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厂清障车修理运营故意拖延时间是否赔偿车主损失

事情是这样的 我老婆2个星期前把别人车划了 然后去派出所跟车主私了了 车主已经通过保险公司理赔了 串通汽车修理厂抬高价钱 我们私了的时候说开具发票 但是过了好几个礼拜 民警叫我们去 说已经开具发票了 但是他的发票只是普通的收款收据 然后就和民警吵起来了 对方车主又说要什么精神损失
事情是这样的 我老婆2个星期前把别人车划了 然后去派出所跟车主私了了 车主已经通过保险公司理赔了 串通汽车修理厂抬高价钱 我们私了的时候说开具发票 但是过了好几个礼拜 民警叫我们去 说已经开具发票了 但是他的发票只是普通的收款收据 然后就和民警吵起来了 对方车主又说要什么精神损失
补充:交警说后天就提交上去,然后又叫我们去车主协商好,但是车主不接电话,说要 赔了精神损失 务工费 什么的加上要2000左右
身体没有受到伤害,没有精神损失。 赔偿你还要什么发票?不给你发票。
当时已经说好的 修理厂修好后发好发票 我们去付钱 但是修理厂只开具了张普通发票 感觉像敲诈一样 说什么 误工费 什么费加上去 那我问朋友说你可以告修理厂 发票是张印了修理厂印章的收款收据
我以为是赔偿完了补发票。如果是约定的凭维修发票赔偿,他提供普通收据不赔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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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商更换配件以旧代新法院判决车主获得三倍赔偿
来源:甘州区法院
作者:张勤铭、蔡秋红
发布时间:
&&& 2014年6月14日,汤某所有的XXXX号斯巴鲁小轿车在发生事故后送某汽贸公司下属的汽车修理厂维修。经维修工人检查后,确定维修的项目为更换元宝梁等12处,修理费共计13300元。同年6月20日,修理厂维修完毕,汤某支付清理费。汤某在修理厂接收车辆时,发现车身颤抖,认为修理厂更换的元宝梁为旧梁。为此,双方交涉未果。汤某以某汽贸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向某区运管所、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期间双方参与了某区运管所组织有关鉴定人员对车辆进行的鉴定。经鉴定,某汽贸公司更换的元宝梁为旧梁。后汤某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贸公司返还修理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中,被告某汽贸公司认可更换的元宝梁为其他车上拆下来的翻新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汤某的汽车在发生事故送被告下属的修理厂维修时,双方之间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均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被告的维修工人对车辆检查后确定了需要更换维修的12处项目,被告应按照双方的约定,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被告对原告送修的车辆检查后出具的维修清单中,明确注明12处需要维修的项目均需更换配件,故被告理应将需要更换的配件更换为新的、合格的配件。但被告更换的元宝梁系从其他车辆上拆下来的翻新件,其以旧代新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审理期间,原告认可除元宝梁外,其他维修项目均不存在问题,故被告仅对以旧的元宝梁代替新的更换的部分承担法律责任,其他部分因被告不存在欺诈原告的事实,且现在修理已经结束,车辆一直由原告使用,被告现不承担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修理费13300元,并要求被告按照全都修理费的三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根据被告以旧的元宝梁代替新的更换,存在欺诈原告的行为,元宝梁的更换价格为5740元的事实,认定由被告退还原告元宝梁的更换费用5740元,并按照更换元宝梁价格的三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退还原告更换元宝梁的费用5740元,原告返还被告元宝梁一只;二、被告按照更换元宝梁费用5740元的三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22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修理后的车辆现在在使用过程中车身一直颤抖,但被告不同意在元宝梁更换为合格产品之前进行鉴定。法院认为,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更换的元宝梁为翻新件,在没有将元宝梁更换为合格产品之前,即使鉴定,也无法认定车身颤抖是否是由被告的修理原因引起的。故本院对原告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在被告承担相关责任,原告将元宝梁更换为合格产品后,可继续要求技术鉴定,如确系被告的修理原因引起,应另行主张解决。
本案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告汤某,男,38岁。
被告某汽贸公司。
2014年6月14日,汤某所有的XXXX号斯巴鲁小轿车在发生事故后送某汽贸公司下属的汽车修理厂维修。经维修工人检查后,确定维修的项目为更换元宝梁等12处,修理费共计13300元。同年6月20日,修理厂维修完毕,汤某支付了修理费。汤某在修理厂接收车辆时,发现车身颤抖,修理厂更换的元宝梁为旧梁。为此,双方交涉未果。汤某以某汽贸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向某区运管所、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期间双方参与了某区运管所组织有关鉴定人员对车辆进行的鉴定。经鉴定,某汽贸公司更换的元宝梁为旧梁。后汤某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贸公司返还修理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中,被告某汽贸公司认可更换的元宝梁为其他车上拆下来的翻新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汤某的汽车在发生事故送被告下属的修理厂维修时,被告的维修工人对车辆检查后确定了需要更换维修的12处项目,被告应按照双方的约定,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被告对原告送修的车辆检查后出具的维修清单中,明确注明12处需要维修的项目均需更换配件,故被告理应将需要更换的配件更换为新的、合格的配件。但被告更换的元宝梁系从其他车辆上拆下来的翻新件,其以旧代新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审理期间,原告认可除元宝梁外,其他维修项目均不存在问题,故被告仅对以旧的元宝梁代替新的更换的部分承担法律责任,其他部分因被告不存在欺诈原告的事实,且现在修理已经结束,车辆一直由原告使用,被告现不承担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修理费13300元,并要求被告按照全都修理费的三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根据被告以旧的元宝梁代替新的更换,存在欺诈原告的行为,元宝梁的更换价格为5740元的事实,认定由被告退还原告元宝梁的更换费用5740元,并按照更换元宝梁价格的三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退还原告更换元宝梁的费用5740元,原告返还被告元宝梁一只;二、被告按照更换元宝梁费用5740元的三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220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1.本案判决三倍赔偿经济损失依据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的汽车在发生事故送被告下属的修理厂维修时,双方之间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均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但被告在履行义务时,故意以旧代新,欺诈原告。故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所判。
2.原告主张要求对车身颤抖的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问题。案件审理中原告主张修理后的车辆现在在使用过程中车身一直颤抖,但被告不同意在元宝梁更换为合格产品之前进行鉴定。法院认为,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更换的元宝梁为翻新件,在没有将元宝梁更换为合格产品之前,即使鉴定,也无法认定车身颤抖是否是由被告的修理原因引起的。故本院对原告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在被告承担相关责任,原告将元宝梁更换为合格产品后,可继续要求技术鉴定,如确系被告的修理原因引起,应另行主张解决。修理厂砸车称为了车主获得高额赔偿
第二天,欧某出外办事正好经过修理厂,想去看看车的修理进度。当他刚迈进这间修理厂,却被眼前的画面惊呆了:他的汽车车前盖已被人砸得破烂不堪,就像刚发生了重大撞车事故一样。
欧某赶紧找到了汽修厂的老板问怎么回事,该老板对砸车的原因避而不谈,却说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客户的利益,如果如实向保险公司申报,客户将得不到高额赔偿。还说他们修理厂和保险公司定损员关系很&铁&,适当把车辆损失扩大一点,让保险公司多赔一点,不仅能让修理厂多赚一点利润,而且车主就可以不用出钱修车了。欧某放心不下,于是向保险公司咨询。
车险案例分析:
修理厂的做法显然是典型的保险诈骗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则属于刑事犯罪。作为保险消费者,一定不要为了小便宜而纵容这种非法行为,因为骗赔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广大消费者。
一方面,修理厂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汽车做手脚,对汽车造成严重损坏,这种内伤往往是客户在取车时很难发现的,严重者甚至会威胁到驾驶员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修理厂利用车主车辆和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骗保,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保险公司会报案处理,将会给车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且赔偿造成的保险公司保险金支付水平上升最终要通过提高保险费率转嫁到车主身上。
消费者在送车辆去维修时,一是不要只顾方便省钱,最好是将车送到正规的或者品牌较好的专业修理厂;二是最好自己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索赔事宜,由保险公司派专人到厂查勘定损;三是如果需要委托车辆修理厂办理车险索赔事宜,请先向保险公司了解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并在车辆维修期间随时关注车辆修理情况,如有问题,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四是妥善保管身份证、行驶本、驾驶证等重要证件,不要轻易交给他人,以免他人虚报资料进行索赔。一旦发现修理厂有以上行为,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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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厂免费修车有猫腻
利用投保信息故意撞车骗保
 发布时间:
日16时14分
   稿源:
  开家汽车修理厂,获取车主投保信息后,开着前来维修的车辆再次去制造交通事故,并冒用车主名义开设银行账户骗取保险金,近日四名犯罪嫌疑人被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批捕。
  犯罪嫌疑人:袁某,修理厂股东兼副总经理;杨某,修理厂业务组组长;刘某,出纳会计;顾某,业务员,四人均无前科。
  为获取投保信息免费修车
  2007年8月至2008年12月份,袁某共投资31万元,成为了一家修理厂的股东,并占有一半股份。
  修理厂正式运营之后,袁某、杨某负责买材料以及跑交警、银行和保险业务。
  为了掌握一定数量的客户群作为犯罪资源,完成保险诈骗的准备,几人以提供便捷服务、代理车险理赔等为名,获取车主的信任,待客户前来修车之后,随意掌控车主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个人身份证、保险证等证件,并复印一份统一存放。
  客户处事故后或者需要保养的时候,只要一个电话,该修理厂就提供免费上门服务,将车辆维修好或者保养好之后,又提供送车上门服务。并且有时候修理费,甚至保养费、材料费都无需客户支付。时间一长,该修理厂的口碑非常好,客户络绎不绝。
  维修期间汽车多次出“事故”
  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之后,袁某等人便开始实施自己的计划,一旦有客户车送来维修,他们便分别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种种手段,之后冒用客户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理赔骗保,并且屡屡得手。
  2004年,车主李某买了宝来轿车,之后保养等全部在这家修理厂做,每次只要一个电话,修理厂便主动上门将其车子开去,保养结束后又主动送回来,而且从来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李某对修理厂印象非常好。
  2006年某一天,李某的车子出现碰擦小事故,由于怕麻烦便没有报警,也没有联系保险公司,直接给袁某的修理厂打了电话,该修理厂修好车之后,要去了保险等全部证件及复印件,又像往常一样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之后李某的车子又在东流路发生一次较大交通事故,他又在这家修理厂维修,但是这一次修了7、8个月时间,修好后修理厂也没有收取费用。但是后来李先生交保险时却发现,自己的车子在2008年8月到10月期间竟然发生了6起交通理赔案件,而开设的银行账户,驾驶员自己竟一概不知情,保险理赔也一分钱都没拿到。原来李先生的车子一直在被修理厂人员开着去“撞车”了。
  骗保主要采取四种手段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骗保的手段主要有四种,一种车主知情,另外则是车主不知情的。
  第一种情况即:车辆确实发生了事故,但是车主由于喝了酒,或者由于不熟悉保险索赔程序,以及是小事故怕麻烦,事故当时没有报警,直接送到修理厂的,当修理厂拿到车之后,就会联合车主一起,将车子开到另外一个地点,伪造一个事故现场找保险公司理赔。
  另外三种都是车主不知情,维修厂自己单方作案:车主发生碰擦之类的小事故,让业务员开着车子再去撞一次,或者在维修期间故意扩大损失,把小事情故意扩大化,去办理理赔;同时有两辆以上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在维修,维修期间就开着这两辆车去制造双方事故,然后分别到快速处理中心理赔;将车子更换上坏的,或者低廉零件,故意制造现场,让保险公司根据原厂配置进行定损,从中赚取差价和工时费。“这三种情况车主都不知情,因为他们拿到手的都是维修好的新车。”
  另外嫌疑人还交代,一般送来维修的车辆都有外伤,一看就知道是什么事故,但是正常情况下,他们都会走单方面事故理赔的渠道,方便简洁。如果走双方事故的话,不仅需要交警事故鉴定,驾驶员还要受罚,麻烦且不划算。不仅如此他们还与保险公司的定损员相互勾结,为自己位置现场索赔提供便利。(市场星报―陈亮、记者宋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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