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歌手3节目组欠钱不给还会纳入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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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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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法院“老赖”黑名单在“信用杭州”网曝光
 当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在&信用杭州&网试运行,在民间引起了蛮大震动。为啥?因为这是一个强大的失信曝光联合平台。本期话题社,我们讨论的也正是&信用&这个话题。
  杭州中级法院罗辉副处长介绍说,现在法院的&老赖黑名单&在上报最高法院的同时,也每周上传一次到&信用杭州&网,&整个信用体系建立了,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通过惩戒和威慑来起到&守信&,形成好的社会氛围。&
  记者登录信用杭州网的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发布平台,老赖的名字、案由、拖欠金额一目了然,查询简便。
  46000条失信信息一份强大的黑名单
  &老赖&,指欠钱不还的人。目前杭州两级法院上报的黑名单都是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这个黑名单库自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只要输入企业的关键词或者个人的姓名,就能查询到是不是&老赖&,具体因为什么案件、欠了谁的钱,标的多少等等一目了然,&老赖&的姓名、身份证也被完全曝光。
  黑名单系统建立以后,对应的惩戒机制也逐步跟上了。
  现在,系统已经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联网。此外,登上黑榜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老赖&个人,已经被限制乘坐高铁的软卧(一等座),以及飞机的全部舱位,还被限制申请贷款、信用卡,禁止介入政府招投标等。
  杭州中院透露,迄今为止,两级法院已经上报了46000多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只要案件没有履行完毕,拒不履行、不申报财产的都要纳入。以纳入名单为原则,不纳入名单为例外。&杭州中院执行局实施一处副处长罗辉说。
  登不了机坐不成高铁做生意的&老赖&这下急了
  陈某,16年前欠临安当地饲料厂一笔货款3万元,判决生效后一直没有履行。这么多年过去了,他似乎早就忘记这么回事了。今年,他被纳入了最高法院黑名单系统。
  前几天,他在网上买机票被系统拒绝。陈某想,&飞机定不了,那改乘火车吧。&
  试了一下发现,高铁票居然也买不了,这下陈某急了,自己怎么会被&屏蔽&了呢?询问后,陈某才想起16年前的这笔债务。他得知,这个&老赖&名单不仅是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在个人高消费、企业任职、企业招投标等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限制、惩戒措施。这次,陈某真切地体会到什么叫&寸步难行&。于是,他赶快联系临安法院的承办法官谢忠强,主动要求履行债务。
  还有很多&老赖&也在吃这份黑名单的&苦头&&&
  余杭有起案件,两个租客欠了15万租金未偿还。其中孙某早就离开杭州,回辽宁发展。列入黑名单后,一次买机票被拒时她才想起3年前的这笔债务,等她急着想回余杭法院履行判决时,又因为不能买飞机票,只好委托女婿从辽宁赶来杭州处理。
  黑名单并非以欠债金额划分6种情况将被拉入黑名单
  大家都很关心,在执行案件中,欠多少钱会被&拉黑&?
  实际上,进入黑名单,并非以未执行标的额的大小来衡量。如果满足最高法院规定的条件之一,哪怕你就欠了1块钱,也会被纳入黑名单。实际执行中,与基层法院执行局法官们&死磕&的&老赖&,有的几百块钱未履行,人就消失了,有的则是大案要案,未执行标的额以千万计。
  罗辉介绍,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会被上报到最高法院的这套系统&&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没有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或者拒不申报自己的财产);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比如出入高消费场所,乘火车软卧、高铁一等座,乘飞机出行的,子女入读高学费民办学校&&);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有钱不还);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黑名单制度对欠债额小的&老赖&特管用
  目前,你登录信用杭州网&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信用公示&&黑榜,马上就能看到中级法院公布的32854条被执行人的信息。被执行人、案由和所欠金额,执行状态一目了然。金额小到一两千元的,大到数千万元的。大量案由因为民间借贷,还有不少是因为盗窃、继承、离婚等。如果你以人名搜索,一下子就能搜出来。十分方便。
  其中,至少有数百条显示,仍在执行中(&状态&这一栏共有两种情况,一种为执行中,一种为&程序终结&。所谓程序终结,是指规定期限内暂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结束执行程序,一旦发现有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则恢复执行)。也就是说,即使你一直不还钱,但你这个名字是一直要在这儿挂着。
  对一些标的额较小的执行案件,黑名单制度非常管用。&原来他们抱着侥幸心理,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现在处处受制约,不得不主动履行。&萧山法院执行局一位法官说。
  不守信的&老赖&们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基层法院针对&老赖&们的限制措施在不断升级,比如江干法院、临安法院都与交警部门协作,查扣老赖的汽车。
  临安法院执行法官谢忠强说:&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后,对于执行法官来说,抓&老赖&变成&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全社会在努力。& 一张对失信者无形的网正在渐渐收紧&&
&&& 来源: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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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征信评级监管法律体系之构建
 作者:吴国平* 来源:
征信评级业发展的滞后与征信评级行为的失范,不仅直接造成金融市场交易成本的上升和交易效率的下降,而且直接导致国际金融话语权的丧失,以及本国金融市场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将严重危及本国金融市场的安全。规范发展征信评级业已成为我国“十二五”期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面对征信评级监管立法严重滞后所造成的瓶颈制约,立足我国国情,借鉴有益的国际经验,抓紧制定一部规制整个征信评级业发展与运行的信用评级管理法,并以该法为核心确立统一完善的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已经成为现阶段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深化金融体制改的一项迫切要求。
一、构建金融市场征信评级监管法律体系之必要性分析
(一)国际金融市场征信评级业发展经验教训的重要启迪
金融安全呼唤征信评级。征信评级在金融体系中具有克服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升金融交易效率,提供金融监管参考依据等重要功能。维护金融交易安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升金融交易效率,提供金融监管参考依据,不能没有权威征信评级机构的存在和其功能作用的发挥。全球征信评级行业的产生迄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美国的三家评级机构标普、穆迪、惠誉亦曾创造了全球金融市场“守门人”的美誉,但由于长期缺乏科学合理的征信评级监管立法,致使标普、穆迪、惠誉等征信评级机构一直游离(或逍遥)于法律监管之外,从而导致这些曾经在国际信用评级市场上如雷贯耳、近乎被“神化”的国际主要评级机构发生了大量造假欺诈、腐败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屈从意识形态等严重失信行为,最终引发了2001年安然事件,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和2009年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
为了防御和抵抗征信评级机构胡作非为对金融市场所带来的巨大冲击,美国2002年出台了《萨班斯法案》,该法案命令证券交易委员会针对评级机构在安然破产案件中的表现举行听证会。证券交易委员会在2003年发布了《信用评级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和功能的报告》,提出了有关这个议题的问题和建议,并动议修补监管规则。2006年,美国国会通过《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The Credit Rating Agency Reform Act)。2007年6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6项配套规则。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进一步加快了征信评级监管立法的步伐,于2010年7月及时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多德法案)。在这部被誉为美国金融史上能与《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比肩的金融监管法案中,确立了一系列规范征信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的监管措施。近些年来一直饱受主权债务危机困扰的欧盟,自2008年后也开始了频繁的征信评级监管立法行动,着手对征信评级机构实施全球最严格的监管。2009年4月,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条例》,此后更是以一年一次的罕见频率两次修正该条例。除美欧之外,日本、加拿大、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和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甚至连肯尼亚等非洲国家也纷纷投入到了这股征信评级监管立法热潮之中。国际社会征信评级监管立法的经验教训启迪我们,促进征信评级业健康发展亟须加强征信评级监管立法。
(二)金融市场征信评级业自身的性质与特点决定
一方面,征信评级机构的“经济人”本性决定了务必加强征信评级监管立法。尽管征信评级机构以提供社会信用服务为已任,而且客观、公正、权威的信用评级也的确具有克服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有效降低金融市场交易成本和提升金融市场交易效率等重要的正面功能,但由于其仍具有理性“经济人”的本性,一旦丧失道德自律和严格的法律规制,任其自由发挥和发展,是极易产生制假售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权钱交换等机会主义失信行为的,即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征信评级机构往往也会不惜做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事。另一方面,征信评级的“外部性”特征也决定了务必加强征信评级监管立法。征信评级业是一个“外部性”极强的行业。征信评级的结果,往往会形成强烈的正负外部效应。正确的征信评级行为,能为金融投资者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从而有效维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与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是金融安全与金融投资者利益的“守护神”。错误的征信评级行为,例如本世纪以来美国的穆迪、标普、惠誉等三大评级机构的种种严重失信的评级行为,必将严重误导金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而征信评级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则更将侵害金融投资者和被征信评级对象的利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此外,征信评级业的“涉秘性”特征同样也决定了务必加强征信评级监管立法。征信评级机构在开展征信评级业务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一些有关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其评级的结果也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根本利益,若不对征信评级机构及其征信评级行为实施法律监管,则必然将会危及金融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正是基于征信评级业的上述性质和特点,世界各国近些年来都不约而同地加强了对征信评级机构及其业务的法律监管。
(三)金融市场征信评级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
征信评级业的产生首先是社会信用治理结构自发演进的结果。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当其发展到市场经济的高级阶段时,必然形成对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的紧迫需求,并由此催生出机制完备和功能齐全的专门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的征信评级组织体系。而机制完备与功能齐全的征信评级组织体系形成之后,自然又会反过来对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促进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产生至关重要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欧美各国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其征信评级组织体系也应运而生并迅速成为一个极富发展前途的朝阳产业。我国实施市场化改革之后,征信评级中介组织同时也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其积极作用也正在日渐显现。
但无庸置疑的是,任何一个国家征信评级中介组织体系的培育发展都将受到以下不利因素的掣阻与制约:第一,征信评级组织体系势单力薄。当一个国家的征信评级组织产生的时间不长,正处于培育发展的初创阶段时,往往总会受各种因素的干扰与压抑,其生存与发展的处境一般都会显得特别艰难,而尽快抓紧培育和发展几家高质量、高权威的本土品牌型征信评级组织则更是显得可望不可及。第二,社会信用信息数据难以采集。征信评级组织的生存与发展,要求其必须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产品与信用服务,而这又必须要以征信评级组织能够有效全面获取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信息为前提和基础。然而,在现实实践中,征信评级组织获取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却往往容易受到来自能力与制度两方面因素的制约。从能力上看,由于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平时总是处于一种自然分割状态,即便是排除了其他任何制度性封闭的影响,征信评级组织要将处于完全分散状态的信用信息数据集中起来也会存在着很大的难度。而如果一旦遭遇信用信息数据的体制性、制度性封锁,征信评级组织采集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难度则更将超出一般人的想象。以我国为例,政府各有关部门所掌握的信用信息数据的分割和封闭就构成了严重制约我国征信评级组织生存与发展的的重大瓶颈。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大约有80%的信用信息数据分别掌握在工商、海关、公安、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环保、外经贸、金融监管、银行等政府和业务部门手中,但这些信用信息数据的公开化程度不高,依规定一般都不能也不会向社会公开,征信评级组织由于难以获取其开展信用服务所必需的信用信息资料,自然很难生产出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和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服务。第三,征信评级组织属性难以准确界定。发展信评级组织,需要准确界定征信评级组织的行业属性。但如何准确界定征信评级组织的行业属性却是一个比较艰难的问题。美国长期将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等三大信用评级公司归属于新闻行业一直饱受争议。而目前我国关于征信评级组织的行业属性界定则更是五花八门,没有任何相应的法律制定规定来明确征信评级机构“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难免造成征信评级组织基本定性不清、行业归属不明,从而给我国征信评级组织的培育发展形成了严重的障碍。第四,征信评级组织发展模式不清。一国征信评级组织体系的培育发展,需要选择最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但由于各个国家的基本国情与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模式的选择自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以我国为例,征信评级组织的发展模式就始终面临着政府主导、市场主导和协会主导三种发展模式的艰难抉择。由于我国征信评级组织发展模式不清,征信评级组织体系的培育发展自然难以顺畅。第五,征信评级组织行为失范。征信评级组织以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促进社会诚信和谐发展为宗旨。诚实守信和行为规范理应成为征信评级组织生成发展的根基与灵魂。但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监管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征信评级组织时常也会做出种种背信弃义的失范行为,从而妨害影响其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第六,征信评级组织监管缺位。由于征信评级组织主要从事信用服务,其所掌握的信用信息数据及处理结果一般带有很强的私密性和敏感性,因此无论哪个国家的政府都会对征信评级组织的市场准入及业务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管。但因为世界各国国情不同,难免导致不同国家的征信评级组织监管框架自然也都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我国自2003年10月起开始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征信管理职能,选择了央行监管模式,但由于央行的监管职能仅仅局限在信贷征信管理方面,其余社会信用组织及业务的监管则处于多头监管或无人监管的状态,极不利于我国征信评级组织的全面协调发展。第七,征信评级组织行业自律不足。目前我国征信评级组织行业协会发育不全,征信评级业尚未成立行业协会,因此,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内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由此造成行业内业务交流、人员培训、执业技术标准及执业规范制定,乃至整个行业利益的保障等至今难以提上议事日程,严重制约了我国征信评级组织体系的规范有序发展。第八,社会信用需求严重不足。征信评级组织体系的培育发展,离不开社会有效信用需求的拉动。但社会有效信用需求的形成,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任何国家征信评级组织的发展,都始终存在着一个社会有效信用需求不足的问题。我国目前征信评级组织之所以步履艰难发展缓慢,其根源就在于全社会的有效信用需求严重不足。如企业使用信用产品、接受信用评级服务的意识普遍淡薄。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在进行投资、交易、决策时也极少借题信用产品与信用评级报告。正是由于目前我国社会有效信用需求不足,很大程序上制约了我国征信评级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第九,征信评级组织发展运行环境不佳。征信评级组织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以防范、压抑和遏制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失信风险为已任。但如果整个社会诚信意识淡漠,失信行为通行无阻,征信评级组织自然也就丧失了生存发展的土壤与环境。目前我国征信评级组织的培养发展就正在经受着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的严重考验和挑战。
征信评级组织体系培育发展过程中所遭遇的上述种种问题,务必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才能逐一加以排除和化解。欧美等征信国家促进征信评级组织体系发展的历史经验教训表明,无论采用何种对策,客观上都离不开法律的推进和法律的规制。法律推进和法律规制在西方国家征信评级组织体系培养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的法律更是对其三大评级组织的呵护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境地。因此,我国若想尽快构建起机制完备和功能齐全的征信评级组织体系,其最有效的对策措施之一,就是必须不断地强化和改善我国的征信评级监管立法。
二、构建金融市场征信评级监管法律体系之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 征信评级监管立法滞后与征信评级行业发展的矛盾愈发凸显,已成为制约我国征信评级业发展壮大的瓶颈。征信评级业的规范发展与征信评级服务质量的提升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考虑到征信评级活动的复杂性和我国征信评级监管立法的现状,从我国征信评级业的长远发展出发,制定一部国家法律层级的信用评级管理法,并以该法为核心建立统一完善的征信评级监管法律体系,不仅十分必要,而且相当紧迫。
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借鉴世界大国有益经验, 我国未来制定信用评级管理法,建立健全我国征信评级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应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确立统一监管机构并进行法律授权
我国现行的征信评级监管体制存在的首要弊端是监管主体混乱。我国至今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评级监管组织,征信评级业的监管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如征信机构及其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而国内信用评级市场则被人为地划分为若干业务领域,不同业务领域一直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负责,其中证监会有一块,人民银行有一块,发改委也有一块,形成了真正的多头监管,群龙无首。以债券评级为例,公司债券评级业务由证监会监管;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由发改委监管;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业务由人民银行监管。加之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建立国家层面统一的征信评级法律规范,必然使得不同业务领域的征信评级监管法规政策不一致,不仅形成了征信评级规则的摩擦与冲突,而且形成了事实上的无人监管和征信评级机构的行为失范,严重影响了征信评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完全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我国统一的征信评级监管机构为国务院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由其专司信用监管的政府职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对信用行业发展的规划、指导与监督作用。其主要职责设计应当包括:(1) 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与发展规划;(2) 起草有关规范信用管理(包括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3) 制定有关信用监管的部门规章;(4)监管信用交易,规范信用交易行为,维护信用交易安全;(5) 监管征信、信用评级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对信用违规违法行为实施惩处;(6)受理与仲裁信用投诉,调处社会信用纠纷;(7)监管社会及金融市场信用信息的处理与传播;(8)针对征信用评级业跨市场跨领域的行业特性,就其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作出制度安排,理顺它们的职责关系,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管效能。
(二)建立健全金融市场征信评级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健全我国征信评级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要以有效培育本土征信评级机构、促进本土征信评级业快速健康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在法律制度层面明确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条件与程序,确保征信评级市场的适度竞争和优胜劣汰,特别是要对外国或外资评级机构并购我国征信评级企业、进入征信评级特定业务领域或者项目进行准入限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主权,并为我国征信评级业的发展提供充分空间。
1. 合理规定征信评级机构的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以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准入制度的缺失与缺陷,难免导致信用评级市场形成寡头垄断,妨害和排斥竞争。美国在信用评级市场准入制度设计上的一系列失误,客观上导致了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在美国乃至全球信用评级市场上形成了绝对的寡头垄断,从而直接造成了信用评级机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严重窒息,并随着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最终引发了自身严重的信用危机。在我国征信评级市场有效需求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征信评级机构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的缺失或者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设计的失误,必然导致我国征信评级机构形成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并加剧征信评级市场的无序竞争。因此,促进我国征信评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就应当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征信评级市场准入制度,合理规定我国征信评级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2. 构建有序开放征信评级市场的法律规制体系。由于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均没有明确规范外资征信评级机构进入我国征信评级市场的条件与程序,我国征信评级市场实际上形成了对外资的全面开放。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信用评级市场2/3以上的份额已被外资所控制,外资评级机构甚至已经悄然渗透到了我国的经济腹地和敏感行业,这不仅严重危害与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而且从根本上压抑了我国民族信用评级机构的发育和成长。鉴于征信评级业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征信评级业务正处于培育发展的初期,决定了我国征信评级市场的对外开放只能走有序而有效的开放之路。一方面,应通过立法严格规范外资征信评级机构的进入条件和进入程序,避免外资征信评级机构的全面介入和深度控制,根本扭转外资控制并垄断我国评级市场的被动局面,以切实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与经济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应确立并始终坚持贯彻为我所用的对外开放原则,有序引进国外权威征信评级机构的征信评级技术和征信评级管理经验,着力提升我国征信评级机构的征信评级能力和水平,通过真正的市场的磨炼,培育出独立、客观、权威的民族品牌征信评级机构。与此同时,还应立法鼓励和引导我国的征信信用评级机构大胆地“走出去”,不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努力争取获得我国在国际评级市场上的应有地位和金融评级话语权,实现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的利益最大化。
(三)建立健全金融市场征信评级信息披露制度
在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语境下,征信评级产品和征信评级服务日益彰显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特性,如果没有公开透明机制的约束,征信评级机构难以避免利用征信评级过程、评级方法、评级标准以及评级结果进行黯箱操作。中国作为一个信用体系建设的后发国家,征信评级基础建设严重滞后,若要有效防范征信评级业的行为失范,打造征信评级业的公信力,尤其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征信评级信息披露制度,强制规范征信评级业信息披露行为。目前我国征信评级监管规范中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分散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市场资信和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之中。从这些监管规范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现行征信评级信息披露制度至少仍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其一是征信评级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够充分。如规定披露的评级机构信息中不包括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国际经验表明,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不公开,监管者根本无法对征信评级的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控。监管立法无疑应当尽可能将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等要素纳入信息披露范围,使征信评级信息披露的内容更为全面客观。其二是信息披露的对象过窄。按现行规定,征信评级信息只对监管者披露,不向其他市场主体披露。事实上,对其他市场主体,尤其是向金融投资者及时披露征信评级信息,能够有效帮助金融投资者正确理解征信评级的价值与质量,可以消除他们对征信评级产品和服务的过度依赖。监管规范中没有规定征信评级机构对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监管立法有必要进一步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范围,并切实强化征信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 严格约束征信评级机构的征信评级行为。
(四)加强和完善金融市场征信评级机构公司治理
征信评级行业自律性差,面对金融市场巨大的利益诱惑和生存竞争压力,在严重缺乏外部法律规制手段的环境下,如果法律对征信评级机构未能提出建立内部制衡机制的要求, 必然引发征信评级机构造假欺诈、腐败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评级购买和评级承诺等失信现象的大量发生,严重摧毁我国征信评级业的公信力。因此,我国应当通过监管立法来加强和完善征信评级机构的公司治理。一是要做到产权明晰,所有权到位,形成有效的产权约束机制。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防止出现因内部人控制所引发的征信评级风险。三是要在征信评级过程中高度重视对信息主体、评级对象、评级报告使用人即金融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四是要积极探索适应征信评级法律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防止“害群之马”混入征信评级行业为非作歹,最大程度地降低征信评级业务中用人失察的影响。五是要在征信评级机构业务中设立防火墙,如设立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从事征信评级业务或进行评级风险评估等,把征信评级业务和其他业务区隔开来,防止出现因多种业务交叉所带来的风险扩张。六是要建立严格的征信评级作业流程、评级模型、评级标准、评级方法与质量控制机制,甚至还可以考虑在征信评级机构内部增设专门的征信评级审查部门,专门负责定期审查评级流程、评级模型、评级标准、评级方法的适用性以及进行重大调整改革的可行性,最大限度降低征信评级行为随意性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五)构建金融市场严格的征信评级监管法律责任体系
一是建立完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应当针对追究征信评级机构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所存在的原告人数多、诉因多以及诉讼难度大等方面的特点,分别就不同诉因的归责原则、过错认定、举证责任以及因果关系等提出简便易行的处理规则,以方便更多的潜在原告可以获得法定民事责任的救济。
二是建立完善的行政法律责任制度。应当立法完善征信评级违法行政法律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对征信评级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征信评级监管机构应抓紧制定征信评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完善行政处罚措施,规定一家征信评级机构如果在一段时间内作出较多严重失真的错误信用评级,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罚款甚至撤销其注册资格。与此同时,还应授权投资者能以征信评级机构对其进行信用评级所依赖的重要事实没有进行合理调查等理由直接对征信评级机构提起控告。
三是建立完善的刑事法律责任制度。严重的征信评级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为其设定必要的刑事法律责任。鉴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此类明文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我国征信评级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详细明确的界定,从而真正建立起有效惩罚征信评级机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耿耳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第19期。
2.杜金富:《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思考》,《金融时报》日。
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研究”课题组:《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研究》,《新华文摘》2002年第6期。
4.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
5.柳永明:《美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争论与启示》,《上海金融》2007年第12期。
造假在经济学上实际上是坏产品驱逐好产品,假产品驱逐真产品的现象,它是一个典型的逆向选择。就经济学视角而言,只要在信用评级市场上通过造假欺诈能创造财富的时候,造假欺诈就会成为信用评级最经济的手段。大量事实表明,造假欺诈现已成为金融市场信用评级服务领域最常见的一类失信行为,其具体表现是一些信用评级机构不负责任地随意向社会提供、发布虚假不实的资质证明和信用评级报告。
信用评级服务必须客观公正,这是信用评级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在现实信用评级中,一些信用评级组织在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过程中,严重违背对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的坚守,自觉不自觉地沦为金钱的奴隶,在收取服务对象丰富的投资收入或者不同的服务费用之后即可以出具不同内容、不同等级的信用评级报告。美国参议院永久调查委员会在2010年4月份发布了一份长达581页的调查报告,名为“华尔街与金融危机:评级机构的角色”。该调查报告揭示了评级机构与投资银行内部员工互动的内幕及操纵评级结果的丑陋行径。那些在金融危机中倒下最快的大投行之所以此前能获得很高的信用评级,就是由于它们分别给予了三大评级巨头相当丰厚的报酬。以2007年为例,美国当年次贷资产规模为1.3万亿美元,而上述三大评级公司通过提供次贷评级服务获取的总收入就超过了18亿美元。一封被披露的穆迪公司员工邮件就这样反省道:“就好像我们为了收入将自己的灵魂出售给了魔鬼。”
与其他所有垄断企业都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样,拥有评级市场寡头垄断强势地位的评级组织也会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产生以下五大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一,擅自开展非请求评级;第二,滥用级别微调;第三,实施强制搭售;第四,无偿攫取他国利益;第五,妨害和排斥评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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