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严历打击反垄断法问题

三部委提速反垄断法 银行乱收费或被打击|反垄断法|银行|乱收费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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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提速反垄断法 银行乱收费或被打击
  三部委提速反垄断法
  银行乱收费或成打击对象
  最新消息显示,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三部委正在酝酿《反垄断法》相关细则。其中,商务部正在加紧制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条例》。而在对奶粉、白酒、平板电脑、医药等行业垄断进行调查并开出了巨额罚单后,国家发改委或许又会将矛头指向银行,银行乱收费或将成为下一个打击对象。&
  根据国务院规定,反垄断执法工作由三个部委分工承担: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个机构之间界限在于是否涉及到价格,如果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其他的由工商总局负责。&
  相关细则年底上报&
  国家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同时,我国的《反垄断法》的细化工作也在发力。&
  据《中国经营报》的消息,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三部委正在酝酿《反垄断法》相关细则。&
  根据国务院规定,反垄断执法工作由三个部委分工承担: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个机构之间界限在于是否涉及到价格,如果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其他的由工商总局负责。&
  目前,商务部正在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条例》正在制定之中,预计年底上报国务院。&
  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也在积极行动。早在一个月前,国家发改委就印发了 《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包括反价格垄断在内的制度体系。&
  今年8月,国家发改委对合生元等6家乳粉企业因违反 《反垄断法》,限制竞争行为开出6.7亿元史上最大罚单后,其又对白酒、医药、平板电脑等相继开出罚单。最新消息显示,国家发改委或许又会将矛头指向银行,银行乱收费或将成为下一个打击对象。&
  垄断影响资源配置&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刚刚闭幕的背景下,三部委加速对反垄断法细则的制定并不令业界感到意外。&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第一次明确市场的地位,并要求力举 “创造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调“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而在同一时间段,《发展和改革蓝皮书》11月16日在北京举行首发式,其就2003年至2013年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十年对行政性垄断与“玻璃门”问题进行了探究。蓝皮书指出,过去的十年,正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性行业垄断与“玻璃门”这两大因素,严重影响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阻碍了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
  事实上,当前我国垄断行业的现状有目共睹:在能源领域,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被称为 “三桶油”,市场地位非常强势;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三大巨头则垄断了电信与通讯行业,有数据显示,中国内地的上网速度排在全球第94位,但相关资费却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数倍甚至数百倍;而凭借着政策营造出来的贷款优势地位以及传统的存贷利差收入,中国银行业的骄人业绩也已让市场习以为常。对此,社会各界的反垄断呼声渐起。中石化新闻发言人吕大鹏更是公开表述,2012年中石化日均被骂就达到639人次。&
  分析人士认为,要想让市场决定性配置资源,就必然要求对当前市场中饱受诟病的垄断力量首先发力。&
  尚需顶层制度设计&
  面对不少领域中的垄断现象,各部委却受制于目前《反垄断法》执行标准、审查规范不明确,现行查处权限和执法力度频频受限。&
  上述蓝皮书就指出,完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是改善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 《反垄断法》的出台,尽管填补了我国在行政性垄断立法领域的空白,但立法存在滞后性、可操作性差、条款不细、跟不上行政改革形势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现实执法效果。《反垄断法》应当由专门部门专责执法,动态将形势变化导致的最新政策转化成法律形式固定在法律条款,并特别注重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
  也许,这正是三部委提速制定相关细则的现实原因。不过,反垄断也并不意味着将我国的优势行业打散打乱。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楚序平此前公开表示,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垄断,而是“散、乱、差”问题。&
  楚序平表示,打破垄断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国资委将配合有关部门,针对油气、交通、电信、自来水等不同行业特点,引导企业放开竞争性业务。他直言:“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垄断,而是存在‘散、乱、差’问题。所以我们在国际市场上到处受到西方跨国垄断企业的排挤,甚至出现了全中国500多家钢铁企业为几家跨国铁矿石垄断企业‘打工’的怪现象。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是提高集中度。 ”&
  可见,垄断也好,竞争也罢,关键是要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让企业在竞争中发展,让资源在市场中配置,也让消费者得到应有的实惠。而这一切都需要更为智慧的顶层制度设计。&
  □本报驻北京特约记者/肖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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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商务部:在反垄断法面前所有企业一律平等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宁迪 杜佳凯 侯敏
  汽车行业反垄断调查的第一张罚单贴在了宝马经销商的身上。  8月13日,湖北省物价局在一场名为“规范汽车销售中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上,通报了武汉4家宝马4S店协商统一收取PDI检测(即汽车出厂前检测)费用的违法行为,并对4家宝马经销商给予了总金额162.67万元的罚款。  162.67万元的罚款,意味着相关执法机构对汽车行业的反垄断调查已经进入到处罚阶段。与此同时,质疑的声音也出现在媒体上。有媒体报道称,中国欧盟商会认为,中国使用强硬的手段对待外企,似乎有不公平的嫌疑。  今天上午,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发布会上回应说,查处垄断行为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接受反垄断调查的企业既有中国本土企业,也有外国企业。在反垄断法面前,所有企业一律平等,不存在排外情况。  据了解,除了汽车行业,有关执法机构对微软和高通两家公司的调查仍在进行中。为何近期执法机构会频频查处反垄断案件?有专家认为,近期集中出现的反垄断案件调查,既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在反垄断调查风暴刮过之后,对待外资品牌要从过去的“超国民待遇”走向“公平竞争”的常态。
  被调查企业可能涉嫌哪些垄断行为
  有报道称,8月4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小组“突降”奔驰公司上海办事处,调取了电脑里的数据资料,并约谈多名高管。随后,奥迪、克莱斯勒等品牌所属企业也被爆出正在接受反垄断调查。  8月6日,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介绍说,该部门对汽车及配件的调查始于2011年年底。在广泛征求相关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和律师意见后,国家发改委对严重违反反垄断法的一些汽车整车、零配件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进行了调查,并将根据违法情况依法作出处理,目的就是维护汽车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就在调查结果将公布时,一些涉事企业用下调价格等行动做出“回应”: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7月1日下调售后维修保养价格后,又宣布从9月1日起调整部分维修配件的价格,平均降幅达15%;奥迪在早前下调了原装备件价格、大幅降低“零整比”之后,又在8月13日认可确有违规行为。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丕杰表示,该公司已采取措施,停止了违规做法。公司将诚恳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事的处理,并进一步加强对区域销售服务业务的规范和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志松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剖析了近期一系列反垄断案件的特征。他说,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四类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来看,近期涉及反垄断调查的外资企业―微软、高通、奔驰和奥迪等,主要有使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其中,如微软、高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汽车企业则两类均占。  根据反垄断法中对违法企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企业的做法是为了争取得到宽大处理。”邓志松表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罚款数额时,具体的处罚情况还要看各企业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在他看来,与以往的反垄断调查案件相比,汽车业反垄断调查的过程之所以复杂漫长,是因为其牵扯到的产业链条上的环节太多,不仅有厂商、经销商,还有12家生产零配件的日企。  “虽然涉事环节较多,但对于涉嫌垄断协议的调查,只要拿到协议文件等确凿的证据并发现企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企业就几乎没有可抗辩的空间。从以往的案件处罚情况看,垄断协议中同行间的横向垄断协议,处罚最严重,12家生产零配件的厂家就涉嫌横向垄断协议。”邓志松进一步指出,对于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来说,根据合理原则,即使从事垄断行为,也要看其垄断行为是否有合理正当的理由。  邓志松表示,相比汽车行业,在违法行为的定性上,对微软、高通两大公司的定性并不简单。“被调查企业可以提出证据进行抗辩,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做出综合的判断,判断其抗辩是否有理。”  记者近日向微软公司询问其被调查事宜时,微软公司回应说,该企业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严肃对待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相关问题。
  反垄断执法未来会更加频繁
  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为何在该法实施的第6个年头,出现多个行业同时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情况?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晨颖认为,执法机构对多家企业的反垄断调查事件有先有后,有的从数年前就开始,只是公布调查的时间集中在一起,给外界的感觉是大量密集,这其实有一定的偶然性。2008年以前,我国也对涉嫌垄断的市场行为进行过调查,只不过那时依据的是《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正处在6年以来的高峰期,因为反垄断法的使用涉及许多专业性问题,复杂程度高。从执法来说,必然有一个探索成熟的过程,无论是执法人员的经验,还是对垄断行为的发现、调查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邓志松认为,在接下来的5~10年里,反垄断执法的脚步会进一步加快,执法越来越频繁、密集将成为常态。与之同步的是,企业和消费者会对反垄断法越来越熟知,更加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此次密集调查引发的争议,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戴龙看来可以理解。他说,从发达国家的执法情况看,反垄断机构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执法理念、执法机构的差异,往往会导致对同样的违法行为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甚至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处罚,从而引发争议,这种现象在国际上也十分常见。  “对跨国企业的反垄断调查并不意味着是向外企&开火&”,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表示,汽车行业垄断行为的关联性高,并不是一家企业存在问题,集中统一调查处罚也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但以后有不合理的市场行为零星出现时,执法机构还是要尽早处理。  “在反垄断执法中,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我们都是用一把尺子来衡量,那就是要严格依照法规的要求。有声音认为我们偏袒国有企业,对外资企业苛刻,但如果翻看过去的案例,就能清晰地找到我们对本国白酒行业、通信行业以及烟草行业都进行过反垄断调查。”白明说。  8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对两起反垄断典型案例的处理结果,分别为授权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查处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并依法对两家企业做出了经济处罚。  “所有的企业都在一个大池子里,都要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 在白明看来,我国反垄断三大执法机构―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好比反垄断的“三驾马车”,正在用反垄断法把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拉回到同一条起跑线上。  “实施反垄断并不意味着我们挤压外资在华的发展空间,但像以前那样给予外企&超国民待遇&的情况确实需要扭转了。”在白明看来,洋品牌获得市场溢价本无可厚非,但靠垄断获得超额溢价,间接让其他企业进行非正常折价,并不是公平竞争的体现。  “公平既是对洋品牌的保护,也是对民族品牌的保护。让公平竞争成为一种常态,无论外资、内资都要受到约束,进一步规范市场,形成更公平的竞争环境。”白明说。  白明认为,此次反垄断风暴过后,一些行业的市场格局势必会产生变化和调整,但会是健康良性的变化。“一些企业应通过提高质量、服务和技术等重新确立市场地位,而非垄断。”  “市场上,政府只是一个裁判员,不吹爱国哨,谁涉嫌违规就调查谁。”白明指出,未来,市场集中度高且容易限制竞争的产业以及上下游一体化程度较高的产业也应该是反垄断调查的重点,如生产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专利产品、专用设备的企业。  在戴龙看来,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经济秩序需要靠法律,但法律并不是唯一的手段。他说,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除了反垄断法外,“国有企业民营化、对垄断企业价格放开以及导入竞争”等改革都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措施。  戴龙说,我国现在正推进一系列改革,如简政放权、行政垄断行业的价格放开等,这些改革对促进我国市场公平交易有着深远的意义。
  反垄断法还需要不断完善
  在学界,反垄断法常被比喻为“经济宪法”,但戴龙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并不适合确立反垄断法的“经济宪法”地位。戴龙说,从发展水平来看,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还不算发达,很大程度上还处于过渡转型时期,制度建设和法治水平还有待提高,完全把反垄断法确立为我国的“经济宪法”,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都还不成熟。  戴龙强调,这并非否定反垄断法的作用,反垄断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会逐渐提升,最后达到非常重要地位。  他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出生时间较晚,无论从法律的内容还是执法机构的设置上都呈现出“年轻化”的状态,作为打击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准绳,提高反垄断的执法效率和完善法律内容更为迫切。  戴龙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反垄断法在立法时就存在很多妥协或遗憾,实施6年来,许多专家都认为应对一些内容进行细化和修改。  首先是对执法机构的调整。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监管,国家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监管,工商总局则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管,三个机构各司其职。在戴龙看来,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有着本国国情特点,但从理论上和发达国家的实际经验来看,一个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效率、标准和节约执法成本方面都会优于目前这种形式。  “在反垄断法没颁布之前,我国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分别负责&企业并购审查&、&市场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监督。最终选择针对既有的执法现状,特设了一个反垄断委员会,从法律上给反垄断委员会定义的职能是指导、组织、协调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但这种架构不适合长久存在。”戴龙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戴龙认为,除了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能需要提升与重新协调外,在实体法方面也存在一些缺点。  就反垄断法的第二章“垄断协议”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同第十五条的关系来说,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对于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规定本身没有不合理之处,这些协议行为在西方国家早被看做是恶性违法的垄断行为,是无需经过缜密调查就可以即刻定性为违法。但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了七点不适用情况,就使得这些行为都需要经过复杂的调查取证,自然会降低中国反垄断机构的执法效率。  “反垄断法的第十五条规定了很多的豁免理由,这些理由太过宽泛灵活,实际上是增大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会导致反垄断执法的不确定性。”戴龙希望在反垄断调查越来越频繁的将来,法律的修订要尽快走在前面。
(责任编辑:UN654)
事件中双方都要担责。[]
数字之道:
谣言终结者: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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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受反垄断调查影响 将严查谷歌收购摩托[图]
商务部受反垄断调查影响 将严查谷歌收购摩托[图]
  俗话说,风水轮流转。这次轮到了摩托罗拉。
  3日,欧盟委员会发表声明称,已正式就摩托罗拉移动是否违反欧盟反垄断法展开调查。此调查是对苹果和微软针对摩托罗拉移动的投诉作出的回应。这三家公司的专利纠纷由来已久。
  欧盟委员会将评估摩托罗拉是否滥用了其部分标准要素专利来扭曲市场竞争。该委员会称,将评估苹果和微软针对摩托罗拉就其标准要素专利提出不公平许可条件的指控。此项调查程序没有预设任何结论,给了人们很大的想象空间。
  欧盟启动的此项调查,恰逢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交易审查时间到期,以及中国商务部延长审核期限的关键节点上,因此商务部也可能会因此而加大对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审查力度。
  IT商业新闻网记者回忆起,去年诺基亚西门子计划收购摩托罗拉的无线业务,但因此前华为与摩托罗拉曾有专利纠纷,和解后该交易才得到我国商务部门的审批通过。
  此次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也与去年的诺西并购案有相似之处。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威胁较大的是硬件终端的争夺战,最大的担心来自于谷歌借助摩托罗拉这一终端,而弃其他Android系统合作终端的可能,从而对中国企业乃至整个竞争环境带来较大冲击。谷歌此前称,这起总额125亿美元的交易将增加消费者的选择余地,希望今年上半年能完成并购,但不能保证获得中国批准。
  中投顾问IT行业研究员王宁远认为,摩托罗拉移动1.7万项的专利资源将是我国商务部门重点审批的部分,一旦出现专利纠纷可能会造成收购案搁浅。
  在IT行业,专利向来是所向披靡的撒手锏。一个例子是,苹果公司就曾经成功对HTC发起狙击,最终法院判定HTC侵犯苹果公司的专利,这影响到了HTC智能手机在美国市场上的销量。因此,谷歌一旦完成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目前势如破竹的国内手机厂商可能也会卷入到专利战中,这显然是国内的商务部门不愿看到的。
  &谷歌收购摩托,中国商务部肯定是严阵以待&,产经观察家曾高飞对IT商业新闻网表示,欧盟(启动反垄断调查)做法对中国有借鉴意义,欧盟重视,中国也会重视,毕竟中国的华为、中兴通讯,以及终端在世界通信业有重要地位,需要小心应对。&谷歌和摩托为加快并购会答应中国企业提出的一些条件,毕竟中国通信企业,在现阶段并非是谷歌和摩托的强敌,苹果才是&。
  IT商业新闻网记者在与谷歌大中华区市场部公关总监王锦红联系时,对方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实际上,除了摩托罗拉移动现在的遭遇外,谷歌现在也正在全球范围内面临反垄断调查。各地监管机构正在调查其在网络搜索市场上是否有违反竞争的行为。微软去年曾表示,根据第三方监管机构的数据显示,虽然微软、雅虎在美国网络搜索市场的占有率约为1/4,但谷歌在欧洲网络搜索市场的占有率已经高达95%。欧盟竞争委员会也在调查谷歌是否在其搜索结果中排斥了其他搜索服务,以阻止部分网站接受其竞争对手的广告。
  曾高飞认为,此次摩托罗拉受到调查,会延长收购进程,这对谷歌来说同样影响很大。谷歌收购目的在于应对与苹果的专利纠纷和官司,如果在专利纠纷判决之前仍未收购完成,那会对谷歌不利,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意义也会大打折扣。
  王宁远也对IT商业新闻网记者表示,在专利审查环节,国内商务部门可能会受此次摩托罗拉移动被调查事件影响而加大审查力度,因而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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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府可能调整反垄断法以打击网络巨头
& & 据路透社德文网站10月16日报道,德国政府有可能在必要时调整反垄断法以防止网络巨头如谷歌和亚马逊滥用其市场垄断地位。德国经济部国秘贝克迈耶向该报表示,根据德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律,如在没有其他有效的手段情况下可以考虑将企业拆分作为防止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的制裁措施。他还表示,应在国家及欧盟层面建立互联网企业并购审查以及防止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的有效保护机制。如问题继续存在,且较严重,德国联邦政府不排除调整现有法律条款的可能。但至今德国政府表态都认为当前反垄断法律足以应对当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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