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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合同文本起草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自然就会出现由哪方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合同文书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这是因为将口头上议定条款形成文字也是一个很富技巧性的工作,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所包含的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草文本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第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不起草的一方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可能也不容易发现对方文字中所隐含的于己不利的地方。
注意的是,企业在起草合同文本或者和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的过程中,要吸收己方律师和具体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如果相关人员不能参与,也要咨询一下具体业务部门人员和律师的意见。
在合同文本的问题上,如果对方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企业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就会使企业在商定合同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方塞进一些对企业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对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商定,极大地限制了企业商定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很难对合同进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这样也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在和外商谈判中,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础,对企业也有诸多不利。企业不仅要在释内容上反复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义,还要考虑法律上的意义。这样,一些约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词多义,可能就会造成麻烦,导致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涉外合同中,企业应该争取拟就合同商定的草稿,这样,才有利于维护企业利益。
二、对方签约资格不明确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一定要在签约时让对方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中方可通过要求签约人提供身份证明、法定地位、固定住所、营业地、委托权限、授权证书等证明材料来确定。
若外方是以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名义与中方签约,则需了解对方经济组织的性质、资格、所属国籍及登记注册地、法定名称、住所、营业范围、主营业地的详细地址、董事长的经理的姓名等事项。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济组织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成立与注销终止的时间都很快,有些甚至是为了一时的商业急需而登记成立,业务活动完成就终止注销。企业要提防有些诈骗者用已经不存在的公司名义或者买来的&公司&名义行骗。因此,签约前必须要求外方提供其所在国或所在地政府登记注册的合法证件副本或影印件,并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来确定其真伪。
三、文字表述不明确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四、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涉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合同标的条款、履行的期限及地点和方式条款、价格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不、仲裁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等。企业对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有详细的了解,并要在合同中加以准确的约定。
在确定解决争议的方法时,还应当规定处理争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及适用的法律,如果法律适用约定不明确或者选择不当,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在国外进行管辖或仲裁,争议解决的成本的难度将大幅上升,法律风险将更高。企业应尽可能争取适用所在国法律,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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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 “一站式”全球商务法律服务,总部设于北京,于2014年1月在杭州设立&&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汇集了来自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各类专业律师精英和法律专家,大多数律师取得了中、韩、美、英、法、德等国的法学博士和硕士学位,半数以上的执业律师具有法律、理工、医学、计算机、国际贸易、金融等专业背景。盈科律师事务所聘请了在国内外法学理论及实务领域享有盛誉和崇高威望的法学专家担任专家顾问。广博的专业知识、精湛的专业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勤勉尽职的职业道德形成了盈科律师事务所独具特色的律师团队。 盈科律师致力于在各个法律领域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盈科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中国规模最大、专业服务能力最强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盈科离岸业务部门是专注从事香港、美国、英国、新加坡、BVI等离岸公司的设立及后续维护服务。盈科的品牌化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盈科倡导的为客户提供&全球一站式商务法律服务&的理念得到了广大客户的广泛认同,越来越多的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选择了盈科的全球一站式法律服务,盈科为国内外超过35000家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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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受邀参加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中美学术研讨会
 [日期:] &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首都律师 & 阅读:32次[字体:
核心提示:盈科律师受邀参加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中美学术研讨会会上,来自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风险交流部的主任李吉孙女士向大家介绍了她所任职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FDA的相关情况和工作机制的特点。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彼得•哈特教授以“食品监管中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之间的联系”为题,作了精彩的演讲,以美国案例的形式介绍了《联邦登记法》、《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三条联邦法令,这三条法令奠定了美国食品风险交流的国家政策。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从风险交流与专家的可信度的新视角,深入剖析了专家在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和评估当中扮演的角色和重要性。
日,应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邀请,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苗永刚律师出席参加了由中央财经大学食品药品法研究中心和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联合主办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中美学术研讨会&。
在会议讨论及回应环节,苗永刚律师就在中国本土环境以及中国法律语境下,提出一是要加强监管,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同时要注意到企业在食品药品安全的信息交流中所要承受的风险以及权利的保护问题,要考虑到经查处企业没有责任时,企业权益、声誉的救济途径。
本次会议主要由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的构建、专家角色与风险交流、公众认知与风险交流、媒体角色与风险交流四个单元组成,中美专家畅所欲言。
会上,来自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风险交流部的主任李吉孙女士向大家介绍了她所任职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FDA的相关情况和工作机制的特点。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彼得&哈特教授以&食品监管中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之间的联系&为题,作了精彩的演讲,以美国案例的形式介绍了《联邦登记法》、《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三条联邦法令,这三条法令奠定了美国食品风险交流的国家政策。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从风险交流与专家的可信度的新视角,深入剖析了专家在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和评估当中扮演的角色和重要性。
美国罗格斯大学食品政策研究所主任威廉&哈尔曼介绍了食品风险交流的原则。台湾高雄大学法学院张永明教授介绍了台湾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的经验。中央财经大学郑建丽教授建议食品安全报道的媒体责任是要做一个积极的建设者。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黄河教授提出新媒体时代舆论工作的新思路.北京农学院法律系龚刚强副教授认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存在对消费者的不尊重和隐瞒这两个误区,而这会带来消费者(公众)的反感和不信任,导致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失败,得到与会者的高度赞赏。
闭幕式上,美国耶律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高级研究员Robert Williams以及中央财经大学食品药品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教授分别对本次中美研讨会做出总结。由于不同主体对风险认知的不同,风险交流就显得极为重要。行政机关、专家、媒体、公众、非政府组织有自己的角色,均应该参与风险交流之中。风险交流的方式、原则与法制建设也极为重要。总之,健全的风险交流就利益相关方就风险的含义,不确定性的范围进行理性的讨论,双向交流,并相互调适自己活动的过程。高秦伟教授认为,风险交流可能包括以下三个阶段:首先:政府应当向公众传递有关风险概率的信息,并引导公众接受相应的管理活动;其次,政府应当说服公众,让他们认识到自身的某些行为是高风险的,而有些担心从风险的概率来看是不必要的;第三,通过理性的讨论,形成共识。政府和公众调整各自的政策或行为,并建立互相的信任。
此次会议历经10小时,议题紧凑、交流充分、成果显著,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同期参加的还有来自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哈佛大学法学院,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罗格斯大学食品政策研究所的专家教授和官员;来自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吉林省、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政府实务部门的代表;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等国内高等院校的学者代表;以及来自新华社,《南方周末》,《新京报》和中国食品安全报的媒体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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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房地产律师:购买二手房风险提示
购买住房是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如果售房人能及时按约定交付适格房产、办理过户,购房人能够及时足额支付房款,买卖合同就能正常履行,就不会出现房屋买卖纠纷。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房屋买卖纠纷,为维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当规避交易风险,本人结合实践经验及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了存量房(二手房)交易中应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存量房(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风险
1.售房主体瑕疵:无处分权人未经产权人同意出售房产,如儿子未经父母的同意出售在父母名下的房产;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在夫妻共同名下的房产;
2. 产权瑕疵:如交易房产存在被租赁、查封情形,会影响交易的效力;
3. 市场因素:如房价涨高或降低幅度较大,买卖双方当时人可能会选择解除合同;
4. 交易双方的履约能力及诚信:如售房人不按约交付房屋、不配合办理过户,买房人不及时足额支付房款等;
5.其他因素。
二、购房人全面了解售房人及房产的情况,这是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前提条件,签订购房合同前应核实以下情况:
1.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
2.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 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
3.对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到房屋登记部门查询,看房产证记载情况是否与登记情况一致
1售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
2房产面积? 该房产用途?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
3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4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 该房产是否已设定租赁?
4.购房人若需要银行抵押贷款,应先了解贷款银行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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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杰臻律师演讲实录】应昆明盈科邀请,主讲法律风险管理助律师与企业齐飞
发布人: 发布时间: 14:49:09
&&本文是吴杰臻律师应昆明盈科律师事务所邀请,珠江法律风险管理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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