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殴怎么就被定为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1999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华坤伙同朱祖海、赵自全、伏树良、赵其全(后四人在逃)等人窜至大莫古烟点,以李富荣、栾路兵在大莫古烟点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为由,敲诈了大莫古烟点点长王朗先人民币12000元。  日22时许,被告人保路元(另案)因其女友张丽花被罗红高、宋春刚带至陆良活水,遂邀约被告人王晶、段红荣、谢永红、谢树全、李东林、杨荣刚、孙三红、史红刚(后六人另案),谢双红(在逃),租乘一辆微型车到活水,将罗红高的女友张鸭芬强行带至三岔河一录像厅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至次日凌晨八时许。  日14时许,保路元又邀约王晶、段红荣、谢永红、谢树全、杨荣刚、谢双红、李洪兵、史红刚等人租乘一辆微型车到板桥镇鱼塘村委会谢宝建家沙场,找到宋春刚后进行殴打,后将宋春刚强行带至三岔河镇紫溪公园等处继续殴打,非法限制宋春刚人身自由至当日20时许,宋春刚的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  日12时许,保路元再次邀约被告人王晶、谢永红、杨荣刚、谢双红、李洪兵、史红刚等乘车到板桥镇鱼塘村委会谢宝建家沙场,强行将罗林带至三岔河青龙潭等处殴打,非法限制罗林人身自由至当日20时许。罗林的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日8时,被告人王云生为索要欠款,邀约被告人骆竹坤、高文兵、张祥、汤凯、袁黎明、曹彦昆、闻章权等人,租乘二辆夏利车,将俞粉梅强行带至中枢镇大泼村委会西河闸处进行殴打、侮辱,非法限制俞粉梅人身自由当日11时许,愈粉梅的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  日17时许,因梅彦辉、王红祥、郑国兴打电子游戏与跟着钱周元的扒手张冲飞发生争执。钱周元(在逃)伙同被告人刘明、方建文、王路华将三人强行带至县城昆圆饭店,要求三人喝白酒,继而用微型车将三人强行带至青山一田里,进行殴打,致王红祥体表损伤属轻伤。非法限制三人人身自由至当日18时许。  日凌晨3时许,王双全(在逃)邀约被告人汤凯、陈灿红、骆竹坤、汪中祥、潘克斌、伏祥勇、王宗鹏、杜有富、胡金刚(后三人已判刑)、何建涛、桑宝建、王红兵(后三人另案)持刀、木棒、钢筋、火药枪将陆良县城开发区“景福娱乐城”的玻璃门砸毁,造成经济损失74953.84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查证的相关证据,陆良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骆竹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以被告人李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被告人赵华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王路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以被告人刘明犯抢劫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被告人陈灿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张丽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被告人方建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以被告人王料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张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曹彦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谢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被告人王见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被告人罗红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被告人段红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以被告人刘燕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汪中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汪中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潘克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彭吉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闻章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刘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王燕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陈鸭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被告人高文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以被告人刘雪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张银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刘永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王云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王晶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伏祥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袁黎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由被告人李兵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小所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719.30元。宣判后,被告人骆竹坤以“我在聚众斗殴中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为由;被告人赵华坤以“我未参与敲诈勒索犯罪,在聚众斗殴中不是主犯”为由;被告人王路华以“我未参与商量、策划,无斗殴的行为和目的,不构成聚众斗殴”为由;被告人汤凯以“我在参与的非法拘禁中具有自首情节,原判对我量刑过重”为由;被告人方建文、罗红春、王见雄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被告人张祥以“我具有立功表现,应予认定”为由;被告人谢勇以“我未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对我宣告无罪”为由;被告人段红荣以“我在参与的非法拘禁中未实施行为,参与故意伤害是受钱周元胁迫,应对我从轻处罚”为由;被告人袁黎明以“我在参与非法拘禁中示殴打、侮辱被害人,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为由;被告人张银海的法定代理人张鸭存以“原判对张银海量刑过重”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被告人赵华坤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赵华坤参与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聚众斗殴中赵华坤属从犯”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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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一男子持自制钢珠枪 非法拘禁他人
[导读]一男子以讨要债务为由将借钱人的妻子非法拘禁,警方在解救受害人过程中,在现场缴获非法自制钢珠枪一把,钢珠子弹50余发,部分火药底火。昨日,小编从呼市警方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现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已
一男子以讨要债务为由将借钱人的妻子非法拘禁,警方在解救受害人过程中,在现场缴获非法自制钢珠枪一把,钢珠子弹50余发,部分火药底火。昨日,小编从呼市警方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现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已经移交至辖区刑警队。
据了解,11月3日13时许,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西把栅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一女子在赛罕区某村的回迁安置房工地被人限制人身自由。经查,被闫某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女子叫云某某,因该女子的丈夫李某欠闫某某的钱,闫某某多次向李某讨要,李某都以没钱或其他理由来搪塞闫某某,在讨要钱无果的情况下,闫某某一时气愤,想给李某点教训,于是,非法拘禁了李某的妻子,以此来要挟李某还钱,并且用自制的钢珠枪恐吓云某某。可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他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经初审,嫌疑人闫某某对非法拘禁他人和自制钢珠枪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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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前进网张金木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赌博、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保险诈骗、重婚、包庇案
  (十二)转移赃物
  2006年2月,陈兴华为使其赌博犯罪所得赃款不被公安机关查获,让其女友被告人茹佩以戴雅珍的名义将人民币150万元存入中国银行城中支行。同年3月19日,陈兴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茹佩在明知该150万元系陈兴华赌博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为防止赃款被公安机关查获,于同月24日以孟天国的名义在同一银行开户并将该笔赃款转移至孟天国账户。
  (十三)窝藏
  2006年2月中旬,被告人吴慧慧在明知男友邹俊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追捕的情况下,让邹俊藏匿在绍兴市区望花新村37幢607室其租房内,以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
  (十四)包庇
  2006年2月上旬,张金木获悉其犯罪事实败露后,便指使其弟被告人张金慧将借条等犯罪证据予以藏匿,被告人张金慧遂将上述物品藏在自己家中。同月10日,张金木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金慧在明知上述物品系张金木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将上述物品先后转移至单爱娟、樊锋锋家中藏匿,以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并将此事告诉被告人王菊仙。同年3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菊仙获悉被告人张金慧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指使张水云等人将上述物品转移至陈凤美家中藏匿。
  (十五)重婚
  日,被告人张金木与王菊仙登记结婚。2000年,被告人张金木与未婚女青年张琴芝在绍兴市区城南建设新村1幢206室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张琴芝于日为被告人张金木生下一子取名张家伟,由被告人张金木每月提供生活费。2003年,被告人张金木与未婚女青年毛h在浙江省诸暨市新世纪花园浮翠居D10幢107室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毛h于日为被告人张金木生下一子取名张家诺,由被告人张金木每月提供生活费。
  原判还认定,日,被告人陈兴华在嵊州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揭发同监室在押犯胡康盗窃1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金木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民相、陈兴华、潘保卫、邹俊、吕新刚、李天岩、赵丽国、李春呈、马永富、贾强、赵烈兵、周林、周兴祥、江武生、洪胜佳、朱文锋、潘玮、张杲峰、童成、泮剑、孙威、毛敏敏、王志刚、陈国荣、陈兴国、金芳、张金慧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被告人张金木的领导、指使、授意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民相、陈兴华、潘保卫、邹俊属积极参加者,其余被告人属其他参加者。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金木、陈民相、陈兴华、潘保卫、邹俊、吕新刚、李天岩、赵丽国、李春呈、马永富、贾强、赵烈兵、洪胜佳、朱文锋、张杲峰、童成、泮剑、孙威、毛敏敏、王志刚、陈国荣、陈兴国、金芳、华升韬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多次聚众赌博,提供赌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非法渔利在五千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部分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金木、陈民相、潘保卫、邹俊、赵丽国、李春呈、马永富、贾强、赵烈兵、周林、周兴祥、朱文锋、潘玮、于斌为催讨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部分事实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部分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金木、陈民相、陈兴华、赵烈兵、周林、周兴祥、江武生、华升韬、胡建良为逞强好胜,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部分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金木、邹俊、洪胜佳、朱文锋、潘玮、华升韬为逞强好胜,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成帮结伙进行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被告人朱文锋、华升韬属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部分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周林、周兴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吕新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于斌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赵丽国、贾强、李春呈纠集多人,合伙侵入正在营业的场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金木、邹俊、陈栋盼シ的规定,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华升韬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陈民相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
  被告人茹佩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转移赃物罪。
  被告人吴慧慧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被告人张金慧、王菊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隐藏证据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金木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被告人张金木、陈民相、陈兴华、潘保卫、邹俊、吕新刚、李天岩、赵丽国、李春呈、马永富、贾强、赵烈兵、周林、周兴祥、江武生、洪胜佳、朱文锋、潘玮、张杲峰、童成、泮剑、孙威、毛敏敏、王志刚、陈国荣、陈兴国、金芳、张金慧、华升韬、于斌均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民相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金木、陈民相、李天岩、江武生、朱文锋、泮剑、陈国荣、张金慧、华升韬、于斌有犯罪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兴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依照《》第第一、三款、第、第、第第一、三款、第、第第(四)项、第第二款、第第一、四、七款、第第一款、第、第第一款、第、第第一款、第、第第一款、第、第第一款、第、第第一款、第六十八第一款、第、第及《》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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