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因工伤四级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放

劳动法有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具体规定 劳动法有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具体规定   1、最新劳动法有没有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具体规定?   2、针对肺结核病人在病假期间的工资是不是全额发放的问题,劳动法上是不是有明文规定?病假工资是按多少的比例发放的? & 【小编为您推荐更多相关内容】: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有关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待遇的法律规定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是每一个劳动者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同时又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国家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依劳动者在其所在单位时间的长短规定了相对合理的医疗期以及相应的医疗待遇。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与单位没有关系,所以往往不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动者也没有认识到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现将有关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待遇的法律规定列举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劳动法》(日生效):   1、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2、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日劳动部发布)   1、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第35条: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2、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日生效)   1、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7、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日生效):   1、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子补助。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关于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适用第十二条丙款的规定。   丁、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   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日生效)   1、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2、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   病伤假期工资停发,   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其标准如下:   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3、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   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   应按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有关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待遇的法律规定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是每一个劳动者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同时又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国家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依劳动者在其所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规定了相对合理的医疗期以及相应的医疗待遇。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与单位没有关系,所以往往不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动者也没有认识到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现将有关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待遇的法律规定列举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劳动法》(日生效):
  1、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2、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日劳动部发布)
  1、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第35条: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2、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S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日生效)
  1、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7、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日生效):
  1、第十三条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子补助。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关于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适用第十二条丙款的规定。
  丁、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
  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日生效)
  1、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2、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3、第十八条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应按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赔偿_百度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赔偿 我想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赔偿有那些规定 首先看病的医药费全部报销,受伤者还能得到补偿,应该是工伤保险支付,如果能够鉴定下工伤等级工伤不是劳动法规定的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2条回答 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视同工伤,九级计发八个月,标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七级计发六个月,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战、工伤赔偿一到四级伤残的按照国务院<;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你可以拿到一次性补助金和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七)法律,八级计发四个月,五级计发五十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五到十级伤残的可得到下列赔偿;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因工外出期间;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六级计发八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退出工作岗位。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的规定,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五级计发十个月。二: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四)患职业病的、第(二)项情形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十级计发四个月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认定。,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六)在上下班途中一 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证和等级认证,凭等级赔偿,另外单位还应支付全部医药费等,至于钱由谁出那是单位的问题,与受伤者无关,如果工伤至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话,就应由单位办理工伤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 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不签合同,拖欠工资,工伤难赔,恶意派遣,《劳动法》实施已20年 &&欢迎回来 不签合同,拖欠工资,工伤难赔,恶意派遣,《劳动法》实施已20年 &脆弱&的劳动权益 自打过完年,各地便掀起了农民工进城打工的热潮。春季,是&用工荒&的高峰期。然而,河南省长葛市&紫金华城&项目的工人们却很是发愁,他们的这段时间没能用来挣钱,而是一直在讨薪&&三年来,他们只得到了开发商发放的一次&过年钱&,其他工资一分都没拿到手。 &紫金华城&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长葛市人民路和双岳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开发商是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方是河南冶金建筑有限公司。 日,从四川来的农民劳务队来到这里,承接了紫金华城1#楼、商务会所的部分劳务工程,合同约定每施工4层支付一次工人工资。施工后没多久,承建方遇到资金困难,无法结算工资,工人们还是继续施工了。 日,民工们来到长葛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讨要工资。长葛市清欠办协调开发商、建筑商和工人们达成三方协议,承诺日前开发商和建筑商支付工人工资300万元,后来却没有兑现。日,工人们再次来到相关部门,开发商这才拿出140万元让工人们先回家过年。 2014年春节后,开发商和建筑商要求工人们做完剩余工程,并承诺封顶后结清工资。但直到现在,一年过去了,开发商和建筑商也没有支付工人们一分钱工资。 一直以来,农民工都是劳动者中最为弱势的群体之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尤为常见。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影响,去年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数量和金额较往年有所上升。其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同时,煤炭、冶金、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和餐饮服务等行业拖欠问题也明显增多。 记者调查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只是诸多劳动权益被侵犯的问题之一,不签合同、用工歧视、无偿加班、恶意派遣、工伤赔偿以及保险保障等问题更值得关注。 2005年,30岁的董霞应聘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下简称联通公司),先后在集团客户部和商务客户中心部门工作。2011年12月底,联通公司强迫董霞通过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鹏劳公司)与个体商户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原来,联通公司将董霞所在的部门外包给了该个体商户,而其档案也早就被交到了劳务派遣公司即鹏劳公司。 董霞多次向联通公司提出恢复自己为联通公司单位职工的要求,但却遭到联通公司的拒绝。2012年4月,联通公司停止了董霞的工作,并停发了她2012年1月至3月的工资。董霞提请劳动仲裁,除了裁定联通公司返还风险金1000元外,董霞的其他请求都被驳回了。董霞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定了董霞与联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而联通公司及鹏劳公司的行为系&逆向派遣&。最终,法院判决联通公司及鹏劳公司连带承担支付董霞赔偿金20280.40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资15934.6元、拖欠工资13618.84元、2012年4月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生活费用1080元/月,并判决联通公司返还董霞的风险金1000元及利息。 从2012年踏上维权之路,到2014年7月作出判决,董霞用了两年时间,才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昂贵&的维权成本 说起劳动者维权,&开胸验肺&的河南人张海超是个典型。因为媒体的介入,虽然经过了痛苦的等待,但张海超还是较快地拿到了赔偿款。但并非所有劳动者都会受到关注,而这些在维权路上艰难前行的劳动者,要度过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陕西人常进进就是其中之一,从2009年开始到今年年初作出终审判决,经历了长达5年多的时间。 2001年至2003年期间,常进进受雇于西安西户建材化工厂(下简称西户建材)从事接粉工作,接触矽尘。2004年10月至12月,常进进受雇于蒙兴堂,在其所开办的户县东峰石英砂厂(后被注销)工作。日,常进进经诊断为二期矽肺。同年12月29日,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常进进的伤残等级为四级,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009年至2011年期间,常进进曾起诉工伤认定及与西户建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均被判决驳回。日,常进进又以西户建材、蒙兴堂侵犯其健康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西户建材、蒙兴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共计元。 法院根据鉴定,认定常进进所患矽肺病与其从事石英砂接粉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遂判决西户建材赔偿常进进64197.45元,蒙兴堂赔偿常进进21399.15元。判决生效后,西户建材和蒙兴堂向西安市中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 日,常进进再次提起诉讼,索要继续治疗产生的费用。法院作出判决,西户建材赔偿常进进64060.67元,蒙兴堂赔偿21353.55元。宣判后,西户建材和蒙兴堂均又提起了上诉。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成为劳动者维权的&两座大山&,此外还要解决取证难、专业性强等关键性问题。&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会轩认为,相对于一般维权,劳动者维权成本显得&昂贵&了许多。 李会轩律师告诉记者,劳动维权案件一般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再经法院审判,时间周期比较长。当被告知程序要走动辄两三年的时候,很多当事人便有些退缩了。 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需要经历3个法律程序,最长可能达一年半之久。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普通工伤案件,从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起计算,如将所有程序进行完毕,前后需历经12个程序,耗时3年以上。如果是职业病案件,要再增加3个程序,耗时也将会更长。 事实上,由于劳动争议频发,加上各地相关工作人员配备不齐,很多劳动争议案件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有些劳动争议案件仅仲裁程序就需将近1年的处理时间。 对于劳动者来说,维权这段时间他们很难正常工作。以山东为例,2013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386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7112元。劳动仲裁耗费的仅半年时间,就会让劳动者直接损失最少23193元的工资收入,并承担8556元的生活成本支出。 另外,对于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劳动者来说,也会给其将来的就业带来某种程度上的障碍。新用人单位对于这些劳动者,会有不予录用的倾向。 我国在立法上也尽可能地为劳动者节省维权成本,比如日实施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就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标准降为每件10元。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取消了劳动仲裁收费,&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也减少了小额劳动争议案件的繁多程序。而这些,终究是杯水车薪。 &艰难&的立法完善 &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立法规范和制度建设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进一步的完善。&李会轩律师告诉记者,尤其是1994年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2007年,还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我国刑法修正案甚至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列为刑法调整的范围。 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劳动标准制度以及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另外,涵盖工伤、医疗、生育、失业、养老等保险权益的劳动者社会保障制度也得以完善。 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劳动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显现出了一系列问题。据南京大学副教授周长征统计,20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增长了十几倍,从3万多件发展到30多万件,这与当初劳动法设计的企业劳动关系不完善有着直接关系。 《劳动法》实施了20年,对于其急需修改的呼声越来越高。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徐振寰曾表示,《劳动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满足有效调整和规范当前劳动关系的需要,存在一些空白和缺陷。在他看来,《劳动法》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处不够严厉,处罚标准太低;农民工等群体很难享受到劳动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就业歧视问题特别是性别歧视问题十分突出;部分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较差,有的条款规定的执法主体已经变更,实际工作中无法调整或者难以有效调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已经发展和调整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使得现行法律之间产生了某些冲突,这些都要求适时修改《劳动法》,以保持劳动法律制度的统一性。 李会轩律师还认为,在完善劳动立法方面仍有许多工作急需要去做。他告诉记者,《劳动法》的内容存在不少缺漏,还不够完善。比如,总则没有规定基本原则,也没有规定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必须坚持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方面代表三方协商机制的准则;也没有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的关系,以致出现企业任意制定违法的劳动规章和奖惩办法的情况。 他进一步指出,《劳动法》中有些规定表面看来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很大,但却过分依赖于行政机关,并没有明确赋予劳动者诉权,相当于取消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在缩短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时间、建立完善的劳动就业利益分享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利益分享法律制度及机制等方面也应该有进一步的推进。 在劳动执法监察方面,劳动执法监督机构措施不力,处罚力度不够,无形中纵容了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完善劳动者权利的执法监督机制迫在眉睫。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扩大、畅通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很多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特别是因工伤、职业病、拖欠工资等案件而陷入经济困难时,往往维权无力。政府、工会应对劳动者进行法律援助,使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能得到专业、及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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