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物管起冲突然发现物管把我的照片发网上骂是否侵犯我的侵犯明星肖像权的案例

保安亭内张贴原告照片 物管公司侵犯肖像权被处罚-搜狐新闻中心
保安亭内张贴原告照片 物管公司侵犯肖像权被处罚
时间:日11:56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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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网讯孙小姐因与男友孙先生关系破裂,并声称被其恐吓,于是出具《声明书》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限制孙先生进入,物管公司在小区几个门口张贴《声明书》和孙先生照片。东莞市人民法院近日发布该宗物业侵权案件,判处物业管理公司侵犯孙先生的名誉权和肖像权,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事由:照片被贴在小区各路口
  日下午,孙先生发现常平某房地产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紫×花园的数个保安岗亭内贴上附有自己照片的《声明书》。孙先生称,《声明书》是他的前女友、紫×花园小区业主孙小姐所写。孙先生说,物管公司将他的私生活公布于众,并将他的相片附加损害语言张贴在该花园内10个路口;在他进入该花园访客时,物管派保安跟踪,并在他的朋友面前用对讲机讲要“留意”他等侵权行为。
  在孙先生强烈要求取下《声明书》的情况下,物管公司才将该《声明书》及照片取下。紫×花园的业主有5000户,还有四五百名内部员工。孙先生认为,物管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肖像权,侮辱了他的人格,使他的名誉和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为此,孙先生把物管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物管公司是否侵权
  被告常平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辩称,他们只是履行职责,其行为是为了保护小区业主的利益,没有违法,故不构成侵权。该物业服务公司指出,《声明书》为该单位业主孙小姐所写,照片也是由其提供,公司是为了保护业主安全,防范犯罪的发生,而将《声明书》附上孙先生照片发给保安亭,以便辨认,这是一种履行职权的行为,并未侵犯孙先生的权利。而且公司只是将《声明书》贴于保安岗亭内部墙上,外人不能看到,因此《声明书》并未对外公开,只是内部使用,而且《声明书》内容只是客观表述,并未公开孙先生不为人知的不便公开的事实。并同时否认曾派出保安跟踪孙先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物管公司未经证实《声明书》的内容便在有5000住户的小区多个入口处公开张贴《声明书》,称原告恐吓业主,该行为从形式到内容上均造成原告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同时被告也未经原告本人同意而在《声明书》附上原告的照片在上述地方公开张贴,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但法院认为,《声明书》的内容不能反映孙先生的隐私,不予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法院判决,原告要求被告在相同范围之内公开张贴道歉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在客观上给原告的心灵造成一定的创伤,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合理的,但考虑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不是很大,持续的时间不是很长,该数额应酌定为1000元为宜。
  思考:物管履行职责需掌握尺度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出现物业管理如何完善的问题,即如何界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职责范围,如何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这些问题处理不好的话,则容易造成对他人的侵权。本案就是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把握不好尺度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典型例子。
  东莞市人民法院法官称,本案对保安正常履行职务行为与侵权行为这种模糊地带作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如果常平该物业管理公司仅仅是复印了《声明书》及照片,交给十个当班保安以供辨认和注意,则是正常的履行职责行为。问题就出在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分清职务行为的界限,已超越了其权限范围,自作主张,踏进了侵权的雷池,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编辑:冯怡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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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物管贴小偷照片示众惹争议
09:14 来源: 广州日报
  顾客一进门就能看到小偷的照片。
(记者董哲 实习生夏鹏晖摄影报道)4名小偷在东莞常平镇振兴购物广场商铺内频频玩“瞒天过海”盗窃术,商铺店主发现后立即报警,一名小偷随即被保安逮住。但因证据不足,小偷最终被“放虎归山”。
商场物管部门一时气急将小偷相片等信息张贴于商场门口。此举一出,立即引发市民热议,有赞成也有反对。但有关法律人士认为物管部门涉嫌侵权。
小偷相片被贴在商场门口
昨日,记者接到市民报料称,在常平镇振兴购物广场的三个出入口和一处廊柱上都张贴有谨防小偷的告示,告示上居然还有小偷的照片,引来不少市民驻足观看和议论。
记者在该购物广场的出入口处,看到了市民所说的黑白告示,实际上是名为“东莞市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份“关于加强安全防范通知”的文件。记者注意到,文件的下方附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一名李先生表示,商场没有权力把小偷的相片张贴在门口。商场的做法有些不妥。同时记者也听到了另一种声音:“就应该把这些‘贼’的照片贴出去,看他们下次还敢不敢来偷。”一姓胡的女士气愤地说。
记者来到了振兴购物广场物业管理处负责人石先生表示,做出这样的举动他们也是出于无奈,主要是为了提醒商户和顾客。
律师:此举涉嫌侵犯肖像权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张元龙律师认为,擅自拍下小偷照片并公示于商场外面,这种做法一是容易造成让小偷抓住把柄指控商场侵犯其肖像权,另一方面不容易固定证据,从而不仅追究不到小偷责任,反而成了被告。(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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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良某小区公示小偷照片惹争议 律师称此行为侵犯个人肖像权
提起小偷,很多人都会对其偷盗行为愤恨不已;面对越发猖獗的小偷以及&抓了放,放了又犯&的恶性循环,很多人在感到愤怒之余更多的是无助无奈,而一些&忍无可忍&的市民开始用自己的方式&&公示小偷照片,震慑小偷的同时提醒居民防范。究竟是应该站在情感的立场&除之而后快&,还是应该站在法律的立场&客观对待&?
近日,新桂中路的海琴湾小区就发生了这样一件&稀奇事&并引起争议。
本报讯记者何丽银报道:大良新桂中路的海琴湾小区时有小偷光顾,停车场的摩托车频频被盗。最近小区保安将3名正在作案的小偷抓获,为提醒居民加强防范并震慑小偷,保安队将3名小偷的照片张贴在小区入口。而对此做法小区居民褒贬不一。律师表示小区张贴小偷照片侵犯了公民权益,是违法行为。
登上出入口展板
5月6日,记者前往海琴湾小区,并在北门口看到活动展板上张贴着三张A4纸打印的照片,每张照片下方均有&图上人物于日23:50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偷摩托车,被我司保安抓获&的字样。从照片上看,3名小偷都是十多岁的男生,其中一位还穿着校服。
据该小区保安队刘队长介绍,当晚3人潜入小区地下停车场作案时,被巡查的保安当场抓获,现已移交警方处理。照片是保安当时拍下的,次日做成展板,在小区三个出入口各放置了一个。
小偷照片贴出来后,常有居民在小区门口驻足围观。记者随机采访了10位小区居民,大多数居民认同张贴小偷照片的做法,表示小偷气焰猖獗,确实应该好好打击一下。也有居民认为小偷应该被抓,但小区保安作为非公安机关人员,擅自张贴照片有侵权之嫌。
&作为居民,我理解保安的做法,但不认同这种公示方式。张贴照片已经侵犯了个人肖像权,更何况此事可能涉及未成年人,这样做是否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居民李小姐表示。也有居民表示,如果小偷是因不得已的原因偶然作案,照片一经张贴,很可能堵死其悔过自新之路。
盗窃案频发
安全管理压力大
针对在小区门口张贴小偷照片一事,保安队刘队长表示,主要是为了提醒居民加强防范并震慑小偷。据了解该小区盗窃案频发,公安部门曾在此抓获流窜作案的团伙,但仍未能杜绝失窃案件。以前的物业管理公司因此被业主委员会撤换,现在的港湾物业去年刚接手该小区,安全管理压力较大。
&因为失窃案件,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颇有怨言,如今抓到小偷,公示照片也是向业主汇报公司在维护小区治安上的工作。&刘队长并不觉得此举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小偷违法在先,而且照片只在小区内部公示,应该不存在这个问题。但会咨询公安部门,若有不妥将撤回展板&。
随后记者向顺德公安局求证,相关负责人表示3名涉嫌盗窃摩托车的男生确实未满18周岁。当晚民警将3人带回云桂社区民警中队做了笔录,经教育后已释放。
公布照片侵权
小区做法违法
广东都汇律师所王曼律师认为海琴湾小区公示小偷照片的做法是违法的。她表示未成年人还有很大的可塑性和发展空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不能公开审理。媒体报道也绝不能泄露其真实身份。
&即便不是未成年人,公布其照片也是侵犯了个人肖像权。&王曼表示小偷和其他正常公民一样,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向社会公布人像的做法只适合通缉正在潜逃的案犯,而且必须由公安机关发布。&
[责任编辑:吴洁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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