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运通街街凶手是不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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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规划局原局长遇害案凶手被执行死刑
  新华网南宁1月17日电(记者李斌)记者从广西柳州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曾备受关注的“柳州市规划局局长何彬遇害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决定对犯杀人罪、抢劫罪的被告人罗浩敏执行死刑。1月16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裁定予以执行。
  2012年12月13日,柳州市广场路一居民小区发生命案,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为原柳州市规划局局长何彬,伤者为何彬妻子。犯罪嫌疑人罗浩敏被随后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
  2013年3月8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罗浩敏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被判死刑。据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罗浩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之后,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此后,此案移交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浩敏因赌博欠债,将自己多套经济适用房变卖后,又以申请廉租房为由纠缠被害人何彬,并为采取极端行为做了精心准备,以胁迫和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遭到反抗后实施爆炸并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并罚。犯罪性质恶劣,动机卑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罗浩敏虽主动投案,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自治区高院的二审裁定。
[责任编辑:广州番禺灭门案凶手今早获判死刑
#快讯#【广州番禺灭门案凶手今早获判死刑】今天早上十点,惊动羊城的番禺灭门案在番禺沙湾法庭一审宣判,凶手苏永胜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赔偿死者家属9.78万余元。判决称凶手“视人命如草芥”,“行为极其恶劣”。苏永胜表示没意见不上诉。记者魏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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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长春盗车杀婴凶手一审被判死刑是否判决合理?赔偿是否在正常范围?
请理性讨论,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否判决合理?大陆法律关于杀婴是如何判决的?国外法律呢?能否例举此类案件先例?另,周喜军为自首,根据先前问题「」中的QA好像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比较小。PS:处罚金5W元好像是上交国家吗?为什么赔偿才1.7W元?赔偿是否过低?以下引用新闻:【还记得3月在车上被偷走杀害的婴儿吗?今天凶手被判死刑】3月,周喜军盗窃一辆轿车后发现后座有一婴儿,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今天,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周喜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50000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央视记者万灵)案件回顾:3月4日,长春市民许先生未熄火的RV4丰田车被盗开走,车上有一名仅两个月大的婴儿。案发后,吉林省警方和广大市民紧急搜寻。3
月5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周喜军迫于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周喜军军交代,3月4日上午7时许,他将停放在长春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汇处“为家超
市”门前的一辆银灰色RAV4丰田吉普车(车牌号吉AMM102)盗走后,驾车直奔长春至双辽公路。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名婴儿。当车辆行驶到公主岭
市怀德镇至永发乡公路旁时,周喜军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随后,周喜军将婴儿衣物和被盗车辆丢弃在公主岭市永发乡营城子村后潜逃。3月7日18时,犯罪嫌疑人周喜军被长春市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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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仅谈现行法律,而不讨论其合理性(话题太大了)。一、关于死刑我没有看到判决书全文,新闻报道引用的判决书为: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的犯罪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周喜军亦供认不讳。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汽车,价值巨大,车内的婴儿啼哭,周喜军害怕被抓获,残忍地将婴儿掐、勒颈部致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虽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保护丧葬费17098.5元。对于这段推理,我个人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在现行法律下判死刑并不存在“过重”,不能说自首就一定免死。《刑法》规定: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在无冤无仇的情况下,仅因为盗窃财产而杀害一名婴儿完全符合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深,不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完全合理的。从社会效果讲,如果能够使一般人确立“故意杀婴就是死刑”的观念,也有正面的作用。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金判决书中指出,17098.5元仅为丧葬费,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因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规则不一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的赔偿也不同。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是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均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赔偿间接损失尤其是精神损害,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因为受害人为婴儿,没有经济收入,在本案中因直接死亡也没有产生医疗费用,则赔偿金仅为直接经济损失即丧葬费,所以看起来会显得偏低。
1、我支持废除死刑。2、在存在死刑的情况下,死刑正是为了这样的人而设的啊。------------------------------------------------------------请参考我本人在中的回答。虽然角度不同(一个是推测法院判决,一个是我个人的意见),但大家可以看出一点:无期、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依据之间,不存在绝对的鸿沟。如果一名法官、律师或学者,认为某个犯罪嫌疑人应该被判处无期,而事实上被判处了死刑,他不会特别惊讶,其他情形亦然。但这三种刑罚的区别却是一条生命的取舍。所以我支持全面废除死刑,不应该让法官进行这样“标准上极为接近,结果上差之阴阳”的判断了。
我来说说赔偿的事:新刑诉法出来之后,附带民事诉讼只支持直接经济损失,也就是说以往支持的死亡赔偿金等大头的数额都不支持了,精神抚慰金更是一直都不支持,因此这个案件就只支持丧葬费的诉请,普遍就是万把两万,根据各地经济条件按一定的公式计算确定,这样看起来就很少了,但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以往是判个二三十万,但是都是空判,现在判个万把两万,有些被告家属也就代赔了,执行成功率就变相上升了。孰优孰劣,大家慢慢讨论吧。关于罚金,故意杀人罪是没有罚金的,这个罚金肯定是数罪并罚中盗窃罪的罚金,偷辆车罚金50000也是比较合理的。罚金和附带民事赔偿是两个概念,罚金是上交国家的,但是刑法规定,如果被害人有损失的,罚金优先偿付被害人后再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就是直接赔给被害人的,算是民事赔偿。不管是罚金刑还是民事赔偿,其执行的前提条件都是被告人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
本人国家司法体系。说说我们“圈子里”对这件事的看法:法律因素:肯定死刑,毫无争议,量刑适当。1,情节恶劣。2,犯罪动机卑劣。3,社会反响强烈。4,民意(这个其实很无奈)。5,虽有自首情节,但总体考虑以上因素可以(注意这个可以,有自首情节也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是可以而不是应该)不予考虑从轻处理。个体因素(判决者个人好恶,别不以为然这个因素,在很多条件下起决定性作用,不多说了你懂得):1,有权利判决他的人都是有孩子的。这意味着什么你也懂的。2,民意,,对又是民意,谁也不会为这个人顶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去判决另外一种法律上可行的结果。谁也不愿意在这种事站在风口浪尖。二审毫无疑问也是死刑。再吐槽下,那些说判决结果重的,,,,,你们现在肯定没孩子吧。
我们最希望看到的是,中国变成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而不是根据社会舆论的好恶来影响法官的决策。
判得偏重。首先,自首是一个从轻减轻的情节。理论上当然可以不从轻减轻,但是在实践中,一般还是会加以考虑的。其次,讲一下所谓的情节和恶性。所有的故意杀人,和一般犯罪相比,情节肯定都是恶劣的,恶性肯定都是更大的,但是按照现行刑法,并不是所有的故意杀人都判处死刑。通常只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手段残忍的才会判死刑,而所以所谓的恶性显然是和其他杀人犯相比。在故意杀人中,情节严重,手段残忍常见有这么几种情况:1、杀害多人的;2、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的,比如泼硫酸啊;3、有其他特别残忍的情节,比如碎尸。而盗车杀婴和之前药家鑫那个案子一样,虽然有一些戏剧化的要素(不好意思,使用这么一个缺乏同情心的词),但是在故意杀人的犯罪中,算是比较普通的那种。最后,我们国家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是总体趋势上是倾向于慎杀少杀的。-----------------------------今天加班到现在,抱歉没法一一回答下面的评论了,一并补充两句,希望有够看到。我同意关于手段是否残忍,恶性是否严重的理解是可以讨论的,甚至不同的人之间确认很难以达成共识的。但是我的回复是想提醒一点,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刑法,故意杀人也是区分恶性轻重的,并不是一律杀人偿命的(所以下面有些回复的知友本身的理解有误,当然一点对不对暂不讨论)。而在判断恶性是否严重的时候,我们直觉上的同情心很可能是失灵的。手无寸铁的婴儿被杀害很可怜,那朝气蓬勃的少年、花样年华的少女、含辛茹苦的母亲、家庭脊梁的父亲被杀害同样是很值得同情的,事实上每一个故意杀人按照一般的直觉都足够恶劣了。所以我个人不赞成出于个人的直觉和情感,很轻易的就说某个杀人犯是恶性极其严重的、再也无可救药的,是不能不杀的。而要判断一个人的恶性到底有多严重,是需要非常谨慎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 答案里有肯定的结论,但我本人仍然心存怀疑。另注,我不是做刑辩的律师,上面的理解基本是上课学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如果不符,请打脸。
首先告诉题主一个概念,刑法量刑是根据什么。社会危害性!是的,不是神马良心谴责。一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判刑的唯一根据。1、这个偷车的人犯下了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情节也是特别恶劣:杀了一个婴儿。作为社会上最最弱势的群体,未成年人,法律都有规定14岁前杀人都只有教育好吧。。。2、另外呢,杀害妇孺在社会伦理道德上也是不可容忍的,反响这么激烈3还间接证明了,政府电子眼工程的效果。。。。。为了正义,为了道德,为了国家形象。3.没有明显的从轻情节嗯4、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死刑。真不算重,合理判决。
合理。复旦林森浩投毒案的判决刚出来。被害人黄洋还有一些人格缺陷(比如为弱者想的少,起哄让很在乎消费支出的林森浩用刚得的奖学金请客),而婴儿纯无辜,行凶者(哪怕与婴儿父母有万种瓜葛)在道义上无论如何也无法辩白。周喜军如果不死,一定是党内出了戈尔巴乔夫。
参考,我当时的分析。
法盲从“自首仍然被判死刑”这个说法谈一下观点(抛开法律和社会自身结构的合理性,从简单的管理角度理解): 
有人认为坚持死刑不利于达到“令罪犯放弃逃逸、停止犯罪、主动自首、减少破坏”的效果,更加可能造成进一步犯罪的自暴自弃的效果。个人认为这确实是一个站着说话腰不痛的想法。确实,这样的判决会令人以为”自首不一定能免死“,但实际上,”犯罪本来就会造成严重效果“这个问题却没有被考虑---冷血地讲就是”谁叫你选择犯罪,死了活该“。个人认为如果自首就能免于死刑的话,那么这跟杀人犯拿这杀人证没什么区别。按照这样的逻辑,一切的犯罪都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能”进一步犯罪"是因为”惧怕“严刑苛法而造成的问题,但“犯罪”本身其实才是最大的问题,故意犯罪本来就是罪犯自身进行的选择,”自首“成为”免死金牌“,无疑只会造成更负面的影响,”鼓励自首“不是也不能成为免死金牌,“拒绝犯罪”才是法治的根本目的。
说一点题外话有一个事实,可能很多人不太能接受,那就是中国自古就有不尊重婴儿的传统,现在虽然好些,但还是根深蒂固的从历史上讲,古代的围产技术很落后,一个孩子从生下来到成人,会经历无数磨难,而大人们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只能听天由命,所以,在孩子未成年之前,成人并不是很在乎他们的,甚至连名字都没有这一点,因为围产技术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以及计划生育的推行,现在已经大大改善,但是还是有些根深蒂固的思维,认为婴儿其实不算是个真正的“人”思考一下吧,如果某人生了个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孩子,会不会有家长让他“自生自灭”?你会怎么看这种行为?希望这个案子,能让国人真正把婴儿当成“人”
前些日子看过这里面的回答:我知道了,法律是一个很专业的领域。私以为,不是法律背景的,没有太多的发言权。我们(大多数的普通人)可以发表自己的感性见解,但不要动不动就拿法律、审判合理不合理来开刀!现在的中国由于舆论而影响审判的例子还少么?
我觉得,他的自首,不是出于内疚或有悔意,而是因为知道逃不掉了,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才去自首的。如果带有悔意,积极主动道歉赔偿,那么一般都是不会判死刑的。所以说:如果他从无悔疚之心,那他的自首,只是借法律条文来为自己谋取一点利益,而不是真正的为司法、执法部门节省时间精力、不是诚心向受害家庭作出表示,不足以考虑轻量。这种自首,虽然比到处逃窜浪费国家资源抓捕好得多,也确实是自行投案了,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首了,不是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而是希望用这一行为自己求得生存。一切,都是为了他自己。
判决偏重了虽然叔也很恨这种活着都是浪费粮食的人,可还是重了。因为这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以后杀婴的或杀两人以上的人是不是可以这样判断:反正自首也是死刑,跑了或多杀几个还能赚回来?还有,民事上钱判少了。
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除了民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他曾有过犯罪记录(前科:2002年因猥亵被劳教2年)不仅没有悔改,反而犯罪情节较以前更为严重。民意在审批过程中固然很重要,但也需要其它因素的支持。另外,周喜军的犯罪事实是非常明确,不存在任何疑问的。一般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不足或存有疑点的,最高法会改判为死缓之类的。这也是“废除死刑”的出发点,即不要让一个好人冤死。但这不代表我们要姑息罪犯,尤其是一而再再而三犯罪的罪犯。参考:
在在正式判决出来后,有人似乎又在充当理中客。我同意二楼的说法,量刑必须考虑到社会危害性,从这点来说,盗车杀婴是非常残忍的手段。且两罪皆有预谋,并非激情杀人。从社会层面说,量刑适当。民事赔偿部分偏低,让人不解。
判得不重,赔偿过低。无论什么方式,杀人都是残忍的,注定所有杀人不管什么手段什么动机都该判死刑。
我觉得重了,最起码应该考虑到罪犯的自首情节,惩罚的目的是什么?减少犯罪,如果死刑,那些由于一时冲动犯下滔天罪行的罪犯还有哪个敢去自首?不去自首后果就是走投无路再去抢劫伤人,这样一来后果只能越来越糟
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个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影响非常严重,一审判决刑事处罚合法且合理,罚当其罪;本案附带民事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按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不能说不合理,但是这不能不说和国外的差距是相当之大,比如美国,类似案件的赔偿一般来说会远远高于这个数字。而且,就算是在国内,如果是单纯的民事诉讼程序,至少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至少也能增加5万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民事诉讼相对更加国际化一点,是支持的。
东莞猥亵杀害案翱翔被判死缓。东莞市中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小米父母508799.5元。法院认为,鉴于敖翔有自首情节,“考虑到被告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是个打击”。二审维持原判。这两个案件哪个更恶劣,求解释。湖南16岁少女遭男友虐杀肢解:凶手被判死刑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王智芳
警方搬运少女的残骸进行调查(电视画面)。
  华声在线11月5日讯 (记者 王智芳) 16岁的女孩琪琪(化名)偷骑男友高翔的摩托车发生事故,车子被警方暂扣。因没钱赔偿,男友将琪琪拘禁在公寓,并叫来3名帮手虐待琪琪十余天后致其死亡,还将其肢解后藏尸阳台。今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案,高翔被判处死刑,其他3人获重刑。
  法院认为,高翔等4人的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认定高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对其限制减刑。其他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及无期徒刑。
  【早前报道】长沙:16少女遭男友和其朋友拘禁虐死分尸
  时间:
  来源:三湘都市报
  她,是一名花季少女,因一次偷骑男友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改变了命运:被男友等人非法拘禁十多天,最后体罚致死。她,是一名13岁的山村少女,因为善良和坚强,四年如一地接送同学上学也改变了命运,如今众多爱心人士纷纷解囊相助,不久后也将住进新房子里去。
  16岁的女孩琪琪(化名)因偷骑男朋友的摩托车与人发生刮擦,因无钱赔偿车子被警方暂扣。车子被扣,男友高翔要求琪琪赔偿,但她拿不出钱。男友找来几个朋友将她囚禁在公寓里。琪琪被虐十余天后死亡。近日,该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16岁女孩被男友等人体罚致死
  8月28日,高翔等4名被告被法警带上被告席。
  庭审中,法官讯问被告人高翔,“你和被害人是什么关系?”
  “男女朋友关系。” 高翔小声地回答。
  原来,被告人高翔是受害人琪琪的男友。另外几人,则都是高翔的朋友。案发前很长一段时间,这5人就蜗居在韶山北路一套一室一厅的小公寓里。
  去年10月的一个晚上,高翔和李媛等人在歌厅唱歌。16岁的琪琪在没有经过高翔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骑他的摩托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被交警暂扣。之后,高翔便要求琪琪赔偿损失,但琪琪一直无钱赔偿。日,高翔和朋友将琪琪非法拘禁在同住处。
  “被告人高翔、李媛等人,强迫被害人脱去衣物,并用胶带纸进行捆绑,封其嘴巴,用警棍、棒球棍等对其进行殴打。”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还原了整个案件的过程。拘禁期间内,几人每天都会殴打琪琪,有时候群殴,有时候轮流打,一天至少一次,多的时候三四次。11月16日,琪琪在公寓内身亡。
  受害人死后,他们竟将其肢解
  经法医鉴定,琪琪曾被他人较长时间捆绑控制,受到多种方式的虐待折磨,最终导致颅脑损伤、机体代谢紊乱、全身多器官功能障碍致死。
  对于检方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高翔表示没有异议。
  随着庭审的深入,让人震惊的一幕出现了。
  原来,琪琪死后事情并没有结束,他们决定肢解琪琪。
  日,他们准备好钢锯、石灰等,由高翔的前女友、学解剖的李媛具体实施。
  “他们逼迫我,说死一个也是死,死两个也是死。” 法庭上,被告人李媛哭着说自己也是一名受害者。
  “如果我不按照他们说的做,他们也会把我&解决&。”李媛极力为自己辩解,称自己之所以如此残忍全是受了其他几人的逼迫。
  然而,李媛的说法遭到另外3名被告人的否定,他们纷纷表示谁都没有强迫过李媛。
  从他们装在屋内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在拘禁琪琪期间,李媛曾多次用棒球棍连续击打琪琪腰部。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由于案件重大,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一条短信牵出命案
  日上午,一名中年妇女拿着手机神色匆匆地走进长沙市左家塘派出所。她称,其子上午应高翔之邀参加聚会,却无意发现一个惊人的秘密。短信显示:妈妈救我,我聚会的房间有尸体,马上报警!
  这具尸体正是16岁的琪琪,被发现时,她已死亡多日。
  通过半个月调查,警方成功将三男一女犯罪嫌疑人全部捉拿归案。 除涉嫌故意杀人罪,检方还指控,案件中的另外两名被告人宋鑫和袁智涉嫌抢劫罪。
  在案发当天,民警接到报警上门调查,宋鑫以自己患有传染性疾病为由对民警实施威胁。“当时民警去敲门,宋鑫抽了患有传染病朋友的血,分成三支,兑水稀释,给了我一支。他们把门打开跟警察对峙,说他们有性病,然后趁民警不备就跑了。”李媛说,跑出门的那一刻,宋鑫和袁智还抢走了民警的手机,并在路上劫持了一辆汽车疯狂逃窜。
  12月初,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责任编辑:un659)
外媒采访中国领导人有门道。[]
数字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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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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