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口买农村宅基地地落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吉河镇迅速行动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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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下午汉滨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后,吉河镇紧急行动,召开全镇机关干部大会,会上副镇长刘伟传达了荆钟副区长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镇长李成清同志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全面安排部署,强化安全措施,增强安全意识,迅速行动在全镇范围内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对事故多发、基础薄弱、安全存在隐患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重大危险源,紧紧盯住,严防死守,确保不出问题。
该镇安委会成员单位组成6个小组,立即深入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食品药品、交通、农家乐、学校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检查。各工作组做到了分工明确、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层层落实、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立足于超前防范。
&& 派出所负责辖区加油站点、烟花爆竹、枪支弹药、车辆交通安全的整治,对私藏私售烟花爆竹及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为严厉打击,严查无证驾驶、违法载客、超速超载、坚决杜绝酒后驾驶,对辖区的道路交通的重点路段加大巡逻管控力度。&
经济办负责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农家乐、各企业及小作坊的排查整顿,对煤矿停产期间突击生产、非煤矿山无证采矿、乱采乱挖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对停产放假的企业责令其加强值班和安全防范措施。
&文教办负责辖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对中小学供电、取暖等涉及师生安全的设施进行彻底检查,狠抓学生放假期间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学生在校放假期间人身安全。
卫生院负责食品、医药卫生安全,加大对食品、药品经营质量检查,防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进入市场危害人身安全。
林业站加大巡查、预防力度,认真落实防火责任制,保障防火灭火设施齐备,加强火源管理,对辖区重点林区、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监控,及时消除隐患,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镇委镇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如下要求:能整改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对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狠抓责任落实,确保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要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确保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广西: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_新浪房产_新浪网
广西: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调整我区户口迁移政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6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意见》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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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日00:15  来源:  (责编:胡虹、张t)
  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
  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这3项改革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关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关系密切,可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但试点工作中要分类实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试点的大前提,决不能逾越。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条件和范围要严格把关,不能侵犯农民利益,同时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是关系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本版文京华时报记者张剑孙乾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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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委书记
重庆市市长
12345678910农村宅基地申请书结婚-55BBS 我爱购物网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结婚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结婚
一、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二、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证书。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⑤县级以上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  一、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5、张榜公布;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二)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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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本人XX,是哪里人,由于本人什么原因(自己写原因,结婚、分家什么的),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恳请给予申请。特此证明申请人签名:XX年月日
农村人口初婚或依法再婚满三年的农业人员户口迁移时办理退出宅基地证明所需资料:1、
农村村民婚迁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一式一份)。2、
出示本人身份证,交复印件一份。3、
出示结婚证,交复印件一份。4、
出示在原籍地户口薄,交复印件一份。5、
原宅基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文。办理程序:1、
本人在镇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农村村民婚迁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申请表》。2、
由本社集体经济组织(组)初审并签注意见,签名盖章。3、
由村(居)委员会审核并签注意见,签名盖章。4、
由国土资源所审核并签注意见,签名盖章。5、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注意见,签名盖章。6、
国土局审核后出具《退出农村宅基地证明》。7、
国土局在原有宅基地管理台帐或宅基地审批资料上备注退出宅基地的情况
宅基地申请书我叫XXX,现年XX岁,身份Z号XXXXXXXX,系XXXXXXX村村民。现因我儿子长大成年,需要结婚,但现在我所居住的房屋,只有XX平方米,低于国家规定,而现在想建房,却没有宅基地,因此,特申请宅基地一块。我保证服从村镇规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建好房。此致XXXXX村委会申请人:SSS年月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  (一)提出建房申请  (二)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申报开工和竣工手续  (七)农居点公建配套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后,由村委会统一建设。  (八)农居点内道路、桥梁、绿化、河道驳坎等由村委会按规划要求统一实施建设。  (九)各有关乡(镇)政府应于每季度末将本乡(镇)农居审批、开工和竣工情况报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局备案。  (十)各区建管中心应将公寓式多层农居建设的审批和开工、竣工情况按季报市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备案。  或者: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办事程序  向各乡(镇)下达本年度批划指标??审查报批的各种资料)入户调查??审批??发放用地许可证  (二)需提供资料  1、经乡、村、组签章的“荥阳市村民宅基地审批表”;(一式二份)  2、个人住宅用地申请书;(书面申请一份)  3、选址意见书一份;(村庄建设规划图复印件、村镇建设部门加章)  4、占用土地类别证明;(是占耕地的需提供耕地占用税票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农用地转用证明书)  5、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证明一份;(写明时间、地点、内容、结果)  6、计生证明;(计生部门注明是否违反计划生育)  7、申请人及相关人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8、属批新交旧的需写明原因、拆除原宅建筑物保证书及乡、村、组意见并附原宅基使用证原件;  9、属男到女方落户的,户口必须迁入申请人居住所在地,男方原户口所在地出具本人在原籍的宅基地情况说明;  10、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除申报以上资料外,户口需迁回本地并附相关的证件;  11、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给你一些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下面的是申请程序: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
  这位朋友,以上是相关的申请宅基地的法规条文。申请宅基地是不用自己找“样本”的,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去村里找相关村干部。他们有一个表格,有些是你自己填写的,有些是村里填写的(本人经历过)。弄完了再送到乡里,需要2000元左右的钱;经过乡里同意,县里核准备案,这事就算成了――其实,只要乡里通过就已经没有问题了。
  祝你顺利
回答你问题前,先讲讲农村宅基地的基本释义和申请条件:
  1、基本释义: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2、申请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农村宅基地是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范畴,集体土地使用是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当地村集体所有,一般村委会代为执行相关权益,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的归属,村委会在某种程序上说,它是说了算的,本身就是集体的东西,又不是私有化的东西。
  农村宅基地是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说是现本村农业户口村民)的带福利性质享受的土地,它给特定对象。
  你的宅基地虽然已经申请到村里,村委会有权责安排宅基地给本村村民,但毕竟还是要经土地、规划部门、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农村土地,特别是空闲宅基地是禁止买卖的,卖掉也是建立违法基础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有一点你们没签订合同,这块地原属于什么用途,在未批准前就应归于什么用途,原属于什么人,就归于什么人;或由村里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虽然法律定性上,对你也有不利的地方,但我相信你完全有可能依据这些规定把土地要回来,通过协商或诉讼均可(农村的事情,协商为好)
首先是向村委申请宅基地,待村委给你宅基地后,凭村委的证明即可申请办证。农村一般是婚后可以获得宅基地的,但也有村的是按批次分发宅基地的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关联法规: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三)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五)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六)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关联法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二)在第七、九条规定范围内的;(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四)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五)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七)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第十三条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第十四条已撤组范围内的原农民住房,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规划已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农民住房也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第十五条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房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其它权源证明(新建户除外),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它证明。(二)村民委员会复核建房农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再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上报国土资源分局)。(三)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应及时会同镇(街道)村镇建设部门到用地现场勘察,查看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建设部门确定的宅基地规划定点范围内按标准核定用地面积,并在《宅基地审批联合办文单》上签署拟办意见。对符合规定的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将申报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四)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正式批准使用宅基地前,应当将建房农户户主姓名、该户农业人口调整、所属村组、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积等内容以及拟批办情况,在建房农户所在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平江、沧浪、金阊3个城区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国土资源局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各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五)建房农户应严格按照《使用宅基地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施工,变更建房地点或延期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房屋竣工后,应及时向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关联法规:第十六条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如两年内该宅基地所属的村民小组建制被撤销的,由政府收回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第十七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和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违法用地查处。第十八条对于利用职权违规审批宅基地建房的有关人员要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宅基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农村宅基地审批事项
  一、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
  (1)年满20周岁以上,户口在本村,因结婚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确无住房的。
  (4)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新建面积限额
  市人民政府2005年11号文《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乡镇、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m2;2、其它范围的村、街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96m2。
  三、新建住宅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且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新建住宅申报材料
  1、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2、民房建设用地申请书、民房建设用地登记表(附后)
  3、有村委会提供的建房申请户的位置示意图
  4、符合建房条件第一条的,需提供建房户的户口簿第一页索引复印件
  5、符合建房条件第三条的,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6、建房申请户的位置上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供村民委员会处理意见。
  7、乡、镇人民政府以文件的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写出建房用地请示。
  五、民房建设用地申请书的填写:
  1、申请理由一栏:填写建房条件的其中一项
  2、村民代表意见一栏:需3位代表以上签名
  3、申请单位一栏:代表要填写村主任、盖公章
  4、乡、镇政府审查意见一栏:要填写“经审核符合建房条件”,并有乡镇领导签字。
  六、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请示格式:
  ×××人民政府文件
  ×××号
  关于×××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
  市人民政府:
  我×××乡(镇)×××村村民:×××,×××户建住宅使用本村×××地×××m2,经审核符合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建房条件。
  请批示
  ×××乡(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七、注意事项: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我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时,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八、几点说明:
  1、各乡(镇)所报的建房申请户材料不全,不予受理。
  2、各乡镇所报的材料一式三份,装订后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
  3、审核后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时由市人民政府下达用地批复。
  4、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住宅的,应先到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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