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后果不安公司法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公司股权——解析一起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判例
& & 按:发于资本市场法治网。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公司股权
——对一起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的解析
资本市场法治网“公司法治”栏&
本案历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作出终审判决。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开创性地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零”出资持有公司55%股权,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公司股权的司法判例,为有限责任公司扩大自治空间提供了判例依据。
& & 基本案情
刘某与张某分别代表甲、乙方于日签订《合作建设某工程技术学院协议书》(以下简称“《9.18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成立科美教育咨询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与某大学合作建设和运作某工程技术学院。刘某一方以教育资本
(包括教育资源整合与引入、教育经营与管理团队、教育项目的策划与实施等)占科美咨询公司70%的股份,张某一方以7000万元的资金投入占科美咨询公司30%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
日国华公司、启迪公司与豫信公司三方签订《关于组建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以下简称“《10.26协议》”),约定三方合作组建科美投资公司投资教育办学项目,科美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该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国华公司负责投入,启迪公司、豫信公司以教育资本
(包括教育资源整合与引入、教育经营与管理团队、教育项目的策划与实施等)作为合作的条件……后科美投资公司运作过程中三方公司产生矛盾,国华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科美投资公司全部股权归其所有。
资料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6号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本案经2012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
& & 审判情况
本案历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作出终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最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了启迪公司50万元出资的合法性及豫信公司150万元出资的合法性,至于该两笔出资款系国华公司汇给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一审法院认为系属另一个法律关系进而不予在本案中审理。
启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启迪公司的上诉请求。
启迪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二审和一审判决,驳回了国华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启迪公司“零”出资持有科美投资公司55%股权得到了司法的确认。
& & 律师评析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及“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是为防止公司股东认缴出资而不出资或出资不实,导致公司资本不实。虚假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不实,不仅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资本信用不足,也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审法院认为启迪公司与豫信公司以教育资本出资占科美投资公司70%股份因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无效,原因在于一审法院没有认识到当事人并非没有出资,而是就出资义务进行了分配,国华公司承担了启迪公司的出资,启迪公司以其他资源作为与国华公司合作的条件,系争案件并没有出资不充实的情况,不应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只要当事人认缴的出资金额全额到位,公司利益不会受到损害,至于出资款是从谁的账户里出,应在所不问,可以留给当事人自己决定,当事人才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决断者……
对于二审判决。笔者认为,二审法院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
另外,二审法院认定《9.18协议》和《10.26协议》无效的同时认定国华公司代启迪公司出资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同时,二审法院却又维持了一审判决对启迪公司占科美投资公司5%股份、豫信公司占科美投资公司15%股份的认定,显然自相矛盾……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仅认为两个协议在签订动机上有一定的联系,并认定两个协议彼此独立,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进而推翻了二审法院的司法认定。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确立的这一项司法判例,可以说是填补了一项法律漏洞,不仅可以指导司法实践,同时势必会对商业投资实践产生积极、重要的指导作用。
& & 股权比例
我国《公司法》出现“股权”一词的仅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其他章节并未见“股权”字样,并且《公司法》全文中不见“股权比例”字样,“持股比例”的字样及其意思相同的表达仅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中出现。但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等于间接承认了股权比例一说,这也应该是我们常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比例”、“持股比例”的法律依据。
与“股权”一词相比,“出资比例”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治理、股权转让、解散与清算等章节均有出现……
& & 结合以上的梳理……
& & 现实困境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公司股权,但是在公司设立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然是按照股东认缴的出资与持股比例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公司股权的司法判例,在公司注册资本得到足额出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应该为该种约定在公司注册程序上打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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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法院判决不公,司法公正何在
sgxljc 发表于
嘉禾县法院审判不公!司法公正何在?
&&& 2014年10月,原告刘元培起诉三被告刘菊花、刘建兵、刘小花要求赡养的案件,湖南省嘉禾县法院审判员雷晓峰,在未查实实情的情况下,草率判案,有意偏袒刘元培一方,作出不公正判决,出具了(2014)嘉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如今,正是四风建设、走群众路线的时候,雷晓峰此举,用意何在?司法公正何在?社会公信力何在?
&&& 判决书中大体情况是:刘元培有病,于8月13日至10月3日期间,在县中医院、人民医院、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住院,住院费共计14.9万元,新农合医疗报账共计6.85万元,实际住院费用是8.05万元(新农合平均报账率46%)。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的证明书,预计后续治疗费15万元,预计出院后每月需药费2000元。法院判决,住院费及后续治疗费20万元、预计出院后每月需药费2000元、出院后每月生活费1000元,由5人平均分摊承担。此5人是:刘菊花(1974年生)、刘建兵(1977年生)、刘小花(1980年生)、刘小丽(大约1985年生,刘元培的私生女)、许健(1977年生,四川人,刘元培现任妻子)。
&&& 下面,首先对刘元培的经历进行一些简述。
石羔乡刘家村3组村民刘元培(1950年出生),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抛妻弃子,对老婆子女不负责任!从小就经常虐待被告三姐弟及打骂被告母亲,使被告三姐弟从小均在黑暗恐惧中长大!从来没享受过父爱!以下列举一些简要事迹,对此做一些陈述。
原告刘元培1972年与彭丽娟结婚,1974年生长女刘菊花,1977年生子刘乙兵,1980年生次女刘小花。
自1974年生出长女刘菊花后至1989年期间,刘元培就经常外出搞副业,从此开始乱搞男女关系,并且抛弃老婆子女,对家里不闻不问。刘元培非但未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还对被告三姐弟及彭丽娟非打即骂,给被告的童年留下了无法磨灭的阴影与创伤。大约1985年,刘元培与一妇女生出私生女,姓名刘小丽(现刘小丽嫁到车头镇荫溪村3组村民李志欢)。
在彭丽娟怀孕期间(怀上刘小花),刘元培将在外的情妇带回家中,还对彭丽娟进行多次殴打,使其腹中胎儿差点流产。被告人刘菊花和刘乙兵就要上小学时,被告人母亲因经济困难无力抚养,而原告此时与情妇在外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被告母亲无奈之下带着年幼的子女去郴州找原告,想讨取点生活费与学费,结果钱未要到,三姐弟及彭丽娟反遭到刘元培的一顿毒打,晚上留宿街头,刘元培对此视若无睹。正由于刘元培对家庭对子女不负责、遗弃子女的行为,给被告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同时因无法支付学费,小学都没有读完,便辍学外出打工。
1989年至1995年,刘元培因犯诈骗经济罪而判刑入狱。
刘元培入狱服刑期间,被告母亲独自一人照顾抚养子女。因实在无法独自耕种家中粮田,将田地交给原告三弟刘元明耕种,约定秋收时分粮,然而等到秋收,到其弟刘元明家分粮时,其弟刘元明受原告刘元培及其母亲(即原告母亲)指使,非但未按约定分粮,还与其母亲(即原告母亲)对被告母子进行言语侮辱,称田地为原告所有,分粮也应分给原告本人,其意指被告母子是外人。当时被告家中已经无米下锅,靠借粮度日已经有一个月有余,最后无奈之下请求当时的村长刘石德与乡镇派出所出面,才将粮食讨了回来。
1995年,刘元培刑满出狱。可是刘元培本性难移,一年时间不到,又开始在外拈花惹草,整日整夜不回家,赚的钱在外挥霍,一点都不给家里,还经常无故对被告母子进行殴打辱骂。
大约1997年2月,刘元培与发廊女许健(四川人,1977年生)办了个假结婚证(谎称是在石羔乡政府办理结婚的),在外公开同居,期间还非法怀孕。当时东莞石碣镇计生办还针对此事作了调查,还把许健做了引产,现有石碣镇计生办的调查笔录为证。同时说明的是,1997年2月时,刘小花未满18周岁,尚未成年。
1999年,刘元培作为原告在嘉禾县人民法院起诉与彭丽娟离婚,经法院调解离婚生效。
以上所述,都为事实。恳请法官到刘家村暗访调查,了解实情,为民作主。
现在,刘元培虽然有病在身,但是,他在县城中有一处房产,有一台轿车(东风悦达起亚、湘L6XJ68),有车库杂房,且银行中有存款。他仍然有一定的资产和支付能力。
即使如此,在今年刘元培生病时,我们三姐弟得知后,仍回家探望并帮忙支付了两万多元的医药费。
最后,我们三姐弟只想说,对于刘元培这样一个抛妻弃子、道德败坏的人,从我们小时候到现在,给我们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我们为什么要赡养他?我们从未感受到父爱,我们对他只有恨!
现在,就判决书中的一些问题,我们作出质疑。
&&& 1、刘元培抛妻弃子,对老婆子女不负责任!从小就经常虐待被告三姐弟及打骂被告母亲,使被告三姐弟从小均在黑暗恐惧中长大!从小时候到现在,给被告三姐弟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绝不是判决书中所说,&原告刘元培1999年4月与前妻离婚后,三被告对原告产生一些意见。&
刘元培抛妻弃子的行为,在刘家村,绝大多数人都清楚,都能作证。但是,刘元培有7个亲兄弟,在刘家村比较强势。很多知情人,都不敢来作证。作为审判员,不要以为坐在高高的审判台上,就能洞悉一切。恳请法官到基层去,到刘家村去,做适当的暗访工作,就能掌握证据、了解实情。
对于刘元培抛妻弃子的行为,证人彭利娟(刘建兵的母亲)出庭作证,判决书中也说&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是根本就未减轻或免除三被告的赡养责任,这是为何?
2、住院费及后续治疗费20万元、预计出院后每月需药费2000元,这些费用都会有新农合医疗报账,为何对新农合医疗报账只字不提?何为后续治疗费及预计出院后每月需药费可以预计?而应该有的新农合医疗报账就不能预计?难道要赡养人给钱给刘元培,刘元培另把新农合医疗报账的钱就装到自己的口袋里?这不是刘元培越住院、赡养人越出钱、刘元培越有钱?
3、刘元培和许健在县城中有一处房产,有一台轿车(东风悦达起亚、湘L6XJ68),有车库杂房各一间,且银行中有存款。仍有一定的资产和支付能力。对于轿车和车库,是事实,于10月16日法院庭审时候,许健当庭承认,有庭审记录和录音为证。
轿车和车库,并不是生活必需品,轿车还是高消费品。法院对轿车和车库的事,为何只字不提?难道刘元培一面说没钱并要人赡养,一面开着轿车过着逍遥的日子?这是什么道理?
对于此案件,我们正在上诉,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法院是讲法律的地方,更是讲情理的地方!希望审判员雷晓峰,给此案作出一个说明。希望法院公正判案,给社会公信力!
嘉禾新闻网回复 回复时间:
关于网友shxlijc在《嘉禾网-民生民情》上发表的《嘉禾县法院审判不公!司法公正何在?》舆情交办卡我院已收悉,经调查核实,回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刘元培(63岁)系农民,与许健系夫妻关系(再婚关系)。共生有五个子女:即本案被告刘菊花、刘建兵、刘小花(系原告与前妻彭利娟所生);刘小丽系原告的非婚生子女;刘佳旭于日出生,至今还未成年(系原告与许健所生)。本案原告刘元培及妻许健无经济收入来源。现原告刘元培的病情经医院诊断,患冠心病并严重心力衰竭、双肺重度感染、肺结核、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原告于日至今,先后在嘉禾县中医院、嘉禾县人民医院、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已花医药费149 000.47元,扣除原告到嘉禾县农合报帐68 476.24元。其余医药费80 524.23元由原告自负。日湘南学院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出具的证明,原告还需后期治疗费及手续费150 000元。日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心内科出具的情况说明书,原告出院后每月需药费2 000元。原告在住院期被告刘建兵已支付给原告医疗费20 000元。案经本院主持调解,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成。
另外,本案原告的第三女儿刘小丽身患疾病,家庭困难,原告妻子许健无正式工作,生活来源较少。
本案原告只起诉三被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赡养义务,但本院承办该案的法官从公平角度对三被告承担的赡养义务进行了合理合法的划分,三被告每人各自承担原告各种医疗费用的五分之一,这意味着原告现妻许健与原告之女刘小丽要承担各自对原告的赡养(扶养)责任。
二、对网友质疑的解答
1、网友提出:&刘元培抛妻弃子,三被告从小就经常被原告刘元培虐待为何未减轻或免除三被告的赡养责任?&的问题。首先,除证人彭利娟(三被告之母)的证言外,三被告至今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经常虐待三被告;原告虽与前妻(三被告之母)离婚,但并未弃子,即一直将三被告抚养成人。其次,原告原来抚养三被告时虽不能完全如三被告之意,也不能成为现在三被告免除赡养父亲的义务的理由,其质疑于法无据。
2、网友质疑住院费及手续治疗费、出院后药费,对农合报账只字未提。这不是事实。至庭审结束时,原告已花去医疗费元,扣除原告到嘉禾县农合报账的68476.24元,其余的药费由原告自行支付。而且,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尚需后续手术费10-15万,出院后每月需药费2000元。如此巨额的费用本院判决三被告共承担12万元(含刘建兵已支付的2万元)。不存在刘元培越住院越有钱的情况。
3、网友质疑:刘元培有车、有房、有存款。庭审查明:原告有一台轿车(东风悦达起亚)并配有车库,有一套80余平方米住房。但该车是2008年原告为家用购置,现价值约3万元。80余平方米的老房子住着原告及其妻女(原告还有一个读初中的未成年人女儿)三口。至于存款,本院经被告申请,对原告刘元培及其妻子许健在各银行的存款均进行了查询,发现原告只有建行有500余元存款余额,许健只在建行有1000余元存款余额。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 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或其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由此可见,赡养父母即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
本案原告刘元培于1994年4月与前妻离婚后,三被告对原告产生一些意见,从而也使亲情产生了隔阂。但本案的原告年迈多病,常年要人照顾,不管原告与被告之间之前产生怎样的矛盾和误会,作为原告子女的三位被告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角度来讲,都应对原告尽赡养的义务。
嘉禾县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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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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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隶属公司的财产,就可以成为执行对象。法院说的是有道理的,因为公司的财产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是两个概念,不能因为公司欠债而执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责任自负的原则。你可以再查找查找,看看被执行人(就是你说的公司)有没有其他的财产(比如房产、设备之类的)。如果被执行人实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也就没有办法了。再者,不要去找媒体,这事不属于媒体的职权范围。
公司里就算是有房产,设备之类的话那也是法人代表买的吧,这个跟私人资产又没法区别了?找媒体是为了起到舆论主导作用,可以让法院更好的帮我们老百姓维权。谢谢。
法人的财产和股东的私人财产概念是不同的。只要置于公司的管理、支配之下的资产,都是公司的财产。另外,只要是公司的财产,就不属于股东的财产,哪怕老板有99%的股权,他投资出去成立公司的那部分财产就转移给公司了,而不属于他自己的了。就算他把公司解散,或者其他什么原因导致公司不存在了,也要经过清算程序,才能分割公司的剩余资产,将原公司的财产重新由股东收回。这事是个司法执行的问题,是再普通不过的事了,你找媒体没有用的,中国民事执行难已经是十几年的老顽疾了,每个法院都积压着大量的执行案件。你这只是一件普通案件,不要想着找媒体了。
那你能帮我想想办法吗?我该怎么做?
实在不行了委托律师代为办理案件,不要舍不得那一点律师费。律师一般都和法院执行局人员是熟人,到时候执行就方便一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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