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整个过程完是在当地县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还是到市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执行

县级离婚立案需要去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还是去县法院?_百度知道
县级离婚立案需要去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还是去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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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案件,需要到被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然,原告方法院可以获得管辖权、户籍被注销等情况,若是被告离开户籍地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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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任何一人的户口所在地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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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和老婆在异地,也分居2年多了,现在她跟别人走了,人找不到。没办法联系到她,该怎么离婚,去法院起诉离_百度知道
和老婆在异地,也分居2年多了,现在她跟别人走了,人找不到。没办法联系到她,该怎么离婚,去法院起诉离
现在她跟别人走了,找不到她人
孩子扶养费怎么办和老婆在异地。没办法联系到她,该怎么离婚,谢谢,去法院起诉离婚的话 找不到她人怎么办。孩子跟我。就算法院判离婚了。请懂法律的帮我解答一下,也分居2年多了,人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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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就可以起诉离婚,可以胜诉,孩子抚养费依然尊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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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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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没同居就可以强制离婚了、具体还是要打电话咨询律师
开个死亡证明,就说她死了。
啊!不能那样做吧
不然怎么办
这个真不懂,好像过了一定时间可以申请法院强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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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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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法官大讲坛第二期作者:牟道彬&&发布时间: 16:05:46离婚纠纷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几乎每天都要面对的最大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许多法官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可谓是得心应手,但随着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和婚姻法解释(一)、(二)、(三)的颁布,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有了巨大的变化呈现出经常性、反复性、复杂性等特点,在审判实践中又是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如何处理好离婚案件,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下面我就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经验,就目前离婚案件调解应注意处理好的几个问题和大家进行一番探讨。离婚案件立案阶段应注意的问题:离婚案件法院在立案时首先要审查管辖权的问题,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一、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要对原告在起诉离婚时要对所提供的身份关系证明经行审查。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原告所提供的身份证明仅为个人的身份证,而离婚案件必须还有婚姻证明。司法实践中不能提供婚姻证明情况很多,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婚姻登记存根丢失,婚姻证明不能仅仅局限于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所在的单位、街道居委会、社区、乡镇均可证明。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实践中,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自双方在和好协议签字次日起开始计算6个月期间,比较好理解。对采用判决或撤诉方式在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撤诉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开始计算6个月期间。新情况、新理由如何理解,法律上没有做出具体解释。下列情况可认为属于新情况、新理由:(1)发生与第三者同居事实;(2)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导致发生轻伤及其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实施轻微暴力自动停止或经教育表示悔改的可不考虑。(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4)赌博、极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准确区别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审查时不仅仅要看同居时间还要看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什么是同居关系:同居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关系,可以随当事人的意愿开始或结束。就好比是朋友关系、恋爱关系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何处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婚。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因而该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有关婚姻无效的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由受胁迫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亲自提出。另外,受胁迫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此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超过了一年的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只能按离婚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屡见不鲜,就是当事人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结婚证的。既不是无效婚姻,也不是可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根据该解释的司法精神,即使原告有法定过错事项之一或多项,法院也应当判决离婚。在司法实践中,第三十二条常常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结合适用,即在坚持绝对破裂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作出道德评判和法律惩裁,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于抚养子女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其支付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的给付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支付抚养费。对于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和尚在校就读的子女,父母有负担能力时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在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在当地的生活水平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时可以增加抚养费。在2002年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抚养费的范围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校就读也仅指接受高中或高中以下学历。&&关于离婚赔偿问题我国实行的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都作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予赔偿经济损失,譬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在离婚诉讼中,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解释还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了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可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但这种照顾并不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不能认为离婚时对无过错方多分了一些财产,就等于是赔偿了。因为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谁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及如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作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三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如果无过错方诉讼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而非离婚之诉。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可见,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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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整个过程完是在当地县法院还是到市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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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仅提起身份上的离婚诉讼,是可憨俯封谎莩荷凤捅脯拉以在你住所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三个月左右会判决,但不一定判离。仅身份上的离婚诉讼50诉讼费
确切是在你们在什么地方领的结婚证,就在原来的地方。在本地的小法院。
你们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就到民政局,还是起诉离婚,起诉离婚镇县市
民政局,当地法院都可以。
拿了离婚证,各走各的,都是自由身了。
你领证的那个当地有关部门
去民政局,当县法院也可以
你结婚领证的地方
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直接去婚姐登记处就可以
你有没有孩子
拿到离婚证不就可以了吗
县的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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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离婚财产纠纷案,我们在县城,最后男方上诉到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书我也已经收到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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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案,我们在县城,最后男方上诉到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书我也已经收到
黑龙江&07-24 07:21&&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2) 剩余时间:
离婚财产纠纷案,我们在县城,最后男方上诉到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书我也已经收到。但是回到县城一直没有收到县城法院的执行通知。请问这种现象正常嘛?是否需要去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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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自己先申请执行立案,立案后再找执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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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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