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做出再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再申请复议的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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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永一村合兴村民小组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永一村合兴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永一村合兴村。法定代表人:陈金德,组长。委托代理人:王令,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法定代表人:朱小丹,省长。委托代理人:梁成军、邓凯,均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永一村合兴村民小组(简称合兴村民小组)因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1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日,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同意,作出中国土征复(2006)18号《关于中山市大俊企业有限公司申请受让土地作工业用地的批复》,批复同意中山市大俊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大俊公司)以协议方式受让坦洲镇永一村合兴队的土地12100.65平方米(折18.151亩,其中水田14.311亩,菜地3.84亩)作制衣生产项目用地等内容。日,原告合兴村民小组向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没有任何相关机关公告该宗土地被征收,且该小组村民从未领取任何该宗土地征地补偿款,请求撤销中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中国土征复(2006)18号批复。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分别作出粤府行复(号《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决定受理合兴村民小组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答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以及通知大俊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等内容。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行政复议证据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2、规划许可证;3、企业投资项目登记证;4、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申请表;5、建设用地审批表;6、中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用地图;8、中国土征复(2006)18号批复,以及补充提交三份收款《证明》和粤国土资(建)字(2006)65号《关于中山市2005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等证据。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调查会,听取合兴村民小组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中山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因合兴村民小组申请对中山市人民政府提交的一份落款标称日期为“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证明》签名的真实性等进行鉴定,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行复(号《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决定中止案件审查。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对上述《证明》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认为:1、落款标称日期为“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证明》上“陈金德”签名不是陈金德本人书写;2、落款标称日期为“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证明》的形成时间是在2011年(含当年)之后形成。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由于被申请人中山市人民政府提交的三份《证明》,不能证实相关征地补偿款已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于组织实施征收涉案土地的重要证据被推翻,导致被申请人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出涉案用地批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由于大俊公司通过法定程序依申请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大俊公司存在恶意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大俊公司基于对行政机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合法性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予保护,故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中国土征复(2006)18号批复违法。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通过邮寄方式,将上述粤府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合兴村民小组。合兴村民小组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撤销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撤销中国土征复(2006)18号《关于中山市大俊企业有限公司申请受让土地作工业用地的批复》。另查明,日,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出让方,和大俊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坦洲镇永一村合兴队面积为12100.6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大俊公司等内容。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鉴定意见书、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快递详情单以及合兴村民小组、广东省人民政府陈述等证据证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本案中,中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大俊公司以协议方式受让坦洲镇永一村合兴队12100.65平方米的土地作制衣生产项目用地等,但中山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涉案土地征地补偿款已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故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出涉案用地批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于大俊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且没有证据证明大俊公司存在恶意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大俊公司基于对行政机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合法性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予保护,故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中国土征复(2006)18号批复违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院予以支持。合兴村民小组认为大俊公司通过欺骗方式获取涉案批复,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该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合兴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合兴村民小组负担。合兴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在对涉案批文的相关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该征地批文已经失效,农民可依法拒绝交付土地。一审法院将证实大俊公司骗取政府批文的责任由合兴村民小组承担错误,对有关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解、适用错误。信赖利益不应高于村民的生存权。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可能对既有的、稳定的社会关系造成影响”为由拒绝撤销被复议行为是不恰当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重新审理。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辩称,涉案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合法适当,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出让方,于日和大俊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坦洲镇永一村合兴队面积为12100.6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大俊公司等内容。同年5月23日,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同意,作出涉案中国土征复(2006)18号用地批复,同意大俊公司以协议方式受让上述土地。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受理合兴村民小组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复议认为被申请人中山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相关征地补偿款已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其批准作出的涉案用地批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确认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中国土征复(2006)18号用地批复违法,该认定正确。但涉案土地已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06)65号用地批复,由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大俊公司是通过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法定程序依申请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的,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已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广东省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审批和监管者,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大俊公司存在恶意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其基于对行政机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合法性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予保护,故只确认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上述用地批复违法,而未支持合兴村民小组要求撤销该用地批复的请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属于其行政自由裁量范围。合兴村民小组如认为其利益受到损害,可另循途径解决。一审法院认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合兴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合兴村民小组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上诉人合兴村民小组预交,由合兴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付庆海审判员  朱小华审判员  王彩妃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玲许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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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如果超期仍未作出复议决定后应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如果超期仍未作出复议决定后应该怎么办?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可以适当延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公民。
这两个法律规定应该可以帮助你解决那两个问题、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法律;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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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行政机关不履行的;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
如果超期仍未作出复议决定视为维持原复议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呵呵 你好 应该是在60天以内做出复议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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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书6年未发 网友投诉宁德寿宁县国土局不作为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2月13日讯 1月19日网友“允浩”在东南网《直通屏山》上留言反映:2005年投诉人在寿宁县鳌阳镇梅溪巷14号按份共有的房屋,被刘某组织其兄弟亲属强行拆除,并强占投诉人的全部宅基地,抢建、强建2层房屋。经过3年诉讼、行政复议等流程,2008年宁德市政府限令寿宁县作出确权,县国土局至今置若罔闻。
寿宁县国土局在接到留言后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后,于2月2日给《直通屏山》编辑部发来回复函。据介绍,寿宁鳌阳镇梅溪巷14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投诉人因分配不公提出诉讼,引发当事双方多年纠纷。
日,寿宁县政府作出第一次土地权确权决定;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同年4月,宁德市政府维持寿宁县政府的确权决定。随后,被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柘荣县法院于同年8月作出判决,撤销寿宁县政府确权决定。投诉人和寿宁县政府上诉,同年12月,宁德市中院作出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日,寿宁县政府作出第二次土地确权决定,投诉人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同年5月,宁德市政府作出撤销确权决定。
在反馈函中,寿宁国土局表示,该宗存在纠纷的老基地,涉及8户38人,1952年权属凭证上的权利人大多去世,不少继承者因分家、迁居、继承等原因无法从公安人口系统调查取证;同时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证据不全,被申请人又不配合,导致一直无法结案。
有鉴于此,寿宁国土局将认真按照法律程序,召集当事双方再次协商,多作说服工作尽可能化解矛盾。希望申请人尽可能提供新证据和资料,如还无法调解结案,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网友留言】
网友“允浩”:2005年投诉人在寿宁县鳌阳镇梅溪巷14号按份共有的房屋,被刘YS(原寿宁县司法局坑底乡司法所所长)组织其兄弟亲属强行拆除,并强占投诉人的全部宅基地,抢建、强建2层房屋。投诉人申请寿宁县政府重新作出确权决定书,寿宁县国土局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拒绝作出宅基地行政确权决定书。【】
【回复部门:寿宁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网友反映“国土部门六年拒绝履职 贫民百姓如何维权”一事的复函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东南网:
贵网于日转来的《关于网友反映“国土部门六年拒绝履职 贫民百姓如何维权”事件的核实函》收悉。网友“允浩”在东南网《直通屏山》上给省委领导留言,反映2005年投诉人在寿宁县鳌阳镇梅溪巷14号按份共有的房屋,被刘YS(原寿宁县司法局坑底乡司法所所长)组织其兄弟亲属强行拆除,并强占投诉人的全部宅基地,抢建、强建2层房屋。投诉人申请寿宁县政府重新作出确权决定书,寿宁县国土局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拒绝作出宅基地行政确权决定书。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现将该宗土地权属纠纷情况复函如下:
寿宁县鳌阳镇梅溪巷14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因申请人范志毅、刘富英、吴桃招认为上述用地的旧房拆除重建面积和位置分配不公,从而引起当事人双方的多年纠纷。此案被申请人涉及卢凤芝、刘育江、刘庆辉等三十多人。寿宁县人民政府曾于日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寿政处[2006]2号);但被申请人刘庆辉等人不服寿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确权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宁德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宁政复决字[2006]第07号),维持寿宁县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被申请人刘庆辉等人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柘荣县人民法院于日做出行政判决,撤销寿宁县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寿宁县人民政府及申请人范志毅、刘富英、吴桃招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判决,二审维持原判;日,寿宁县人民政府再次做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寿政处决字[2010]1号)。但申请人范志毅、刘富英、吴桃招不服寿宁县人民政府再次作出的确权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宁德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撤销确权决定。
至今无法作出第三次确权决定的原因有:该宗存在纠纷的老基地面积仅186.63平方米(退出一部分加宽路面后实际面积175.16平方米),但涉及的户数达8户38人。因1952年权属凭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大多已去世,其继承人更多达数十人,不少已分家立户,有的迁居外地,无法从公安人口信息系统调查取证,同时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据不全面,被申请人又不配合,导致了两次确权决定先后被法院或市政府撤销。考虑到申请人的利益以及避免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我局没有以证据不足等为由驳回申请,而是曾多次找被申请人作调解工作,但至今一直无法圆满解决,并非“拒绝履职”。
由于本案时间跨度长,牵涉人员多,案情复杂,难度大,我局负责本案的工作人员将认真按照法律程序,采取多种方式召集当事人双方代表再次进行协商,多作说服工作尽可能化解矛盾;同时要求当事人尽可能提供新的证据和材料避免诉累。如还无法调解结案,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寿宁县国土资源局
责任编辑:林莉莉
标签:土地确权书 网友 寿宁县国土局 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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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书你见过吗?
清华法学博士扳倒山东省政府征地决议
国务院裁决书推翻了山东省有关裁定
&&&&两年之后,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王进文的法律维权之路终于看到一线曙光。今年3月,山东省认定他家所在区域征地合法决定的裁决被国务院撤销,王进文收到了盖着国务院大印的行政复议裁决书。
2010年底,因老家房屋在未签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凌晨被拆,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王进文致信工学博士潍坊市长许立全,这封被网友称为“文风犀利”“不卑不亢,有理有据”的信广泛流传。现在,王进文似乎看到了“胜利”。但此时,他被拆掉的老屋所在地,超过20层的在建高楼已经矗立。
一日两发裁决&&
国务院撤销山东省决定
“谁说是假的?!有国务院的大印!”
今年4月13日,王进文的父亲王晓志走进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三里村村委会,将“国复(2012)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的复印件交给村支书单宝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2012(61)号”指令: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的“鲁政复决字(2011)1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山东省政府依法重新处理。
单宝和仔细翻看裁决书,对上面大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尤其注意。“有人在村里说这个裁决是假的,是王进文伪造的。你看看是不是假的?”王晓志问。“谁说是假的?!有国务院的大印!”单宝和指着裁决书说得很大声。
国务院2012(61)号裁决书印发于今年3月15日,同一天印发的还有一份2012(60)号裁决书。两份裁决书都针对北三里村拆迁事宜:撤销山东省政府“鲁政复决字(2011)8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山东省政府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山东省(2011)1号和8号行政复议决定,都与北三里村被征收的23.8214公顷土地有关。两份决定称,省政府为了实施潍坊市潍城区北三里村城中村改造,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做出了《关于潍坊市潍城区201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0】522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批复程序合法。
两份决定中,一份的申请人为李建军等5位村民,另一份的申请人是王进文的母亲李玉敏。“现在国务院推翻了省政府认为征地合法的决定。”王进文说,如果征地都是非法的,强拆他家房屋就更加违法了。
国务院的裁定列明了撤销山东省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原级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不服鲁政土字【2010】522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主要事实的审查存在遗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复议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回答山东遗漏了哪些主要事实,只是表示,裁定做出后,已按照程序要求山东省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理此案。
宅基地上高楼矗立&&
温情老屋只存于个人记忆
两年前的一个深夜,推土机轰鸣中,王进文的老屋变成了200米长的垃圾带。
“我家的房子当初建得很坚固,完全可以继续使用五十年,除地震情况外不会无故坍塌,而且今年春天已经有六双燕子做窝,充满生机,养有两只狗,一大一小,很可爱。”在致潍坊市长的公开信里,王进文对自己的家充满温情。
鲁政土字【2010】522号批复所征收的23.8214公顷土地已被高大的广告牌围了起来,包括王进文住了二十年的家。广告牌显示,这里将建成一座名为“上城国际”的小区,开发商为潍坊翔凯置业。
上城国际的推介文案称,该项目总投资28亿,占地约540亩,由花园洋房、酒店式公寓、大型超市、风情商业街及高层住宅组成,配套有幼儿园、小学、会所,集购物、娱乐为一体。售楼小姐介绍,一期楼盘均价每平方米4200元,已经售完,即将发售的二期楼盘全部为三居以上户型,面积130到200平米,每平方米售价从3000多元至7000多元不等。
“花园里的洋房生活”。钻过绚丽广告牌下的一个墙洞,再走过500余米荒草茂盛坑坑洼洼的小路,王晓志和李玉敏站到了自己曾经的房屋前。这里已看不到他家的痕迹:三座二十多层的高层建筑已经封顶,后面还有十几栋六七层的矮楼。机器轰鸣中,有工人正在脚手架上安装门窗。
“我家的房子原来就在那里。”王晓志指着中间那座高楼说。
他还能清晰地记起两年前的那天。 2010年11月17日凌晨2点多,趁着家中无人,他家的房子被推土机推倒。当他们赶回来时,家具、粮食、王进文的书籍和房屋的废墟,形成一条二百米长的垃圾带。
对于凌晨推房,时任潍城区区委副书记的王兆辉称,全村共527户村民,有526户已签了拆迁协议,只有王进文家没签。村支书和王进文的母亲李玉敏沟通过,获得了李玉敏的口头同意,才在夜里拆了他家的房子。
“我要同意了能不把东西搬出来?家具、粮食、户口本,啥都在里头。”李玉敏听到这种说法时反问得很大声。根据王进文提供的屋内损失物品清单,房子里除了两千多斤玉米和小麦,还有电视、石英钟、沙发等家具,以及他从小到大的课本,另有整套的《资治通鉴》、《明史》和《诸子集成》等。
致信潍坊市长前&
走遍法律程序难阻被强拆
在写公开信前,王进文其实早已走遍法律程序,但无以改变房子被强拆的命运。
“尊敬的潍坊市长许立全先生,首先,请允许我以‘尊敬的’字眼称呼您,在对您毫无认知,从而无法对您个人及工作做出比较客观的评价之前,出于礼貌,更多的是基于您市长公职的身份和对国家公器的尊重,我觉得用这三个字称呼是比较恰当的。”
获悉自己家半夜被偷偷强拆,王进文当日用三个小时,写了一封《法学博士清华大学王进文致工学博士潍坊市长许立全先生有关拆迁问题的公开信》,以特快专递和挂号信的方式,寄递给潍坊市长许立全。
“我欢迎发展,欢迎城市化,欢迎拆迁。这个‘我’,也可以置换成‘我们’。前提是,确保更好地发展,确保更合理地城市化,确保更公平地拆迁。”
公开信共8199字,言辞犀利但语气恳切。内容除了讲述自己家深夜被拆的情况,还就潍坊市的拆迁现状提出了许多问题。“推土机推不出政治,推不出和谐社会,也推不出真正的城市化。”
此信在网上迅速流传,引起网友的强烈反响,也引起了潍坊市官方的重视。时任潍城区副书记的王兆辉于当年11月24日赶赴清华大学,与该校法学院和王进文本人进行了沟通,承诺“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此事。”
同时,也有网友质疑,王进文作为一名法学博士,在遇到问题时不依靠法律,却利用“清华”和“博士”的名头从网络上来寻求舆论支持,不可取。
“我一直在依法维权啊!”相关函件显示,在房屋被强拆前的半年,王进文已在向潍城区政府、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以及向市级、省级政府部门递交信息公开申请函。
“我向十多个部门递交信息公开申请都没有回音,只有区发改委给了个回复说该项目尚未立项。”王进文说,没有相关回音,他无法到法院发起诉讼。
“我可以说把法律程序都走遍了。但并没能阻止房子在深夜被偷偷推倒。”
提起5起诉讼
4起官司如石沉大海
3起行政诉讼和1起民事诉讼一直不开庭,依法维权之路陷入僵局。
公开信事件后,打官司成了王进文与学业同等重要的生活内容。
网络的关注潮消退后,时任潍城区区长的赵伟宏答复王进文,称“北三里村村委会答复意见与你本人所提要求差距较大,可能你不能完全接受”,“我们支持你通过法律渠道依法解决”。
2010年12月,王进文作为母亲李玉敏的代理人,向潍坊市潍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北三里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同时,他向潍坊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局提起4起行政诉讼,分别以“超越法律权限审批”、“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等理由,要求相关部门担责。
2011年5月26日,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李玉敏诉北三里村村委会一案。村民们称,开庭当天,法院所在的街上布满了警车,200多名武警、协警和城管禁止村民旁听。“你说你这是干啥呢?我是来打官司的,不是来打架的。庭上旁听的全是各级政府官员,后来才得知,是其他村、区、县搞拆迁的负责人,都是被叫过来学习经验的。”王进文说。
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法庭进入调解程序。
但李玉敏一方于6月14日提交了调解方案后,不但被告北三里村村委会没有回应,法院也不再有任何动作。“被告不出具调解方案,可以认定没有任何调解诚意,法院应恢复审理。可现在,立案一年半了,开庭也快一年了,案子就放那儿没人管了。”王进文曾三次致函法院询问案件进展、督促依法判决,但都如石沉大海。
2011年7月15日,潍坊市奎文区法院开庭审理李玉敏诉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查处违法拆迁一案。法院认定“非法拆迁”事实不存在,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职责的理由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王进文随即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11月2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起行政诉讼,除了诉住建局一案败诉外,其他3件一直没开庭。民事诉讼同样也没有了下文。
至此,依靠法律维权之路陷入僵局。“你让我一个法学博士怎么相信法律?!”看着在自家房屋被强拆的土地上,高楼逐渐竖起,销售日益火爆,王进文只能无奈自嘲。
多人强拆获刑&
在当地行政复议被驳回
“政府说他们所有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所以没有必要提交证据。”
在发起5起诉讼的同时,王进文还向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山东省政府《关于潍坊市潍城区201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0】522号)违法并予以撤销。
2011年3月,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召开听证会,只有王进文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政府说他们所有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所以没有必要提交证据。”
4月6日,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鲁政复决字(20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山东省政府具体征地行为。同日下发的(20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几乎完全一样,驳回了李建军等5名村民的请求。
王进文随后和李建军等人一起,依法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潍城区官方和北三里村村委会的说法,该村共有527户,有526户已经签了拆迁协议,只有王进文家“为了多要补偿”,没签拆迁协议。
村民李宝坤等人拿出一份有605名村民签字的名单,证明大量村民并不同意拆迁。
“不同意拆迁?拿棒子打你!拿刀砍你!”村民李建军拨开头发,头顶伤痕依然。2011年6月18日中午,李建军下班骑摩托车回家,路上被人一棒子打在头上,随后两三名袭击者打断了他的右腿和右手,乘一辆白色面包车扬长而去。
满身鲜血的李建军被目击村民送往医院,在家躺了三个月才能够站起来。此案至今未破。
更早的2010年10月9日,在王进文家房屋被强拆之前,李建军等人已被袭击过一次。潍城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在冯帅昌的指示下,胡烨光、许坤坤、林贵宝、郇建伟等十余人,手持砍刀、铁棍、铁锨,砍杀北三里村村民,致多人受伤。村民康宝山头面部多处被砍,被鉴定为轻伤;村民纪学东全身挨了十多刀,被砍得浑身是血,被鉴定为重伤。“我那次只是被一砖头打昏了,算是受伤轻的。”李建军说。
今年1月4日,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林贵宝、胡烨光、郇建伟等人两年半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收到国务院裁决&
山东将重新行政复议
这是否代表了中央对地方政府拆迁的不同态度?
虽然凶手大部分被判刑,但村民们并不满意。“他们只是被当做炮灰使了。幕后黑手没有揪出来,他们还会打人砍人。”村民刘福萍说。
对直接凶手,村民们甚至抱有同情。被判刑两年半的郇建伟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应其家属请求,被害人纪学东和康宝山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谅解意见书。
去年当选的村支部书记单宝和表示,目前至少有300多户村民都在盼着赶紧回迁新居,坚持维权参与诉讼的只是王进文等少数人。村民们则透露,单宝和其实是早期带领村民维权的领头人之一。对此,单宝和承认曾经参与维权,但“绝对不承认是领头的”。至于当选村支书后立场改变,他称是为了“顾全大局”而“执行中央政策”。
拿到国务院的裁决,令坚持维权的村民们和王进文看到了一线希望。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旭亮说,他从业多年,曾参与过多起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事件,从未遇到过国务院裁定撤销省级政府决定的案例,他也没有听到其他律师遇到过,“现在不但发了裁定,而且一天之内连发两份,非常罕见!对地方政府参与的征地和拆迁中愈演愈烈的违规现象,这是否代表了高层不同的态度?”周旭亮提出这个问题,然后又说“尚不得而知”。
4月13日,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回应称,已收到国务院裁决,相关人员正在研究裁决内容,并将会重新进行行政复议。
□对话王进文
裁决说明最高层重视拆迁
京华时报:你以清华法学博士的身份致信潍坊市市长,获得了广泛的关注,但也有质疑的声音,比如“法学博士为什么不依法维权”?
王进文:我一直在走法律程序。我申请过十多个部门要求公开一切相关信息,当时(只有)发改委给我一个答复。我之前把法律程序走遍了,结果房子还是被拆了。
京华时报:致信市长后,公众的关注和舆论的支持是否给你的维权带来了帮助?
王进文:就解决这个案子来讲,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帮助。时任潍城区副书记的王兆辉,现在已经是区长了,他曾经说依法妥善处理,但后来就没有下文了。
京华时报:现在国务院的裁定可不可以说是对你维权行动的一种支持?
王进文:是个好事情,我从一些媒体和律师朋友那里得到消息:这种裁定相当罕见,几乎没有。行政复议到省一级政府基本上就石沉大海了,更不用说到了国务院法制办。而法制办竟然还作出了推翻省级政府征地的决定。所以说它有很积极的意义,说明最高层很重视这类事情。
京华时报:你怎么看国务院裁定所称的“遗漏事实”?
王进文:什么叫遗漏事实?从2011年4月26日到2012年3月15日,耗费了10多个月的时间,如果国务院法制办经过实际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和走访相关当事人,遗漏事实是什么,应该讲清楚。
京华时报:你有什么期待?
王进文:我希望潍坊的法院能够依法办案。我提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全都严重超期,他们却从来不给我一个解释甚至不接我电话。
(记者李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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