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介入时间2到7个月的押解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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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法硕刑法:押解在途时间应当计入刑事拘留时间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普及,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行动,异地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越来越多,网络追逃已经在打击刑事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异地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押解回来的路上刑事拘留时间如何计算的问题也显得越发重要。笔者认为,应当将押解在途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时间。理由是:
  1.从拘留的实质看,押解在途符合拘留的实质特征。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不同于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它也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其他措施,拘留的突出特点和实质特征就在于剥夺了人身自由,它是一种相当严厉的强制措施。押解的过程同样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也是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因此,在计算拘留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2.从立法的精神看,押解在途时间不属于刑诉法中“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范畴。有人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从立法的精神看,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应当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而不应包括押解在途的时间。
  3.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看,将押解在途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时间体现了人权法治的要求。人权保障,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和发展程度,更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不仅是对社会中守法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也包括对违法犯罪人员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应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的执法观念,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押解途中的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时间,那么也就意味着即使嫌疑人将来被判了刑,在途时间也不能折抵刑期,岂不是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
  此外,有观点反对将押解在途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时间,主要是考虑到,有时路途时间很长,如果将路上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将严重影响办案期限。这种反对的理由笔者不能苟同,法律规定办案期限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嫌疑人的权利,防止嫌疑人被无限期的羁押而侵犯到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如果为了保障办案期限而将押解在途的时间排除在刑事拘留时间之外,这无疑是与法律规定办案期限的初衷相违背,办案期限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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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寄押和押解路途中时间是否计入刑事拘留时间
发布时间: 21:47来源:中国股市在线作者:字号:
  【案情】
  2009年2月,钟某、饶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兴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将两人列为网上追逃人员。日,钟某、饶某被沈阳市沈河区公安民警抓获,沈河区公安局从网上下载了兴宁市公安局在2009年上传在网上的拘留证,让钟某、饶某签名,向钟某、饶某宣布刑事拘留,并将钟某、饶某寄押在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兴宁市公安局接到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局通知后,立即赶往沈河将两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兴宁,于日对钟某、饶某办理刑事拘留手续,重新计算刑事拘留期间。
  【分歧】
  对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钟某、饶某在临时寄押和押解路途上的时间是否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内,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临时寄押和押解路途上的时间都不应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内。理由是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查获通缉在案、越狱逃跑的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抓获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可以适用公安部规章中“临时寄押”的规定,这段时间不属于刑事拘留。押解路途上的时间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故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期间内。
  第二种意见认为,临时寄押时间应计入刑事拘留时间,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不应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内。因为外地公安机关根据网上信息,抓获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后,依据立案地公安机关传真或者从网络上下载的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相当于立案地公安机关委托外地公安机关先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并暂时羁押在外地,所以应当计入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内。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不应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内,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第三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这一规定不仅包括上诉书或者其他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时间,还应包括人在路途上所需要的时间都不计入法定期间,所以转押路途上的时间不应计算入刑事拘留时间内。
  第三种意见认为,从刑事拘留和实质和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角度,将临时寄押及押解路途上的时间都应该计入刑事拘留期限内才符合立法原意。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刑事拘留的概念和实质看。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法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在公安机关的一般做法,在辖区抓获异地公安机关网上列逃的犯罪嫌疑人后,从网上下载或者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传真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虽然犯罪嫌疑人签的是传真件,而不是拘留证原件,但其实质是立案地公安机关委托抓获地公安机关先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已经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应当将临时寄押时间计算入刑事拘留期限内。
  第二,从立法原意上看。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其立法原意是指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书以及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法定期间,而不包括押解犯罪嫌疑人路途上的时间。从《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规定中,不难领会出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严格掌握刑事拘留法定期间,保护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相关立法精神。因此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也应计入拘留时间。
  第三,从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角度上来看。抓获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临时寄押,其依据是立案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对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能任意扩大异地寄押的外延,将它视作一种独立的人身羁押措施,应该认定这是由立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刑事拘留。如果将临时寄押及押解路途时间不计入拘留时间,那么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没有法律依据,这样就变成了非法拘禁,甚至还会导致侦查机关以临时寄押和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期间内为由,变相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及人身权利。
  第四,从现行的一般做法看。目前,在异地被抓获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立案地,经审判机关判决后,都将其在异地羁押的时间及押解路途上的时间折抵刑期。这是因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羁押及路途上的押解,都已经实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把异地羁押的时间及押解路途上的时间折抵刑期,符合刑法中对刑罚刑期执行的规定,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所以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临时寄押期限及押解路途中所花费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期限内,反之,将异地羁押的时间及押解路途上的时间折抵刑期没有法理依据。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异地拘留起算时间及计算方法规定过于简单,导致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过程出现了争议。若因为以临时寄押及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会占用大量办案时间,而将临时寄押期限及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期限,这种做法不仅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也违背了立法愿意。
  (作者系广东省兴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内容来自网络 版权归原著作者所有
责任编辑:股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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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老实您好,想咨询在异地逮捕的嫌疑人,押解路途耽误2日,这2日是否算作我们的刑事拘留期限里。_百度知道
老实您好,想咨询在异地逮捕的嫌疑人,押解路途耽误2日,这2日是否算作我们的刑事拘留期限里。
提问者采纳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二)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刑法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为(一)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案情复杂。主要情况有,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1,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再加上文书递送时间,所以还未过期。一般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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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搞清楚为什么会被刑拘第三,不要急第二,那样的话也许会把其他人也搭进去第五,请律师出面了解案情第四,可以找办案民警,提供相应的证据,不可以有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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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时间包括押解在途时间
刑事拘留时间包括押解在途时间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普及,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行动,异地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越来越多,网络追逃已经在打击刑事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异地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押解回来的路上刑事拘留时间如何计算的问题也显得越发重要。笔者认为,应当将押解在途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时间。理由是:
1.从拘留的实质看,押解在途符合拘留的实质特征。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不同于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它也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其他措施,拘留的突出特点和实质特征就在于剥夺了人身自由,它是一种相当严厉的强制措施。押解的过程同样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也是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因此,在计算拘留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2.从立法的精神看,押解在途时间不属于刑诉法中&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范畴。有人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从立法的精神看,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应当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而不应包括押解在途的时间。
3.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看,将押解在途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时间体现了人权法治的要求。人权保障,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和发展程度,更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不仅是对社会中守法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也包括对违法犯罪人员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应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的执法观念,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押解途中的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时间,那么也就意味着即使嫌疑人将来被判了刑,在途时间也不能折抵刑期,岂不是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
此外,有观点反对将押解在途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时间,主要是考虑到,有时路途时间很长,如果将路上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将严重影响办案期限。这种反对的理由笔者不能苟同,法律规定办案期限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嫌疑人的权利,防止嫌疑人被无限期的羁押而侵犯到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如果为了保障办案期限而将押解在途的时间排除在刑事拘留时间之外,这无疑是与法律规定办案期限的初衷相违背,办案期限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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