据《仲裁法》享有的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可能导致此类纠纷最终转移至法院,从而根本妨碍《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实施。2.从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职权干预,坚持仲裁司法监督有限原则而言,不应允许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驳回撤销申请和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另外,对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也无申请再审权。这一系列批复表明,仲裁司法监督有限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的一贯原则。将仲裁司法监督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审判权对于仲裁的干预过大,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有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允许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有悖于这一原则,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本违背。3.从防止无限再审,简化程序,迅速解决纠纷而言,应当对院长提起再审进行限制,不应允许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仲裁是当事人自治性解决纠纷的制度,其立法意旨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简化程序、迅速、快捷的解决纠纷,遵循一裁终局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就仲裁所作出的各类裁定均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和申请再审。根据设置的一般原理,上诉审是针对未生效裁判的普通救济程序,再审是针对已生效裁判的特别救济程序,相对于上诉审程序而言,再审程序的启动应当更为慎重,对于法律未赋予上诉审救济的裁判,不应允许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变更。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明确限定院长提起再审的案件范围,但如果允许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显然使程序复杂化,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以《民事诉讼法》未明确限定院长提起再审的适用范围为由,对于此类裁定提起再审,是审判职权主义的表现,可能产生审判监督权凌驾于当事人诉权和检察监督权之上的后果,是导致实践中无限再审的重要根源。综上,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侵害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违反了《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此复&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 [四川-成都]专长:债务债权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法律顾问 交通事故 律所: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94021积分 | 帮助48700人 | 27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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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1999〕6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8〕78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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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条件下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分析
——撤销仲裁裁决
虽然目前我国的仲裁裁决均为一裁终局,但在仲裁裁决下达后,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几种途径寻求救济。我国对不服一般国内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提供了三种救济方式: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发回重新仲裁。这三种救济方式均是由法院决定的,三者既相互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先介绍撤销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依据我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仲裁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而依据《仲裁法》第17条和第18条,下列情况下仲裁协议绝对无效:
(1)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此外,《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相对无效的情形,即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如果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则协议仍然有效。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这种情况下,仲裁庭虽然取得了有效的授权,但超越了当事人的授权范围或者法律允许仲裁的事项的范围,从而影响了裁决的效力。这是因为对于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仲裁庭并未取得当事人的授权,从而也就构成了仲裁权的无权行使。例如,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只将有关合同有效性的争议提交仲裁,而仲裁庭却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如合同价款、数量等事项作出了裁决,则显然属于超越权限行使仲裁权,裁决中超出当事人约定的部分也将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申请而被法院撤销。
与此类似,对于法律不允许仲裁的事项,如果仲裁庭做出了裁决,则将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撤销。法律基于一定的考虑,规定某些事项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如监护问题,在这类问题上仲裁庭就不具有仲裁权,即使当事人约定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庭仍将因为缺少法律的授权而无权仲裁。如果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就这类问题作出了裁决,有关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其撤销。
但是,根据我国《仲裁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因为超越权限进行仲裁而撤销仲裁裁决时,人民法院只能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只有在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才应当撤销整个仲裁裁决。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
如果签订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未经双方当事人的选定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指定仲裁员即成立了仲裁庭,并由该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则该仲裁庭对仲裁权的行使即为无权行使。对仲裁庭没有仲裁权而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当然有权申请法院撤销。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则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这两项规定实质上是授权法院对仲裁机构的裁决进行实体监督。这种实体监督可以说是我国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一个“特色”,也遭到了众多学者的非议。许多学者认为,对仲裁进行实体监督实质对仲裁增加了二审程序,与仲裁一裁终局的根本特征相违背,也使得仲裁丧失了其相比诉讼具有的优势。因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减少诉讼中的冗长程序带来的损失。如果法院有权对仲裁进行实体审查,则当事人出于拖延时间等考虑,很容易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使仲裁裁决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导致仲裁名存实亡。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在任何程序中,包括仲裁中,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都不容剥夺,当事人有权获得公正的程序对待。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也是基于对仲裁庭作为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公正的信赖,如果仲裁员不能保持独立的地位和公正的态度,也就无权对纠纷进行仲裁。所以,在仲裁庭未能按要求履行职责,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撤销仲裁裁决即是其中的一种。当仲裁员滥用其职权,索贿受贿,有徇私舞弊行为,或者故意枉法裁决时,当事人可以向有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6.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尽管各国对于公共利益并没有统一的概念,但将违背公共利益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却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系统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有关的规定分散在《仲裁法》、《仲裁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
首先,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在裁决执行之前发现有《仲裁法》第58条所列情形时,可以在仲裁裁决做出后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即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撤销仲裁裁决。而且,根据我国《仲裁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仲裁法》第58条中的“仲裁委员会”一般是指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则应当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依据《仲裁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撤销裁决案件,且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以裁定的形式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裁决的申请。因为有权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而独任审理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所以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再次,依据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列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对于申请撤销裁决的费用,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费用由申请人交纳。
总体上看,我国目前仅仅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作了一般性的规定,这方面尚没有详尽的法律文件可供参考,这无疑给法院实际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虽然2006年《仲裁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一些程序,但还远远不够,很有必要对仲裁裁决撤销之诉进行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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