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在国外护照丢了怎么办赔偿金应该怎么办

外国人在中国受伤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文档 (2)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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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受伤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文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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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中国公民死在国外赔偿高? 韩国爆炸案引发国内死亡赔偿标准讨论 本报记者 王俊秀 实习生 杨青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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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上午,位于韩国京畿道利川的冷冻物流仓库发生爆炸和大型火灾,导致在里面工作的57名职工中40人死亡,其中有12名中国公民。据媒体最新报道,遇难者家属和“Korea冷冻”方面今天在赔偿金支付协议书上签字,遇难者家属将得到最低1.45亿韩元至最高4.8亿韩元赔偿,而人均赔偿金将达到2.4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95万元)。
&&&&人们在为这些受难者家属感到一丝欣慰之余,却也感受到这一赔偿标准与我国的死亡赔偿标准之间的巨大差异。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一般最高只有40万元左右。
&&&&“我认为中国法律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精神损害的价值一直是严重低估的。”包头空难案原告中国代理律师、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今天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
&&&&生命价值几何
&&&&我国公民死亡赔偿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金额。按照这一标准,我国死亡赔偿金一般为40万元左右。如2007年12月山西洪洞矿难104名矿工遇难身亡,最后每个身亡矿工家属获赔21.5万元;2007年10月,福建莆田市一作坊发生火灾,37人死亡、1人受伤,每个遇难身亡者家属获赔16.2万元;2007年6月,九江大桥垮塌,7人死亡,每个遇难者的家属获赔40万元左右。
&&&&目前,我国公民死亡赔偿远远低于国际标准。郝俊波举例说,1994年美国一个老太太在麦当劳买了杯咖啡,自己不小心打翻烫伤,结果陪审团判令麦当劳赔300多万美元;2005年的万络案,部分患者服用美国著名制药企业默克制造的镇痛药“万络”后,出现心脏病、中风和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陪审团判令制药商赔偿一名死者的遗孀2.53亿美元。默克随后陷入一连串法律纠纷和诉讼案,最后不得不拿出近50亿美元和解。
&&&&“当然这样的巨额赔偿放在我国不太现实,但至少说明,国际上对生命价值的重视是我们所远远不及的。”郝俊波说。
&&&&按照我国上述司法解释,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但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是霍夫曼计算法,即根据死者现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将来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费用以后,乘以未来可能的工作年数,并考虑到当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金额。此次韩国利川冷库爆炸事件赔偿,就是采用这一计算方法。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别的行业性规定。日颁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指出,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死亡赔偿的最高金额则为80万元人民币。但总的来看,赔偿标准都比较低。
&&&&更有极端案例,日,有一名10岁女孩被火车撞死,铁道部门仅赔偿600元。处理此次事故的相关负责人称,按照规定只能赔偿300元,赔偿依据是国务院1979年的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指出:“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须由本人交纳。”
&&&&“法律应该给中国公民生命一个更公平的定价。”郝俊波说,“如果公民被自己的法律贴上了廉价的标签,他们肯定不会尊重这样的法律。比如现在的矿难,一个生命只值20万元,而那些煤老板一天的利润可能就有十几万元,这点钱对他们来说根本不算什么。对生命的不重视,导致矿难、事故频繁发生。”
&&&&呼吁提高赔偿标准
&&&&其实,从伦理学的角度而言,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特而珍贵的,因此不可能通过货币化的方式对人进行定价。但在很多时候,无价的生命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定价,才能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否则就是对生命的一种轻视”。因此,郝俊波等一批法律界人士致力于影响当前的司法政策,提高死亡赔偿金标准。
&&&&郝俊波认为,死亡赔偿金应该不低于200万元,家属的精神和情感伤害赔偿应不低于100万元。“假如发生矿难,矿主对每个遇难矿工赔偿200万元,就不会有那么多矿难了。假如中国的假药制造者最终面临像默克那样的巨额赔偿,他们就不会像现在这么猖狂!”
&&&&郝俊波的目标是,从航空这种高度危险和高额利润的行业开始,最终全面提高公民的死亡赔偿标准。“因为高风险,所以更需要认真控制,争取将事故降到最低点;而因为利润高,所以这些责任人有能力赔偿,也只有巨额赔偿,才能触动这些高利润企业,因为赔偿少了,他们根本不在乎。”
&&&&有人担心赔偿标准制定得太高不符合中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实,会导致许多人赔不起,最终令法律形同虚设。郝俊波告诉记者,正是出于这个考虑,要先从高风险、高利润行业的人身伤害案突破,提高生命赔偿金额。从他代理案件的实践来看,300万元的赔偿对航空公司来说是完全可以承受的,而事实上,这个赔偿一般由保险公司赔付。
&&&&郝俊波告诉记者,他代理的包头空难案本来是很有希望使遇难者家属获得高额赔偿的,但因为中国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太低,最终使对方签订协议后又毁约。日与东航、通用电气及庞巴迪曾签署书面协议,它们同意赔偿32个家庭共计1175万美元,平均每位死者的赔偿约合300万元人民币,但一拖再拖,拒绝履行协议,郝俊波代表32名空难家属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三方兑现赔偿调解协议。但法院至今没有立案,也未告知不立案的理由。目前,他们正在准备申请美国法院重新审理。
&&&&郝俊波告诉记者,自他代表包头空难家属索赔以来,每天都会收到很多邮件,咨询各种损害赔偿事宜。“他们都认为中国的法律保护不力,问我能否把他们的官司拿到外国去打。”
&&&&郝俊波向记者透露,他最近准备代表包头空难家属和他本人,向有关部门呼吁修改死亡赔偿标准。
&&&&本报北京1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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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理念下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_省略_以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借鉴为视角_岳红强21
第54卷第2期2014年3月;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HenanUniversit;Vol.54No.2Mar.2014;私法理念下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以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借鉴为视角;岳红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征地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深化经济体制;基点所在;才能切实保护被征地
第54卷 第2期2014年3月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HenanUniversitSocialScience    y(Vol.54 No.2Mar.2014私法理念下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以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借鉴为视角岳红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 要:征地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深化经济体制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私法保护是其制度建构的之一。征地补偿是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问题,基点所在。我国现行公法理念下构建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未能充分反映补偿的私法属性,存在着补偿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补偿内容有悖于市场公平原则、程序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民事解决纠纷机制不完善等制度缺陷,导致征地纠纷频发和矛盾突出。只有立足于我国土地制借鉴国外较为完善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私法理念的指导下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度的本土化,才能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和真正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偿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权益的平衡,彰显制度的公平和正义价值。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私法理念;制度借鉴;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30919--《(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编纂中的法律资源选择”阶段性成果10BFX057),作者简介:岳红强(男,河南林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1979-)文章编号:1000-5242(2014)02-0041-07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征地制度①,例。伴随着高速的工业化和快速的城镇化进程,大面积的农地非农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导致征地矛盾尖锐突出,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直接影响到我国土地的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烈,会的构建。强大公权与弱势私权之间的不对称性是导致征地矛盾激和征收补偿制度的不合理性,化的深层次原因。比较而言,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坚持在私法理念的基础上建构其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依法保护和公平补偿被征地人的合法财产权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在我国推进工业化、信息益,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协调发展的背景下,深化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和强化补偿制度的公平合理性。因而,如何借鉴国外征地补偿制度的立法经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对于充分保障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和有效地实现多元利益的均衡,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制度属性《《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行政主体利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律规定的将一定范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制转为国程序,②土地有,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的一种法律行为。兼具行政法和民征收作为征收的一种具体类型,法双重属性。在行政法上,它属于公益征收的范征地制度包括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这是现代世界各国土地法律法规中经常使用的两个重要概念。我国《物权法》第42条和第44条第一次对两者做出了区分。土地征收主要针对土地所有权和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而土地征用主要涉及土地等不动产和动产的使用权,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别。《,《参见丁同民:健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法制路径初探》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②《,钟京涛:征地补偿法律适用与疑难释解》中国法制出版社,第3页。2008年,①41畴,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在民法上,土地征收是对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变动,属于私法的范畴。关于征地补偿,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在公法传统理念下构建的,单纯强调将民法的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补偿的非完整性,必然导致失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公平性排除在外,的怀疑和补偿结果的不可接受,进而引发了政府和失地农民之间的征地矛盾愈演愈烈。征地补偿,属于国家补偿的一种类型。关于国家补偿的性质,目前,学界主要存在两种学①前一学说已――公法性质说和私法性质说。说―管辖(依据《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⑦再如,。征收补偿诉讼归民事法院管辖)法国以但在法国的国行政法院系统健全和发达而著称,家补偿制度中,公用征收补偿如有争议,须向普通法院而非行政法院起诉,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法国人认为涉及公用征收补偿的纠纷已经不是行政⑧。由上可见,机关内部的事情了”遵循私法理念构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已成为国际上的一种共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识。因此,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坚持私法基础上公平补偿这这也是实现我国集体土地征一重要理念和原则,收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前提。二、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分析土地征收制度是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征地补偿是整个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问题,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私法保护是其制度建构的基点所在。从这一角度而言,征地补偿制度只有在私法的理念和原则下进行设计,才能真正体现补偿的公平和正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分散规定在义。目前,《《《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部门规在立法上强调行政的强制性和政府章和政策中,的土地财政收益,忽视土地利益补偿的平等性和导致补偿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补偿内容公平性,补偿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及征违背公平补偿原则、地纠纷民事解决机制缺失等制度缺陷,侵害了失地农民和集体的合法土地财产权益,引发了大量的征地纠纷。(一)补偿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蒙晓阳:私法视域下的中国征地补偿》人民法院出版社,“成为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其主要见解有:行政补偿是基于行政机关的一种积极义务而实施的补②;“从性质上看,补偿是国家所负救性行政行为”③。持后一学说的代表观有的一种公法上的义务”“点包括:行政补偿是例外的民事责任,并不具有④;“对国家行政行为的责难”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⑤。笔者认为,的争议是一种民事性质的争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特定的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但强制性征收属于典型的公法性质的行政行为,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范围则应属于私法的补偿的内容具有明显的私法性,根本原因在范畴,于征收的公法行为产生了土地所有权的变动这一征地补偿制度应在私法的公平、民事效果。因此,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进行设计和构建,依法确认与保护农民和集体的合法土地财产权益是从根本上解决征地补偿问题的逻辑起点。从世界范围看,土地征收制度在各国普遍存在。土地征收的最初理论建立在政府需要借助征机场等具有公地权力将土地集中用于修建公路、共利益性质的基础设施项目,以避免私人交易中的价格过高。虽然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只与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的能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和私人所有不同,但所有国家的土地征收产生的结果都是土地所有权的变动,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共通性。土地征收是对土地所有权属性的改变,其本质是对社会利益的重新配置。公共而充分补偿利益理论解决了土地征收的合法性,⑥国外许多国则是为土地征收的公平性作注脚。①第32011年,6-37页。《,行政法教程》杭州大学出版社,第31990年,03②胡建淼主编:页。③④⑤《,石佑启: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研究:宪法与行政法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2007年,56页。《,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1996年,32页。《,《,贺日开:我国征地补偿救济制度的迷误与出路》法学》2007年第11期。《,徐骏: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⑥季金华、第12011年,85-186页。⑦⑧[《,德]曼弗雷德?沃尔夫著,吴越、李大雪译:物权法》法律出版社,第42002年,6页。《,高景芳、赵宗更: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98页。家的土地征收制度主要是通过对征地权滥用的限制和对农民的利益补偿,而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角度加以设计规定的。例如,德国法院认为,征收属于公法上的行为,但补偿带有私法性质,因此,征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由当事人向联邦行政法院请求解决,征收补偿争议问题则由联邦普通法院42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两者法律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不存在隶属和派生关系,应受宪法和法律的同等保护。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使所有权;是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依法享有的用益物权,合法的财产权利。但在实践中,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造成了农民集体无法真正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尴尬局面,结果导致征地补偿中“集体”无法真正成为维护农民利益的代表,集体土地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成为空谈。虽然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补偿的过程实双方主体地位质上是一个平等的财产交易过程,是平等的,应受私法的规制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在平等协商、公平补偿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而忽视其补偿主体的地位,无视其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能和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更不能用公权力侵犯集体所有权和私有财产权。长期以来,我国的私权在强公权力甚至成为大的公权力面前总是十分脆弱,掠夺私产的工具。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建立公权和则意味着社会的自我发展能力私权的平衡机制,社会秩序的稳定便成为无土之木、无源之的弱化,水。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根源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因此,征收补偿双方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使得在征收过程中保护、尊重农土地征民这一弱势方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保护农民集体私收补偿制度作为一种限制公权、应符合私法平等理念。权的法律制度,(二)补偿内容有悖于市场公平原则考察国外的征地立法,多数国家经历了完全①――不完全补偿―――公平补偿的演进过程。补偿―余地损失、额外土地投入、择业成本以及其他间接损失未在补偿的范围之内,使农民的实际权益损失得不到全面补偿。在补偿标准上,我国按照农用地的收益能力,以产值倍数法给予补偿,实质上是收益还原的具体运用。这种单纯按照被征土地的原有用途制定的补偿和安置标准并未考虑农民土地使用选择权和征地后按照市场价格流转而产生的收益,使农民无缘直接共享城镇化和工业化显然是不科学和不合理的,有悖于私的发展成果,法的公平原则。从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来看,征地补偿的方式主要为货币补偿。虽然货币补偿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最主要的补偿方式,但并由于土地承载着非是唯一的补偿方式。在我国,农民的生存和社会保障功能,现行的补偿标准较低,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间接损失、再就业成本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导致货币补偿往往无法保证被征地人的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由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和农民自身技能水平的局限性,一旦农民将这些征地补偿费用耗尽,如何维持其最基本的生活将是失地农民和社会必须面对的重要的社会问题。(三)征地补偿程序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程序是财产权保护的核心。“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②。尤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容忍”其是以公权力强制财产所有权人转移自己的财产权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程序应当体现公实质上是一个有序的法律程序过程,公示性和可操作性,彰显公平正义之精神,平性、树立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均衡保护的理念,从程序设计上尽量避免暗箱操作。在立法上,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两公告一登记”制但在实际土地征收中,这些程序只是一些原度③,则性的规定,比较粗糙,征地补偿款的确定、分配和监管等征地后期程序不健全和缺乏可操作性,虽然“公平补偿”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界定,但在总体上体现了补偿范围的全面性和市场等价性,即补偿的范围涵盖了,被征地方的全部损失(直接的和间接的)补偿的标准以土地和财产的实际市场价值来计算。在国际上,依据公平的市场价值对财产所有者的损失进行评估,被认为是确立补偿标准的最佳选择。相比而言,我国的征地补偿则更显非全面性和非市场性。根据我国《物权法》第4土地管理2条和《法》第4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限于土7条规定,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而且补偿范围仅包括直接损失,对于残①②《》,《李集合、彭立峰:土地征收:公平补偿离我们有多远?河北,法学》2008年第9期。[《,英]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91997年,3页。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004年国务院颁布的《③2“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14条规定: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的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43①补偿款被克扣、挪用甚至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偿其所受损失。(一)德国德国的征地补偿原则经历了完全补偿原――相当补偿原则―――公平补偿原则的发展过则―③根据《程。德国基本法》第1立法机关4条规定,政府始终是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没有中立性可言,缺乏监督。征地谈判时,代表集体去谈判的实为乡村干部,没有农户代表,被征地农民在征收的目的和范围等方面都没有参与和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上述这些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和参与性,违背了公开公正精神和程序正义理念。(四)补偿纠纷民事解决机制缺失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这一规定显然将征地纠纷定性为行政争实施。议,排除了司法机关对土地补偿争议的介入,从根本上违反了司法审查原则。而且,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请示答复不一致,在审判实践中造成了不同法院或一个法院在不同的时期对征地纠纷处理上的不同,法院有时受理而有时不受理。根据法律秩序的普遍性,当政府与私人相互间所生关系为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时,政府便处于准私人的地位,应同受私法的调征地的合法性纠纷整。征地行为属于公法行为,应按行政案件处理。而征地补偿具有明显的私法属性,法院从私法的精神出发,从民事的角度对补偿纠纷进行受理,充分发挥私法资源的优势,更有利于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正判决。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征地纠纷处理机制,如加拿大《土地征收法》规定,如果征收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由赔偿委员会进行裁定;在土地征收中发生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赔偿委员会的裁定不服,还可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法院无权受理和管辖征地纠纷,也无中立的仲裁因此,征地纠纷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以后,机构,如果农民仍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将状告无门。征地补偿纠纷民事解决机制的缺失,将会导致征地矛盾的尖锐和异化,最终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三、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借鉴综观世界各国,大多数国家坚持以“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和“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为基础来②构建其土地征收补偿制度。①种类以及征收侵害的法律不但要对补偿的范围、效果和补偿义务的内容给出法律依据,而且要斟酌公共利益和参与人的利益,这意味着在计算征不能忽视被征收人与征收人之间的平收补偿时,等性。根据《德国建设法》等法律规定,征地补偿从权利损失到其他财产上的不利益的范围广泛,均可能赔偿。权利损失是指被征土地或其他征收其他财产不利益是指在对征收客体的价值损失;所产生的权利损失给予补偿仍不能达到公平补偿征收所产生的超越权利损失的其要求的情况下,他不利影响,具体包括营业损失、营业搬迁、营业迁移费和代理费等补偿项目。根据《德国建抛弃、设法》的规定,对权利损失和其他财产不利益的补以交易市场所生市价作为交易价值,征收补偿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原则,以代偿地或有价证券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二)日本日本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异常紧张。为了严格控制公共事业用地规模,土1951年日本制定了《。根据该法第6地征用法》征收补偿由8条规定,起业人负担,即由起业人作为补偿主体。这是日本与其他国家采用国家补偿的一个显著区别。日残余地补本的征地补偿范围包括标的物补偿费、偿费、迁移补偿费以及其他通常损失补偿费和特日本宪法》第2征收应当给殊补偿费。《9条规定,④按照日本《予正当补偿,也即公平补偿原则。土地征用法》的规定,对征收土地的补偿费,以公告时附近同类土地市场交易的相当价格乘以征地裁残余地决时物价变动修正率所得金额进行计算;的补偿标准与征收土地相同,建筑物、土地附着迁移费和其他损失的补偿标准以裁决时价格物、计算。日本的征地补偿方式除货币补偿外,还有《,佟丽华主编:中国农村法治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虽然各国因权利和权力两者关系观念不同,导致征收补偿的原则有所不同,但从世界各国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标准日渐宽泛,以充分保护被征地人合法财产权益和公平补44第12010年,63-170页。《,《贺胜兵:中外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比较研究》黄冈师②周华蓉、,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③《,《,王太高:土地征收制度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6期。《,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第1999年,④[506页。耕地、代偿地、代行迁移和工事等补偿方式。(三)美国在美国,土地征收被称为“最高土地权的行①虽然美国的土地资源富足,。使”但美国联邦宪背景下产生的,尽管《土地管理法》经过多次修改后对补偿的标准进行了适当提高,但仍沿用“产值的补偿标准和限于直接损失补偿,不能反倍数法”映土地作为稀缺资源的价值和对间接损失的补偿,使之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和保我国的土地证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征收补偿制度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私法公平才能真正体现补补偿的理念下进行改革和完善,偿的公平和正义。(一)统一土地征收立法,明确征地补偿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散见于《物权《土地管理法》及多个部门规章中,大多表现为法》政策性规定,既无统一的立法价值目标和功能定又无具体的监督、惩罚和救济机制,征地程序位,混乱,可操作性差。这种分散型的立法模式,使得征收规范在具体实践中无法科学、规范的实施,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引起了征地程农序的无序和社会矛盾的激化。虽然加快制定《已成为深化经济体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完善是这一立法的前提条件和关键环节。大多数国家将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确立为土地征收的立法目的,同时将公平补偿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如法国1人权789年《“第1所有权……非依法律认定为宣言》7条规定:⑥在”公共需要,并事先给予公平补偿,不得剥夺。政府和有关机构必须为了公共目的的需法规定,并进行了合理补偿,才可行使土地征收权。根要,据美国《财产法》的规定,合理补偿的标准是填补土地等财产的市场价格损失,既包括征收财产的也包括财产的未来盈利折扣价现有市场价值,②征收的补偿范围不仅包括被征土地的现有价值;值,而且还包括可预期的未来价值和因征地而导③美国《致邻近土地权利人经营上的损失。联邦宪规定了正当补偿原则,即主体公法第五修正案》平、客体公平和估价公平,并要求补偿价格应以土地的公平市场价格为计算依据,最有效的确定方式是由双方分别聘请独立的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如评估报告结论存在争议,则由法庭组成的《陪审团裁定。关于补偿方式,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非经当事人同意,必须采用货币方式补偿。(四)加拿大加拿大的征地补偿制度沿用了英联邦的体较好地平衡了国制。由于其征地制度比较完备,家、被征地方、征地机构等多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④根据加拿大《故在征地实践中进展顺利。征地,法》征地补偿坚持公平的市场原则,如果被征地方对征地机构提出的补偿价格有异议,征地机构向被需要对征地的相关财产权益进行正式评估,,法律出价”具体的补偿范围主要包征地者提供“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干扰括被征收部分的补偿、⑤值得损失补偿和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四部分。未来制定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一方面,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参照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的外延;另一方面,明确将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征地补偿制度的立法目的,确立公平补偿原则为补偿制度《刘民培、卢建峰: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世界农业》2010年第11期。②③④⑤《,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1年,336页。,“EduardoBaumeisterPeasantInitiativesinLandReforminCen       -”,(),tralAmericalL001.and Reorm and PeasantLivehoods72  f《,陈和午: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调研世界》2004年第6期。《,《,卢丽华:加拿大土地征用制度及其借鉴》中国土地》2000年第8期。⑥《,《转引自王书娟: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行政与,法》2006年第7期。关注的是,加拿大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是按照土地即如果土的最高和最佳用途进行市场价格补偿,地当前用途为住宅用地,但能够确定的最佳用途为商业用地,则按照商业用地价格进行评估,充分体现被征土地的市场价值潜力和维护被征地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加拿大《征地法》细化了征第一次公告后调查委员会就征地的合法地程序,性、合理性和公平性进行调查,第二次公告后征地双方就补偿的价格和范围达成一致。如未达成合意,双方可以向市政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四、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主要思路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①45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外语学习资料、文学作品欣赏、行业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高等教育、中学教育、私法理念下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_省略_以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借鉴为视角_岳红强21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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