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安徽省蒙城县孙沟立仓镇为什么不准农村居民建房?到底是什么原因?希望能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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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峰与蒙城县立仓镇人民政府二审判决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亳行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尹中仁,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尹峰,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尹良平,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健,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蒙城县立仓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邵光勇,镇长。委托代理人:侯长飞,男,日出生,汉族,蒙城县立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尹中仁因与被上诉人尹峰、一审被告蒙城县立仓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蒙城立仓镇政府)不服土地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中仁的委托代理人李志,被上诉人尹峰的委托代理人尹良平、郭健,一审被告蒙城立仓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侯长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尹峰在一审起诉称:原告尹峰与第三人尹中仁系相邻关系,分别属尹西、尹东两个村民小组。1965年原告家建造起脊土坯房,因年久失修,2008年原告把工程包给第三人,在原址上重建楼房居住至今。原告建房时未占用0.5米巷道,第三人也未提出异议。2012年第三人以其父亲名下的原蒙城县革命委员会批复为据,向蒙城立仓镇政府提出申请,称“原告多占其10公分”。而第三人持有的批复并未注明宅基地名、房屋坐落位置及四至等。事实上第三人当年建造的老屋界址现还存在,只建了11.65米,两家均留有0.35米作巷道,其述称的原告多占10公分无任何证据证明,两队也从未留地作为公共巷道,村民众所周知,可实地丈量。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与第三人均未有蒙城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仅凭第三人提供其父30多年前不规范的批复,未进行实际调查取证,而作出缺乏事实依据、显示公平公正的处理决定。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蒙城立仓镇政府于日作出的立政字(2012)46号《关于尹中仁与尹峰为界址纠纷的处理意见》,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查明:日,第三人尹中仁书面申请,要求被告蒙城县立仓镇政府对其与原告尹峰宅基地界址予以确认。被告受理后,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并进行调查和现场勘测。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立政字(2012)46号《关于尹中仁与尹峰为界址纠纷的处理意见》,尹中仁与尹峰两家的界址:以尹训与尹中仁南、北界址点向西平行移动至12.50米处的南、北两个点取直确定的一条直线。原告不服,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蒙城县人民政府于日作出蒙政复(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处理意见。原告认为被告的处理意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蒙城立仓镇政府作出立政字(2012)46号《关于尹中仁与尹峰为界址纠纷的处理意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而该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犯。”本案原告尹峰和第三人尹中仁的宅基地均没有依法登记,第三人提供的原蒙城县革命委员会批复只能证明土地来源,并非土地登记的权属凭证,故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作出处理意见,属适用法律错误。因被告处理意见中确认的原告与第三人两家界址与原告房屋所占用土地的权属有利害关系,故被告与第三人提出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诉讼主张,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立政字(2012)46号《关于尹中仁与尹峰为界址纠纷的处理意见》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蒙城县立仓镇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立政字(2012)46号《关于尹中仁与尹峰为界址纠纷的处理意见》。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尹中仁上诉称:1、被上诉人尹峰不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应审查被上诉人所谓的“合法”权益是否合法,通过一审的法庭调查,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相对人尹峰就没有权利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一审结束后,上诉人才知道主审法官刘振宇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律师具有亲属关系,郭律师是刘法官的舅舅,刘振宇法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却未回避。3、一审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撤销立仓镇的处理意见是错误的。蒙城县革命委员会在1978年9月的批复相当于土地权属登记,因为当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还没有制订和实施,土地批复足以认定上诉人父亲的土地使用权利。被上诉人尹峰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为相邻宅基地发生纠纷,立仓镇政府在争议双方都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下,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2012)46号“界址往西平移”的《处理意见》,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予以撤销,是完全正确的。2、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无依无据,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答辩人是《处理意见》的纠纷当事人,与处理意见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次,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土地批复》,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登记的法律依据。该批复是蒙城县人民委员会在1978年9月关于尹中宇建房用地的通知,不能视为上诉人宅基地使用权属的证明;该批复没有四邻四至,不能确定具体的使用土地位置,更不能作为权属依据。再次,原审法院审理该案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在一审并没有提出回避申请,现在二审提出不应支持。一审法官与答辩人的代理律师之间不是直系亲属,根本没有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一审被告蒙城立仓镇政府陈述称:1、立仓镇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调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2、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立仓镇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起诉。3、上诉人尹中仁的上诉理由属实,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一审被告蒙城立仓镇政府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依据是:1、尹中仁申请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是根据第三人尹中仁的申请处理本案。2、尹中仁举证通知存根和送达回证;3、尹峰举证通知存根和送达回证。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依法发送申请书副本和举证通知书。4、尹中仁问话笔录及其提供的证人尹克楼、尹中宇、尹中平、刘兆民、单德永、李军、尹中祥的调查笔录和尹中宇、尹克儒(尹中仁父亲)的宅基地批复。证明:尹中仁继承其父亲批准的宅基用于建房,宅基地宽为12米,同时尹东、尹西两个小组中间各留有0.50米的滴水巷道。5、尹峰提供的申请、陈述材料、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问话材料和尹峰提供的证人尹克楼、尹某甲、尹克贤、张文影的调查笔录。证明:尹峰承认两家中间有1米(两小组各留0.50米)的滴水巷道,尹峰述称“自己继承爷爷和占用叔叔宅基建房,宽度为13米”,但没有提供任何书证证明,对两家争议,村队调解多次,均未成功。6、现场勘测记录一份。证明:尹中仁房屋北墙占用了本队预留0.50米的公共巷道部分,南墙没有占用本队预留的公用巷道,更没有占用尹西队公用巷道。尹峰北墙占用本队预留0.50米公共巷道的约0.20米部分,南墙实际占用本队预留0.50米公共巷道,并且占用尹东队的预留公用通道约0.10米,但尹峰没有占用到尹中仁(专有合法使用权)的宅基。7、蒙城立仓镇政府立政字(2012)46号《关于尹中仁与尹峰为界址纠纷的处理意见》。证明:处理意见调查内容全面,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结果客观真实。8、送达回证三份。证明:立仓镇政府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和村委会送达了处理意见。9、蒙城县人民政府蒙政复(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尹峰不服处理意见,向蒙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蒙城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该处理意见。1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证明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尹中仁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蒙城县立仓镇顺河村民委员会于日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明:(1)尹克儒是尹中仁的父亲;(2)黄玲系蒙城县立仓镇顺河村村民委员会书记。被上诉人尹峰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1、尹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尹峰的身份。2、蒙城立仓镇政府立政字(2012)46号《关于尹中仁与尹峰为界址纠纷的处理意见》。证明:立仓镇政府已经查明尹中仁宅基地宽12米,却往西又平移0.50米,无依据。3、蒙城县罗集乡李楼村尹西村民组对蒙城立仓镇政府立政字(2012)46号《关于尹中仁与尹峰为界址纠纷的处理意见》的情况反映。证明:(1)处理意见把尹西村民组土地划给尹东村民组,而尹西村民组却不知晓;(2)处理意见侵犯了尹西村民组的权利,应予撤销。4、尹某乙的证明;5、尹某丁的证明;6、尹某戊的证明;7、尹某丙的证明。以上证据证明:(1)尹东、尹西村民组土地之间没有空地;(2)尹中仁、尹峰房屋之间空地是两家各自留的滴水。8、尹中仁、尹峰房屋现状图。证明处理决定把尹峰的宅基地、房屋都划给尹中仁,应予撤销。9、申请证人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尹某戊出庭作证。证明:(1)尹东、尹西村民组之间没有空地;(2)被告的处理意见没有征求尹西村民组意见。上述证据一审法院均随卷向本院移送。经庭审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与一审基本一致。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据有效证据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上诉人尹中仁与被上诉人尹峰两家的宅基地相邻,蒙城立仓镇政府作出的立政字(2012)46号《关于尹中仁与尹峰为界址纠纷的处理意见》与尹峰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故尹中仁上诉称尹峰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上诉人尹中仁称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一审主审法官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具有亲属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却未回避。本院认为直至二审庭审结束,尹中仁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两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应回避的法定情形。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案中上诉人尹中仁与被上诉人尹峰不是同一村民组,尹中仁属尹东村民组,尹峰属尹西村民组,故其二人的宅基地界址纠纷涉及尹东、尹西两个村民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确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土地权属争议应由蒙城县人民政府处理。而蒙城立仓镇政府作出《关于尹中仁与尹峰为界址纠纷的处理意见》则属于超越职权,应予撤销。故一审法院作出撤销该《处理意见》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4目,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尹中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温茂林审判员  张秀远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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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立仓镇加大农村清洁工程清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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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立仓镇党委、政府把推进农村清洁工程作为改变镇村面貌的有效手段,不断创新农村清洁工作机制,加大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巩固提升集镇卫生保洁工作。为辖区内广大干群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环境。
该镇成立了节日期间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组,对集镇环境卫生区域进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进行全天区域保洁工作。镇文明办工作人员春节期间不休假,对环境卫生保洁进行指导、督促、检查,推动农村清洁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广泛调动集镇农户参与的积极性,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对集镇、县乡主干道群众下发节假日环卫保洁告知书,大力宣传开展农村环境整治的目的、意义和目标要求。
镇文明办与各片保洁员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环卫保洁员负责划定责任区域垃圾清理处理、保洁,保洁员对所负责区域群众门前的乱堆乱放、乱扔垃圾行为进行制止,并配合全镇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春节期间,保洁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对保洁区域进行保洁和清理,确保保洁区域环境卫生良好,环卫设施清洁,给广大干群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环境。(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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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立仓镇黄龙村电力夏天不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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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立仓镇黄龙村电力夏天不够用
网友:匿名网友
每次到夏天我们这里电力就不够用,有风扇和空调只能看着不能用,有时晚上竟然连电灯都不能用,让我们夏天怎么过?严重影响我们正常生活,白天忙一天晚上太热睡不了,一直说改线路,已经说几年了,也不见改。虽然我现在不在老家但我一直知道这件事,所以只要是夏天从不回安徽老家!请尊敬的领导关注下!谢谢谢谢谢谢!
回复单位: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网友您好,对您反映的情况,亳州市委高度重视,责成蒙城县委认真办理。&&&&经查,针对留言反映的情况,蒙城县立仓镇供电所已于6月中旬对该台区进行技改升级,新增了一台200KVA变压器,架设380V线路400米,线径为95平方毫米,末端电压为220V左右。&&&&经走访该村村民反映:输电线路改造后,您留言反映的情况得到有效解决。如您户仍存在电压特别低的现象,建议对电表以下的自备线路进行更换,或与蒙城县立仓镇供电所联系(电话:)。&&&&&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立仓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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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政策发布时间:09月23日 00:25农村低保政策&一、关于农村低保标准&(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1.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2.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三、关于农村低保资金&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同时,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乡镇和村委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四、关于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见附件三);&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4.相关证明材料:&(1)&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三)&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2.&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3.&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印制)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见附件六)备案。&(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秀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五、关于家庭收入和核算&(一)&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4.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磁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1.家庭年月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县长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2.脏乱异口同声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费;6.继承的遗产,遗赠等;7.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8.其好应当计入和家庭收入。&(三)&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先烈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2.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贴、困难补助等;&3.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4.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5.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6.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四)&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功尽弃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家庭人口&。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计算;2.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3.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4.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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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杨姓家人吗?我在寻亲天津杨烜 微信QQ
板桥镇火车站的电话是多少
板桥火车站是不是有个杨军
请问 谁知道天林镇的民政局的电话,我是天林的现在在外省上大学申请了助学金需要填民政局的电话,谢谢
那个孩子真的好可怜,当别人都躺在妈妈的怀抱里时,他却被打得吐血都没人管,如果说被拐卖的孩子可怜,而他连被拐卖的机会都没有,他若是被被拐卖了,还能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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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参加新农保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_基于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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