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包租地合同范本培偿分到本人

我的成包地(租地)种的果树,现在村里要用地,却不赔偿,要我砍树走人我应该找那个部门._百度知道
我的成包地(租地)种的果树,现在村里要用地,却不赔偿,要我砍树走人我应该找那个部门.
提问者采纳
找乡政府调节。调解不成可到法院起诉。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在村里租地造了厂房,合同15年,最后一年,现国家征用厂房赔偿给我们还是说只赔偿15分之一。_百度知道
在村里租地造了厂房,合同15年,最后一年,现国家征用厂房赔偿给我们还是说只赔偿15分之一。
村里说 如果现在征用赔付15万,如果最后最后一年国家征用只赔付1万,这样合理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拆迁赔偿需要看当地政策。如果 你认为不合理的话,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不合理,应该加上厂房的损失,但是比例不会太高。
比如第一年征用赔偿15万,如果是最后一年征用赔偿大概是多少?
按照房建折损率赔偿,另外你要确认一下国家赔偿实际金额,好像不止这点钱,具体我也不太清楚。
其他类似问题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租地征用赔偿标准_百度知道
租地征用赔偿标准
大家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成都市租用地被征占的赔偿标准,谢谢!
则上是同等面积补偿,超出部分按商品价购买,不妨效仿一下一些丁字户的做法,要想多得钱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1条回答
你上工标网去查查吧!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家的房子是20多年前在城中村租地盖得,现在面临拆迁,我家能得到赔偿吗?_百度知道
我家的房子是20多年前在城中村租地盖得,现在面临拆迁,我家能得到赔偿吗?
提问者采纳
  仔细看一下国家法律法规。  你的情况可以得到补贴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憨憨封窖莩忌凤媳脯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编辑本段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其他类似问题
城中村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有关租地合约赔偿问题 请各位帮一下忙!_百度知道
有关租地合约赔偿问题 请各位帮一下忙!
各位请帮我分析一下我们该怎么做,租金每年是400元从2006年至2010年底共租5年?我举个例子?!我们家有6!大约是4 5000左右,刚好今
年政府要开发我们这里要租借我们的土地(800块一亩每年)!
合同是这样的,租金共2000元正!现在邻居以租期没到期的为由要求我们赔偿
政府给的土地租金(一年的)!我能要求房主给我拆迁补偿费中的一部分作为赔偿吗!再者这个事情当中我们并没有违约!4年前我们的邻居以每年80块一亩的价格租我们地种甘蔗(
当时没有丈量过实际面积合同只写了4!,
租金已全部付清,在合同期间内土地暂时属于他们的政府应该把这一年的钱给他们!我们还要赔偿?!我租了某人的房子 合约写了3年 实际只租了一年政府就要拆迁?难道不是退回租金就可以了吗?!!他们的理由是合同没到期,今年是最后一年!!因为土地是政府要求租用属于政府行为.5亩左右并且签5年)并签了简单的合同.5亩?这个道理能说通吗.59亩的空闲地: 租地协议
XXX租(我)地共4!我就纳闷了 租给你4年 我还要倒贴钱给他事情是这样子的
提问者采纳
你并不构成违约,你是土地的权利人,你可以解除租地合同。至于对方因为没有土地所受到的损失,不能避免,也无权与政府签订协议,不能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当享有政府支付的租金,即你不能履行将土地交付对方使用得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但是在履行的过程中你们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有效的,是不可预见。对方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且不是土地的权利人,你们可以协商补偿一部分,不能享有政府支付的租金,不能克服的,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与你签订的土地的租地协议的受益方是你,你应当将这一年的租金返还对方,出现了不可抗力的事件(政府的租地行为
其他类似问题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租地协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