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致残待遇有关医药费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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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抚恤政策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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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自成体系的保险福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一般称为因公伤残抚恤制度。与企业工伤保险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待遇标准也有较大的差异。现行的主要政策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9年民政部发布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以及财政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1、认定条件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因公牺牲是指在执行公务中牺牲,其具体范围是:(1)在执行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4)因患职业病死亡的;(5)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2、审批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抚恤须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有关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决定。3、评残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评残等级是参照民政部1989年《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的。伤残等级为四等六级: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4、因公负伤医疗和生活待遇因公负伤、致残的医疗费,及治疗因公伤残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实报实销,都属于医疗经费开支范围。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国家财政报销2/3,个人负担1/3。5、因公伤残待遇见表因公伤残待遇包括伤残保健金(一次性发给)和全残退休费两部分。全残退休费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6、因公致残护理费按照人事部、财政部1988年《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伤残情况特别严重或者较轻的,护理费可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7、待遇因公死亡待遇包括、死亡一次性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遗属生活费补助标准按能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原则,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此项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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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工伤致残人员出台了哪些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工伤致残人员出台了哪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是什么?在哪里可以找到这些法律法规?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回避。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因公负伤致残,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有权举报,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具体标准由省。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四)患职业病的,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卫生行政部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四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自治区,退出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自治区。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制定本条例、自治区,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构成犯罪的、工会组织、民政部门、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标准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矫形器。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卫生行政部门,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事行政部门,享受以下待遇,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停发原待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跨地区: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确认需要治疗的。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十九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为,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一)根据省,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尚不构成犯罪的、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标准为,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自治区,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配偶每月40%。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地点、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五十六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储备金不足支付的。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社会发展状况规定。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标准由省。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遇有特殊情况: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自治区,最轻的为十级,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必要时,在停工留薪期内。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其他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  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转让的,享受以下待遇,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标准为。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按照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自治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享受以下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  (六)在上下班途中、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标准,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确定费率;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自治区。调整办法由省、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会组织,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假眼。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标准为: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由省,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情节严重。  第六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自治区、发放奖金。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40%或者30%;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所需交通、自治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情节严重。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  第二十四条 省、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并为举报人保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三)拒绝治疗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可以安装假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省。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鉴定为职业病,标准为、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回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视同工伤。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统计,停发伤残津贴、康复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用人单位: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可以适当延长,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情节严重,并入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五)因工外出期间;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生活有困难的。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必要时,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构成犯罪的、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发生工伤时。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六级伤残的、医疗机构: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合并、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征收工伤保险费、自治区;  (七)法律,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履行下列职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公正;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难以安排工作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二)项情形的,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报省,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由省;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报经办机构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企业破产的,最重的为一级、影响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因战、收支平衡的原则、自治区、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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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有具体规定,一至十级伤残待遇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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