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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
陕政发〔201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向好趋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但是安全基础依然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高发尚未从根本上扭转,较大事故时有发生,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屡禁不止;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流于形式,一些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还存在漏洞。造成以上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上存在执法职责界定不清、责任不明、监管不到位,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风险存在。因此,进一步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杜绝安全生产责任出现真空势在必行。只有把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才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群众平安生活,从而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应该坚持的原则   总的要求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具体工作应该坚持:   (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监管“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行政审批和许可权限,对审批、许可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批权和许可权,审批、许可的事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定期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查找隐患,堵塞漏洞,解决突出问题。因执法行为引发的安全生产问题,主管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共同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一致,同步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消除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   (三)按照本级政府要求,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落实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有关责任追究。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演练;加强部门间应急协同联动,充分利用有效资源,及时妥善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实施和完成本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综合目标任务,严格管理和考核。   (六)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系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   (七)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和承办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   四、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具体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程和政策文件,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就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冶金(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贸易、黄金、建材、石油、地勘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4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5依法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行为;   6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的职业卫生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7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公安部门。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车辆行驶记录仪、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2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凭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监督检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持证单位及个人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4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监管工作,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三)技术监督部门。   1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辆)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测检验和进出口的安全许可及安全监察,打击、取缔特种设备使用中的非法行为;   2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的安全指标计量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管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四)驻陕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1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负责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4负责管理、监督、检查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有关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和港口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2负责监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渡口所在地政府做好渡口设置审批,负责渡口船舶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工作,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和港口作业安全工作;   3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4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   2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依法查处建设系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负责城镇市政道路建设、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公园、燃气、供水、供热、污水、环卫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管;   4负责相关行业的事故报告,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指导、协调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依照有关规定落实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3负责职责范围内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4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八)电力监管部门。   1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落实对非法违法企业实施的停止供电措施;   3协助地方政府制订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水利部门。   1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管,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组织、协调所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农业部门。   1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畜牧养殖生产疫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3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管,调查处理农机安全事故,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农机道路交通事故。   (十一)教育部门。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2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3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校舍的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4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管,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十二)旅游部门。   1负责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督促、检查旅游行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情况;   3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2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4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十四)发展改革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和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3负责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十五)财政部门。   1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费用;   2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十六)科技部门。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十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组织实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普法培训教育,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2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条款,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人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3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安全管理、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企业登记中,依法审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许可,将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负责依法督促被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九)商务部门。   1指导、监督商品交易市场和商贸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   2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外经、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3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二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1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引导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   3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并落实有关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一)卫生部门。   1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和职业病的救治工作,负责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2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负责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二)环境保护部门。   1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监管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管、监测工作,负责因突发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   1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2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十四)气象部门。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五)铁路部门。   负责铁路安全监管,依法对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二十六)监察部门。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3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保障措施   (一)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协调解决本行业安全生产的重大和共性问题,掌握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二)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信息。   (三)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提请处理。   (四)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广电、工业和信息化、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联合协调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以避免或降低带来的生产安全事故损失。   (五)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政府相关部门未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                               日
浏览器不支持嵌入式框架,或被配置为不显示嵌入式框架。关于印发《惠城区托幼园所管理规定》的通知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网
关于印发《惠城区托幼园所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城教通〔号
各幼儿园(托儿所):
  现将《惠城区托幼园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局
&&&&&&&&&&&&&&&&&&&& 日
&&&&& 惠城区托幼园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民办学前教育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本规定所称的学前教育是指托幼园所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
  幼儿园(托儿所)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健康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托幼园所。允许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依法合作举办托幼园所。
  第四条& 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局是本地区幼儿园(托儿所)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托幼园所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各类托幼园所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局负责协助惠城区人民政府做好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发展工作,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申办资格要求
  幼儿园(托儿所)的申办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申请举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举办期间不得抽逃办学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不得申请办学:
  (一)曾被判刑或劳教,期满后未逾十年;
  (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
  (三)办学场所存在争议或纠纷的;
  (四)过去管理的幼儿园年检不合格的或办学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存在经济纠纷的;
  (五)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所有新建和改、扩建的幼儿园必须达到广东 省规范化幼儿园的办园标准。
  第八条 办园规模
  (一)幼儿园规模一般以6-12个班为宜,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二)班额和年龄:招收年满3-5岁幼儿,小班(年满3周岁)25人;中班(年满4周岁)30人;大班(年满5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托儿所一般为3-6个班,招收不足3岁婴幼儿,不足两周岁班额以15-20人为宜,最大班额不得超过25人。
  第九条 园舍及环境安全要求
  (一)幼儿园园舍独立设置,三层楼以下,其中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街道片区园舍可相对独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有独立的出入口,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
托儿所园舍宜设置在二楼以下,相对独立。
  (二)幼儿园(托儿所)租借的园舍、用地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赁期应在八年以上。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三)园址规划布局应结合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周边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原则上乡镇农村路径距离500米内,城镇中心区(含小金口、水口街道、河南岸街道)路径距离300米内不重复新批幼儿园。有以下几种情况不受此限制:1.在相应区域内没有普惠性幼儿园的;2.在相应区域内普惠性幼儿园办学规模超编的;3.在车流量较大的市政路、过境路分割的区域;4.小区配套幼儿园。
  (四)幼儿园(托儿所)选址合理,实行就近入园(托),原则上不得使用校车接送幼儿,不得跨镇(街)接送孩子。市区内幼儿园校车到期自动报废,不准再更换新校车;市区内新办幼儿园不新批校车;芦洲镇、横沥镇、马安镇、三栋镇、汝湖镇及水口办、小金口办三环路以外确实需要校车接送幼儿,须申请经区教育局(区政府已授权)批准并报交警部门同意备案后方可购置使用专用校车。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再新批校车接送幼儿。托儿所不得使用校车接送幼儿。
  (五)托儿所、幼儿园周围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宜设置在大型商业建筑、工业建筑、仓库、医院、疗养院等建筑中,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六)设置场所应取得消防合格证、防雷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房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抗震)质量鉴定报告达B级或以上标准。
  第十条& 命名要求
  托幼园所必须命名规范,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新建托幼园所命名不能与已有开办的托幼园所同名。办学层次必须明确区分“托儿所”和“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托幼园所不得冠以“实验”、“中心”以及“艺术”、“中英文”、“双语”、“外语”、“国际”等字样。
  第十一条& 办园经费要求
  幼儿园必须有园舍建设、维修、设施设备配备的经费及保证正常保教活动的经费,且必须与银行、教育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
  1.举办者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
  2.区教育局幼教股受理筹设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
  3.“惠城区民办园设置场地考察小组”现场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4.幼教股提交考察报告及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审批,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在受理申请的次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不同意筹设的,书面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申请设立
 1.按要求筹设完毕后,举办者向教育部门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幼教股审核材料和证件;
  2.“惠城区民办园场地设置考察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和评审;
  3.幼教股提交拟办意见及专家组考察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审批,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对同意设立的,在区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举办者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批复。对不予批准的,需书面说明理由。
  4.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托儿所),由区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筹办幼儿园(托儿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需说明办园的宗旨、举办单位(个人)、性质、服务对象、办园形式、规模、园址、师资来源、资产和经费来源的渠道、拟用园名称、建筑设施(包括园舍是否独立、楼层、建筑结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园舍占地面积及使用面积)等。法人申办幼儿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幼儿园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指模)。
  (二)举办者资质
  1.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2.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验原件,交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还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
  (三)园舍来源(验原件,交复印件)
  1.需提交产权证明或或村、镇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
  2.租房办学的,还需提交拟租用园舍场地的意向合同。
  3.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还需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注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
  4.园舍平面图及反映办园场地外观环境的照片1至2张。
  (四)经费来源
  1.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不少于120万元的存款证明(原件);
  2.举办者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原件);
  3.经费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注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金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
  (五)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意向书(原件)
  1.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开办幼儿园(托儿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交原件及电子稿)
  申请报告应当使用示范文本,包括如下内容,并经举办者签字(含指模)、盖章:
  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经费、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工作人员到位情况等。
  (二)办学章程(交原件及电子稿)
  参考区教育局与区民政局共同制订的“惠城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并经首届董事会成员(5人以上)签名和盖骑缝章(个人举办者盖每位举办者的骑缝指模)。
  (三)《惠州市惠城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书》(交原件及电子稿)一式2份(盖骑缝章或指模;区教育局、幼儿园或托儿所各一份)
  &(四)园舍状况及来源
  1.标有详细尺寸和各区域面积的园舍建筑设计图或分层平面图(建筑设计图验原件交复印件,分层平面图交原件)。
  2.室内外使用面积统计表
  3.从三个以上角度反映校园外观及周边环境的图片5张及多角度反映活动室、功能室情况的图片5-8张(交打印图片及电子图片)。
  4.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有效租赁合同;
  (五)“五证”
  1.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注明教学用途、明确抗震等级有效年限的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2.注明教学用途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餐饮卫生服务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防雷合格证。
  5.环境监测合格意见。
  (六)主要工作人员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1.园长(负责人):身份证、大专以上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一级幼儿园以上职称、须在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工作经验,园长上岗证和聘用合同。
  2.教师: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明及聘用合同。
  3.园医:身份证、毕业证、上岗证。
  4.财会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会计证。
  第十五条& 筹设期不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申报材料及各类证件中提及的面积、投资金额等有关数据前后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经区教育局批准设置的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区民政、物价、地税、公安、银行等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备案等相关手续。
  幼儿园(托儿所)的园牌及广告上的名称须与经区教育局核准的名称一致。
  幼儿园(托儿所)根据办学成本及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须经教育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不得设立分园。
&&&&&&&&&&&&&&&&& 第三章&& 变更
  第十八条& 幼儿园(托儿所)因故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名称等,举办者必须提出变更申请,由区教育局核准批复,再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变更举办者的,新举办者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条件,由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惠城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和《惠城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准登记书》一式两份;
  (二)原举办者提交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三)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四)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经费来源证明(见本细则第六条);
  (五)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原举办者名称或个人姓名;注册时间;注明开办资金来源及数额;目前开办资金剩余数额;有无债权债务、剩余资产数额(注明剩余资产必须留于幼儿园作发展基金;返还开办资金数额);
  (六)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
  (七)原举办者和拟任举办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律师见证(联合举办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
  (八)变更公告;
  (九)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齐备后,拟任举办者与原举办者需在区教育局幼教股工作人员公证下进行约谈,并签署约谈记录表。
  建议拟任举办者于签署变更协议前到区教育主管部门了解该园依法办学情况,听取主管部门指导性意见,并于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变更生效后,再将有关费用支付给原举办者。
  第二十条&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财务审计后,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惠城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
  (二)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报告;
  (三)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原件);
  (四)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六)变更公告;
  (七)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
  (八)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定代表人变更如有涉及股权等资金转让,拟任法定代表人与原法定代表人需在区教育局幼教股办公室工作人员公证下进行约谈,并签署约谈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 变更办园地址的,新地址需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条件,由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惠城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
  (二)举办者提交变更地址的申请报告;
  (三)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四)变更后新地址的园舍状况、来源和“五证”;
  (五)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
  (六)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名称的,由举办者提出,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惠城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一份;
  (二)举办者提交变更名称的申请报告;
  (三)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四)变更公告;
  (五)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终止
  第二十三条& 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惠城区托幼所管理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终止办学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托儿所)因故需自行终止办学,举办者应在新学年开学前6个月报审批部门批准,并提交教职工补偿方案、学生安置方案、需审批部门协助事项、董事会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6个月内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停止办学满半年的,视同办学终止,区教育主管部门应收缴办学许可证及公章,并告知开户银行。如果拒不交的,将在本地媒体公告。
&&&&&&&&&&& &第五章&& 年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托儿所)年审
  (一)年审材料:
  1.《托幼园所办学年度检查报告书》、基本情况登记表、评分表。
  2.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幼儿园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园长上岗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职工花名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物价收费备案表(复印件)等。
  4.园舍属改建的楼房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
  5.办学许可证(副本)。
  6.资金监管存款单据。
  7.校园方责任保险单据。
  8.教职工合同及社保单据。
  (二)年审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11〕64号),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
  (三)年审程序
  1.每年3月至5月,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托幼园所自查,第二阶段由幼教股审核各托幼园所提交的材料,第三阶段组织年检小组到各托幼园所现场检查,对存在问题当场出具整改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
  2.区教育局于5月30日前对送检单位进行综合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年审结果报纪检组备案。对年检合格的,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上加具审核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不得招生。
3.区教育局于6月底前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
第六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各项制度健全。
  第二十七条& 做好出勤登记、传染病登记、疾病登记、晨间检查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体弱儿管理登记、缺点矫治登记、膳食调查登记、体格锻炼登记、教玩具消毒登记、意外事故登记、家长联系等记录,并能认真进行统计分析。对入园(托)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登记手册》,做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登记,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入园(托)、上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教职工及幼儿每年的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全体教职工有健康合格证。幼儿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做好记录和评价,建立幼儿健康基本情况信息库和健康档案。
  第二十九条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疾病防控工作落实。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三十条 &重视幼儿健康,按规定开展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教育和宣传,培养幼儿良好生活习惯,加强体格锻炼,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工作流程规范,严格把好食物购买、贮存、加工关。
  第三十二条& 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按照食谱备餐,并公布食谱。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
第七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本园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三十四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吸收借鉴多种课程模式的优势,合理地组织教育教学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中,注重观察评价,从不同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与技能的发展。防止教学“小学化”倾向。
  第三十五条 &环境创设能与教育目标、内容相适应,科学合理利用空间和场地,有相适应的活动区(角),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提供适量的教玩具和安全卫生的材料,体现幼儿年龄特点。
  第三十六条 &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做到保教结合、动静结合、室内外活动结合;保证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的保育工作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及《惠城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
  第三十八条& 开展课题研究、科学实验以及推广新的幼儿教育训练方案等,应当经专家鉴定,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严禁歧视、侮辱、虐待、漠视、嘲笑、挖苦、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玩具、教具。幼儿园对幼儿进行教育要遵循教育原则,并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应制定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传播的制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上报主办单位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应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定期培训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对幼儿园的厨房布局、设施配备及饮食卫生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遵守劳动、人事部门制定的用工制度,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并接受劳动、人事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必须保证幼儿合理膳食,编制幼儿营养平衡的食谱,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儿童保健管理制度,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八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园长资格证,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要按照广东省人社厅及规范化幼儿园有关文件规定人员比例配备教职工,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教师队伍。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医师、保健人员、保育员、炊事员应参加区卫生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到区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述工作人员上岗后每年应定期体检一次,经体检不合格者,应及时调离托幼工作岗位。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范制度。成立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建立“教师与家长交接幼儿制度。幼儿园规定的幼儿到园和离园时间,应当适应家长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不宜组织幼儿到远处郊游、演出。组织日常外出活动时,幼儿园领导要亲自带队,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活动前要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场地及所用交通工具都要符合规定要求,确保幼儿安全。
  第五十条& 建立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幼儿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及时向区教育局报告。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的幼儿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帐户,并定期向家长公开帐目。幼儿园须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接受家长监督。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不得出租、出借园舍和场地从事非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幼儿园应严格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粤价〔2012〕47号)文件有关规定,公办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民办园实行备案管理体制,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及标准向家长收取保教费,保教费应当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幼儿园不得跨年度收取保教费;代收代管费项目应当每学期结算一次,多退少补,并将结算情况及时向幼儿家长公布。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招用工作人员,应办理有关人事或劳动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保障教师的待遇。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幼儿园广告审批制度。幼儿园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招生、教育教学等广告,必须经区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经审批发布(印制)后,应送一份给区教育局备存。对有擅自发布广告,欺骗家长,欺骗社会行为的幼儿园,区教育局将严肃处理。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必须接受区人民政府和区教育局的领导、管理、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和审计,定期向区教育局汇报工作。
第九章& 罚则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相关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尚未批准的,退回审批材料,不予审批;情节严重、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始招生办学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层次和类别的;
  (三)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就发布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侵占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场地或设备导致办学条件达不到设置标准要求的;
  (六)擅自分立、合并的;
  (七)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惠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及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法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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