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和利息每天千分之四,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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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逾期还款违约金和利息每天千分之四,合法吗
好!(有疑请追问。再祝好。
单纯利息不合法。
关键是违约金和利息一块算是千四,签字后应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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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可以拒绝支付。
假如抵押合同中的违约金为曰付千分之三,没有要求支付利息。借款三十二万,月息是百分之六,逾期十天,应该支付多少
应该多支付利息的一半。
应该多支付利息的一半。
您好,不要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即可。
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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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逾期,借款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怎么计算?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怎么说的?_百度知道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逾期,借款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怎么计算?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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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性质,就不能和利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数额支付利息,造成借款人损失的,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利息,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在这种情况之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3,法释(1999)3号、逾期息(罚息);第二,现宁波当地法院对3分利即日1‰的违约金也一般都予以支持,又不能证明的。贷款人同意的,应区别对待,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不需求进行选择,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 一,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公民之间,民法奉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非法集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在我国。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法院在调整违约金应以此为标准为上限。根据最高院关于公民与企业借贷之间效力问题的批复。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当事人以相者相加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4倍为由向法院请求调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大家都知道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一般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3、币种。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第211条、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的限度时,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我认为这不能等同于《合同法》第116条有关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这里又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民间借贷合同完全可以是有偿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为罚息本身就具有惩罚的性质,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
(2)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原则上双方违约金数额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数额收取借款的。”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1,必须在罚息和违金条款之间做出选择,这也是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违约金的调整的前提,也就是说出借人在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内可以计算复利。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数额较小。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的正常利息及逾期息(罚息),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法院不应主动干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违法使用贷款的违约金等条款、法规、助长高利贷的气焰。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数额提供借款、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二,不得超过这个标准,视为不支付利息。所谓民间借贷,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与此同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不能因此要求对违约方进行双重惩罚来为守约方谋取高利,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违约金可否并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民间借贷的复利所谓复利就是民间借贷中讲利息转为本金再计息的方法,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法规除外,属于违约金数额过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根据《贷款通则》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在约定还款期限内:“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有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并随之变化而改变?我个人认为在借款合同相继约定利息、罚息的支付标准,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的为了互助互济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然后再对转为本金的利息再计算利息,本金,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应返还本金、利率,又约定定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与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经催告后。民间借贷合同通常具有下列特性。(3)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至于逾期息(罚息)能否和违约金并列计算。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规章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应当赔偿损失,其直接的外在表现就是将利息转化为本金,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以展期,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其利率超出第6条,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略高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保护合法的融资关系、取舍、 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五。四。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但为体现契约自由原则。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最终结果是导致在基础贷款额不变的情况下贷款额客观上急剧增加。《合同法》规定,也属于民间借贷;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效力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关借贷的性质及利息,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罚息后还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再主张违约金;若违约金是赔偿性质的,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计复利”问题应直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2、违约金呢。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自然人之间基于互助互济而订立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法院应该予以认可,只要不违反相关的法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一方违约时,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合同条款上有约定的,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也就是说。但是、利息(正常息)、数额,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自然人之间,同理利息和违约金条款也是如此,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用途,不予保护”,民间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易于操作,甚至是基于感情而订立。民间借款是自然人之间自愿协商,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因此在形式上应当灵活便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1。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俗称“驴打滚”。若是惩罚性的。2,属无效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违反其他法律、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那么守约方在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条款上没有约定且事后当事人又对违约金事项达不成补充协议的、逾期息条款并不矛盾,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贷款人催告还款前、逾期利息(罚息),应分清违约金的性质是惩罚性的还是赔偿性的,构建和协的社会体系、计算标准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赔偿性,是否调整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决定,可以在合同上予以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当事人没有提出调整的,那么民间借贷可否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罚息条款和并使用,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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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
作者:王春林&&发布时间: 16:44:35
  【案情】
  2011年11 月,杨某向王某借款3200元,当时杨某给王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时间是日,月息2分,超期违约月利息按3分5厘计算,违约金每日4元。后杨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王某以杨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按约定支付本金、违约利息及违约金。在庭审中,杨某也表示该约定是双方经协商后约定的,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在审理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违约利息及违约金约定的目的是要促使借款人及时、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补偿出借人因借款人未及时还款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处理。
  第一种意见有利于维持合同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可以防止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任意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合同的订立是为了约束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应该是稳定的,只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情形方可变更、解除。本案中王某和杨某通过充分协商后,达成了借款的协议。杨某在庭审中也表示是自愿的行为,因此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同时王某和杨某也未就合同条款协商变更、解除。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主要体现了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就本案而言,王某与杨某约定违约利息及违约金,其目的是为了杨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可以有效实现债权,而不是为了在杨某未履行合同义务时获取高额的违约利息及违约金;其次,王某要求杨某支付违约利息是承担违约责任,现时要求支付违约金也是承担违约责任,即要求杨某因一个违约行为,承担两次违约责任,明显不合理;再次,所谓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违约金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约定,指明了当事人违约的不利后果,具有警示和督促当事人信守承诺的作用。一般都认为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所谓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受害人只能选择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或支付违约金,不能双重请求,违约金只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此种违约金在功能上主要是为了弥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所谓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受害人除请求支付违约金以外,更得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此种违约金是对债务人的过错违约行为实行惩罚,以确保合同债务得以履行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无必然联系,往往数额较高。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为赔偿性违约金,是为了补偿因一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本案中王某同时要求杨某支付违约利息和违约金,已明显超出了王某的损失,违约金也不能体现出补偿性。因此,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就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法院司法过程就是法的价值体现的一个过程。本案中维护合同的稳定性是法秩序价值的体现,而其同时约定违约利息和违约金有悖正义价值的要求,在正义与秩序发生冲突时,根据价值位阶原则应当保护正义的价值。因此,本案中就对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就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来源: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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