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有核定发放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的法定职责

父亲工伤死亡母亲丧失劳动能力,抚恤金发放是按照我父亲的全额发还是基本工资发?_百度知道
父亲工伤死亡母亲丧失劳动能力,抚恤金发放是按照我父亲的全额发还是基本工资发?
这钱是一次性给还是按月发?
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标准为、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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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到公司 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工伤认定 只有认定了工伤 ,
才能申请伤残鉴定。享受 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
一次性的。今年工亡最少是43万元。还要再加上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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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艳荣与双牌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永中法行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艳荣。委托代理人张海林,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牌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袁玉涛,男,主任。委托代理人蒋喜,该局法制股股长。上诉人周艳荣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八日作出的(2013)双行重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于日提起上诉。双牌县人民法院于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艳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林,被上诉人双牌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蒋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日原告周艳荣通过双牌县一中向被告双牌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发放抚恤金,双牌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于日以双工抚通(2014)01号《不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通知书》告知双牌县一中,原告周艳荣不属于因公死亡职工唐辉军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规定人员,亦不符合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原告对被告双牌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不予发放抚恤金不服,遂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原告之女唐辉军系双牌县一中生物老师,于日到永州市第四中学参加永州市2012年初中毕业会考阅卷,日唐辉军阅卷结束返回双牌出现身体不适,入双牌县人民医院治疗,因病情严重即转入永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日因脑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而死亡。日经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人社工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唐辉军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条件,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再查明,原告周艳荣丈夫唐基梧系原双牌县机械厂退休职工,月基本养老金1,609.92元,身体二级残疾,原告大女唐辉英,有精神病,原告之子唐坤日出生,已离异,现在外打工。原告周艳荣户口在双牌县江村镇黑漯村五组,有责任田,享有农村养老金和农村医保。原判认为:原告周艳荣丈夫唐基梧的养老金1609.92元属原告周艳荣与其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周艳荣与其夫唐基梧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告周艳荣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其夫唐基梧的养老金。原告周艳荣提出其夫唐基梧的养老金不属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周艳荣提出其夫唐基梧的养老金主要供唐基梧的生活和治病开支,根本不是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的主张。法院认为原告周艳荣之夫唐基梧的养老金首先应用于夫妻双方的基本生活开支,其次才用于其它开支,因而原告的这一主张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原告周艳荣提出死者唐辉军生前提供了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主张,法院认为原告的其他收入及子女的赡养费是原告生活来源的补充,不属原告的主要生活来源,因而原告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诉被告双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发放抚恤金的请求,因发放抚恤金不是被告双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定职责,而是双牌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的法定职责,因而原告的这一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周艳荣诉被告双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牌县工伤保险管理中新要求发放抚恤金的理由不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周艳荣要求被告双牌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及双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艳荣承担。周艳荣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依靠因工死亡的女儿唐辉军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丈夫每月养老金1,600元,除本人生活消费外剩余不多,又长期需要求医问药,不能作为上诉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上诉人养育了2女1儿,长女患有精神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儿子亦有精神问题,至今离婚在外打工,被上诉人只能依靠当教师的小女儿唐辉军。2、被上诉人在日向双牌县调纠办答复“周艳荣无条件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但2013年9月才开始调查取证,日才作出通知书发给双牌县一中,说明被上诉人是先下结论后取证,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要求发放抚恤金的诉讼请求。双牌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辩称:1、我中心不存在先下结论后调查的情况,我中心于日给双牌县调纠办的回复仅是一封信访回复函,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唐辉军的用人单位双牌县一中于日才向我中心提出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我中心对主要证人调查核实后才于日向双牌县一中下达了通知书。2、上诉人周艳荣经我中心调查核实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是虚假的,不符合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我中心依法不予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合法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主要有:唐基梧的退休工资清单、双牌县公安局江村镇派出所证明、工伤认定书、双牌县工伤管理中心出具的唐辉军工伤待遇证明、双牌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回复、双牌县江村镇黑漯村民委员会证明、唐辉英残疾证、唐基梧残疾证、离婚证等。上述证据均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上述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判决无异。本院另查明,上诉人周艳荣在庭审中认可其丈夫唐基梧的月基本养老金为1,827.92元,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规定,被上诉人双牌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上诉人周艳荣作为因公死亡职工唐辉军的母亲,要获得抚恤金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唐辉军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二是年满55周岁。周艳荣的年龄已符合条件,关于周艳荣是否依靠因公死亡职工唐辉军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问题,是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周艳荣与其丈夫唐基梧共同生活,其丈夫每月有1827.92元养老金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周艳荣本人还享有农村养老金和农村医保,上述经济来源应是周艳荣的主要生活来源,唐辉军生前提供周艳荣的主要生活来源不符合客观实际,不是提供周艳荣主要生活来源者,故周艳荣不符合获得抚恤金的第一个条件。周艳荣上诉提出唐辉军系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者,双牌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应发放抚恤金的请求,如前所述,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判驳回周艳荣对被上诉人双牌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驳回周艳荣要求双牌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发放抚恤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艳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秦 慧审判员 蒋跃兵审判员 周文静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 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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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抚恤金纠纷行政诉讼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作为其诉被告*****水利局不履行发放抚恤金法定职责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研读了被告及第三人的《答辩状》、被告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 一、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日,原告与*****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姓名用字的差异,其所在单位证实为同一人。婚后二人风雨与共,相濡以沫,共同度过了10余年幸福生活,也有婚姻关系的事实依据。2011年,因发生家庭矛盾,原告在耄耋之年被迫离开*****,背井离乡,晚年的凄惨可想而知。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特别是用来优抚依靠劳动者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豫人退[2007]2号)规定生活困难的补助对象,必须是由亡故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妻年满五十周岁。原告现已71岁高龄,完全具备补助条件,被告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后,拒不向原告发放抚恤金,与法相悖。
&&& 二、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 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依法负有发放抚恤金的法定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依法履行职责,被告依职权办好抚恤金审批手续后,应及时发放,实现立法目的。被告依法申报审批是其职责,依法发放也是其职责。被告有义务依照国家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原告发放抚恤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规定:各级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依法积极受理劳动、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代理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所在的国家机关应向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而原告作为*****生前的合法妻子,且现年老体弱,该抚恤金理应依法享有,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发放抚恤金。第三人要求用该抚恤金支付其办理丧事花费,不属于本案解决范畴。
&&&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代理人希望人民法院能够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纠正被告行政不作为侵害原告合法权利的行为,判令原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决。
代理人:胡行日& 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请问国企职工因病死亡后抚恤金应怎样发放_百度知道
请问国企职工因病死亡后抚恤金应怎样发放
原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已经废止,现在国家尚无统一规定,各省市对此有规定,但不尽相同,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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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发〔2005〕97号)同时废止,工作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省人事厅,决定从日起:配偶每月按本省.18周岁以下的孩子和18岁以上的在校子女,可以向交通事故对方责任人请求请求依法赔偿;
7、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死者的配偶已经参加工作的,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自治区这个牵连比较多;
(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则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执行. 各市州人事局。 最好委托律师办理、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50元调整为190元,如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以及家庭具体情况而定,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二)遗属系农业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70元调整为225元、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系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从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 先进行工伤认定因公死亡待遇 职工因公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必须靠其供养的岳父母(条件同本条第1,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5元调整为85元、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自治区,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技工学校、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 1,但每月都有:年满45岁。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你最好到当的劳动仲裁部门了解,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如下。
省人事厅;
6,即如果诉讼得当 可以得到双项赔偿、男到女家落户,但标准是在增加、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子女(但享有助学金和各种生活补贴的、母(包括养母、工作人员死亡时。事业单位人员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29号文件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 对因公牺牲的人员家属的抚恤;
8: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省委老干部局.死者60岁以上的父母,不是减少,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条件同本条第2款),各地执行不尽相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 另外,标准高些,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养女的、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
经研究;二人或二人以上者,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费补助和抚恤金: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直辖市确定,具体标准为由省、省财政厅;无收入和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供养亲属发恤金,按照日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应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3。遗属系孤身一人.抚血金一般每年领一回。
根据2002年5月颁布的《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自治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70元调整为90元,具体标准如下;
1。至残一级致四级而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供养继母)。你还可到当地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查询本地区的工伤保险规定、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因公殉职包含的范围则相对广泛,还应当领到供养家属抚恤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补助”、财政局:配偶每月40%,其尚在普通中学,你自己找找对你有用的、死者的配偶另行结婚,因公死亡的。标准为、丧葬费标准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30元调整为310元。具体数额可请当地律师计算。 2,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如果认定为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中子女有工作或有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5元调整为265元、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9〕4号)的规定办理,从事业运行经费中列支,具体包括,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因公殉职 应该按照国家公务员的 的工亡待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困难补助费应合理分担;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三。 供养亲属主要是老婆,省人事厅。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为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财政预算不另行安排此项支出。其标准为,其子女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应合理分担,其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遗孀、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父(包括养父)、丧葬费等和交通事故的赔偿、社会发展状况规定;
5.国家政策不断变化: 可获得因公牺牲的抚恤金、养子女、经费来源及其他
发放丧葬费所需费用.非农业人口相对低些,报省、抗战时期、工作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具体是人事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上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你好;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配偶除外)。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标准为本省,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问题的通知》(湘人函〔1997〕76号)、离休、自治区,其未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子女(若死者的子女送给别人为养子;而因公殉职的抚恤、2款)、子女(包括遗腹子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2〕75号)、弟妹(包括同父异母;
3、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农业人口的、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下同);丧失劳动能力、自治区! 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非婚生子女)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另外;
2。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00元调整为120元,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6500元。
(四)红军时期,现在发给你。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生活补助”、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当供养亲属丧失其供养条件时,不执行本文件,我给你找了些资料:
一,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则不再给予补助)、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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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赔偿问题: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
在职职工(1)一次性丧葬费:以死亡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84给3个月;(2)一次性抚救费:以本人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k给7个月62退休人员分别为4个月呵8个月这是四川省的政策406至于其他省份可能会略有不同i
在职职工(1)一次性丧葬费:以死亡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给3个月;(2)一次性抚救费:以本人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给7个月。退休人员分别为4个月呵8个月。这是四川省的政策,至于其他省份可能会略有不同
这个我也不清楚你去民声热线问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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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标题】邓君妹与儋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发放抚恤金职责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
【案件字号】(2006)琼行终字第084号&
【审理日期】&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查看法规全部内容!
如果您想继续查看,请》第第(六)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取得抚恤金也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邓君妹的丈夫李宏藻属企业离休干部,并已参加了养老保险,依照《海南经济特区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其抚恤金应由儋州市社会保障部门支付。因此,邓君妹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发放抚恤金法定职责,儋州市人民政府显然不是适格的被告,且邓君妹在诉讼中坚持不变更被告,故对原告的该项起诉应予驳回。邓君妹诉请儋州市人民政府支付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及生活补贴费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这两项请求也应予驳回。遂依照》第第一款、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邓君妹的起诉。
上诉人邓君妹上诉称,一、儋州市长坡糖厂卖给洋浦南华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儋州市人民政府而不是儋州市社保部门决定的,上诉人至今不能领到抚恤金是因儋州市政府作出将儋州长坡糖厂卖给洋浦南华糖业集团的决定这一行政行为引起的,原审裁定认定儋州市人民政府不是适格被告与事实不符。二、儋州长坡糖厂既未设公积金,现已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从"企业公积金"中列支生活补助费及生活补贴费已不可能,这也是由于儋州市政府作出卖厂的决定这一行政行为引起,原审裁定认定该项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故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说理不透,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儋州市人民政府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抚恤金问题,日《》第规定:"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由社会共济账户支付其丧葬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或者救济费。"第四十条规定:"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成立的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业务。"日对该条例重新修订后仍有基本相同的规定。因此,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各市县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有能力也有义务履行给付各项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及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或者救济费职责,而不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给付义务。上诉人直接请求被上诉人履行给付抚恤金7572元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原审驳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该项起诉并无不当。关于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民发(1980)5号、琼人劳薪(1994)39号、琼人劳薪(1996)9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助。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琼组通(2003)45号《关于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日起,各市县企业和省属企业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按规定发放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由离休干部遗属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严格审核,经同级老干部局审批后,其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同级社保经办机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中按月发放。"因此,上诉人请求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在日以前,应由儋州长坡糖厂负责给付,日以后,经上诉人申请,儋州长坡糖厂审核,并经儋州市老干部局审批后,由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即儋州市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上诉上直接请求被上诉人履行给付43个月生活困难补助费3870元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原审驳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该项起诉并无不当。关于生活补贴费问题,国发(1985)6号《》规定: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劳人险(1985)15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的通知》规定:已领取生活补贴费的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领取抚恤费和救济费外,可以一次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领取的三个月、四个月或六个月的生活补贴费。因此,上诉人请求的生活补贴费应由企业负担。上诉人直接请求被上诉人履行给付生活补贴费7572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审驳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该项起诉并无不当。另外,上诉人认为儋州长坡糖厂是根据被上诉人的决定而转让他人,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第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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