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中县农村土地承包法新解读给新增人口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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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章 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第二章 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第三章 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第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第四章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延伸阅读:全文全文最新全文最新全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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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中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骤增的思考
发表日期: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李刚发&&本页面已被访问 1215 次
&&& 中国,以农业立国,农业占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占全国人口80%以上的农民是国家的主体,而土地是农民的根本,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党中央高度关注“三农”问题,尤其是今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即“1号文件”发布以来,为增加农民收入,国家采取“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这增强了广大农村农民“种地有钱可赚”的思想,原经商务工的农民纷纷回来要求分田种地,农村土地承纠纷案件亦随之骤增。这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及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不好,不仅影响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给国家、集体及农民、个人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会引发群体上访,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一、我院近来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理及审理情况  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止,共收此类案件8件,其中判决2件,调解2件,撤诉3件,正在审理1件。此类案件占此期间总收民合案件191件的4.19%,占此期间总收民商案件678件的1.18%。  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共收此类案件72件,其中判决39件,调解10件,撤诉13件,正在审理4件,裁定驳回6件。此类案件占全年总收民合案件952件的7.56%,占全年总收民商案件2369件的3.04%,全年共上诉此类案件25件,占全年总上诉案件218件的11.47%。上诉回卷35件,其中维持原判决17件,撤诉3件,部分改判2件,全部改判6件,发回重审5件,裁定驳回2件。  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3月23日(统计时)止,共收此类案件80件,其中判决9件,调解10件,撤诉5件,正在审理56件;上诉10件,均无结果。今年所收此类案件占今年总收民合案件386件的20.73%,占今年总收民商案件848件的9.43%,分别比去年同期案件上涨了16.54个百分点和8.25个百分点,这两个比例都超过了以往任何一年。据调查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仍有增多趋势。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及所涉及的问题  1、不签土地承包合同,随意抢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农民重新认识土地的价值,土地又热了起来。于是,农村中的原很少有人耕种的“四荒”地,便成了抢种的对象。也有的农民片面认为谁开垦的荒地就由谁种,谁先种上就由谁耕种,进而抢种耕地,造成纠纷诉至法院。从村集体依法承包“四荒”地的承包户,大部分都在其承包的土地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花费了很多的金钱,提高了土地生产能力。而有些村民以“四荒”地承包价格过低为由联合起来,要求解除合同,那么承包户这些费用怎么办,现在村集体财经都很困难,根本无力给付这些费用。  2、村集体擅自中止或解除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法定合同的重要类型之一。合同一经依法签订,便受法律约束,没有法定事由,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中止或解除合同。有的村集体因班子调整、派系关系等原因,随意抽回土地,调整地块,中止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却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引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大部分承包户土地使用权证书均已下发,承包期限10年、20年不等。  3、私自转包、串包土地。有的农民由于年老体弱多病,有的外出经商务工,将其承包土地私自转包他人耕种,因承包费等发生纠纷。有的农民为便于耕种管理,便协议串地耕种,多年后,其中有的承包户由于多种原因要求耕种其原承包地块,另一方承包户不同意而产生纠纷。  4、机动地发包不公平。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集体留有不超过5%的机动地。而有的村集体干部对此机动地处理不公平,不公开,不公正,使机动地变成了人情地,关系地,金钱地,从而引发纠纷。  5、承包土地被征用引发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占农村土地的面积越来越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长远生计不满,对征地安置方式和平调村民集体资产行为不满,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不满,对有的个别乡镇、村对土地征占费用截留、挪用,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就业及生活补助不满等,因而引发纠纷及上访。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6、为完成上级下达任务而中止、解除合同。原村集体与承包户依法签订的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法定基本要件,合同双方已很好的履行了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合同履行期限还差一年或两年。现在村集体为完成上级下达的重新量化土地任务而中止、解除合同,进而引发纠纷。  7、签订合同基本要件不足。表面看,签订合同合法,但经查发现所签合同未召开两会(即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有的已耕种多年,有的刚刚耕种不久,往往承包的土地面积大,投入也大,解除合同后还会引起新的诉讼。  8、将土地整体发包给本地或外地种田大户,承包期较长,承包费较高,有的高达上百万元,村里的债务问题解决了,而农民要求返田种地的问题出现了。如中止解除合同,返还承包费问题解决不了;如继续履行合同,有些村民因不能种地而群体上访。  9、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骤增,进而引发案件程序问题、先予执行申请问题、先予执行担保问题、交纳保全费用问题等诸多棘手问题,我们要正确及时处理。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对策  1、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严格依照中共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议定,规范土地承包合同,依法约束村集体和承包户,既使产生纠纷,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长期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各项权利,贯彻农村土地延包30年的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没有发放到户的,必须限期发放到农民手中。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更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地抵顶债款。  3、严格执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行或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不得限制农民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4、依法规范农村土地出让行为,妥善处理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或征用中存在的权益纠纷。严格规范审批程序,规范补偿标准,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对强行征占农民土地的,立即纠正,征地补偿金偏低的,经协商要提高,征地手续不完备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征用土地荒芜闲置的,要恢复耕种,并按政策将土地退还给农民。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被征地的村委会必须在收到款项之日起30日内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发放工作,并将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对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要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土地纠纷季节性强,现春耕生产在即,如不及时处理,势必影响农业生产,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做为农村的基层法院,应着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切实实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  6、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政策、法律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中共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民法通则》、《民诉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充分利用公开审判、以案讲法、上法制课培训会等多种形式,搞好宣传教育,强化村集体依法办事水平和农民对法律、政策的理解,使土地承包行为依法进行,减少纠纷和矛盾。  7、加强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案件。农村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土地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把农民之间、干群之间易激化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及时解决在基层。  8、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加强对土地的合法使用管理。对于在审判中发现的漏洞,及时向相关科局、乡镇提出司法建议,堵塞其土地管理上的漏洞。  9、成立综合工作队。成立由公、检、法、司、农业、林业、水利联合工作队,下到有关各乡镇,配合当地乡村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时处理化解,使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10、严厉打击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关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对此类犯罪,司法机关要从重、从快处理,体现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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