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每年都需要办理吗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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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粤财资〔2014〕6号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附件1)要求,为确保我省产权登记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做好产权登记前期准备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工作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3月-5月)。各主管部门做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基本情况统计上报,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开展资产盘点、清查和核实工作,自行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事业单位纳入登记范围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培训阶段(6月)。省财政厅分期分批组织对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工作人员进行产权登记政策、产权登记办理流程、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功能模块操作等方面进行业务培训。
  (三)产权登记实施阶段(7月-9月)。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按照要求填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文件材料。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主管部门须在9月30日前完成上报工作。
  (四)省财政厅审核发证(10月-11月)。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上报的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发放产权登记证。
  二、做好相关前期准备工作要求
  (一)做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基本情况统计上报。根据产权登记工作的需要,请各主管部门对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含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进行户数统计及基本信息收集,填报《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统计表》(附件2,可在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下载),于3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
  (二)认真组织事业单位开展资产盘点、清查和核实工作。产权登记工作原则上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功能模块办理,产权登记信息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卡片信息提取。请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组织所属事业单位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资产盘点、清查和核实工作:
  1.进行实物盘点,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及时登记补充实物资产信息;
  2.以财务账为基准,将资产账、实物账与财务账进行比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3.按照实际盘点、清查结果对盘盈、盘亏资产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调整:实盘资产在系统作新增录入或补充信息字段,盘盈资产做新增录入,盘亏资产做处置补录,调整后的系统数据应与财务账相符。
  4.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事业单位纳入登记范围的资产和财务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此项工作请于5月底前完成。
  三、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严密组织,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所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的真实、合规、准确、完备,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前期准备工作。有关产权登记的具体办理事项,由省财政厅另行布置。
  四、各单位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反映。
  联系人:梁伟华 020-
     & 黄丹薇 020-
  技术服务电话:杨&工&020-
        & 胡&工&020-
  附件:1.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
  2.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统计表
  3.《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广东省财政厅
               & 2014年3月4日当前位置: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启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
财办教[2012]3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财务部门: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l92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号,以下简称《办法》),并研究设计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为了全面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于2012年9月5日起正式启用。凡在此日期之后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一律使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按照《办法》附1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要求如实准确填报。
  二、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样打印纸张全部统一为“A3”格式,打印出的表样,均为套打(正反两面),装订线应当在内侧中间。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样可从财政部门户网站“事业资产管理频道”或“在线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请各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否则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财政部办公厅
  2012年9月6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电子邮箱: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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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820 电话:010-关于做好2014年北京市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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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北京市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北 &京 &市&&&财 &政 &局 文 件&&
京财资产〔2014〕1616号&
&关于做好2014年北京市事业单
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
&&& 为积极稳妥推进2014年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统一步骤、规范程序、确保质量,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京财资产〔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工作范围
&&& 纳入2014年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的单位包括:
&&& (一)日前,由事业单位直接出资或无偿划转接收的一级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 (二)日前,经市、区县两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实行企业化管理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 纳入本次登记范围的上述单位,均应在本通知明确的时间内完成产权登记申报工作。如存在非正常经营的情况(如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清算等)且无法提供2013年财务报告的,或存在产权归属关系不清、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暂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二、职责分工
&&& 按照《2014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案》,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按要求具体实施。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机构应延续承担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 (一)市、区产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 1.负责根据财政部有关产权登记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确定北京市产权登记工作有关政策。
&&& 2.负责研究、处理产权登记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 3.负责确认产权登记结果。
&&& (二)市、区产权登记办公室
&&& 1.负责组织实施、指导产权登记工作。
&&& 2.负责产权登记中有关政策咨询、问题解答,编印有关资料。对产权登记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产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 3.负责审定产权登记结果。
&&& 4.负责汇总产权登记数据,撰写产权登记工作报告。
&&& (三)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
&&& 1.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申报工作。
&&& 2.负责审核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及申报材料,报同级产权登记办公室。
&&& (四)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 1.负责制定本单位产权登记实施方案。
&&& 2.负责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 3.负责填报本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准备申报资料,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 三、产权登记基准日
&&&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事项的基准日期为日。
&&& 四、产权登记工作依据
&&& (一)国家有关制度、规定
&&& 1.《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号)。
&&& 2.《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
&&& (二)北京市有关制度、规定
&&& 1.《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京财资产〔号)。
&&& 2.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京财资产〔号)。
&&& 五、产权登记申报资料
&&& (一)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提交的申报资料
&&& 1.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正式发文);
&&& 2.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3.本企业经审计的2013年度财务报告;
&&& 4.出资人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及投资协议书;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提交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 5.本企业章程;
&&& 6.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2013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7.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 8.原在国资部门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应提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复印件;
&&& 9.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专项说明及相关文件和凭证;
&&& 10.产权登记声明书。
&&&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提交的申报资料
&&& 1.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正式发文);
&&& 2.本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3.单位批准设立文件;
&&& 4.本单位经审计的2013年度财务报告;
&&& 5.由企业举办的,应当提交举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事业单位举办的,应当提交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6.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举办单位出具的开办费来源证明;
&&& 7.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专项说明及相关文件和凭证;
&&& 8.产权登记声明书。
&&& 需暂缓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的材料包括:暂缓产权登记的申请、存在非正常经营情况或产权归属关系不清(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专项说明及相关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单位报送的资料须附资料清单(无法提供的应注明原因),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逐级报送。
&&& 六、产权登记工作步骤
&&& (一)准备阶段(8月上旬)
&&& 1.市产权登记领导小组和产权登记办公室印发通知,确定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有关政策。
&&& (二)填报审核阶段(8月中旬-10月中旬)
&&& 2.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日为基准日,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于日前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报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
&&& 3.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进行审核。事业单位于2014 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主管部门于日前完成审核工作。
&&& 4.市、区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报送资料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进行审定。
&&& (三)汇总总结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
&&& 5.各区县财政部门于日前完成本区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审核汇总工作,并报市财政局。
&&& 6.市财政局汇总分析市级和区县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向财政部提交北京市产权登记工作报告。
&&& 七、产权登记填报途径
&&&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填报、审核等工作,采取纸质材料与网上报送同步进行的方式。其中,网上报送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即:事业单位在系统中为纳入登记范围的企业新建用户后,企业在开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 八、产权登记工作流程
&&& (一)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及其企业股东自行聘请中介机构完成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在开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填报工作。
&&& (三)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报资料,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审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拟定产权登记申请发文,并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申报资料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
&&& (四)财政部门审核申报资料,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审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签署审定意见。
&&& (五)登记单位自行打印经财政部门审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经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盖章后留存,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 九、产权登记工作要求
&&& (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权登记工作。
&&&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认真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确保产权登记数据真实准确、资料齐全完备。
&&& (三)对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资产归属不清、产权纠纷、对外投资,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重大事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中全面详尽地披露,不得瞒报虚报。同时,应积极开展产权关系梳理,妥善处理产权纠纷。
&&& 附件:1.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号节选)
&&&    2.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流程图
&&&    3.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申报资料清单
&&&    4.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声明书及申请模板
&&&    5.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问题解答
&&&    6.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系统操作手册
&&&&&&&&&&&&&&&&&&&&&&&&&&&&&&&&&&&&&&&&&&&&&&&&&& 北京市财政局&&&
&&&&&&&&&&&&&&&&&&&&&&&&&&&&&&&&&&&&&&&&&&&&&&&&&& 日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0" month="1" year="年8月8日印发
【 字体显示:黑龙江局推进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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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局推进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4月22日上午,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召开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推进会。会议指出,产权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产权登记,明晰产权关系,明确权利和责任,以法律形式确认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强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是黑龙江局2014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局属各单位和企业要提高认识,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保证产权明晰,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会议明确了产权登记第一阶段工作,并对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的产权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补充,对下一步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工作提出要求。(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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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占有产权登记的函(参考模板)
发布日期:日&&&
厦xxx函[2014]xx号
关于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占有产权登记的函(参考模板)
市财政局:
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号)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我单位申请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同时报送有关资料(后附附件清单目录)。
如无不妥,请批准。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办理产权登记需报送材料清单目录
(所有附件加盖公章,页数较多可以盖骑缝章)
附件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四份)打印纸全部统一为&A3&格式(均为套打正反两面);
附件2、本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附件3、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4、本企业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附件5、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附件6、本企业章程;
附件7、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附件8、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附件9、设置低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附件10、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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